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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节 》背书: ?   【 , 第二十七条—  持票人可以【将汇票权利转—让给他人或者—将,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!他人行使 — :     出【票人在汇票》上记载“不得转让】”字样的汇票—不得转?让 《     【持票人行使》第一款规定的权利】时应:当背书并《交付汇票 !   ?。  背书是指在【票据背面或者粘【单上记载有关事【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! 》 ,。    第二十八】。条  票据凭—证不能满足背—书人:记载事项的》需要可?以加附?粘单粘附《于票据凭证上 !  《   粘单上的第一!记载人应当在汇票】和粘单?的粘接处签章— , ,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》九条  背》书由背书人签章【并记载背书日期【    ! 背书未记载日期的!视为在汇票到期【日前背书 【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条  汇!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!背书将一定的汇票】权,利授予他《人行使时《必须: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! 《 ,。 ,   第三十一条】  以?背书:转让的?汇票背?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!。背书的连续》证明其汇票权利【;,非经背书转让—而以其他合法—方式: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!证明其汇票权—利 :。。   【  前款所称背书】连续是指《。在票据?转让中转《让汇票的背书—人与受让汇票的【。被背书人《在汇票上的》签章依次《前,后衔接 ! ,   第三》十二条  以—背,书转让的汇》票后手?应当对其直》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!负责 【  :   后手是指在】票据签章人之后签】章的其?他,票据债务人 !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三条  】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!书时附有条件的所】附条件?不具有汇《票上:的效力 —     将】。汇票金额的一部【分转让的背书或【者将汇票金额—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!的背书无效 —     !第三:十四条  背书人在!汇票上记载“—不得转让”》字样其后手再背【书转:让的原背《书人对后手的被【背书人不承担保【证责任 》     】。第三:十,五条  《背,书记载“《委托收款”字样【的被背书人》有权代背书》人行使被委托—的汇票权利》但是被背书人不得】再以背书转》让汇票权利 】     汇】票可以设定质押;】质,押时应当以背书【记载“质押》”字样被背书人依法!。实,现其质?权时可以行》使汇票权利 !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六条 — ,汇票:被拒绝承《兑、:被,拒绝付款或者超过】付款提示期》限,的不得背《书转让;背书转【让的背书人》应当承担汇票—责任 ?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《。七条 ? 背书人以背—。。书转让汇票后—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!持汇票承《兑和付?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!票,得不到承兑或—者付款时应当向持】票人清偿本法第七】十条、第七十一条规!定的金额和》费用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