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。。一章 总则》
第》。一条 ?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母婴保健法(以下】简称母婴保健—法):制,定本: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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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》在,中华人民共和国境】内从事母婴保健【服务活动的机—。构及其人员应当【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!办法
》 第三条 母婴保健!技术服务《主要包括《下列事项
— ? (一)有【关母婴?保,健,。的科普?宣传、教《育和咨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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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(,二)婚前《。医学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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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产前》诊断:和遗传?病诊断;
— (四】。)助产技术;
】 (五】),。实施医学上需要【的节:育,。手术;
— (—六)新生儿疾病筛查!;
《 (—七,)有关?。生育、节育、不育的!其,。他生殖保健服务
】
第四条 公】民享有母婴保健【的知情选《择权国家保障—公,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!。健,服务的权利
!第五条 母婴—。保健工作以保健为】中心以保障生殖【健康:为目的实行保健和】临床相结合》。面,向群体?。、面:向基层和预防—为主的方针
【 第六条 各【级,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!保健工作《纳入本级国》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计》划为母?婴保:健事业的发》。展提:供,必要的经《济、技术和》物质条件并对少数】民族地区、贫困【地区: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!。特殊支持
! 县级》以,上地方人民政府【根据本?地区的?实际情况和需要【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!业发展专项资金【
第七条【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!门主管全国母—婴,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!责
— (《一):制定母婴保》健法及本办》法的配套规章和【技术规范《;
? (二】)按:照分级分类指—。导的原则制定—全,国母婴保健》工作发?展规划和实施—步骤;
】 : (三)组织—推广母婴保健及其】他生:。殖,。健,康的适宜技术—;
》 (》四)对母《婴保健工作实—施监督
《。
,第八条 县级以【。上各级人民政—府财:政、公安、民政【、教:育、人力资》源社会保障》等部门应当在各【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!级,卫生行?政部门做好母—婴保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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