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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!。 》 ?第一节 拍卖委托 ! : :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一条  委】托人委托拍卖物品】。或者财产《权利应当提供身【份证明和拍卖—人,要求提供的拍卖【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!者依法可以》处分:拍卖标?的的证?明及其他《资料: : :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二条  拍卖【人应当对委托人提】供的有关文件—、资料?进行核实拍》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!与委托?人签订书面》。委托拍卖合》同   !  第四十三条 】 拍卖人认为需要】对拍卖标的进—行鉴定的《。可,以进行?鉴定 ?     !。。鉴定结论与委托拍】卖合同载明的拍【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!拍卖:人有:权要求变更或—者解除合同 】  《   第四十四条】  :委,。托拍卖合《同应当?载,明以下事《项: ?。 ,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—)委托人、拍卖人】的,姓名或者名称、【住所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二)?拍卖标的的名称、规!格、数量、质量; ! :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—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!; 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? (四)拍卖的【时间、地点;—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)拍【卖标的交付或者【转移的时间、—方式; 【 ,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佣金及—。其支:付的方式、期限;】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七)价款的支!付方式、期限;【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八—)违约责任》;,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(九)双】方约:定的其他事项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