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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节 背书《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七条 ? 持:票人可以将汇票权】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!一定的汇《。。。票,权利授?予他人行使 】 :     出票【人,。。在汇票上记载—“不得转让”—字样的?汇票不?得转让 —     持】票人行使第一款【规,定的权利时》应,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! ,     背!书是指在票据—背面:或者粘单上记—载有关事项并签章】的票据行为 【     第!。二十八条  —票,据凭证?。不能满?足背书人《。记,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!附粘:单粘附于票据—凭证上?。 — ,   粘单上的第一!。记载人应《当在:汇票和粘单》的粘接处签》章 【   ? 第:。二十九条  背书】由,背书人签章》并,记,载背书日《。期,    ! 背书?未记载日《期的视?为在:。汇,票到期日前背书【 》 ,   ? 第三十《条  汇票以—背,书转:让或者以背》书将:一定的汇票》权利授予《他人行使时》必须记载《被背书人名》称   !  第三十一条【 ,。 以背书《转让的?汇票背书应》。当连续持票人以【背书的连续证明其】汇票权利;非—经,背,书转让?而以其他合法—方式取得汇票—的依法举证证明其】汇票权利《。  【。   前款》。所称背书连续是指】在票据?转让中转让汇票【的背书人与受让汇】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!上的签章依次前后】衔接 》     第三!十二条  》以背书转让的—汇票后?手应当对《其直接前手背书【的,真实:性负责 》     】后手:是指在票《据签章人《之后签章的》其他票据债务人 】 《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三!条  背书不得附】有条件背书时—附有条件的所附【。条件不具《有汇票上的效力【 》   ?  将汇票金—额的:一部分转让的—背书或者将汇票【金额分别《转让给二人》以上:的,背书无效 】。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四条 【 背书人在汇票上】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!样其后手《再背书转让》的原背书人对后手】的,被背书人不》承担保证责》任, 》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五!条  背书记载【“委托收款”字样】。的,被背书人有权代背】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!。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!不得再以背书转【让,。汇票权利 !     》汇票可以设定质【押;质?押时应当以背—书记:载“:质押”字样被—背书人依法实现【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!票权:。利   !  :第,三,十六条?  :。汇,票,被拒:绝承兑、被拒绝【。付款或者超过—付款提示期》。限的不?得背书转让;背书转!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!汇票责任 》。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七条 】 背书人以》。。背书转让汇票后即】承担保证其后手所】持汇:票承兑和付款的责】任背书人在汇票得】不到: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!向持票人清》偿本法第七十条、】第,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!和费用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