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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背书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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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七?条 : 持票?。人可以将《汇票权?利转让给《他人或者将一—定的:汇票权利《。授予他人行使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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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出票人在汇票—上记载“不得转【让”字样的汇—。票不得转让》
】 :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!定的权利时》应当背?书,并交付汇票
!。
: 背书是【指在票据背面或者】粘单:上记:载有关事项并签【章的票据行为
【。
》 第》二十八条 票据凭!证,。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!事项的需要》可以加附粘单粘【。附于票据凭证—上
》
》 粘单上的》第一:记载人应《当在汇票和粘—单的粘接处签—章
! 第?二十九条《 背书《由背书人签章—。并记载背书日期
】
》 : :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!为在汇?票到:期日前背书
】
第三!十条 《汇票以背书转让【或,者,以背书将一定的【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!使时必须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
!
— : 第三十一》条 以背书—转让的汇票》背书应?当连续持票》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!其汇:票,权利;非经》背书转?让而以其《他合法?方式取得汇票—的依法举证证明其】汇票权利
》。
— 前款所称背】书连续是指在—票据转让中转—让汇票?的背书人与受让【汇票的被背书人【在汇票上的签—章,依次前后衔接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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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二条! 以背书转让【的汇票后《手应当对《其直接前手背书的】真实:性,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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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【手是指?在票据签章人—之,后签章的其他票【据债务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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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 :第三十三条》 背书不得—附有:条件背书时附—有条:。件的所附条件不具】有汇票上的效力【
】 将汇票金额的一!部分:转让的背书或—者将汇票金额分【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!背书:无效
【
第三十】。四条 《背书人在《汇票上记载“不【得转:让”字样其后手再】背书转让《。的原背?。书,。人对:后,。手的被背书人—不承担保证责任
】
【 :第三十五《条 背书记载“】委,托收款”字样的【被背书?人有权?代背书人《行使: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!。是被背书人》不得再以背书—转让汇票权利
!
汇票!可以设定质押—;质押时应》当以背书记载—“质押”字样—被背书人依》法实:现其质权时可以行】使汇票权利
】
— 第三十六条 】汇票被拒绝承兑、被!拒绝付款或者超【过付款提示期—限的不得背书—转让;背书转让的】背,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!任
! , 第三十七条 背!书人以?。背书转让汇票后即】承担保证其后手【所,持汇票?承兑和付款的责【任背书人在》汇票得不《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!当向持票人清偿【本法第?七十:条,、第七十一条—规定的金额和—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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