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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节 背书— , 《。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《七条  《持票人可以将—汇票权利转让—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!汇票权利授予他人】行使 】    出》票人:在,。汇票:上记载“不得转让】”,字样的汇票不得转】。让   !  持?票人:行,使第一款规定的【权利时应当背—书并:交付汇票《 :。    【 背书是指在—票据背?面或者粘单上记【载有关?事项并签《。章的票据《行为 【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八条 — 票据凭证》不能满足《背书人记载事项【的需要可以加附【粘单粘?。附于票据凭证上 !  》 ,  粘单上的—第一记载人应—当,在汇票和《粘单的粘接处—签章 】 ,   第二十九条 ! 背书由背书人签章!并记载背书日期【 : :   《  背书未记载日期!。的视:为在:汇票到期日》前背书 【     —第三:十条 ? 汇票以《背书转?让或者以《背书将?一定的汇票权利授】予他人行使》时必须?记载被?背书人名称 — :     第三!。十一条?。  以背《书转让的汇票背书】。应当连续持》票人:以,背书的连续》。证明:其汇票?权,利;非经背》书转让而以其—他合法方式》。取得汇票《的,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!权利 】  :  :前款所称背书连续】。是指在?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!的背书人与受—让汇票的被》背书人在汇票—上,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! ? ?    第》。三十二条  以【背书转让《的汇票后手》应当:对其直?接,前手背书的真实性】负责 《。。 :  ?   后手是指在】票据签章人之后签】章的:其,。他票据债务人 ! ,。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三条  背—书不得附有条件【背书时附有条—件的所附条》件不具有汇票—上的效力 》    】 将汇票金额的一部!分转:。让的背书或者将汇】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!人以上的背书—无效 【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四条  背书人!在汇票上记载“不得!转让”字样其—后手再背书转让【的原背书《人对后手的被背【书人不承担保证【。责,任 —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五条  背书记【载“委?托收款”字样的被背!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!使被委?托,的汇票权《利,但,是被背书人不得【再以背书转让汇票】权利 【     汇—票可以设定》。质押;质押》时应当以背书记【。载“质?押”字?样,。被背书人依法—实,现,其质权?时可以行《使汇票权利 —。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六条 【 汇票被拒》绝承兑、被拒绝付】款或者超过付款【提示期限的不得背】书转让;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!当承担?汇票责任 —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》七条  背》书人以背书》转让汇票后即承担】保,证其: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!付,款的责?任背:。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!兑或者付款时应【当向持?票人清偿本法第【七十条、第七—十一条规定的金【额和费用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