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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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一节 拍卖委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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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十一条 委】托人委托拍卖物品】。或者财产《权利应当提供身【份证明和拍卖—人,要求提供的拍卖【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!者依法可以》处分:拍卖标?的的证?明及其他《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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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二条 拍卖【人应当对委托人提】供的有关文件—、资料?进行核实拍》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!与委托?人签订书面》。委托拍卖合》同
! 第四十三条 】 拍卖人认为需要】对拍卖标的进—行鉴定的《。可,以进行?鉴定
?
!。。鉴定结论与委托拍】卖合同载明的拍【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!拍卖:人有:权要求变更或—者解除合同
】
《 第四十四条】 :委,。托拍卖合《同应当?载,明以下事《项:
?。
,
:
— (一—)委托人、拍卖人】的,姓名或者名称、【住所;
—
! :(二)?拍卖标的的名称、规!格、数量、质量;
!
:
】 (三)—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!;
】 ? ? (四)拍卖的【时间、地点;—
— 》 (五)拍【卖标的交付或者【转移的时间、—方式;
【
,。
!(六)佣金及—。其支:付的方式、期限;】
【 《 , (七)价款的支!付方式、期限;【
《
— (八—)违约责任》;,
】 : (九)双】方约:定的其他事项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