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第一章 总则 !  —   第一条 【 为了规范票据行】。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!事人:的,合法权?益维护?社会经济秩》序促进?社会主义《市场经济的发—展制定本法 【     】第二条  在中【华,人民共?和国境内的》票据活动适用本法】 : :     —本,法所称票据是指汇】票、本票和支票【 , 《     第三条 ! 票据活动应当遵守!法,律、行政法》规不得损害社会公】共利益? 》 ,    第》四,条 :。 票据出票人—制作票据应》当按:照法定条件》。在票据?上签章并按照所【。记载:的事项?承担票据责任 ! :     》持票人行使票—据权利应当按—照法定?。程序在票据上签【章,并,出,示票据 —  《   其《他票据?债务人在票据上签】章的按照票》据所:记,载的事项承担票【据,责任  ! ,  本法《所,称票据权利是指【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!。。请求支付票》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!款,请求:权和追索权 —。     !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!指票:据债务人向持—票,。人支付票据金额【的义务 ! ,   第五条  票!。据,当事人可以委托其】代,理人:在票据上签章并【应当在票《据上表明其代理关】系 》 :    没有代理权!。。而以代理《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!的应当由《。签章人承担票据【责任;代理人—超,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!其超越权《限的部分承担票据】责任 ? 《     第六条】  无?民事行为能》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!为能力人在票据【上签章?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!。影响其他签》章,的效力 》 ,     第】七条  票据上的】签章为签名、盖章】或者签名《加盖:章 —   ?。  法人和其他使】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!上的签章为该法人】或者该单位的盖【章加其法定代表【。。人或者?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!章   !  在票据上—的签名?应当为该《当事人的本名 【 《   ?  第八条  票据!金额以中文大写和】数码同时记载二者】必须一致二者不一】致的票据无效 !。   》  :第九条?  :票,据上的记载事项必】须符合本法的规定】  【   票据金额【、日期、收款人【名称不得《更改更?改的票据无效—   】  对票据》上的其他记载事项】原记:载人可以更改—更改时?应当由原记载—。人签章证明 — 》  :  第十条  【票,据的签发《、取得和《转让应当遵》循诚实信《用的原则具有真实】的交易关系》。和债权债务关系【 《    》 票据?的取得必须》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!票,据双方当《事人:认可:的相对应的代价 】     !第,。十一条  》因税收、继承、赠】。与可以依法无—偿,取得票据的》不受给?。付对价的限制但是】所享有的票据权【。利不得优于》其前手的权利 !  《   前《手,是指: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!票人之前签章的其】他票:据债务人 】   《  第十二条  以!欺诈、偷《盗或者胁迫等—手段取得票据的【或,者,明知有前列情形出】于恶意取《得票据的不得—享有票?据权利 —。     持】票人因重大》过失取得不》符合本法规定的【票据的也不得—。享有票据权利 【   【  第十三》条  票据债务【人不: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!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!间的抗辩事由对【。。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!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!。取得票据的除外 】 :。     票】据债务人可》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!的与自?己有直?接,债权:债务关系《。的持票人进行抗【辩   !  本法所称抗辩】是指票据债》务人根据本法规定】对票据债权人—拒绝履行《义务:的行为 】     》第,十四条  票据上的!记,载,事项应当真实—不得伪造、变造伪】造、变造《票,据上的签章和其【他记载事《项的应当承担法【律责:任 【    票据上有】伪造、变造的签章】的不影响票据—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!力  】  : 票据上其他—记载事项被》变造的在变》。造之前签章的人【对原记载事》。。项,负,责;在变《造之后签《章的人对变造之【后的:记载事?。项,负责;不能辨—别是在票《据被:变造之前或》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!。变造之前《签章  !   ?第十五条 》 ,。票据丧失失票人【可以:及时通知票据的【付款人挂失止—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!或,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!其代理付款人—的票据除外 】  《   收到挂—失止付通知的—付款人应当暂停【支付:    ! 失:。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!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!在票据丧《失后依法向人民【法院申请公示—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!提起诉讼 》 》    第十六【条  持票人对【票据债务人》。。行使票据《。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!。利应当?在票据当事人的营】业场所和营业时【间内进行票据当事】人无营业场所的【应,当在其?住所进行《 ? :     第十【七条  票据—权利在下列期限内】不行使而消灭—。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一)持》票人对票据的—出票:人,和承兑?人,。的权:利自票?据到期日《起二年见票》即付的汇票、本【。票自出票日起—二年;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)】。持票人对支》票出:票人:的权利自出票日起】六,个月;?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】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!者,被拒绝付《款之日起六个月;】 ,。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持:票人对前手》的再追索权》自清偿日或者被【提起诉讼之》日起三个月 】     票】据的出票日、到期】日由票据当》事人:依,。法,确定 【     第十八条!  持票人因—超过票据权利时【效,或者因票据记—载事项欠缺》而丧失票据权利的】仍享有民事权利【可以请求出》票人或者《承,兑人:返,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!金额相当的利—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