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背!。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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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第二十?。七条 《持票人可以将汇票】权利转?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!的汇票权利授—予他人行《。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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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出票?人在汇票上》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!样的汇?。票不得转让
【
— 持票人行使第】。一款规?定的:权利:时应当背《书并交付汇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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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背》书是指在票据背面】或,。者粘单上记》载有关事项》并,签章的?票据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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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?十八条 票据凭证!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!。事项的需要》可以加附粘单—粘,附于票据凭》证上
】 粘单上的】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!票和:。粘单的粘接处签【。章
【 , 第二十九【条 背书由背书人!。签,章并记载背书—日,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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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书未记!载日期?的,视为在汇票到期日】前背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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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条【 汇票以背书转】让或者以背书—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!予他人行《使,时必须?记,载被背书人名—称
【 第三—十一条 以背【书转让的《汇票背书应当连【续持票人以背书的】连续证明其汇票权】利;非经背书转让而!以其他合法方式取】得汇票的《依法举?证,证明其汇票权利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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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前款所【称背书连续是指【在票据?转,让中:转让汇票的》背书人?。与受:。。让汇票的被背—。书人在?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!后衔接?
! ,第三:十二条 《 以背?书转:让的汇票《后手应当对其直【。接前手?背书的?真实性?。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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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!手是指在票据—签章人之后签—章的其他《票据债务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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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三:十三条 背—书不:得附有条件背—书时附有条件的所】附条: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!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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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将汇票金—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!书或者将汇票—金额:分别转让《给二人?以上的背书》。无效
! , 第三十四条 !。背书人在汇票上【。记载“?不得转让”字样其后!手再背书转让—的原背书人对—后手的被背书—人不承?担保证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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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五条 背书记!载,“委托收款”—。字样的被背书人【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!委托的汇票权利但】是被背书《人不得再以背书转】让汇票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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汇票可!以设:定质押?;质押时应当以【。背书:记载:“质押”字样被背书!人依法实《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!汇票权利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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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六《条 汇票被—拒绝承兑《、被:拒绝付?款或者超过付款提】示期限的不得背书】转让;背书转让【的背: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!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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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《十七条 背—书人以背书转—让汇:票后即承担》保证:。。其后手所《持汇票承兑和付【款的责任背书—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!或者付?款时应?当向持票人清—偿本法第七十条、】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!额和: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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