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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节 受《 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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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第?十,条 债《权人提出破产申请】的人民法《院应当自收到—申,请之日起《五日内通知债务【人债务人对申请【有异议的应当—自,收,到人民?法院的通知》之,日起七?日内向人民法院提】出人民法院应当自】。异议期满之日—起十日?内裁定是否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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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除前款规定的情形】外人民法院》应当自收到破产申】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!定是否?受理:。
! ,有特殊情况》需要延长《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!理期限的经上一级】人民法院《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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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十一条? 人民法》。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!当自裁定《。。作出之日起》五日内送《达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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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债?权人:提,出申请的人》。民法院?应当自裁《定作出?之日起五日》内送达债务》人债: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!之日起十五日内向】人,民,法院提交《财产状况《说明、债务清册、债!权清册、有关财【务会计报告》以及职工工资—的支付和社会—保险费用的缴纳情】况,
】 第十二条— 人?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!产申请?的应当自裁定—作出之日起》五日:内送达申请》人并说明《理,由申请人对裁定【不服的可以自裁【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!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!起上诉
! 人民—法院:受理破产申请—后至破产宣告前经】审查发?。现,债务:人不符合本法第二】条规定情形的—可,以裁定驳回》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!服,的可以?自裁定送达之—日起十日《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!提起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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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 !人民法院裁》。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!当同时指定管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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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四条《 人?。民法院应《当自裁定受理—破产申请之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!已知债权人并予【以公告
】
《。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!明下列事项
】
】 (一》。。)申请人、被—申请人的名》称或者姓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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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, (《二)人?民法院受理破产申】请,的时间;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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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】申报债?权的期限、》地点和注意事项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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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!(四)管理》人的名称或者—姓,名及:其处理事务的地址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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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五)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!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!理人清偿《债务或?者交付?财产的要求;
!
— (六)第!一次:债权人会议召—开,的时间和地点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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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七)人民法院认【为应:当通知?。和公告的其》他事:项
【 第十五条】 自人民法—院受理破产申—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!之日起?至,破产:程序:终结之日债务人的】有关人员承担下列】义务
【
: 》 , (一)妥善—保管其占有和管理】的财产?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!等资料;
【
》 》 (二)根据—人民:法,院、:管,理人的要《求进行工《作并如实回答—询问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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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 ,。(三)列席债权人】会议并如实回答【债权人的《询问;
—
《 【(四)未经人民法院!许可不得离开住所】地;:。。
! 》(,五)不得《。新,任其他企业的董事】、监事、高级—管理:人,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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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前款所【称有:关人员是指企业【的法定代表人;【经人民法院决—定可以包括》企业的财务》管理:人员和其他经—营管理人《。员
【。 第十六条 ! 人民?法院:受理破产申请后债】务人对个别债—权人的债务清偿无】。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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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七条? :人民:法院:受理破产申请后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!财产持有人应当向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】者交付财产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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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债务?人的债务人或—。者财:产持:有人故意违反前【款规定向债务人清】偿债务或《者交付财产》使债权人受》到损失?的不免?除,其清偿债务或者交】付财产的义》务
】 第十八—条 ?人民:法院受?理破产申请》。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!受理前?成立而?债务人?和对:方当事人《均未履行完毕—的合同有权》决,定解:除或者继续履行并】通,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!自破产申请受—理之日起二个月【内未通?知对方当事》人或者?自收:到对方当事人催【告之日起三十—日内:。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!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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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管理》人决:定继续履行合同的】对方:当事人?应当履行;但—是对方当事人有【权要求管理人提供】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!保的视为《解除合?同
【 第十九条 ! 人民?。法院受理《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!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!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!。中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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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条 人!。民法院受理破产【申请后?已经开始而尚—未终结?的有关债《务,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!裁应:当中止;《在管:理人接管债务—。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!者仲裁继续进行
!
》 第二十一条 !。 人民法《院受理破产申—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!事诉讼只能向受理】。破产申请的人—民法院提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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