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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。 ? 第二章 》 , ? 《 第:一节 出《票 》     】第十九条  汇票】是出票人签》发,。的委托付款人在见】票时或者在》。指定日期无条件支】。。付确定的金额给收】款人:或者持票人的—票据  ! ,  汇票分为银行】汇票和商业汇—票 —。   ?  第?二十条  出—票是指出票》人签发票据并将【其交付给收》款人的票据行—为 —。 ,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一条  汇【票的出票人必须与】付,。款人具有真》实的委?托付款关系并且具】有支付汇票金额【。的可靠资金来源 !  》   不得》签发无对价》。的汇:票用以骗取银行【或者其他票据—当事人的资金—    ! 第二十二》条  汇票必须【记载下列事项— ? :    《  :。   ?(一)表明》“,汇票”的字样; !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二)?无条件支付的委托;! ,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确定】的金额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付款人—名,称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五)收《款人名称;》  【。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)出票日【期,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七)》出票人?签章: 《 :    汇票上未】。记载前款规》定事项之一的汇【票无效 !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三条:  汇票上记—。载付:款,日期、付款》地、出票地等事项】的应当清楚、明确 ! :   》  汇票上》。未记载付款》日期的为见票即付】  【 ,  汇票上未记载付!。。款地的付款人的营】业,场所、住《所或:。者,经常居住地》为付款地 》  —   汇票上未【。记载:。出,票地的出票人的【营业场?。所、住所或者经常居!住地为出票地 【    】 ,第二十四条  汇票!上,可以:记载本?。法规:定事项以外的其【他出票事项但—是该记载《事项不具有汇—。票上的效《力 【 ,   第二》十五条  付款【日期可?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!。记载 —。 ,  : ,   ?   (《一)见票即付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二)定日付款—;, ,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出票】。后定:期付款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见票后定】期付款 !  :。  前款规定的付款!日期为汇票到期【日 ?     第!二十:六条  出》票人签发汇票后【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!兑和付款的责—任出:。票人在汇票得不到】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!向,。持票人清偿》本法:第七十条、第七十一!。条规定的金额和【费用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