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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! 第!一节 拍卖委托 !   】。  第?四十一条  委【托人委托拍卖—物品或者《财,产权利?应当提供《身份证明和》拍卖人要求》提供的拍《卖标的的所》有,权证明或者》依法可以处分—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!他资:料 —     》第四十?二条  拍卖—人应当?对委托?人提供的有关文件】、资料?进行核实拍卖人接】受委托的应当与【委托:人签订?书面委托拍》卖合同 】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三条  拍》卖,人认为需要对拍【卖标的进行鉴—定的:可以:进行:。鉴定 —  ?   鉴定结—论,与委:托拍卖合同载明的】拍卖标的状况不【相,。符,的拍卖人有权要【求变更?或者解除《合同 — :    第四—十四条  委托拍卖!合同应当载明以下】事项:? —   ?。 ,    (一)委托!人、拍卖人的—姓名或者名》。称、住所; !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二)—拍卖标的的名称、规!格、数?量、质量;》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)【委,托人提出的》保留价;《 ,  —  : ,    (四)拍】卖的时间、》地点; 《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五)拍!卖,标的交付或者—转移的?时间、方式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六)佣金及》其,支付的方式、—期限;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七】)价款的支付方式】、期限?。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八)违约!责任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九)双方约定的其!他事项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