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建标库

第二章

第一节

    第七条  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、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。

    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。

    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,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,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。

    第八条 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,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。

    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申请人、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申请目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申请的事实和理由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。

    债务人提出申请的,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、债务清册、债权清册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、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。

    第九条 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,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