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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管理人 ! ,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二条》  管理人由人民法!院指定 》 《 ,   债权》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!能依法、公正执行】职,务或:者有其他《不能胜?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!请人民法院予—以更换 】     指—定管理人和确定管】理人报酬的办法【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!    ! 第二?十三条  管理人】。依照本法规定执行】职,。务向人民法院报【告工作并《接受:债,权,人会议?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!督 《   》。  管理《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!议向债?权人会议报告—职务:执行情况并回—答询问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四条  管理人可!以由有?关部门、机》构的人?。员组成的清算—组或:者,。依,法,设立的律师事务【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】、破产清算事—务所等?。社会中介机构担【任 《    —。 ,。人民法院《根据债务《人,的实际情况可以在】征询:有关社会中介机构】的意见后《指定:该机构具备相关【专业知识并取—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!任管理?人   !  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不得》担任管理《人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。)因故?意犯罪受过刑事【处罚;?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曾被吊销—相关:专业执业证书; !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(三【)与本案有利—害关系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,(四:)人民法《院认为不《宜担任管理人—的其他情形 【 《    《个人担任管理人的】应当参加执》业责任保险 【  》   第二》十五条? , 管理人履行下列职!责 :。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一)?接管债务人的财【产、印章《和,账簿:、文书?等资料; !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(二)调—。查债务人财产状【况制作财《产状:。况报:告; 《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三)决定债务人的内!部管理事务; !   》。 ,     (四【)决定债务人—的日常开支》和,其他必要开》支; 》 , 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在第一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!前决:定继续或《者停止?债务人的营》业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六)管理和!处分债务人的—财产; 】。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七)代表【债务人参加诉—讼,、仲裁?或,者其他法《律程:序; 《。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八)提《议召开债《权人会议; —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九)人《民法院认《为管理人应》当履:行,。的其:他职责 】。   ?  本法对管—理人的?职责另?有规定的适用—其规定 》  》   ?第二十六条  【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!。。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!继续或者《停止债?务人的营业》或者:有本法第六十九条】规定行为之一—。的应当?经人民法院许可 !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七条 — 管理?人应当勤勉尽—责忠实执行职—务 《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》八条  管理—人经人民法院许可】可以聘用必》。。要的工作人》。员 【    管理人的】报,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!权,人会议对管理人的】报,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!民法院提《出 《。 :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九条  管理人没!有,正当理由不》得辞去职务管理【人辞去职务应—当经人民《法院许可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