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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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节 出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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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】条 汇《票,是,出,票,人签:发的委托付款—人在见?票时或者在指—定日:。期无条件《支付确定的金—额给:收款:人或:者持票人《的票据
】
汇票分为!银行汇票和商—业汇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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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十—条, 出票是指出票】人签发票据并将【其交付给收》款人:的票:据行为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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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一条 汇票—的出票人必》须与付款人具有【真实的?委托付款关系—并且具有支》付汇票金额的—可靠资金来源
】
【 不得签发》。无对价的《。汇票:用以骗?取银行或者其他【票据当事人的资金
!
】 第二十二条— 汇票必须记载下!列事项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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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《。(一)?表明“汇票”的字样!;
【 《。 (》二,)无条件支付—的委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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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。(,三)确?定的金额;
!
《 《。 (四)付款人名!称;:。
》
? (【五):收款人?名称;
】
? 《 (?六)出票日期;
】
— (七!)出票人签章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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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汇票?上未记载《前款规定事》项之:一的汇票《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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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:十三条 汇票上】记载付款日期—、付:。。款地、出票地等【事项的应当清—。楚、:明确
! 汇票上未【记载付款日》期的为见票即付
!
,
【汇票上未记载—付款地的付款人的】营业:场所:、住所或者经常居】住地为付款地
】
,
》 , 汇:票上未?记,载出票地的》出票人的《营业场所、住所或者!经常居住地为—出票地
! 第二十【四条 汇》票上可以《记载本法规定—事项以外的》其他出?票事项?但是该记载事—项不:具有汇票上》的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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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《五,条, :付款日期可以按【照下列形式之一记】载
《
:
? (【一)见?票即付;
—
,
,
【 (二)定【日付款;
—。
— : ? (三)出票后定】期付款;
【
《 【。(,四)见票后》定期付款
】
—前款规定的付—款日期?为汇票到《期日
】 第二十【六,条, 出票人签发汇票!后即承担保证该汇】票承兑和付》款的责任出》票人在汇《票得不到承》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!持,票人清偿本法第【七十条、第》七十一条《规定的金额和—费用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