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支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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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八十一条 支】票是出票人签发【的委托办理支票存】款,业务:的银行或者》其他金融《机构在见《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!的金额给《收款人或《者,持,票人的票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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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八十二《条 : 开立?支票: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!使用:其本名并提交证【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!
! 开立?支票存款账》。户,和领用?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!信并存入《一定:的,。资金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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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开立支—票存款账户》申请人应当预留【其本名的签》名式样和印》鉴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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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八《十三:条 支票可—以支取现金也可【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!当在支票《。正,面注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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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支票中专《门用于支取现金的】。可以另行制》作现金支票现金【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!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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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中!专门用于《转,账,的可以另行制作【转账支票转账支【票只能用于转—账,不得支取现金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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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八十四条 】支票必?须,记载下列事项—
! (一)表!明“支票”的字【样;
【
《 : (二)—无,条件支付的委托;】
! ? (三)确—定,的金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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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 , (四)《付款人名《称;
!。 ? 《(五)出票日期;
!。
】 (—六)出票人签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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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支》票上未记载前款规】定事项之一的支【票无效
【
第八】十,五条 支票上【。的金额可《以由出?票人:授权:补记未?补,记前的支《。票不得使《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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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—十六条 支票上】未记载收款人名【称的经出票人授【权可以补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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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支:票上未记载付款【地的付?款人的营《业场所为付款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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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支票《上未记载出》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!场所、住《所,或者经?常居:住地为?出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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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—票人可以在支票【上,。记载自己为收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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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—十七条 《 支票的出票人【。所签发的支票金额】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!。。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!金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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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出?。票人签发的支票金】额超过?。其付款时在付款人】处实有的存款金【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!签,。。发空头支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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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八十八条 支票的!出票人不得签发【与其预留本名—。的,签名式样《或者:印鉴不符的支票【
】 第八十九条 】 出票人必》须按照签《发的支票《金额承担保》证向该持票》人付款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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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出票人在付】款人处的存款足【。以支付支票金—额时:付款人应当在当【日足额付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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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九十?条, 支票限于见票】即付不得《另行记载付》款日期另行》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!载无效
! 第九十一】条, 支?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!票日起十日内提【。示付:款;异地使》用的:。支票其提示付款【的期限由中国—人民银?行,另行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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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超过提示付】。款,。期限的?付款人可以》不予付款;付款人】不予付款《的出:。票,人仍应当对持票人】承担票?据责任?
! 第九十二》条 付《款人依法支付支【票金额?的对出票人》不再承担《受委托付《款的责任对持票【人不再承担》付款的责《任但是?付,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!大过失付款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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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九十三【条 支票的—背书、付款行为和】追索权的行使—除本章规定》外适用本法第二章】有关汇票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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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支票—的出票行《为除本章《规定外适用》。本,法第二十四条、【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!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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