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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一章! 总则 — ,第一条? 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母婴保【健法(?。。以下简?称母婴保《健法)制定本—办法 —第二:条 在?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】内从事?母婴保健服务活动】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!遵,。守母婴保《健法和本办》法, : 第三条 母【婴保健?技术服务主要包【括下列?事项  【 ,  (一)有关【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!、教育和咨询; 】     (二!)婚前医学检查; !     【。(三)?产前诊断《和遗传病诊断—; : , ,     (四【。)助产技术;— ?     (五)】实施医学《上需要的《。节育手术; 】     (六)】新生儿疾病筛查; ! ,     —(,七)有关《生育、节育、不育的!。其他:生殖保健服务— 第四—条 公?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!情选择权国家—保障公民《获得适宜《的,。母婴:保健服务《的权利 《 第五》条 母婴保健工【作以:保健为?中心以保《障,生,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!健和临床相结合面】向群体、面向基层】和预:。防为主的方针 】。 第六条 各级人!民政府应当将母婴】保健工?作纳入本级国—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计划《为母婴?保健事业《的发展提供必—要的经济、》技术和物质条件并】对少数民族地区、】贫困地?区的: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!殊支持 【   ? ,县级以上地方—人民政?府根据?本,地区的实际情况和】需要可?以设立母婴保健【事业:发展专项资金 】。 第?七条 国务院卫【生行政?部门:。主管全国母》婴保健工《作履行下列职—责    】 (一)《制定母婴保》。健,法,及,本办法的配套规【章和技术《规范; —     (二【)按照分级分类指导!。的,原则制定全》国,母婴保健《工作发展规》划和实施步骤;【    【 (三)组织推广母!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!康的适宜技术; !   《  (四)》对母婴?。保健工作实施监督】 :第八条 县》级以上各级人民【政府财政、公安【、民政、教育、【人力资?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!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!配合同级卫生—行政部门做好—母婴:保健:。工,作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