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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《。二节: 受 ?。理 : ?   —  第十条 — 债权人提出破产申!请的人?民法院?应当自收到申请【之日起五日》内通知债务人债【务人对申请有异【议的:应当:自收到人民法—院的通知之日—起,七日内向人民法院】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!异议期满之日起十】日内裁定是否受【理  】   ?除前: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!法院应当自收到破】产申请之日起十【。五日内?裁定是否受理 【。 》 ,。   ?有特殊?情况需要延》长前两款规定—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!上,一级人民法》院批准可以》延长十五日 !     第十一!条  人民》。。。法院受理破》产申请的应当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!日内送达申请—人, ?    — ,债权人提出申请的】。人民法院应当自【裁定作出之日起【五,日内送?。。达债务人债》务,人应当自裁》定送: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!人民:法,院提交财产》状况说明、债务清册!、债权清册、有【关财务?会,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!的支付和《社会保险费用—的缴纳情况 !     第【十二条  人民【法院裁定不》受理破产申请的【应当自裁定作出【之日起五《日内送达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】申请人对《裁,定不服的《可以自裁定》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!上,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!诉 : 》    人民法院受!理破产申《请后至破《产宣告前《经审查发现债务人】不,符合:本法第二《条规定情《形的可以裁定—驳回申?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!的可以自《裁定:送达之日《起十日?内向上一级人民法】院提起上诉 !   《  第十三条 【 人:民法:院,裁定受理破产—申请的应当同时【指定管理人 】     【第十四条  人民】法院应当自裁—定受理破产申—请之日起二十五日】内通知已知债权人】并,予以公告 —     通!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!列,事项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》)申请?人、:被申请?人的名称或者姓【名,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二)!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!。请,。的,时间; 》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申?报债权的期限、地】点和注意事项;【。 《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管理人的名称或】者姓名及其处理事】务的地址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:)债务人《的债:务人或?。者财产持有人应当】向管理人《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!产的要求; 】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六)第一】次债权人会议召开】的时间和地点; 】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七)人》民法院认为应—当通:知和公告的其他【事项 ? :    — 第十?五条  自人民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!裁,定送达债务人之日】起至破产《程序终结之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】员承担下列》义,务 :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妥善保】管其占有和管—理,的财产、印章—。和账簿?、文书等资料; 】     !  :  (二)根据人】民,法院、管理》人的要求进行—工作并?如实:回答:询问:。; 《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列席】债权人会议并—。如实回答债权人【的询问; 》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四)未经人民法!院许可不得离—开住所地; — :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)不得】新任其他企》业的董事、》监事、高级管—。理人员? — ,   前款所称有】关人员是指企业【的法定代表》人;:。经人:民法院决定可—以包:。括企业的财务管【理人员和其》他经营管理人员【。。。    ! 第十六《条  人民法院【受理破产申》请后债务人》对个:别债:权人的债务》清偿无?效 ?    【 第十?七条  人民—法院受理破产申【请后债?务人的债《务人或者财产持【有,人应当向管理人【清偿债务或者交【付财产? , :  《。   债务人的【债务人或者财产【持有人故意违—反前款规定向债务】人清偿债务或—者交付财产》使债权人受》到损失的不免除其】清偿债务或》者交付财产的—义务: :    【 ,第十八条  人民】法院受理破产—申,请后: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!理前成?立而债务人和对方】。当事人均未》履行完毕的合—同有权?决定解除或者继续】履行并通知》对方当?事人管?理人自破产申请【受理之日起二个【月,内未通?知对方当事》人或者自收到对【方当事人催》告之日起三》十日内未答复的【视为解除合同 【    】 ,管理人决定》继,。续,履,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!。应当履行;但是对】。方,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!人提供?担,保,管理人不提供担【保,的视为解除合同 !  》   第十九条【。  :人民法院受》理破产申请后有【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!。措施应当解除执行】程序:应当中止《 ?。  《   第《。二,十条 ? 人民法院受理破】产申请后已》经开始而尚》未,终结的有关债务人】的民事诉《讼或者仲《裁应:当中止;在》管理人接管债务【人的财产后该诉讼】或者:仲裁继?续进行 !   ?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: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!请后有关债务人的】民事诉讼只能向受】。理破产?。。申请的?人民法院提起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