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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 追!索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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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六十一?条 汇票到期被拒!绝付款?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!人、出票人》以及汇票的其—他债务人行》使追索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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汇!票到期日前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持—票人也可以行使追】索权
?。
》 , (】一)汇票被拒绝承】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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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!承兑人?或,者付款人死亡、【逃,。匿,的;
》
》 ? (三)承【兑人或者付款人【被依法宣告破产的】或者因违法被—责,令终止业务活—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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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十《二条 持票人行使!追索权时应》当提供被拒》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!款的有关证明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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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持票人提示承—兑,或者提示付款—被拒绝的承兑人或】者,付,款人必须出具拒绝】证明或者出具—。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!绝证明或者退票理】由书的应当》承担由此产生的民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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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!。条 持票》。人因承兑人或者付】款人死亡、逃匿或者!其他原因不能—取得拒绝证明的可】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!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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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第六十《四,条 ?承兑人或《者付款人《被人民法《院依法?宣告破?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!司法文书具有拒绝】证明的效力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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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!因,违法被责令终—止业:务活动的有关行政】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!具有拒绝证明的效】力
! 第六《十五条 》持票人不能》出示拒?绝证明、退》票理由书《或者未按照规定期】。限提:供其他合法证明【的,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!权但是承兑人或【者付款?人仍应当对》持票人承担责任【
《
? , 第六《十,六条 持》。票人应?当自收?到被拒绝《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!的有关证明之日【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!由书面通知其—前,手;其前手应当【自收到?通知之日《。起三日内书面—通知其再前手持票】人,也可以同时向各汇】。票债务人发》出书:面通知
—
,
《 未?按照前款规定期限】通知的持票》人仍可以行使—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!其前手或者出票【人造成损《失的由没有按照规】定期限通《知的汇票当事人承】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!任但是所《赔,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!为,限
《
,。
—在规定期限》内将通知《按照法定地》址或者?约定的?地址邮寄的视为已】经发出通知
】
? 第》。六十七条 依照前!条第一款所作的书】面通知应当记明汇】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!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!
! 第六十八》条 汇《。。票的出票人、背书】人、承兑人和—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!连带责任
!
》持,票,人可以不按照汇【票,债务人的先后—顺序对其中任—何一人?、,。数人或者全》。体行使追索权
】
》 : 持票人对汇票【。债务人中《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!进行追索的对其【他汇票债务》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!。被追索人清》偿,。债务后与持票—。。。人享有同一权利
】
】 第六十《九条 持票—人为出票人的对【其前:手无追索权持票【人,为背:书人的对其后手无】追索权
《
》 第七—十条 持票人行】使追索?权可以请求被追索】人,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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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《 (【一,)被拒?绝付款的汇》。票金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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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— (二?),汇,票金额自到期日【或者提示付款—日,起至清偿日止按【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!的利率计算的利息;!
】 : , ?。(三)?取得:有,关拒绝?证明和发出通知书】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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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被追索人清偿债【。务时持票《人,应当:交出:汇,票和:有关:拒绝证明并出—具,所收到利息和费【用的收据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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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十一—条 被追索—人依: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!以向:其他:汇票债?务,人行:使再追索权请—求其他汇票债务人】支付下?列金:额和费用
【
? , : ? (一)已清偿】的全部金额》;,
【 》 (?二)前项金额自清偿!日起至再追》索清偿日止按照【中国人民银行规【定的:。利率计?算的利息;》
】 (三】)发出通知书—的费用
》。
】行使再追《索权的被追》索人获得《清偿时应当交出汇】票和:有关拒绝证》明并出具《所收到利息和费用】的收据
! 《第七十二条 被】追索人依《照前二条规定清偿】债务后?其责任解除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