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,
,
第二?章
?
?
?
第一节 —出票
【
【第十九?条 汇《票是出票人签发【的委:托付:。款人在见票时—或者在指定日期无】条件支付确定的金】额给收款人或者【持票人的票据
!。
—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!。和商:业汇:票
:
《
《 第二十条 出】票是指出《票人签发《票据并将其交付【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!
【 第二十一【条, 汇票《的出票人必》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!的委:托付款关系并且具】有支付汇票》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!
《
不【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!用以骗取《银行或者其他—票据当事人的—资金
】 第二十【。二条 汇票必【须,记载下列事》项,
:
,。
,
,
? (一】)表明“汇票”的字!样;
! (二!)无条?件支付的委》托;:
》
《 ? (三)确定【的金额;
【
,
,。
— (四》)付款?人名称;
【
】 (五)收【款人名称;
!
【 (《六)出票日期;
!
】 : (七)》出票人签章
】
? 《汇票上未记载前款】。规定事项《之一的汇票无—。效
《
第】二十三条 —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!、付款?地,、出票地《等事项的《应当:。清楚、明确
!
? , 汇票上未—记载付款日》期的为见票即付【
?
? 汇》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!付款:人的营业场》所、住所或者经常居!住地为付《款地
?
【 汇票上未—。记载出票地的出票】人的营业场所、住所!或者经常居住—地为出票地
—
《。
, 第二十【四条 汇票—上可以记载本法规】定事项以《外的其他出票—事项但是《该记:载,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!效力
】 第二十五】条 付《款日:期可以按照下列【形式之一记载
【
《
【 (一)见票即付!;
【 【 (二)定日付款;!
】 , 》(三)出票后—定期付款《;
?
》 ? 《(四)?见票后定期付款
】
,
《 前款规定】。的付款日《期为汇票到期日
】
】 第二十《六条 出票人签发!汇票后?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!兑和付款的责—任出票人在》汇票:得不到承《兑或者?。付款时应《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!第七十条、第七【十一条规定的金【额和:费用: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