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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 】。孕产期?保健: ? 第十七《条 医疗、保健机】构,应,当,为,育龄:。妇,女提供有《关避孕、节育—、生育、不育—和生殖健康》的咨询和医疗保健】服,。务 ?。    》 医师发现或者怀疑!育龄夫妻患》有严重遗《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!医学意见;》限,于现: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!确诊的应当向当事】人说:明情况育《龄夫妻可以》选择避孕《、节:育、不孕等相应【的医学措施》 第十八条】 医疗、《保健:机构应当为》孕产妇提供下—。列,。医疗保健服务 】  ?   (《一):为孕:产妇建立保健手册(!卡,)定期进行》。产前检查; 【  ?   (二)为孕】。产妇提供卫生、营】养、心理等》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!询;   】 , (三)《对高危孕妇进行重】点监护、随访—和医疗保健服务;】 ,  《   (四)为孕】产妇:提供:安全分娩技术—服,务; 《     (五)!定期进行产后访视】指导产?妇科学?。喂,养婴儿; —。     —(六)提供避孕咨】询,指导和技术服务; !  《   (七)对【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!殖健康教育和科学】育儿知识教》。育;   】  :(八)其他孕—产期保健《服务 —第十九?条 医疗《。、保:。健机构?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!重疾病或者接—触物理、化》学、生物《等有毒、有》害因素可能危及【孕妇生命安》全或者可《能严重影响孕妇【健康和胎儿正常发】育的应当《对孕妇?进行医学指导和【下列必要《的医学检查》    【 (一)严重的【妊娠合?并症或者《并发症; 》     (二!)严重的精神性【疾病:;   【  (三)国务院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】的严重影响》生育:。的其他疾病 】。 第二十条 孕妇有!下列情形之》一的医师应当—对其进行产前诊【断,  》   (《一)羊水过多或者】过少的;  !   (《二)胎儿《发育异常或者胎儿】有,可疑畸形《的;    ! (三)孕早期接】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!。天缺陷的物》质的; 【    (四—)有遗传病家族【史或者曾经》分娩过先《天性:严重缺陷《婴儿的; 【     》(五)初产妇年【龄超:过3:5周岁的《 第二十一】条 母婴保健法【第十八条《规定的胎儿的严【重,遗传性疾病、胎【儿的严?重,缺陷:、孕妇患《继续妊娠可》能,危及其生命》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!。病目: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!部门规定 第!二十二条 》生,育过严重《遗,传性疾?病或:。者,严重缺陷患》儿的再次妊娠前【夫妻双方应当按照】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!、,保健机构进行医【学,。检查医疗、保健机构!应当向当《。事,人介绍有关遗传【性疾:病的知识给予—咨询、指《导对诊断《患,有,医学上认《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!传性:疾病的医《师应当向当》事人说明情况—并提出医学意见 】 第二十—。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!手段对胎儿进—行性别?鉴定:    【 对怀疑胎儿可能为!伴性:遗传病需要进—行性别?鉴定的?由省、?自治区、直辖市人】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!指定的医疗》、保健机构按照国务!院卫生行政部—门的:规定进行鉴定 【 , 第?二十四条 》。国家提倡住院分【娩医:。疗、保健机》构应:当按:照国务?院卫:生行:政部:。。。门制定?。的技术操作规范【实施消毒《接生和新生儿复苏】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!。等,产,科并发症降低孕【产妇及?围产儿发《病率、死《亡率 ?     【没有条?件住院分娩的应当】由经过培训、具【备相应?接生能力的》家庭接生人员接生】     】高,危,孕,妇应当在医疗、【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!   ?。。 , 县级人民政府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!强对家庭《接生人员的》培训、技术指—导和监督《管理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