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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节 保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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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?十,五条 汇票—的债务可《以由保?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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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: 保证?人由汇票债务人【以外的他人担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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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六】条 保证人必须】在汇票或者》粘单上记载下—列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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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】)表:。明“保证《。”的字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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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【二)保证《人名称和住所—;
》
? — (三)被保证人的!名称;
!。 — (?四):保证:日期;
【
【 (五)保证】人签章
【
《 第四十七—条 保证人—在汇票或《者粘单?上未:记载前条第(三【)项的已承兑的【汇票承兑人为被【保证人;《未承兑的汇票出票】人为被保证》。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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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保证—人在汇票《或者粘单上未记【载前条第(四—)项:的出票日《期为保证日》期
《
第】四十八条 保【证不得附有条件;】附有条?件的:不影响对《汇,票的保证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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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十》九,条 保《。证人对?合,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!所享有的汇票权利】承担保证责》任,。但是被保《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!载事项?欠缺:而无效的除外
】
》 ?第五十条 被保证!的,汇票保证《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!。持票:人承担连带责—任汇票到期后—得不到付《款的持?票人有权《向保:证人请?求付款?保证人?应当足?额付款
【
第五十!一条 保证人为二!人以上的保》。证人之间承担—连带责任
【
? 第五十二条! 保证《人清偿?汇票债?务后可以行使持【票人对被保》证,人及其?前手的追索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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