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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章 】 《 第《一,节 出?票 — ? ,   第十》九条  《汇票是出票人—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!见票:时,或者在指定日期无】条件支付确定的【金额给收款》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! 《     汇【票分为银《行汇票和商业汇【。票  】  : 第二十《条 : ,出票是指出票人【签,发票据?并将其交付给收款】人,的票据行《为 ? , ?。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一条  汇票的出!票人必须与付款【人具有真实的委托】付款:关系并且具有支【付汇票金额的—可靠资金《来源 ? 》    《不得签?。发无对?价的:汇票用以《骗取银行或者其【。他票据当《事人的资金》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二条 】 汇票?必,须记载下《列事项 《 ,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一【)表明“汇票”【的字样; 【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二)无条》件支付?的委托; 》。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三:)确定的金额;【 ,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付?。。款人名称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五)收款人名称【; 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六)出票》日期;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七)出票—人签章 】     汇—票上未记载》前款规定事项之一】的汇票无效 【     第!二十三条 》 汇票上记载付款日!期、付款地、—出票地?等事:项的应当清》。楚、:。明确 【     汇—票上未记《。载付款?。日,。期,的为见票《即付  !   汇票上—未记载?付款地的付款—。人的营业场》所,、住所或者经常【居住地为付款地【 《。     —汇票上未记载出票】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!所、住所《或者经常居》。住地为出票地 ! ?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四条  【汇票上可以记—载本法规《。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!票事项但是该记载】。事项不?具有汇?票上的效力》 —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五条?  付?款日期可以按照【下列:形,式之一?记载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一)见票即【付; ?    】。。     (二【)定日付《款; —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: (三)出票后【定期付款; 【    【  : ,  (?四)见票后定—期,付款 《    【 前款?规,定的付款日期为【汇票到期《日 ?  》  : ,第二十六《条  出票人—签发:汇票后即《承担保?。证该汇?票承兑和付款—。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!得,不到承兑或者—付款时应当向持【票人清偿本法—第七十条《、第七?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!费用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