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。。
?
第二章
》
,
?
《
第:一节 出《票
》
】第十九条 汇票】是出票人签》发,。的委托付款人在见】票时或者在》。指定日期无条件支】。。付确定的金额给收】款人:或者持票人的—票据
! , 汇票分为银行】汇票和商业汇—票
—。
? 第?二十条 出—票是指出票》人签发票据并将【其交付给收》款人的票据行—为
—。
, 第》二十一条 汇【票的出票人必须与】付,。款人具有真》实的委?托付款关系并且具】有支付汇票金额【。的可靠资金来源
!
》 不得》签发无对价》。的汇:票用以骗取银行【或者其他票据—当事人的资金—
! 第二十二》条 汇票必须【记载下列事项—
?
:
《 :。 ?(一)表明》“,汇票”的字样;
!。
【 》(二)?无条件支付的委托;!
,
— 《 (三)确定】的金额;
!
!(四)付款人—名,称;
【
】 ,(五)收《款人名称;》
【。。。 — (六)出票日【期,;
》
】 (七)》出票人?签章:
《
: 汇票上未】。记载前款规》定事项之一的汇【票无效
! 第二十【三条: 汇票上记—。载付:款,日期、付款》地、出票地等事项】的应当清楚、明确
!
:
》 汇票上》。未记载付款》日期的为见票即付】
【 , 汇票上未记载付!。。款地的付款人的营】业,场所、住《所或:。者,经常居住地》为付款地
》
— 汇票上未【。记载:。出,票地的出票人的【营业场?。所、住所或者经常居!住地为出票地
【
】 ,第二十四条 汇票!上,可以:记载本?。法规:定事项以外的其【他出票事项但—是该记载《事项不具有汇—。票上的效《力
【 , 第二》十五条 付款【日期可?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!。记载
—。
,
: , ? (《一)见票即付;
!
】 (》二)定日付款—;,
,
,
! (三)出票】。后定:期付款;
!。
】 (四)见票后定】期付款
! :。 前款规定的付款!日期为汇票到期【日
?
第!二十:六条 出》票人签发汇票后【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!兑和付款的责—任出:。票人在汇票得不到】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!向,。持票人清偿》本法:第七十条、第七十一!。条规定的金额和【费用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