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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三章 管理人【
【
? :第二十二条 管】理人:由人民法院指定
!
》 : 债权人会》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!法、公正执行职务】或者有?其他不能胜任—职务情形的可以申】请人民法院》予以更换
》
—。 : 指定管理人—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!办法由最高》人民法院《规定
! 第《二十三条 管【理人依照本法规定】执行:职务向?。。人民法院《报告工作并接受【债权:人,会议和债《权人委员会》的监督
》
》 管理》人应当列席债权【人会:。议向债权人》会,议报告职务执行情】。况并回?答询问
【
第二十!四条:。。 管理人》可以由有关部门、】机构:的人员组成的清算】组或:者依法?设立的律师》事,务所、?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!清算事务《所等社会中介机构】担任
?
》 《人民法院根据—。。。债务人的实》际情况可以在—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!构的意见后指—定该机构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】并取得执业资格【的人员担任》管理人
—
》 有下列》情形之?一的不得担任管【。理人
《
:
《 (一)!因故意犯罪受—过刑:事,处罚;
! 《 ? (:二)曾被吊》销相关专业执业【证书;
【
? — (三)与本—案有利害关系—;
! , 《 (四?)人民法院认—为,不宜担任管理人【的其他情形
!
《 个人担任管理】人的应当参加执业】责任保险
—
】第二十五条 — 管理人履行—下列职责
【
! :。(一)接管债务【人的财产《、印章和账簿、【文书等资料;
!
》 , 》(二)调《查债务人财产状况】制,。作财:。产状况报告;
】
】 ? (三)决定—债务人的内》部,管理事务;》
:
,
— (四【)决定?债,务人的日常开支和】其他必要开》支;
—
】。 (五)在第一】。次债权人会议—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!者,停止:债务:人的营业;
】
,。
— (六)管理!和处分债务人的财】产;
《
》 【(七)代表债务【人参加诉讼、仲裁或!者其:。他,法律程序;
】
【 (八)【提议召开债》权人会议;
】。
》 《 (?。九)人民法院认为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!他,职,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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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本法对】管理人的职责—另,有规定?的适用其规定—。
》
》第二:十六条 在第【一次:债权人会议召开之】前管理?。人决定继续》或者停?止债务人的营业或】者有本法第六十九】。条规定?行为之一的应当经】人民法?院许可?
,
【 第二《十七条 管理人】。应当勤勉尽责忠实】执行职务
!
第二【十八:条 ?管理人?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!聘用:必,要的工作人员—
《
管【理,人,的报酬?。由人民法院确定【债权人会议对—。管理:人的报酬《有异议的有》权,向人:民,法院提出
】
》 第二十九》条 ?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!不得辞去职务—管理:人,辞去职务《应当经人民法院【许可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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