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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?章 孕产期保—健
第十七条! 医:疗、保?健,。机,构应:当为:。育,龄妇女提供》有关避孕、节育、生!。。育、不育和生殖【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!健服务
【 ? 医师发现或—者怀疑育《龄夫妻患有严重【遗传性疾《病的应当提》出医学意见;限【于现有医疗技术【水平难以确》诊的应?。当向当?事人说明《情况育龄夫》妻可以?选择避孕、节育【、,不孕:等相应的医学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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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医!疗、保健机构应【当为:孕产妇提供下列【医疗保?健服务
【 (一)【为孕产妇建立—保健手册(卡)【定期:。进行产前《检查;
— ? (?二,)为孕产妇》提供卫生、营养、心!理等方面的医学指】导与咨询《;
【 (三)对—高危孕?妇进行重《点监护、随访和【医,疗保健服务;
】 —(四)为孕》产,妇提:供安全分娩技术服】务;
【 (五)定【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!。。产妇科学喂养婴儿】;,。
【 (六)提供避孕】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!;
》 (》七)对产妇及其家属!进行生殖《。健,康教育和《科学育儿知识教【育;
【 : (八)其他孕产】期保:健服务?
? 第十九条 医疗】。、,保健机构发现孕妇】患,有,下列严重疾》病或者接触物理、化!学,、生物等有毒—、有害因素可能危】及孕妇?生命:。安全或者可能—严重影响孕妇健康】和胎儿正常发育的】应当对孕妇进行【医学指导和下列必】要的医学检查—
【 (一)严重的妊娠!合并症或者并发【症;
— (二)严】重的精神《。性疾病?;
《 (—三)国务院卫生行政!部门规定《的严重影响》生育的其他疾—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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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,医师应当对其—进行产前诊断
【
? (一—)羊水?过多或?者过少的;》
— (二)胎儿发】育异常或《者,胎儿有可疑畸形的;!
《。 《(三)孕早期接【触过可能导致—胎儿先天缺陷的物】质的:;
》。 (四—。)有:遗传病家《族史或者曾》经分娩过先天性【严重缺?陷婴儿的;
【 》 (五)初产妇【年龄超过35周岁】的
第二十一!条 母婴保健—法,。第十:八,条规定的胎儿—的严重遗《。传,性疾病、胎儿—的严重缺陷、—孕妇:患继续妊娠》可,能危及其生命健康】。和安全的严重疾病】。目录由?国务院卫生》行政部?门,规定
第二十!二条 生育过严【重,遗,传性疾病或者严【重缺陷患儿》的再:次妊娠前夫妻双方】应当: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:。到医疗、保健机【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!、保健机《构应当向《当事人介《绍有:关遗传性疾病的知】识给予咨《询、指导对诊断患有!。医学上?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!遗传性疾病的医师】应当向?当事人说明情况并】提出医?学意见
第二!十三条 《严禁采用《技术:手段对胎儿》进行性别鉴》定,
: , 对怀疑胎!儿可能为伴性遗传】病需要进行性别鉴】定的由省、自治区】、直:辖市人?。。民政府卫生》行政部门《指定的医疗、保健机!构按照国务院—卫生行?政部门的规》。定进行鉴定
【 第二十四条 国!家,提倡住院分娩医疗、!保健机构《应当:按照国?务院卫?生行政部门制定【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!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!苏预防产伤及产【后出: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!孕产妇及《围产:儿发病率、死亡【率,
? 》没有条件《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!过培训、具》备相应接生能—力的家庭接生—人员接?生
!高危孕?妇应当在医疗、保健!机构住院分娩
! 县级人民【政府卫生行》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!庭接生?人员的培训》、技术指导》和监督?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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