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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:节 受? 理 【。 ?    第十—条  债权人提出】破,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!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!五日内通知债务人】债务人对《申请有异议的应【当自收到《人民法院的通知【之日起?七日内向人民法院】提出人民《法,院应当自异议期【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!是否受?。理 《 ,    》 ,除前款规《定的情形《外人民法《院,应,当自收到破产申【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!定是否受理 】     有】特殊情况需要—延长前两《款规定的裁定受【理期限的《经上一级《人民法院批准—。可以延长十五日 】 , 《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!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!申请的应当自裁【定作出?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!。请人 《。  》   债权人提出申!请的:人民: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!之日起五日内送【达债务人《债务人?应当自裁定送—达之日起《十五日内向人民法】院提交财产状—况说明、债务—清册、债权清册、】有关财务会计—报告以及职工工资】的支付和社会保【险费用的《缴纳情况 【     【第十二?条 : 人:民法:院裁定?不受理破产申—请的应当自》裁定:作出之日起五—。日内送达申》。请人并说明理由【申请人对裁定不【服的可?以自裁定送达之日】起十日内向上—一级人?民法院提起》上诉  !   人民法院受理!。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!告前经审查》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!法第二条规》定情形的可以裁【定,驳回申?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!的可以自裁定—送达之日《起十日?内向上一级人—民法院提起上—诉 :  —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人民:法院:裁定:受理破产申请—的应当同时》指定管理人 !     第【十四条  人民法】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!产申请之《日起二十五日内【通知:已知债?权人并予以公告 】   【  通知和公告【应当:载明下?列事项 【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申请人、】被申请人《的名称或者姓名; !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二)人民【法,。。院受:理破产申请》的时间;《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【申报债?权的期?限、地点和》注意:事项;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四)管【理人的名称》或者姓名及其—处理:事务的地址》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五)债务人的债务人!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!向管理人清偿债务】或,者交付?财产的要求; 【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六)第一次债权人!。会议召开的时间【和地点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七)人民【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!公告的其他》事项  !。   第十五条  !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!申,。请,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!日起至破产程序【终结之?日,债,务人的有《关,人员:承担下列义务— , :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(一)妥善保!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!产、印章《和账簿、《文书:等资料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?。二)根据人民法院】、管理?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!如实回答询》问; 】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(三)列】席债权人会议并如】。实回答?。债权人的询问; !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《 (四)未经人民】法院许可不》得,离开:住所:。地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五)不得!新任其他企业—的董事、《监事、高级管—理人员 《    】 前: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!企业的?法定代?表人:;经人民法院决【定可以包括》企业的财务》管理人?员和:。其他经营《管理人员 】 :    第》十六条  人民法院!受理破产《申请后债务人—对个:别债:权人的?债务清?偿无效 ! ,   第十七条【  人民法院受理】破产申请后债务【人的债?务人或者财》产持: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!偿债务?或者交?。付财产 】    《 债务人的债—务人或者财产—持有人故《意违:反前款规定向债务】人清:偿,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!债,权人受到损失的不】免除:其清偿?。。债,务或者交付财产的】义务 《 ,  《   第十八条 】。 人:民法院受理》破产申请《。后,。管,理人:对破产申请受理【。前成立而债务人【和对方当《事,人均:未履行完毕的合同】有,。权决定解《。除或: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!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!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!个月内未通》知对方?当事:人或者自收》。到,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!起三:十日内未答》。复的视为《解除合同《。。 ,  —  :。 管理人决定—继续履行《合同的对方当事【人应当履《行;但是对方当事人!有权要求管理人提】供担保管理人不提】供担保?的视为解除合—同 《     【第十九?条  人民法—。院受:理破产申请后—有关债务人财产的】保全措施应当解【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! 《。 ,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条  人民法院】受理:破产申请《后已经开始而尚【未终结的有关债务】人的民事诉讼或【者,仲裁应当中止;在】管理人接管债务【人的财产后该诉讼】或,者仲裁?继续进行 》 , ,  《   ?第二十一条 — 人民法院受理【破产申请后》有关债务人》的民事诉《讼,只能向?受理破?产,申请的人《民,法院提起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