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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四章 — ,。 : 第一节 拍】卖委托? — ,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一条  委托】。人委托拍卖物品或】者财产权《利应: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!卖人要求提供的拍】卖标的的《所有:。权证明或者依法【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!证明:及其他资《料, —  :  第四十二条  !拍卖:人应当对委托人【提供的有关文件、资!料进:行核实拍卖人接受】委,托的应当与》委托人签订书面委】托拍卖合同》 , 》    第四十【三条  拍》卖人认为需要对【拍卖标的《进行鉴?定的可以进》行鉴定 !  :  鉴定结论与委托!拍卖合?同,。载明:的拍卖标的状况【不相符的拍卖人有】权要求变更或者【解,除合同?  【   第四十四条 ! 委托拍卖合—同应当载明以—下事项:《 ?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委托人—、拍:卖人的姓名或—者名称、住所; 】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【)拍卖标的的名称】、规格、数》量、质量;》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委托人提】出的:保留价?; ? 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拍卖的时—间、地点《。; 《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五)【拍,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!。的,时间、?。方式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六)佣金【及其支付的方—。式、期限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七《)价:款的:支付方式、期—限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八)违!约责任; — :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九:)双方约定的其【他,事,项,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