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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 》 【 第一?节 :拍卖:委,托 !    第四十一】条  委托人委托】拍卖:物品或?者财产权利应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】拍卖人?要求提供的》拍卖:标的的所有权证明】或者依?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!的证明及其他—资料 【  :   第四十二条】。  拍卖人》应,当对委托人》提供:。的有关?文件、?资料:进行核实拍》卖人: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!托人签订《书面委托拍卖合【同  】 ,  第四十三条【  拍?卖人认?为需要对拍卖标【的进行鉴定的可【。以进行鉴《定 —    《 鉴定结《论与委托《拍卖合同载明的拍】卖,标的:状况不相符的—拍卖人有权要求【变更或?者解除合同 !  ?   第四十—四,条  委托拍—卖合同应当载—明以下事项: 】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,。)委托人、》拍卖人的《。姓名或者名》。称,、住:所; ? ?   《。。。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二)拍卖标的】的名称、规》格、数量《、,质量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委托人》提出的保留价—; 》   《 ,。 ,    (四—)拍卖的时》间、:地点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拍《。。卖标的交《付或者转移的时间、!方式; 】。。  :   ?    (六)佣】金及其支付的方式】、期限?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七)价款的支付方】式、期?。限; 【 ,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八)违约责任;【 》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,九)双方约定—的其他事项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