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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节 受 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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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条 债》权人提?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!院应当自收到—申请之日起五日【内通知债务》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!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!法,院的通知之日起【七日内向人民法【院提出?人民法院应当自异】议期满之日起十日】内裁定是否受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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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除前款规《。定的:情形外人《民法院应《当自收到破》产,申,。请之日?。起十五日内》裁定是否受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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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有特》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!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!限的经?。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!。可以延长《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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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条 ? 人民?法院受?理破产?。申请的应当自裁定】作,出之:日起五日内送—达申请?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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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债权人提出申请】的人民法《院应当自裁》定作出之日起—五日内送达》债务人债务》人应当自裁定送达】之日起十五日—内向:人,民,法院提?交财产状况说明、债!务清册、债权清册】、有:。关财务会计报—告以及?职工工资的》支付和?社会保险费用的【。缴,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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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二条 人民法院!裁定不受理》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!定作:出之日起五日内送】达申:请人并说明理由【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!可以自裁定送达【。之日起十日内向上】一级人民《法院:提起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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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!申,请,后至:破产:。宣,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!人不符合本法第二】条规: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!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!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!达,之日起十《日内向上一级人民】法院提?起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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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三条 人》。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!申请的?应当同?时指定管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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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十四条 【人民法?院应当自裁》定受理?破产申请之日起【二十五日内通—知已知债《权人并予以》公告
! 通知和公告应!当载明下列》事项
【
】 (一)申》。。请人、被申请人的】名称或?者姓名;
】
】 (?二):人民法院受》理破产申请的时【间;
《。
】。 (三)【申报债权的期限【、地点?和注意事项;
】
【。 , 《(四)管理人—的名称或者姓—名,及其:处理事务的地址【;
】 (】五)债?务人:的,债务人或者财产【持有人应《当向管理人清偿债】务或者?交付财产的》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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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(六)第一【次债权人会》议召开的时间和地】点;
】 (!七)人民法院认【为应当通知和公告】的其他?事项
】 : 第十五条— 自人民法—。院受理破产申请【的裁定送《达债务人之日—起至破?产程:序,终结之日债务—。人的有关人》员承担?下,列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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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: (一《),妥善保管其占有【和管理?的,财产:、印章和账簿—、文书等资》料;
】 — (二《)根据人《民法院?、管理人的要求进行!工作并如实回—答询问;
【
》 , (三)列!。席债: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!债权:人的询问《;
! 《 :(四:)未经人民法院【许可不?得离开住所地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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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《。 (五)不得新!任其他?企业的董事、监事】、高级管理》人员
】。 前》款所称有关人—员是指企业的—法,定代表人;经—人民法院决》定可以包括企业【的财务?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!管,理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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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《 第十六条 人】民法:院受理?破产申请后债务【。人对个别《债权人的债务清偿】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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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。七条: 人民《法院受理破》产申请后债务人的】债,务人:或者财产《持,有,人应当向《管理人清偿债—务或者交付财产【
【 债务人的【债务人或者财—产持有人《故意违?反前款?规定向债务》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!财产使债权人受到】损,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!务,或者交付财产—。的,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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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第十八条【 人民法》院,受理破?。产,申请后管理》人对破产申请受理】前成立而债务人和】。对方:当事人均未履行完】。毕的:合同有权决》定解除或者继—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!事人管理《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!日起二个月》内,未通知?对,方,当,事人或者自》收到对方《当事:人,催,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!答复的视为解除【合同
! 管《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!同,的对方当事人—应当履行《;但是对方》当事人?有权要求管理人【提供担保管》理人不提供担保【的视为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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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十九条 人民法!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!关,债务人财《产,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!执行程序《应当中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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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条《 人民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!已经:开始而尚未》终结的有关债务【人的民?事诉讼或者仲—裁应当中止;—。在管理人《接管债务人的财产】后该诉讼或者—仲裁继?续进行?
! 第二十一》条 人民法院受理!破产申请后有—关债务人的民事【诉讼只能向》受理破产申》请的:人民法院提》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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