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章
】
第一【节 出票
【
,
】第十九条 汇票】是出票?人签发?的委托付款》人,在见: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!无条:。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!收款人或者》持票人?的票据
》
《 汇》票分:为银行?汇票和商业汇票【。
! 第:二十条 出票【是指:。。出票人?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!。给收款?人的:票据:行,为
:
【 ,。 第二十一》条 汇票的出【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!有,真实的委托付款关】系并且具有支—付汇票金额的可靠】资金来源
【
? , 不得签发【无对价的汇票用【。以骗:取银行或者》。其他票据当事人【的,资金
—
,
, : 第二《十二条 汇票必】须记:载下列事项
】
! (一)表明“】汇票”的字样—;
?
,
【 ? (二)无》条件支付的委托【;
》
【 (三)确定】的,金额;
》
! (《四)付款人名称【;
! 》 (:。五,)收款人名称—;
:
《。
, (!六)出票日期;
!
:
:。 (!七)出票人签章
!
【。 ,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!。。定事项?之一的汇《票无效
《。
:
第】。二,十三:条 汇票上—记载付款日》期、付款地》、出:。票地等事项的应当】清楚、明确
【
,
? 汇票上未】。记载付款日期—的为见?票即付
—
《 : 汇票上未记载【付款地的付款人的】营,业场所、住所或【者经常居住地为付】款地
?
【 汇票上未记载】出票地的出》票人的营业场所、】住所或者经》常居住地为出—票地
—
第二十!四条 汇》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!。定事项以外的其【他出:票事项但是该记【载事项不具有汇【票上的效力
【
第!二,十五条 付款日期!可以按照下列形式】之一记载
【。
! (一《。)见票即付;
】。
【 》(二)定日付款;
!
! ? (三?)出票?后定期付款;
】
— (【四,)见票?后,定期付款
》
《
: , 前款规》定的付款日期—为汇票?到期日
【
《 第二十六条 !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!。承担保证该汇票【。承兑和付款》的责任出票人—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!者,付款时应当向持票】人清偿本法第—七十条、第》七十一条规定的金】额和费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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