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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— ,保证
《。
【。 第四十五条】 汇票的债—务可以?由保证人承担—保证责任
【
【保证人由汇》票债务人以外—的他人担当
【
:
《 第四十六条【 保证人必—须在汇票《或者粘单上》记载下列事项
】。
! (一)表【明“保证”的字【样,;
】 — (二)保证人名】称和住所;
【
】 (三—)被:保证人?的名称;
!
》 (四—)保证日期;
】
! (五)保证】人签章
—
【第四十七条 — 保证人在》汇票或者粘单—上未记载前》条第(三)项的【已承兑?的汇票承兑人—为被保?。证人;未《承兑:的汇票出票人—为被保证人
【。
》 :。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!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!(四)项的出票日期!为保证日《期
! 第四十八条 !保,证不得?附有:条件;附有条件【的不影响对汇票【的保证责任
】
第】四十九条 保【证人对合法》取得汇票的持票人】所,享有的汇《票权利?承,担,保证责任《但是被保证》。人的债务《因汇票记载事—项欠缺?而无效?的除外
》
》 第五十条 !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!应当与?被保证人对持票人】。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!期后得不到付—款的:持票人有权向保【证人请求付款—保证人应当》足额:付款
《
》 第五十一条 ! 保证人为》二,人以上的保证人【之间承担连带责【任
】 第五十—二条 保证—人,清,偿汇票债务后可以】行使持票人》对被保证《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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