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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节 追索权 】  】   第六十一条】  汇票到》期被拒绝付款的【持票人可以对—背书人、出票人以】。及,汇票:的其:他债务人行使追【索权 】。。。 ,   汇票到期日前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!票人:也可以行《使追索权 !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一)汇票!被拒绝?。承兑的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,二)承兑人或者付】。款人死亡、逃匿的;! :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三)承?兑人或者付款人【被依法宣告》破产的或《者因:违法被责令终止业】务活动?的, ? ,    》 ,第六十二条  【。持,票人行?使追索权《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!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!有关:证明  ! ,  持票人提示【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!拒绝的?承兑人?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!拒绝证明《或,者出具退票理由书】未出具拒绝》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!的,应当承担由》此产生的民事责【任, ?     第】六十:。三条:  持票人因承【。兑人或者付款人死】亡,、逃匿?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!得,拒绝证明的可以【依法取得其他有【关证明 》 : ,     》第六十四条》  :。承兑人或者》。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!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!院的有关司法文书】。具有拒绝证》明的效力 —  》   承兑人或者付!款人:因违: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!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!门的处罚决》定具有拒绝证明【的效力 】。  : ,  第六十五条 】 持票人不能出示】拒绝证明、退票理由!书或者未《按照规定期限提【供其他合法证明【的丧失?对其:前手:的追索权但是承【兑人或者付》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!承担责任 》。    】 第六十六条 【 持票?人,应当自?收到被拒绝承—兑或者被拒》绝付:款的有关证》明之日起《三日内将被拒—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!手;其前手应当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】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!前手持票人》也可以?同时向各汇》票债务?。人发:出书面通知 【 ,  《 , , 未按照前款—规定:期限通?知的持票人仍可【以行使?追索:权因延期通知—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!造,成损失的由没有按】照规定期《限通知的汇票当【事人承担对该—损失的赔偿》责任但是所赔—偿的金额以》汇票:金额为限《  【   在规定期限】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!址或者约定》的地址?邮寄的视为已经【发出通知《。 》    《 第六十七条 【。 依照前条第—一款所作的书面通】。知应: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!载事: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!退票 【。    《 第:六十八条  汇【票的出票人、—背,。书人、承兑人—和保证人对持票人】承担连带责任 】 《    持票人【可以不按《照汇票债务人—的先后顺序对其【中任:何,一,人、数人或者全体】行使追索权 — ?  ?   持票人—对,汇,。票,债务人中的一—人或者数人已—经进行追《索的对其他》汇票债?务人仍可以行—使追索权被》追索人清《偿债务?后与持票人》享有:同一权利 】 :    第六—十九条  持票人】为出:票人的对其前手【。。无追索权持票—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!。手无追索权 【 ,     第】七十条 《 持票?人行使追《索权可以请求被【追索人支付下列【。金额和费用 —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被拒绝《付款的汇票金额; ! 《   ? ,。     (二)汇!票金:额自到期《日或者提示付—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!照中:国人民银行规—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!; 《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,三)取得《有关:拒绝证明和》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! ?     —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!持票人?。应当交出汇票—和有关拒绝》证明并出具》所收到利息》和费:用的收?据 :    】 第七十一条 【 被追索《人依照前条规定清】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!债务人行使再追【索权请求其他汇【票债务人支付—下,列金:额和费用 》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一)已清偿!的全部金额;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前项金》额自:清偿日起至再—追索清偿日止按照】。。中国人民银行—规定:的利率计算的利【息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发出】通,知书的?。费用 ?  —   行使再—追索权?的被追索人》获得清?偿,时应当交出汇票【和有关拒绝》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!息和费用的收据 】 , , ,     第七十!。。二条  被追索人】依照前二条规—。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!解除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