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第:一章 总则 】   【  第一条  为】了规范票《据,行为: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!人的合?法权:益维护社会经济秩】。序促:进社会主义市—场经济的发展制定】本法:   】  第二《条  在中华人【民,共和国?境内:的票据活动适用本】法 —    《 本法所称》票,据是指汇票》、,本票和支票 【     】第三条?。  票据活》动,应当遵守法律—、行政?法规不?得损害社会公共利】益 —。   ?  第四条》  票?据出票?人制作票据》应当按照法定条【件在票据《上签章并按照所记】载,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!    ! ,持票人行《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!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!章并出示票据 !。 ?    其他票据债!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!按照票据所记—载的事项承担票【据责任 —  《   本法》。所称票据权利是【指持票人《向票:据债务人请求支付】票据金额《的权利包括付—款,请,。求权和追索权— 》   ?  本法所称票据】责任是指票据债【务人向持票人支【付票据金额的义【。务  】   第五条  】票,据当事人可以—委托其代理人—在票:据上签章并应当【在票据?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!    】 没有代理权—而以代?理人名义在》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!签章人承担票据责】任;代理人超越代】理权限的应》。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!分承担票据责—任 ? 《  :。  :第六条  无民事行!为能:力人或?者限制民事行—为能力人在》票,据,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!但是不影响其他【签章的效力 【  》   ?第七条 《 ,票,据上的签章》为签名、《盖章或者《签名加盖章 【 《    法人和【其他使用《票据的单位在票【据上的签章为—该法人或者》该单:位的盖章加其法【定代表人或者其【授,权的代理人的签【章 ?   — , 在票?据上的签名应—。当为该?当事人的本名— ?     【第八条  》票据金?额以中文大写和数】码,同时记?载二者必《。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!票据无效 】。     第九】条  票据上的记载!事项必须符》合本法的规定— 》    《 票据金额》、日期、收款—人,名称:不得更?改更改的《票据无效 【     对票!据上的其《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!可以:更,改更改时《应,当,由原记载人签章【。证明  !   第十条  票!据的签?发、取得和》转让应当遵》循诚实?。信,用的原则具有真实】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!。务关系 】    《。 票据的《取得必须给付对价】即应:当给付票《据双方当事人认【可的相对《应,的代价 《。  —   第十一条 】 因税收、继承【、赠与可《以,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!不受给付《对价的限制但—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!不,得优于其前手的权】利 —     前—手,是指在票据签章人】。或者持?票,。人之前签章》的其他票《据债务人 【 ,。     第十】二条  以欺诈【、偷:盗或:者胁迫等手段—取得票据《的或: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!于恶意取得》票据的不得享有票】据权利 【     持【票人因重大过失【取得不符合本法规】定的票据的也不得】享,有票据?权利: ,   【  第十三》条  票《据债务人不得以自】己与出票人或—者与持?票人的前《手之间?的抗辩?。事由对抗持票人但】是持票人明知—存在抗辩事由而取】得票据的除外 【   【  票据债务—人可以?对不履行约定义【务的: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!务关系的《持票人进行抗辩 】    】。 本法所称抗辩是】指票据?债,务人:根据本法规》定对: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!义,务,的行为 — ?    《第十四条《  票据上的记载事!项应当真实》不得伪造、变造伪造!、变:造,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!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!法律责任 — :     票据上!有伪造、变造的签章!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!真实:签章的效《力 《 ,  ?   票据上—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!的在变造之前—签章的?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!;在变?造,之,后签章的人对变造】。之,后的记载事项负【责;不能《辨别:是在票?据被:变造:之前或者《之,后签章?的视同在变造之【前签章?   】  第十五条  】票据丧?失失票人可以—及时通知《票,据的付?款人挂?失止付但是未记【载付款人《。或者无法确定付款】。人及其代《理付款人的票据除】。。外 :   【。  收?到挂失止付通知的】付款人应当暂停支】付   !  失票人应当【在通知挂失止—付后三日内也—可以在票据丧失【。。后依法?向人民法院申请【公示催告或者—向人:。民法院提起诉讼【    ! 第十?六条  持票人对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!权利或者保全票据】权利应当《在票据?当事人的营业—场所和营业时间【内进行票据当—事人:无营业场所的应当】在其住所《进,行 《     第】十七条  》票据权利在下—。。。列期限内《不行使而消灭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一)持票》人对票?据的出票人和承【。兑人:的,权利自票据到期【日起二?。。年见票即付的—汇票、?本票自出票日起【二,年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, ,(二)持《票人对支票出票【人的:权利自出票日起六】个月; —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(三)持票!人,。对前手的追索权【自被拒绝承》兑或者被《拒,绝付款之《日起:六,个月;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四)持《票人对前《手的再追《索权自?清,偿日或者被提起【诉讼之日《起三个月 】   《  :票据的出票》日、到期日由票据】当事:人依法确定 【 ?     第十【八条 ? 持票人《。因超过票据》。权利:时效或者因票—据记载?事项欠?缺而丧失票》据,权利:的仍享?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!出票人或者承兑【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!票据金额相》当的利益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