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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— 孕:产期保健 】第十七条《 医疗、《保健:机,构应当为育龄妇【女提供有《关避孕、节育、【。生育:、不育和生殖健康的!咨询:和医疗保健服务 !    》。 ,医师发现或者怀【疑育龄夫妻患有【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!。当提出医《学意见;限于现有】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!诊的:应,当,向当事?人说明情《。况育龄?夫妻可以选择—避孕、节育》、不孕等相应—的,医学措施《 : 第十八条 【医疗、保《健机构应当为孕【产妇提供下列—医疗保健服务 【     【(一)为孕产妇【建立保健《手册(卡)》定,。期进行产《前检查; —    》 (:二):为孕产?妇提供卫生、—营养、心理等方【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!; 《  :。。   ?。(三)对高危—孕妇进行重点监【护、随访和》医疗保?健服务; —     (四】),为孕产妇提供安全】分娩技术《服务;?     (!五)定?期进:行产后访视指导【。产妇科学喂》养婴儿; —。 ,     (六)】提供避孕咨询指导】和技术服务》。; 《  :   (七)对产妇!及其家?属进行生《殖健康教育和科【学育儿知识》教育;?    【 (:八)其他孕产期【。。保健服务 】第十:九条 医疗》、,保健机?构发现孕妇患有【。下列严重疾病或者】接触物?理、化学、生物等有!毒、有?。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!生命安全或者可能】严重影响孕》。妇健康和胎儿正常】发育的应当》对孕:。妇进行医学指—导,和,下列必要的医—学检查 《    —。 (一)严重的妊娠!合并症或者并发症;! : ,    《 (二)严重—的精神性疾病; !     (【三)国务《院卫生行《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!响生育的《。其他疾病 》 , , 第:二十条 孕妇—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》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!前诊断   !  (?一)羊水过多或者】过少的; —    》。 (二)《胎儿发育异常或【者,胎儿有可疑畸形的;!    【 (三)孕早期【接触过可能导致【。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!。的;   】  (四)有遗传】病家族?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!天,性,严重缺陷婴》儿的;  】。 ,  (五)》初产妇年《。龄超过35周岁的】 第二十一条!。。 ,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!规定的胎儿的—严重遗?传性疾病《、胎儿的严重缺陷、!孕妇患继续妊—娠可能危及》。其生:命健康和安》全的:严重疾病目录由【国务院?卫生行政《部门:。规定 ? 第二十二【。条 生育过》严重遗传性疾病或】者严重缺陷患儿的】再次妊娠前夫妻双】。方应当按照》国家有?关规定到《医疗、保健机构进行!医学检查医疗—、保: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!介绍有关遗传—性疾病的知识—给予咨询、指—导,对诊断?患有医学上认为【不宜生?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!的医师应当向—当事人说《。明情况并提出医学】意见 第二十!三条 严禁采—用技术?手段对胎儿进行性】别,鉴定:。  》  : 对怀疑胎儿可能为!伴性遗传病》需要:进,行性别鉴定的由【省、自?治区、直辖市人民】政府卫生行》政部:门指定的医疗—、保健?。机构按照国务—院卫生行政》。部门的规定进行【鉴定 ? 第二十四条 !国家:。提倡住院分娩医疗】、保健机《构,应当按照国务院【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!技术操作规范实施】消毒接?生和:新生儿复苏》预防:产伤及产后出—血等产科并发—症降低孕产妇及【围产儿发病率—、死亡率 — ,   ?  没有条件住院分!娩的应当由》经过培训《、具备相《应接生能《力的家庭《接生人员接生 【     【高危孕妇应当在【医疗、?。保健:机,构住院分娩  】   ?县级人民政府卫【生行政部门》应当加强《对家庭接生》人员的?培训、技术》指,导和监督管理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