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, 第《二节 受《 理 ? 【  :  第?十,条  债《权人提出破产申请】的人民法《院应当自收到—申,请之日起《五日内通知债务【人债务人对申请【有异议的应当—自,收,到人民?法院的通知》之,日起七?日内向人民法院提】出人民法院应当自】。异议期满之日—起十日?内裁定是否受理 】 :     【除前款规定的情形】外人民法院》应当自收到破产申】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!定是否?受理:。    ! ,有特殊情况》需要延长《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!理期限的经上一级】人民法院《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! ? ,     —第,十一条?  人民法》。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!当自裁定《。。作出之日起》五日内送《达申请人 —   —。  债?权人:提,出申请的人》。民法院?应当自裁《定作出?之日起五日》内送达债务》人债: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!之日起十五日内向】人,民,法院提交《财产状况《说明、债务清册、债!权清册、有关财【务会计报告》以及职工工资—的支付和社会—保险费用的缴纳情】况,   】  第十二条—  人?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!产申请?的应当自裁定—作出之日起》五日:内送达申请》人并说明《理,由申请人对裁定【不服的可以自裁【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!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!起上诉 !    人民—法院:受理破产申请—后至破产宣告前经】审查发?。现,债务:人不符合本法第二】条规定情形的—可,以裁定驳回》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!服,的可以?自裁定送达之—日起十日《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!提起上诉 【  《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人民法院裁》。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!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!     !第十四条《  人?。民法院应《当自裁定受理—破产申请之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!已知债权人并予【以公告 】    《。 通知和公告应当载!明下列事项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》。。)申请人、被—申请人的名》称或者姓名; ! ?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《二)人?民法院受理破产申】请,的时间;《。 , :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三)】申报债?权的期限、》地点和注意事项【; :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管理》人的名称或者—姓,名及:其处理事务的地址】; —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五)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!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!理人清偿《债务或?者交付?财产的要求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六)第!一次:债权人会议召—开,的时间和地点; 】 ?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七)人民法院认【为应:当通知?。和公告的其》他事:项 【    第十五条】  自人民法—院受理破产申—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!之日起?至,破产:程序:终结之日债务人的】有关人员承担下列】义务 【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一)妥善—保管其占有和管理】的财产?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!等资料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根据—人民:法,院、:管,理人的要《求进行工《作并如实回答—询问:; ?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。(三)列席债权人】会议并如实回答【债权人的《询问; —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未经人民法院!许可不得离开住所】地;:。。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,五)不得《。新,任其他企业的董事】、监事、高级—管理:人,员 ? 《    前款所【称有:关人员是指企业【的法定代表人;【经人民法院决—定可以包括》企业的财务》管理:人员和其他经—营管理人《。员 【。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 人民?法院:受理破产申请后债】务人对个别债—权人的债务清偿无】。效, , :     第】十七条?  :人民:法院:受理破产申请后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!财产持有人应当向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】者交付财产》 :    【 债务?人的债务人或—。者财:产持:有人故意违反前【款规定向债务人清】偿债务或《者交付财产》使债权人受》到损失?的不免?除,其清偿债务或者交】付财产的义》务  】   第十八—条  ?人民:法院受?理破产申请》。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!受理前?成立而?债务人?和对:方当事人《均未履行完毕—的合同有权》决,定解:除或者继续履行并】通,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!自破产申请受—理之日起二个月【内未通?知对方当事》人或者?自收:到对方当事人催【告之日起三十—日内:。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!同, ? , ,  :   管理》人决:定继续履行合同的】对方:当事人?应当履行;但—是对方当事人有【权要求管理人提供】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!保的视为《解除合?同 【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! 人民?。法院受理《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!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!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!。中止 ?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条  人!。民法院受理破产【申请后?已经开始而尚—未终结?的有关债《务,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!裁应:当中止;《在管:理人接管债务—。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!者仲裁继续进行 !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一条 !。 人民法《院受理破产申—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!事诉讼只能向受理】。破产申请的人—民法院提起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