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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节 《受 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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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《。十条 债权人提出!破产申请的人民法】院应当?自收到申请》之日起五日内通【知债:务人债务人》对申请有《异,议的:应当自收《到人民法院》的通知之日》起,七日内向《人民法?院提:出人民?法院应?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!十日内裁《定是否?受理
】。 除》前款:规定的情形外—人民法院应当自【收到破产申请—。之,日起十五日》内裁:定是否受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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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【特殊情况《需要延长前两款【规定:的裁: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!级人民法院批—准,。可以延长十五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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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一条 人!。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!的,应当自裁定作出【之日起五日》内送达申请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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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!提出: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!自裁定作《出之日起五日—内送达债务人债务】人应当自裁定送达】。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!民法院?提,交财产状况说明、】债,务清册、债》权清册、有关财【务会计报告以—。及职工工资的—支付和社会》保险费用的缴纳【情况
—。
第十】二条 人》民法:院裁定不受理破【产申请的应》当,。自裁定作出之日【起五日内送达申【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!人对裁定不服—的可以?自裁定送达》之日起十日》内向:上一级人民》法院提起《。上诉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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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人民法》院受理破《产申请后至破产宣】告前经审《查发:现债务人不》符合本法第二条【规定情形的可以裁】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!裁定不服的可以自】裁定送?达,之,日起十日内向上一】级人民?。法院提?起上诉
!。 , 第十三—条 : 人:民法院裁定受理【。破产:申请的?应当同时《指定:管理人
《。
》 第十四条】 人民法》。院应当自裁定受理】破产申请之日起二】。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!权人并予以》。公告
】 通知和公告!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】
! ? (一《)申请?人、:被申请?人的名称或者姓【名;
【。。
【 (?二):。人民法院《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!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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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(三)申报【债权的期限、地【点和注?意事项;
》
】 》(,四):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!名及其处理》。事务的地址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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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(五)债务人【的债务人或者财产】。持有:人应当向管理人清】偿债务或者交付【财产的?要求;
》
【 (六【)第一次债权—人会议召开》的时间和地点;
】
— (七!)人民法《院认为应当通知【和公:告的其他《。事项:
! 第十五条 自】人民法院《受理破产申请—的,裁定送达《债务人之日起至【破产程序《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!。关,人员承担下列义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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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。 (一)妥善!保管其占有和管【理的财产、印章【和账簿、《文,书等资料;》
】 , (二)根!据人民?法院、管理人—。的,要求:进行工作《并如实回答询问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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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 (三)列席债权人!会议并如实》回答债权人》的询问;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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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四)】未经人民法院许【可不得离开》住所地;
【
》 (五)!不得新任其他企【业的董?事、监事、高级管】理人员
》
— 前款所称—。有关人?。员是:指企业的法定代【表人;经人民法【院决定可以包括企】业的财务管理人【员和其?他经营管理人—员
》
? 第十六—条 人民法院【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!人对:个别债权《人的债务《清,偿无效
》
】第,十七条 人民【。法院受理破产—申请:后债务人的债务人】或者财产持有人【应当:向管理人清偿债【务或者交《付财产
! , 债务人—的债务人《或者财产《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!规定:向债务人清偿债务】或者交付财产使债】权人受?到损失的不免除【其清偿债务或—者交:付,财产:。的义务
【
第十八!条 人民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】后管理?人对破?产,申请受理前成立而】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!均未履行完毕—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!或者继续履行—并通知对《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!。产申请受理》之日起二个月—内,未通知对方当—事,。人或:者自收到对》方当:事人:催告之日起》三十:日,。内未答复《的视为解《除合同
! ? ,。管理人决定继续【履行合同的对—方当事人应当履行】。;但是对方》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!人提供担保管理【人不提供担》保的视为解除合【。同
》
《 第十九条 人!民法:院受:。。理破产申请》。。后有关债务》人财产的《保全措?施应当解除执—行程序应当中止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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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条 人民【法院受理破》产,。申请后?已经:开始而尚未终结的】有关债?务人的民事诉讼或】者仲裁应当中止【。。;在:管理:人接管债务人的【财产后该诉讼或【者,仲裁继续进行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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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一条 人民】法院受?理破产?申请后?有关:。债务人的民》事诉讼?只能向?受理:破产:申请的人《。。民法院提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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