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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 管理人 》 《 ,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二条  管理】。人由人民法院指定】。 :     】债权:。人会议认为》管理人?。。不能依法、公正【执行职务或者有其】他不:能胜: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!请,人民法院予以—。更换: 》     指定管】理人和?确定管理人报酬【的办法由最高人民】法院规定 ! ,。    第二十三】条  管《理人依照本》法规定执行职务【向人民?法,院报告工作并—接受债权人》会议和债权人委【员会的监《督 ?    【 管理人应当列席】债权人会议向债权】。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!情况并回答》询问: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四条 】 ,管理人可以由有【关部门、《机构的人员组成【的,清算组或者》依法设?立,的律师事务》所、:会计师事《务所、破产清算事务!所,。等社会中介机—构担任 】    《 人:民法院?根据债务人的—实际情况可以—在征询有关社会【中介:机构的意见后—指定:该机构?具备相?关专业知识并—取得执业资格的人】员担任管《理人: 》。   ?  有下列情形之】一,。的不得担任管理【人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因故意】犯罪受过《刑事处罚; !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曾—被吊销相关专业执】业证:书,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:),与本案?有利害关《系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四)】人民:法院认为不宜—担任管?理,。人的其他情形 】     】个人担任管理人【的,应当参加执》业责任保险 【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五条【  管理人》履行下列职责 【 ,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一【)接管债务人—的财产、印章和账】簿、文书等资—料; 《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调查债务!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!状况报告; —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(》三)决定债务—人的内?部管理?事务; —   》  : ,   (四)决定】债务人的《日,常开支和其》他必要开支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五【)在第?一次债权人会议召】开之前决定》继续或?者停止债《。务人的营业;— 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六)管理和【处,分债务人的财产【;,。 :。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七)代表债务】人参加诉《讼、仲?。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!;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八?)提议召《开债权?人会议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九)【人民:法,院认为管《理人应?当履行的《其,他职责 !    本法对管理!人的职?责另有规定的—适用其规定》   】。  第二《十六条  在—第一次?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!管理人决《定继续?或,者停止债务人的营】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!九条规定《行为之一的》应当经?人民法院许可 】     第!二十七条  —管理人?应当勤勉尽》责忠:实执行?。职务 《 《。    第二—十八条  管理人经!人民法院许可—可以聘?用必要的工作—人员  !。   管理人—的报酬由《人,民法院确定》债权人会议对—管理人?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!向人民法院》提出 】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九条 》 管理人没有正当理!由不:得辞去职务管—理人辞去职务应当】经人民法院许可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