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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管】理人
【
《 第二十二【条 ?管理人由人民法【院指:定,
! 债权人会议认为】管理人不能依法、】公正执?。行职:务或者有其他不能】胜任职务《情形的可《以申请人民法—。。院予以?更换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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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指定管理人和—确定管理人报酬的】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!规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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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。。十三条 管理人依!。照本法规定执行职】务向人民《法院:报告工作并接受债】权人会议和债—权人委员会的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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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管理人应】当列席债权》人会议向债权—人会议报《告,。职务执行情况并【回答询问《
【 第《二十:四条: 管理人可以由】有关部门、机—构的人员组成的【清算:组或者依法设立【的律师事务所、【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!清算:事务所等社》会中介机构担任【。
】 人?。民法: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!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!社会:中介机构的意见【后指定该《。机构具备相关专【业知识?并取得执业》资格的人员》担任管理人》
《
有【下列:情,形之一?的不得?担任管理人
【
【。 ? , ,(一)因《。故意犯罪受过刑【事处罚;
—。。
》 【。。(二)曾被吊销【相关专业执业证【书;
《
》 — (三)与本案【有,。利害:关系:;
【 : ? , (四)人民法院!认为不宜《担任管理《人的其他情形—。
》。
个人担任!管理人的应当参【加执业责任保险
】
【 第二十五条【 管理人履行【下列职责《
【 : (一)接!管债务人的财产、】印章和账《簿、文书《等资料;
!
《 (—二)调查债务人【财产状况制作—。财产状况报告—;
! , (三)决!定债务?人,的内部管理事务【;
》
— (四—)决定债务人—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!要开支;
—
《。 】。(五)在第一—次债权人会议召【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!停止债务人的营业;!
【 ? (六)管理!和处:分债务人的财产;
!
】 (七)】代,表债务人参》加诉讼、仲裁或【者其他法律程—序;
!。 (八!。)提议召开债权人】会议;
【
《 —。(九:)人民法院认为【管,理人应当履行—。的,其他职责
!
《 ,本法对管《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!的适用其规定
!
【。第二十六条 在】第一次债权人—会,议召开之前管理【人决定继《续或者?停止债务人的营业】或者有?本,法第六十九条规定】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!民法院许可
!
—第二十七条》 管理人应当勤勉!。尽责:忠实:执,行职务
! 第二十【八条 管理人经人!民法:院许可?可以:聘用必要的工作人】员
! 管理《。。人的报酬由人民法】院确定债权人—会,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!异,议的有权《向人民法院提—。。出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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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九条 —管理:人没有正当理—。由不得辞去》职务管理《人辞去职《。务应:当经人民法院许【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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