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《本票
】。
第七】十三条 本—票,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!自己在见《票时无条件支—付确定的《。金,额给收款人或—者持票人《的票据
》。
》 本《法所称本票是指银】行本票
《
】 第七十《四条 本票的出】票人必须具有支付】。本票金额的可靠【资金来源并保证【支付:
:
》。 ?第七:。十五条 本票【必须记载下列事【项
】。 — (一)表明“本票!”,。。的字样;
【
,。
,
— (二)无【条件支?付的承诺;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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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三)确—。定的金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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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【 (四)收款人】名称;?
— :。 ? (五)出【票日期;
】
— (六—)出票人签章
【
,
》 本票上未记】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!的本票?无效
】 ?。 第七十六条—。 本票上记—。载付款地、》出票地等事项的应】当清楚、明确
!
【。本票上未记载付【款地的?出票人的营业—场所为付款地
】
— :本票上未记载出【票地的出票》人的营业《场所为出票地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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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七十七《条 本票的出票人!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!必,。须承担付款》的责任?
,
【 第七十八条【 本票自出票日】起付款期《限最长不得超过【二个:月
?
,
? , 第七十—九条 本票—的,持票: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!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!人以外的《前手:。的追索?权
】。 ?第八十条 本【票的:背书、保证、付款】行,。为和追索权》的行使除本章规【定外适用本法第二】章有:关汇票的规定—
》
本—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!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!十四:条关于汇票》的规定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