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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二章 】 : 》 第一节 出票 !  】   ?第十九条  汇【票,是出票人《签发的委托付款【人在见票《时或者在指定日【。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!金额给收款人或【。者持票人《的票据 — ,    》 ,汇,票分为银行汇票和】商业:汇票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条】  出票是指—出票人签发》票据并将其交—付给收款人的票【据行为 !    第二十一】条  汇票的出【。票人必须与付款【。人具有?真实的?。委托付款《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!票金额的可靠资【金来源 》 《    不得签发无!对价:的汇票用《以骗取银行》或者:其他票?据当事人的》资金 》 ?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二条  汇票】必须记载下列—事项 ? ?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表明“—汇票:”的字样;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无条—件支付的委托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三)确定的【金额; 【。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四)【付款人名称》; 《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: (五)收》款人名称《。; : : ,  ?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:。(六)出票日—。期;: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七)出票人签章】 —   ? 汇票?上未记载前》款规定?事项之一《的汇票无效》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三条  汇票—。上记载?付,款日期、付款地、出!。票地等事项的—应当清楚、》明确 —     汇票上!未记载?付款日期《的为见票《即,付 【    汇票—上,未,记载付款地的付【款人的营业场所【、住所或者经—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!    】 汇票?上未记载出票地【的出票人的营业【场所、住所或者经常!居,住地为出票地 】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四条 【 汇票上可以—记载本法规定事【项以外的《其他出票事项但【是,该记载事项不具有】汇票上的效力 !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五条  付!款日期可以按—照下列形《式,之一记载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一:),见票即付;》   】 ,   ?  (二)定日付】款; —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。三)出?票后:定,期付款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,见票后定期付—款 【。    《前款规定的付—款日期为汇票到期】日 :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六,条,  出票人签发【汇,票后即承担》保证该汇《票承兑和《付款的责任出票【人在汇票得不—。到承兑或者付—款时应当《向持票人清偿本法】。。第七十条、第七十一!。条规定的金额和费】用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