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建标库

第四节买受人

    第三十八条  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。

    第三十九条  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,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,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。

   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
    第四十条  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,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
    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,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