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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二节 】受 :。理 ? 《     第十】条 : 债权人提》出破产申请》的人民法院应当【自收到申请》之日:起,。五日内通知债务【人债务人对申请有】异议的?应当自收到人民法】院的通知之日起【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!出人民?法院应当自异议期】满之日起十日—内裁定是否受—理 :    】 除前?款规定的情形外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!破,产申请之日起十【五日内?裁定是否受理 】   — , 有特殊情况需要】延长前两《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!限的经上一级人民】。法院批准可以延【长十五日 】     第十一!。。条  人民法—院,受,。理破产申请的应【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!五日内送达》申请人 【     债权人!提出申请的人民【。法院应当自》裁定作?。出之日起五日—内送达债务》人债务人《应当自裁定》送达之日《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!院,提交财产《状况说明《、债务清册、债权】清册、有关财务会计!报告以及《职工工?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!费用的缴纳情—况, 《     第十】二条  人民—法院裁定不受—理破产申请》的应当自裁定作【出,之日起五日内送【达申:请,人,并说明理由》申请人对裁定不服】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!日,起十:日,内向上一级人民法】院提:起上诉 》 ?  :   人民》法,院受理破产申请后】至破:产宣告前经审—查发现?债,务人不?符合本法第》二条规定情》形,的可以裁定驳回申】请申:请,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!自裁定送达之日【起十日内向》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!上诉 ?   【  第?十三:条  人民法院裁】定受理破产》申请的应当同—时指定管理》人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四条 ? 人民法院》应当自裁定受理【。破产申请之日起二】十五:日内通?知已知债《权人并予以公告【 ? ,     通知】和公告应当》载明下列事项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《。申请人、被申—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!; : ?  ?   ?  :  (二)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!请的:时间:; ? 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申》。。报债权的期限、地】点,和注意事项; !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。(,四)管理人的名称】或者姓名及》其,处理事务的》地址; — :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)债务人!的债务人或者财【产持有?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!债,务或者?交付财产的要求;】 : ?。 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六)—。第一:。次债权人会议召【开的时间和》地点; 【  ?。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七)人民法院】认为应?当通:知和公告的》其他事项 — ?   ?  第十五条—。 ,。。 自人民法院受理】破,产,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!人之日起《至破:产程序终结之—日债务人的有关【人员承担下列义【务 :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妥【善保管?其,占有和管理的财【。产、印章和》账簿、文书等资【料; 《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》)根据人民法—院、管理人的要求进!行工作并如实回答】询,问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列席?债,权人:会议并如实回—。答债权人《的询问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四—)未:。经人民?法院许可不得离开】住所地;《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五)不得【新任其他企业的【董事、?监事:、高级管理人—员 —    《 前款?所称有关人》员是指企业》的法:定代表人;经—人民法院决》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!务管理人员》和,其他经营管理人【员  】   ?第,十六条?  人民法院受理】破产申请后债—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!债务:。清偿无?效 ?    【。 第十七条 — ,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!请,。后债务人的债务【人或者财产持—有人:应当向管理人清【偿债务或者交付【财产 】。    《债,务人:的,债务人或者财产【持有人故意违—反前款规定向债务】人清偿债务或—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!受,到损失的《不免除?其清偿债务或者交】付,财产的义《务   !  第十八》条  ?人,民法院受理破—产申请后《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!理,前成立而债》务人和对方》当事人均未履行【完毕的合同》有权决定《。解除或者继》续履行并通》知对方当《事人管理人》自破产申请受理之】日起:二个月内未通知【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!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!日起三十日内—未答复的视为—解除合同 】   《  管理人决—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!方当事人应当—履行;但是》对方: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!人提供?担保管理人不提【供担保的视为—解除合?同 》 :    第》十九条  》。人民法院受理破【产申请后有》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!措,施应当解《除执行程序》应当中止《 》。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。条  人民法院受】理破产申请后已【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!有关债务人的—民事诉讼或者仲【裁应当中《止;在管理人接【。管债:务,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!。者仲裁继《续进行 》。 ?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一条:  人民法院受理】破产:申请:后有关债务人—的民事诉讼只—能向:受理破?产申请的人民—法院提起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