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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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一节 出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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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九条》 汇票是》。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!款人在见票时或【者,。在,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!。确,。定的金额《给收款?。人或者持票人—的票据
》
,
《 汇票分—为银行汇票和—商业汇?票
【。。 ,。 第二十条 】 出:。票是:指出票人签发—票据并?将其交付给收—款人的票据行为【
《
第【二十一条 汇【票的出票《人,必须与付款人—具有真实的》委托:付,款关系并且》具有支付《汇,票金额的可靠资金】来源
—
不得签!发无对价的汇票【用,以骗:取银:行,或者:其他票据当事人【。的资金
! 第》二,十二:条 汇票必须记】载下列事项
】
【 (》一)表明“汇—票”的字样;
】
— —(二)无条件支付的!委托;
】
— :。。。 (三)确定—的金额;
》
》 (!四,),付款人?名称;?
,
?
,
《 《 (五)收款—人名称;
—
】 (六)出】票日期;
!
? (【七)出?票人签?。章
】 ?汇,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!。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!
《。
:。 , , 第二《十三条? 汇票上记—载付款日期、付款地!。、出票地等》事项的应当》清楚、明确
—
,
《 《汇,。票上: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!见票即付
】
: 汇票—上未记?载付款地的付—款人的?营业场所、》住所或者经常居【住地为付款地—。
:
:
《 汇票上未—记载出?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!场所、住《所或者?经常居住地》为出:票地
》
:。
? , 第二十四条 】汇票上可以记载【本法规定事项以外】的其他?出票事项但是该记】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!的效力
! 第二十五】条 付款日期可以!按照下列形式—之一记载
【
— (—一)见票《即付;
】
!(二)定日》付款;
! (!三)出票后定期付】款;
?。
! (四)见】票后定期付》。款
】 前款》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!票到期日《
》
: : 第:二十六条 出票】人签发汇票》后即承担保证该【汇票承兑《和付款的责任出【。票人:在汇票?得不到承《。兑或者付款时—应当向?持票人清偿本法【第七十条、第七十】一条规定的金—额和费?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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