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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节 :受 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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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》 债权《人提出破产申—请的人民《法院应当《自收到申请之—日起五日内通—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!请有异议《的应当自收到人民】。法院的通《知之日?起七日内向人民法】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!自异议?期,满之日起《十日内裁定是否受】理
—。
, ? 除前?款规定的情形外【。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!破产申?请之日起十》五日内裁《。定是:否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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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特殊情!况需要延《长前两款《规定的裁定》受理期限的经上一】。级人民法院批准可】以延长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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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一条【 人?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!的应当自裁定作【出之: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!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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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。 债权《人,提出申请《的人民?法,院应:当自裁定作出之【日起五日《内送达债务人债【务人:应当自裁《。定送达之日起十【五日内向人民法【院提交财产状—况说明、《债务清?册、债权《清册、有关财务【会计:报告以?。及职工工资的支付】和社会保险》费用的缴《纳情况
! 《第十二条 人民法!院裁定不受理破产】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!出,之日起五日内送【达申请?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!对裁定不服的可以】自裁定送达之—日起十日《。内向:上一:级,人民法院提起—。上诉
—。
—人民法院受》理,。破产申请后至破【产宣告前经》审查发现债务人【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!定情形的可以裁【定驳回申请申—请人对?裁定不?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!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!级人:民法院提起上诉
】
【 第十三》条 人民法院【裁,定受理破产申请【的应当同时指—定管理人
】
第十四!条 人民法院应当!。自裁定?受理:破产申请之》日,起二十五日内通【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!公,告
《
【通知和?公告:应当载明下列事项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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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一【)申请人、被—申请人?的名称或《者姓名?;
》。。
《 《。 (?二)人民法》院受理?。破产申请的时间【;,。
【 : 》(三)申《报债权的期》限、地点和注意事项!;
《
,
《 : (四)管】理人的名称》或者姓名及其处理】事务的地《址;
?
【 (五)!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!财产持有人》应当向管理》人清偿债务或—者交付财《产的:要,。求;
【
— (六)—第一次债权》人,会议召开的时—间和地点;》
,
】 《 ,(七)人民法院【认为应?。当通知?。和,公,告的其他事项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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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五条 自人—民法院受理破—。产申请的裁定送【达债务?。人之:日起至破产程—序终结之《日债:。务人的有《关人员承《担下列义务
】
? 】(一)妥善》保管:其占有和管理—的财:产、印?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!。料,。;
—
!(,二)根据人》民法院、《管理人?的要求进《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!。问,;
! 》 (三)列席债权】人会议并如实回答】债权人的询问—;
?
《 ? , , ?(四)未经人民法院!许可:。不,得离开住所》地;
】 , (五!)不得新任》其他企业的董—事、监事、高—级管理人员
】
【前款所称有关人【员,。是,。指企业的法定代表】人;经人民》法院决定《可以包?括企业的财务管【理人员?和其:他经营管理人员【
《。
第十六!条 人民法院受理!破产申请后》债务人对个别债权】人的债务清偿无效
!
— 第十七—条 人民法—院,受理破?产申请后债务人的】债务人或者》财产:。持有人应《当向管理《人清偿?债务或者交付财【。。产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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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债?务人的?债务人或者财—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!款规定向债》务人清偿债》务或者交付财—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!的不免除其清偿债】务或者交《付,。财产的义务
—。
【 第十八条 人!。。民法院受《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!对破产申请受理【前,成立而?债务人?和对方当《事人均未履行完毕】的合:。同有权决定》解除或者继续—履行并?通知对方当》事人管理人自—破产申请受》理之:日起二个月》内未通?知对方当事人或【。者,自收到对《方当事人《。。。。催告之日起三十日】内未答复《的视为解除合—同
【。 管理人决定!。继续履?行合同的对》方,。当事人?应当履行《;但是对方当事【人有:权要求管理人—提供担保《管,。理人不提供担—保的视?。为解除合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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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。九条: 人民《法院受?理,破产:申请:后有关?。债务人财产的保【全措施?应当解除执行程【序应当中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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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《 第二?。十,条 人《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!后已:经开始?而尚未终结的有关】债务人的民事诉讼】或者仲裁应当中止;!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!。的财产?后该诉讼或者—仲裁继续进行
【
— ?。第二十一条 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!请后有关债务人【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!理,。破产申请的人民【。法,院提起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