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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第二章 婚前【保,健 第九【条 母婴保健—法第七条《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!括下列事项》 《    (一)有关!性,卫生的保健和教育;! ?。   ? , (二)《新婚避孕知》识,及计划?生育:指导; 【    (》三)受孕前的—准备、?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!。响等孕前《保健知?。识;   】  (?四)遗传病》的基本知《识;  【   (五)影【响婚育的有关疾病】的基本知识; 【    —。 (六)其他生【殖健康知识 【    》 医师进行婚—前卫生咨询》时应当为服》务对:象提供科学的信【息对可能《产生的后果进—行指导并《提出适当的》建议 第十】。条 在实行婚前【医学检查《的地:区准备结婚》的男女?双方在办理结婚【登记前?应当到医疗》、,保健机?。构进行婚前医学【检查 ? 第十一条 】从事:婚前医学检》查的:医疗、保健机构【由其所在地县级人】民,政府卫生行》政部门进《行审:查;符合条件的在】。其医疗机构执业许】可证上注明 — ?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!婚前医学检查的【医疗、保健机—构应:当具备下《列条件 《    — (:一)分别《设置专?用的男?、女婚前医学检查室!配备常规检查—和专:科检查设备》;,  》   (二)设【置,婚前生殖《健康宣传《教育室; 】   ? (三)具有符【合条件的进行男【、女婚前医学检【查的执业《医师 ? , 第?十三条 《婚前医学检》。。查包括询问》病史、?体格及相关检查【     】婚前医?学检查应当遵守婚】前,。。保健工作规范并按】照婚前?医学检查项目进行】婚前保健《工作规?范和婚前医学检查】。项目由?国务:院卫生行政部—门规:定 第十四】。条 经婚《前医学检查医疗、保!健机构应当》向接受婚前医学【。检查的?当,事,人出具婚前医学检】查证明  】   婚前医学检查!证明应当列明—是否发现下列—疾病: 《    (一)【在传染期《内的:指定:传染病;《    【 (二)《在发病?期内的有关精神病】; ? ,    《 ,。(三:)不宜生育的严重】遗传性疾病; 【 :     》(四)医学上认为不!宜结婚的其他疾【病 :    — 发现前款第(一】)项、第(二)项】、第(三)项疾病】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!说明情况提出预防、!治疗以及采》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!议当事人依据医【生的医学意见—可以暂缓结婚—也可以自愿采—用长效避孕措—施或者结扎手术【;医疗、《。保健机构《应当: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!询和医疗服》务 第十【五条 ?经婚前医学检查医】疗、保健机构不能确!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!市,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!的,医疗、保《健,机构确?诊 第十六—条 在实《行婚前医学检查的】地区婚?姻登记机《关在办理结》婚登记时应当查验】婚前医学《检查证明或者母婴】保健法第十一条规】定的医学鉴》定证明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