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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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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出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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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第十九条 汇【票,是出票人《签发的委托付款【人在见票《时或者在指定日【。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!金额给收款人或【。者持票人《的票据
—
,
》 ,汇,票分为银行汇票和】商业:汇票
】 第二十条】 出票是指—出票人签发》票据并将其交—付给收款人的票【据行为
! 第二十一】条 汇票的出【。票人必须与付款【。人具有?真实的?。委托付款《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!票金额的可靠资【金来源
》
《 不得签发无!对价:的汇票用《以骗取银行》或者:其他票?据当事人的》资金
》
? 第》二十二条 汇票】必须记载下列—事项
?
?
,
!(一)表明“—汇票:”的字样;》
— 【 (二)无条—件支付的委托;
!
! : (三)确定的【金额;
【。
— (四)【付款人名称》;
《
》 ? : (五)收》款人名称《。;
:
:
,
? 《 , :。(六)出票日—。期;:。
【 — ,(七)出票人签章】
— ? 汇票?上未记载前》款规定?事项之一《的汇票无效》
《
第二十!三条 汇票—。上记载?付,款日期、付款地、出!。票地等事项的—应当清楚、》明确
—
汇票上!未记载?付款日期《的为见票《即,付
【 汇票—上,未,记载付款地的付【款人的营业场所【、住所或者经—常居住地为付款地
!
】 汇票?上未记载出票地【的出票人的营业【场所、住所或者经常!居,住地为出票地
】
【 第二十四条 【 汇票上可以—记载本法规定事【项以外的《其他出票事项但【是,该记载事项不具有】汇票上的效力
!
— 第二十五条 付!款日期可以按—照下列形《式,之一记载
【
】 ?(一:),见票即付;》
】 , ? (二)定日付】款;
—
? 【(,。三)出?票后:定,期付款;《
【 (四!),见票后定期付—款
【。 《前款规定的付—款日期为汇票到期】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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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】六,条, 出票人签发【汇,票后即承担》保证该汇《票承兑和《付款的责任出票【人在汇票得不—。到承兑或者付—款时应当《向持票人清偿本法】。。第七十条、第七十一!。条规定的金额和费】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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