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
!
第一节 拍卖委!托,
》
《 , 第四十一—条 委《托,人委托拍卖物—品或者财《。产权利?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!拍卖人要《求提供的拍卖标的】的所有?权证明?或,者依法可以》处分拍卖标的的【证明及其他资料
】
?
第四十!二条 拍卖人【应当对委托人提供】的有关?文件、?资料进?行核实拍卖人接受】。委托的?应当:与,委托人签订书面委】。托拍卖合《。同,
《
《 , ,。第四十三条 【拍卖人认为》需要对拍卖标的进】行鉴定的可》以,进行:鉴定
?
:
— 鉴: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!。同载明的拍卖—标,的状况不相符的拍】卖人有权要》求变更或者解除【合同
?
,
:
》 ,第四十四条 委】托拍:卖,合同应?当载明以《下事:项,:
—。
— (一)委【托人、?拍卖:人,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!所;
【
,。 《 (二)拍】卖标的的名称、【规格、数量、质量;!
:
【 《 (:三):委托人提出》的保留价;
—
,。
】 《(四)拍卖的—时间、地点;
【
— 《 (五)拍卖】标的交付或者转【移,。的时间、方式;
!
:
: ? ? (六)佣金及其!支付的方式、—期限;
—。
,。
】 (七)价款【的支付?方式、期限;
】
! ?(八)违约责任;
!
,。
— (九)!双方约定的其他事】项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