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节: 受 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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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: 第十条 —债权人提《出破产申《。请的人民法》院应当?自收到申请之日起】五日内?通知债务人》债务人对申请—有异议的应当自【收到人民法院的通】知之日起七》日内向人民法—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!自异议期满之日起】十日:内裁:定是否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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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除前款规定》的情形外人民法【院应当自收》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!五日内裁《定是否受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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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有特殊【情况需要延》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!受理期限的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!准可以延长十五【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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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一条 人—民法院受理》破产: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!出之日起五》日内送达申》。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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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债权《人提出申请的—人民法院应》当自裁定作出之【。日起:五日内送达债务人】债务人应《当自裁定送达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!况说明、债》务清册、债权—清,册、有关财务会计报!告以及职工工—资的:支付和社会保险【。费用的缴纳情况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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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!人民法院裁定—不受理破产申请的】应当自裁定》作出之日起五日【内送达申请人并【说明理由申请人【。对裁:定不服的《可以自裁定》送达之日起十—。日内向上一级人【民法院提起上—诉
《
【人民法?院,受,理破产?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!经审查发《现债务人《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!定情形的《可以:裁定:驳回:申请申请人对裁【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!送达之日起》十日内向《上一级人民法院提】起上诉
【
第十三!条 人民法院裁】定受理破《产申请的《。应当同时指定管【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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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《条 人民法院应当!。。自,。裁定受理破产申请】。之日起二十五日【内通知已知债—权,人并:。予,以公告
《
— : 通知和《公告应当《载明下列事项
【
》 《。 , :。 (一)申请人【、被申请人》的名:称或者姓名;
】。
《 【 (二)《。人民法院《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!;
?。
:
《 (【三):申报债权的期限、地!点和注?意事项;
》
— 【(四)?管理人的名称或者】姓名:及其处理事》务的:地址;
】
!(五)债务人的债务!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!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!或者交付财产的要】求,;
?
:
【 (六)第一】次债权人会》议召开的时间和【地点;
》
— ,。 (—七)人民法院认为应!当通知?和公:告的:其他事项
】
:。 第十五【条 自人民—法院受?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!达债:务人之日《起至破产程序—终结之日《债,务人的有关人员承】担下列义《。务
》。
》 (一)妥!善保管其占有和管】理的: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!文书等?资料;
《
》。。 — (?二,)根:据,。人民法院、》管,理人的要求进—行工作并如实回答】询,问,;
【 《。 ? (:。三)列席债权—人会议并如实—回,。答债权人《的询问;
—
?
《 ?。 (四)未经人】民法院许可不得离】开住所地;
—
,
— : : (五)不得新】任其:他企业?的董:。事、:监事:、高级管《理人员
—
前】款所称?有,关人员是《指,企业的法定》代,表人;?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!包括企?业的财务管理人员】和其他经营》管理人员
】
》 第十六条 人民!法院受理破产申【请后债务人对—个别债权人》的债务?清偿无效
【
:
第十七条! 人民《法院受理破》产,申,请,后债务人的债务人】或者财产持有人应】当向管理人》清偿债?务或者交付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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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债务人的债务】人或者财产持有【。人故:意违反前款规定向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】者交:付财产使债权人【受到损?失的:不免:除其清?偿债务或者交付【财产的义务
!
—第十八条《 人民《法院受理《破产申请后管理【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!成立而债务人—和对方?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!的合同有权决定解】除或者继续履—行并通?。知对方当《事人:管理人自《破产申请《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!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!。者自收到对方当【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!日内未答复》的视为解除合同【
—。 管理人决定!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!当事人应当履行【;但:是,对方当?事,人有权要《求管理人《提供担?保,管理人不提》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!。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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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九条 人》民法院受理》破产申请后有关债】务人财产的保全措】施应当解除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】
【 : 第二十《条 人民法院【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!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!关债务人的》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!当中止;在管—理,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!后该诉讼或者—仲裁继?续进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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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一条 人民!法院受理破产申请】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!诉讼只能向受理【破,产申请?的人民法《。院提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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