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! ,孕产期保健
!第十七条 医疗、保!健机构应当》为育龄妇《女提供?有关避孕、节育、生!。育、不育《和生殖健康的—咨询和医疗保健服】务
】 医师发现或者【怀疑育?龄夫妻?患有严重《遗传性?疾病的应《当提出医学意见【;限于现有》医疗技术水平—难以:确,。诊的应当向当事【人,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!以选择?避孕、节《育、不孕《等相应的《医学措施《
? 第十?八条 医疗》、保:健机构应当为—孕产妇?提供下列医》疗保健服务
】 (—一)为孕产》。妇建:立保健手册(卡)定!期,进行产前检查;
】
, , (二【),为孕产妇提供卫生、!营养、心理等方面的!医学指导《与咨:询;
! (三)对高危【孕妇进行重点监护】、随访和医疗保【健服:务;
《 》 (四)为孕—。产,妇提供?安全分娩技》术服务?;
【 , (五)定期进行】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!学喂养婴儿;
】 (六)!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!技,术,服务;
! , (七)对》产妇及?其家属进行生殖健】康教:育和科学育儿—知识:教育;
《
》 (八)其他孕】。产期保健服》务
《 第十九条 医【疗、保健机》构发:现孕妇患《有,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!。。触物理、化学—、生物等有毒—、有害因素》可能危?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!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!康和:。。胎儿正常发》育,的应当对孕妇进【行医学指导和下【列必要的医学检【查,
(!一)严重的》妊娠:合并症或者并发症;!
】(二)严重的—精神性疾病;
【
— (:三):国务院卫生行—政,部门规定《的严重影响生—育的其他《疾病
第【二十:条,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医师《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!断
】 (一)《羊水过?多或者过少的;【。
《 (》二):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!儿有可疑畸形的【;
【 (三)孕早期接!触过可?能导致?胎儿先天缺陷的物】质的;
】 (四)有遗传!病家:族史或?者曾经分娩过先天】性严重缺陷婴儿的;!
: , : (五)初【产妇年龄超过3【5周岁的《
第》二十一条 母婴【保健法第十八条规】定的胎儿的严—重遗传性疾病、胎】儿的:严重:缺,陷,、孕妇患继续妊娠】可,能危及其生命健【康和:安全:的严重疾《病目:录由国务《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!
,。
?第二十二条 —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!病或者?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!妊娠前夫妻》双方应当按照—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!、保健机构》进行医?。。学检:查医疗、保健机构应!。当向当事《。人,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!的知识给予咨—询,、,指导对诊断患有【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!的严重遗传性疾【病的医师《。应当向当事人—说明情况并》提出医学意见
! 第二十三条 【严禁采?用技术手段对—胎儿进行性别鉴【定,
】对怀疑胎儿可能为】伴性遗传病》需要进行性别鉴【定的:由省、自治区—、直辖?市人民政府卫—生行政部门指定【的医疗、保健机构】按,照国务院卫》生行:政部:门的规定进行鉴定
!
: 第:。二十四条《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!医,疗、保健机构应当按!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!门制定的技》术操作规《范实施消《。毒接生?和新生儿复》苏预防产伤及—产后出血等产科【并发症?降低孕产《妇及围产儿发病率】、,死亡率
》 《 没有《条件住院分娩—。的应当由经过培【训、具备相》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!生,人员接生
— 高危孕!妇应当在医疗、【保健机构《住院分娩
》
县级【人民政府《卫生行?政,部门应当加强对家】。庭接生人员的培训】、技术指导和监督管!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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