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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 】 第一【节 出票 【 ,     】第十九条  汇票】是出票?人签发?的委托付款》人,在见: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!无条:。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!收款人或者》持票人?的票据 》 《    汇》票分:为银行?汇票和商业汇票【。    ! 第:二十条  出票【是指:。。出票人?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!。给收款?人的:票据:行,为 :   【 ,。 第二十一》条  汇票的出【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!有,真实的委托付款关】系并且具有支—付汇票金额的可靠】资金来源 【 ? ,   不得签发【无对价的汇票用【。以骗:取银行或者》。其他票据当事人【的,资金 — , ,  :  第二《十二条  汇票必】须记:载下列事项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表明“】汇票”的字样—; ? ,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(二)无》条件支付的委托【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确定】的,金额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四)付款人名称【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:。五,)收款人名称—; : 《。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六)出票日期; ! : :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七)出票人签章 !    【。 ,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!。。定事项?之一的汇《票无效 《。 :     第】。二,十三:条  汇票上—记载付款日》期、付款地》、出:。票地等事项的应当】清楚、明确 【 , ?    汇票上未】。记载付款日期—的为见?票即付 —  《  : 汇票上未记载【付款地的付款人的】营,业场所、住所或【者经常居住地为付】款地 ?   【  汇票上未记载】出票地的出》票人的营业场所、】住所或者经》常居住地为出—票地 —     第二十!四条  汇》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!。定事项以外的其【他出:票事项但是该记【载事项不具有汇【票上的效力 【     第!二,十五条  付款日期!可以按照下列形式】之一记载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《。)见票即付; 】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二)定日付款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三?)出票?后定期付款;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,)见票?后,定期付款 》 《  : ,  前款规》定的付款日期—为汇票?到期日 【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六条  !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!。承担保证该汇票【。承兑和付款》的责任出票人—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!者,付款时应当向持票】人清偿本法第—七十条、第》七十一条规定的金】额和费用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