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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《六节 追索权 ! 《     第六【十一条  汇—。票到期被拒绝付【款,的持票人可以—对背:书人、出票人—以及:汇票的其他》债务人行使》追索:权, 》     汇票到】期日前有《下列:情形之一的持票人】也可以行使》追索:权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一)汇票被拒绝【承兑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二):承兑人或者》付款:人死亡、逃》匿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承兑人或者!付款人被依》法宣:。告破产的《或者因违法》。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!的 : 《 ,    第六十【二条  持票人行使!追索权时应当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】者被拒绝付款的有】关证明 】     持票【人提示?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!拒绝的承兑人或【者付款人必须出【具拒:。绝证明?或者出具退票理由】书未出?具拒绝证《。明,。。或者退票理由书【的应当?承,。担由此产生的—民事责任《  【  : 第六十《三条:  持票《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!人死亡、《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!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!以,依法取得《其他有?关证明 —  《 ,  第六十四条  !承,兑人:或者付?款,人被人民法院依【法宣告破产的—人,民法院的有关—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!。明的效?。。力 —     》承兑人或者付款【人,因违法被《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!。有关行政《主管部门《的处罚?决定:具有拒绝证》明的效?力  】  : 第六十五条  持!票人不能出示—拒绝证明《、退票理由》书或者未按照规定】期限提供其他合【法证: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!追索权但是承兑【人或者付款》人仍应当对持—票,。人承担责任 】 ?   ? 第六十六》条  持《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!绝承兑?或者被拒绝付—款的有关证明—之,日起:三日内将《。被拒绝事由》书面通知其前—手;其前手应当自】。收到通知之》日起三?日内书面通知其【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!同时向各汇票—债务:人发出书面通—知  】 ,  :未按照前《款规定期限》。通知的持票人—仍可以行使追索【权因延期通知给其】。前手或者出》票,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!按照规定期限—通,知的汇票《当事人承担》对该损失的》赔偿:责任但是所》赔偿:。的金额以汇票金【额为:限 》。     在【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!照法:定地址?或,者约:定,的地址邮寄的视【为已经发出通知【 :   —  第六十七条  !。依照前条第一—款所作的《书面通知《应当记明汇票—。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!明该汇票《已被退票 !   ?  第六《十八条  汇票的出!票人:、背书人《、承兑?人和保证人对—持票人?承担连带责任 【 ?     持票人!可以不按照汇票债】务人的先后》顺序对?其中任何一人、【数人或者《全体行使《追索权 !   ?。 持: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!的一人或者数人已】经进行追索的对【其他汇票债》务人仍可以》行使追索权被—。追索人清偿债务【后与持票《人享有同一权利【 ? , ,   ?  第六十》九条 ? ,持票人为出票人【的对其前手无追索】权持票人《为背书?。人的对其后手无追】索权 — ,    《 第:七十条  持票【。人,行,使追索权可以—请求被追《索人支付下列—金额和?费用 》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被拒绝!付款的汇票金额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二)汇票—金额自到期日—或者提示付款日【起至清偿《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!行,规,定的利?率,计算的利息》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取得有关!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!。书的费用《。 ? :     被追【索人:清偿债务时》持票人应当交—出汇票和有关—拒绝证明《。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!。费用的收《据  】。   第七十一条】  被追索人依【照前条规定清偿【后可:。以向其他《。汇票债?务人行使再》追索权请求其他汇】票债务人支付下【列金额和费用 !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已清偿【的全部金《额; 》 ,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前?项金额?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!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!民,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!。的利息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:。)发出通知书的费用! ?  《   行使再追【索,权,的被追索人获得【。。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!。和有关拒绝证明【并出具所收到利息】和费用的收》据 》    》 第七十二条 【 被追索人依—照前二条规》定清偿?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