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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! ? 第—一节 出票 — —     第十九】条  汇《票,是,出,票,人签:发的委托付款—人在见?票时或者在指—定日:。期无条件《支付确定的金—额给:收款:人或:者持票人《的票据 】     汇票分为!银行汇票和商—业汇票? :  》。   第二十—条,  出票是指出票】人签发票据并将【其交付给收》款人:的票:据行为 《 ?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一条  汇票—的出票人必》须与付款人具有【真实的?委托付款关系—并且具有支》付汇票金额的—可靠资金来源 】    【 不得签发》。无对价的《。汇票:用以骗?取银行或者其他【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!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二条—  汇票必须记载下!列事项 》 :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《。(一)?表明“汇票”的字样!; 【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(》二,)无条件支付—的委托;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。(,三)确?定的金额; !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四)付款人名!称;:。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):收款人?名称; 】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(?六)出票日期; 】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七!)出票人签章— :   — , 汇票?上未记载《前款规定事》项之:一的汇票《无效 —     —第二:十三条  汇票上】记载付款日期—、付:。。款地、出票地等【事项的应当清—。楚、:明确  !   汇票上未【记载付款日》期的为见票即付 ! ,     【汇票上未记载—付款地的付款人的】营业:场所:、住所或者经常居】住地为付款地 】 ,   》 , 汇:票上未?记,载出票地的》出票人的《营业场所、住所或者!经常居住地为—出票地 !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四条  汇》票上可以《记载本法规定—事项以外的》其他出?票事项?但是该记载事—项不:具有汇票上》的效力 —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《五,条,  :付款日期可以按【照下列形式之一记】载 《 :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见?票即付; — ,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定【日付款; —。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? (三)出票后定】期付款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,四)见票后》定期付款 】     —前款规定的付—款日期?为汇票到《期日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六,条,  出票人签发汇票!后即承担保证该汇】票承兑和付》款的责任出》票人在汇《票得不到承》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!持,票人清偿本法第【七十条、第》七十一条《规定的金额和—费用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