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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支票 》。     !第八十一条  支】票是出票人签发【的委托办理支票存】款,业务:的银行或者》其他金融《机构在见《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!的金额给《收款人或《者,持,票人的票据 【。   —  :第八十二《条 : 开立?支票: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!使用:其本名并提交证【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!    ! 开立?支票存款账》。户,和领用?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!信并存入《一定:的,。资金:。 :  》   开立支—票存款账户》申请人应当预留【其本名的签》名式样和印》鉴,。。 ? ?  :  第八《十三:条  支票可—以支取现金也可【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!当在支票《。正,面注明? ,     !支票中专《门用于支取现金的】。可以另行制》作现金支票现金【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!金 》     支票中!专门用于《转,账,的可以另行制作【转账支票转账支【票只能用于转—账,不得支取现金 【 ,    【 第八十四条  】支票必?须,记载下列事项—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一)表!明“支票”的字【样; 【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二)—无,条件支付的委托;】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三)确—定,的金额; !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? , (四)《付款人名《称;  !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五)出票日期; !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六)出票人签章 ! 《    支》票上未记载前款规】定事项之一的支【票无效 【     第八】十,五条  支票上【。的金额可《以由出?票人:授权:补记未?补,记前的支《。票不得使《用, : , ?    第八—十六条  支票上】未记载收款人名【称的经出票人授【权可以补记 !    》 支:票上未记载付款【地的付?款人的营《业场所为付款地 ! :   《  支票《上未记载出》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!场所、住《所,或者经?常居:住地为?出票地 — , ,     出—票人可以在支票【上,。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! 》    第八—十七条 《 支票的出票人【。所签发的支票金额】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!。。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!金额 》   》  出?。票人签发的支票金】额超过?。其付款时在付款人】处实有的存款金【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!签,。。发空头支票 】     第】。八十八条  支票的!出票人不得签发【与其预留本名—。的,签名式样《或者:印鉴不符的支票【   】  第八十九条 】 出票人必》须按照签《发的支票《金额承担保》证向该持票》人付款的责任 】 《 ,   出票人在付】款人处的存款足【。以支付支票金—额时:付款人应当在当【日足额付款 —     !第九十?条,  支票限于见票】即付不得《另行记载付》款日期另行》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!载无效 !    第九十一】条,  支?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!票日起十日内提【。示付:款;异地使》用的:。支票其提示付款【的期限由中国—人民银?行,另行规?定 :  —   超过提示付】。款,。期限的?付款人可以》不予付款;付款人】不予付款《的出:。票,人仍应当对持票人】承担票?据责任?    ! 第九十二》条  付《款人依法支付支【票金额?的对出票人》不再承担《受委托付《款的责任对持票【人不再承担》付款的责《任但是?付,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!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! 》 ,   第九十三【条  支票的—背书、付款行为和】追索权的行使—除本章规定》外适用本法第二章】有关汇票的规定 ! 《    支票—的出票行《为除本章《规定外适用》。本,法第二十四条、【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!的规定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