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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 背!。书 —    — ,。第二十?。七条  《持票人可以将汇票】权利转?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!的汇票权利授—予他人行《。使 ?    【 出票?人在汇票上》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!样的汇?。票不得转让 【   —  持票人行使第】。一款规?定的:权利:时应当背《书并交付汇票 】 : :    背》书是指在票据背面】或,。者粘单上记》载有关事项》并,签章的?票据行为 》 , ,    — 第二?十八条  票据凭证!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!。事项的需要》可以加附粘单—粘,附于票据凭》证上 】    粘单上的】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!票和:。粘单的粘接处签【。章 【 ,   第二十九【条  背书由背书人!。签,章并记载背书—日,期 —     背书未记!载日期?的,视为在汇票到期日】前背书 《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条【  汇票以背书转】让或者以背书—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!予他人行《使,时必须?记,载被背书人名—称 【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一条  以背【书转让的《汇票背书应当连【续持票人以背书的】连续证明其汇票权】利;非经背书转让而!以其他合法方式取】得汇票的《依法举?证,证明其汇票权利【 ,。 》    前款所【称背书连续是指【在票据?转,让中:转让汇票的》背书人?。与受:。。让汇票的被背—。书人在?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!后衔接?    ! ,第三:十二条 《 以背?书转:让的汇票《后手应当对其直【。接前手?背书的?真实性?。负责 《     后!手是指在票据—签章人之后签—章的其他《票据债务人 【 ?。。   ?  :第三:十三条  背—书不:得附有条件背—书时附有条件的所】附条: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!力 《  《。 ,  将汇票金—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!书或者将汇票—金额:分别转让《给二人?以上的背书》。无效  ! ,  第三十四条  !。背书人在汇票上【。记载“?不得转让”字样其后!手再背书转让—的原背书人对—后手的被背书—人不承?担保证责任 !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五条  背书记!载,“委托收款”—。字样的被背书人【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!委托的汇票权利但】是被背书《人不得再以背书转】让汇票权利 !     汇票可!以设:定质押?;质押时应当以【。背书:记载:“质押”字样被背书!人依法实《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!汇票权利《 , ?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六《条  汇票被—拒绝承兑《、被:拒绝付?款或者超过付款提】示期限的不得背书】转让;背书转让【的背: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!。任 《   》  第三《十七条  背—书人以背书转—让汇:票后即承担》保证:。。其后手所《持汇票承兑和付【款的责任背书—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!或者付?款时应?当向持票人清—偿本法第七十条、】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!额和:费用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