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四章 【支票 —   —  第八十一条  !支票是出票人—签发的?委托办理支票存【。款业务的银行—或者其他金融—。机构在见票》。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!金额给收款人或者】持票人的票据 】   —  第八十二条 】 开立支《。票存:款账户申请人—必须使?用其本名并提—交证:明,其,身份的合《法证:件 —  :   开立支票存款!账户和领用支票应】当有可靠的资信【并存入一《定的资金 》  —   ?开立支票存》款账:户申请人应当—预留其?本名: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! 》    第八十三】条  支票可—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!账用于转《账时应当在支票【正面注明 !     支票中专!门用于支《取现金的可以另行】制作现金支票现金】。支票只?。能用于支取现金【 》 ,   ? 支票中专门用于】。转账的可《以,另行制作转账—支票转?账支票只能》用于转?账,不得:支取:现,金 《     第八!十四条 《 支票必《须,记载下?列事项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《)表明“支票—”的:字样; 《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:(二)无条件—支付的委托》。。; ? 《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《)确:定的金?额; 《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【)付款人名称—; :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出票日—期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出票人《。签章  !   ?支票上未《记载前款《规定:事项之一的支—票无效 —  《 , , 第八十五》条  支票上—的金:额,可,以由出票《人,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!支票不得使用 【 ,。     】第八十六条  支】票上未记载收款人】名称的经出票人授】权可以补记》 :   —  支票上未记载付!款地的付款人的【营业场?所为付款地 【 ,     支票!上,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!。人的营业场所、住】所,或者经常居住地【为出票地 》     !出票人?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!。。己为收款《人, ?   》  第八《十七条  支票的出!票人:所签发?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!其,付款时在《付款人处实有—的存款金额》 —   ?。 出票人签》发的支?票金额超过其付款】时在付款人处实有】的存款金额》的为: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!头,支票 ? :     【第八十八条  支票!的出票人不》得,签发与其预》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!者印鉴不符的支【票  】。 ,  第?八十九?条 : 出票?人必须按《照签发的支票金额】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!。付款的责任》 《  ?   出票》人在付款《人处的存《款足以?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!人,应当:在当日足《额,付,款, , , , :     第九【十条  支票限于】见票即付不得—另行记载付》款日期另行记载付】款日期的该记—载无效 》 :     第【九,十,一条  《支票的?持票人应当自出【票日:起十日内提示付款;!异地使用的支—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!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!规定: 》。     超过提】示付款期限》的付款人可以不【予付款;《付款人不《予付款的出票人仍】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!据,责任:。 : ,。 ,   《  第九十二条  !付款人依法》支付支票金额的【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!委托:付款的责任对持【票,人不再承担付款的】责任但是付款—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!过失付款的除外【    ! 第:九十三条 》 ,支票:的背书、付款行为】和追索权的行使【除本章规定外—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!。汇票的规定 【 ?  :   支票的—出票:行为除本章规—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!。四,条,、第二十六条—。关于汇票《的规定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