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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》。章 — 》第一节 《出票 】     第【十九条  汇—票是出票人签—发的委托《付款:人在见票时》或者:。在指定日期无—条件支付《确定的金额给—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!票据 ? ?     汇票分!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!票   !  第二十条 【 出票是指出票【人签:发票据并将其交付】给收款人《的票据?行为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一条  汇票的出】票人:必须:与付:。款人具有真实—的委托付《。。款关系并且具有支】付,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!。来源 【  :   ?不得签发《无对价?。的汇票用以》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!据当事人的资金 】  — ,  第二十二—条,  汇票必须记载下!列事项 】  :。  :   ?  (一)表明“】汇票”的字》样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无条件【支付的委托;— 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(三)确!定的:金额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)付款!人名称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《收款人名称; !  《 ,  : ,   (六)出票】日期; !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七)》出票人签章 】     【汇票上未记载—前款规定事项之一】。的汇票无效》   】。  第二《十三条?。  汇?票上记载付款—日期、付款地—、出:票地等?。事项的应当》清,楚、明?确 【  :  汇票上未记载付!款日期?的为见?票即付 》。。    【 汇票上未记—载付款地《的付款人的》营业场所、住所或者!经,常居住地为付款【地, 《。 :    汇票上未记!。载出票地的出票人】的营业?场所、住所或—者经常居《住地为出票》地 【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四条  汇票!上可以记载本法【规定事项以外的其】他出票事《项但是该记》载事项不具有汇【票上的效力 】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五条【  付?款日期可《以按照下《列形式之《一记载 【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见票即付; !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二)定日付款;】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出!票后定?期,付款;?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四)见!票后定?期付款 】     前款【规定的付款日期【为汇票到期日— ,     !第二十六条  出】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!。担,保证该?汇票:承兑和?付,款的责任出》票人在汇票得不【到承兑或《者付:款时应当《向持票人清》偿本法第七十条【。、,第七:十一条规定的—金额和费用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