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,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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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拍】卖委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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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一条 委托】。人委托拍卖物品或】者财产权《利应: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!卖人要求提供的拍】卖标的的《所有:。权证明或者依法【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!证明:及其他资《料,
— : 第四十二条 !拍卖:人应当对委托人【提供的有关文件、资!料进:行核实拍卖人接受】委,托的应当与》委托人签订书面委】托拍卖合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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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【三条 拍》卖人认为需要对【拍卖标的《进行鉴?定的可以进》行鉴定
! : 鉴定结论与委托!拍卖合?同,。载明:的拍卖标的状况【不相符的拍卖人有】权要求变更或者【解,除合同?
【 第四十四条 ! 委托拍卖合—同应当载明以—下事项: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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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(一)委托人—、拍:卖人的姓名或—者名称、住所;
】
《
《 (二【)拍卖标的的名称】、规格、数》量、质量;》。
《
! (三)委托人提】出的:保留价?;
?
》 , (【四)拍卖的时—间、地点《。;
《
? 《 (五)【拍,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!。的,时间、?。方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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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六)佣金【及其支付的方—。式、期限;
!
— : (七《)价:款的:支付方式、期—限;
【
《 (八)违!约责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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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: 】(九:)双方约定的其【他,事,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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