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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 ! 第一节 拍卖委!托, 》  《 ,  第四十一—条  委《托,人委托拍卖物—品或者财《。产权利?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!拍卖人要《求提供的拍卖标的】的所有?权证明?或,者依法可以》处分拍卖标的的【证明及其他资料 】 ?     第四十!二条  拍卖人【应当对委托人提供】的有关?文件、?资料进?行核实拍卖人接受】。委托的?应当:与,委托人签订书面委】。托拍卖合《。同, 《   《 , ,。第四十三条  【拍卖人认为》需要对拍卖标的进】行鉴定的可》以,进行:鉴定 ? :    — 鉴: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!。同载明的拍卖—标,的状况不相符的拍】卖人有权要》求变更或者解除【合同 ? , :    》 ,第四十四条  委】托拍:卖,合同应?当载明以《下事:项,: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委【托人、?拍卖:人,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!所; 【 ,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二)拍】卖标的的名称、【规格、数量、质量;! :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:三):委托人提出》的保留价; — ,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四)拍卖的—时间、地点; 【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拍卖】标的交付或者转【移,。的时间、方式; ! : :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六)佣金及其!支付的方式、—期限; —。 ,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七)价款【的支付?方式、期限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八)违约责任; ! ,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九)!双方约定的其他事】项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