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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, 第二?章 ? ? ? 第一节 —出票 【     【第十九?条  汇《票是出票人签发【的委:托付:。款人在见票时—或者在指定日期无】条件支付确定的金】额给收款人或者【持票人的票据 !。    — 汇票分为银行汇票!。和商:业汇:票 : 《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条  出】票是指出《票人签发《票据并将其交付【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!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一【条,  汇票《的出票人必》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!的委:托付款关系并且具】有支付汇票》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! 《     不【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!用以骗取《银行或者其他—票据当事人的—资金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【。二条  汇票必【须,记载下列事》项, : ,。 ,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表明“汇票”的字!样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无条?件支付的委》托;: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三)确定【的金额; 【 , ,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》)付款?人名称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收【款人名称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六)出票日期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(七)》出票人签章 】 ?    《汇票上未记载前款】。规定事项《之一的汇票无—。效 《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三条  —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!、付款?地,、出票地《等事项的《应当:。清楚、明确 !  ? ,  汇票上未—记载付款日》期的为见票即付【 ? ?    汇》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!付款:人的营业场》所、住所或者经常居!住地为付《款地 ?   【  汇票上未—。记载出票地的出票】人的营业场所、住所!或者经常居住—地为出票地 — 《。 ,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四条  汇票—上可以记载本法规】定事项以《外的其他出票—事项但是《该记:载,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!效力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五】条  付《款日:期可以按照下列【形式之一记载 【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见票即付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定日付款;! 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》(三)出票后—定期付款《; ?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四)?见票后定期付款 】 , 《    前款规定】。的付款日《期为汇票到期日 】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《六条  出票人签发!汇票后?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!兑和付款的责—任出票人在》汇票:得不到承《兑或者?。付款时应《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!第七十条、第七【十一条规定的金【额和:费用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