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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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节 :拍卖:委,托
! 第四十一】条 委托人委托】拍卖:物品或?者财产权利应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】拍卖人?要求提供的》拍卖:标的的所有权证明】或者依?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!的证明及其他—资料
【
: 第四十二条】。 拍卖人》应,当对委托人》提供:。的有关?文件、?资料:进行核实拍》卖人: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!托人签订《书面委托拍卖合【同
】 , 第四十三条【 拍?卖人认?为需要对拍卖标【的进行鉴定的可【。以进行鉴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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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鉴定结《论与委托《拍卖合同载明的拍】卖,标的:状况不相符的—拍卖人有权要求【变更或?者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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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—四,条 委托拍—卖合同应当载—明以下事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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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】一,。)委托人、》拍卖人的《。姓名或者名》。称,、住: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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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《。。。 》。 (二)拍卖标的】的名称、规》格、数量《、,质量;
! (!三)委托人》提出的保留价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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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, (四—)拍卖的时》间、:地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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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五)拍《。。卖标的交《付或者转移的时间、!方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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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六)佣】金及其支付的方式】、期限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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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七)价款的支付方】式、期?。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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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(!八)违约责任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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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。(,九)双方约定—的其他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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