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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,。。。 】 第一节》 拍卖委托 】   【  :第四十一条  委托!人委托?拍卖物品《或者财产权利应当】提供身份证明和【拍卖人要求提—供的拍卖标的的【。所有: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!处分拍卖标》的的:证明及其他资料【  【  : 第四?。十二条 《。 拍卖人应》当对委托人提供【的有关文《件、资料进行核【实拍卖?人,。接受:委托的?应当与委托人签订】书面委托拍卖合【同 :。 》    第四十三条!  拍卖人认为【需,要对:拍卖标的进》。行鉴定的《可以进行鉴定 】     鉴!定结:论与:委托拍卖合同载【明的拍卖《标的状况《不相:符的拍卖人有权要】求变更或者解除【合同 】。    第四十四】条,  委托《拍卖合同应》当载明以下》事,项: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一?)委:托人、拍《卖人的姓名或—者名称、住》所; —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,。  (二)》拍卖标的《的名称、规》格、数量、质量【;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委托—人提出的保留价【; —。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四)拍卖的!时间:、,地点;? 《 ,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五)拍卖标】的交付?或,者转移的《时间、方式;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,六)佣金及其支【付的方式、期—限;: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七?)价款的支》付方式?、期限;《 —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《(八)违约责任;】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九)双方约】定,的其他事项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