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?
第二章
!
:
第一节 【出票
《
?
,
《 第十九条 【 ,汇票是出票人签【发的委?托付款人《在见票时或》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!。支付确定的》金额给?收款:人或者持票人—的票据
《
【 汇?票分:为,银行汇票《和商业?汇,票
《
第二!十,条 ?出票是指《出票人签发票据【。并将其交《付给收款人的票【。据行为
【
第二】十一条 汇票的】出票人必须》。与付款人《具,有真:实的委托付》款,关系并且具有支付】汇票金?额,。的可靠资金来源
】
— 不得》签发无对价的—汇票用以骗取—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!事人的资金》。。
!。 第二十二条 【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!事项
《
】 (一)【表明“汇《票”的字样》;
:
《
》 ? (二)无条件支】付的委托;
】
— (三)】确,定的金额;
!
】 , (:。四)付款人名称;】。
《
】 , (五)《收款人名称;
】
】 《(六)出票日期【;
】 (】七)出票人》签章:
》
汇—票上未?记载前款规定事项】之一的汇票无—效
?
,
【第二十三条》 汇票《上记载付款日期、】付款地、出票—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!、明确
【
汇【票上未记载付—款日:期的为见票即付
】
【 汇票上未记载付!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!场所、住所或者经】常居住地为付款地
!。
—。 汇票上未【记载出票《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!所、住所或者经【常居住地为》出票地
! ? 第二十《四条 ? 汇票上《可以记载本》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!他出票事项》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!有汇票上的效力
!。
》 第二十五条 !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!下列形式之》一记载
《。。
】 》(一)见票即付;
!
,
— : (二—)定日付款;
【
?
: 》 (三》)出票后定期—付款;
【
】 (四)见票后定!期付款
】
? 前款规》定的付款《日期为?。汇票:到期日?
【。 第二十六条 ! 出票?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!。。保证该汇票》承兑和付款的责【任出票人《在,汇,票得不到承》兑或者付款时应当】向持票人清偿—本,法第七十条、第【七十一条规定的【金额:和费用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