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章 !对外:。国民用航空器的特】。。。别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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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七!十三条 外国人经!营的外国民用航空器!在中华?人民共和国》境内从事民用航空】活动适用本章规【定;本章没有—规定的适用本—法其他有关规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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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百七十四条】 外?国民用航《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!国政府?与中华?。人,民,共和国政《府签订?的协定、协议—的规定或者经—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国务院民用航空主】管部门?批准或者接受方可】飞入、飞出中—华人民共《和,国领空和在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境内】飞行、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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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!不,符合前?款规定擅自飞入【、飞:出中华人民共和【国领空的《外国民?用航空?器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。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!要措施令其》在指定的机场降落】;对虽然符合前【款规定但是有合【。理的根据认为—。需要对其进》行检查的有关—机关:有权令其在指定【的机场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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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百七】。十五:条 :。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!入中华人民共—和国领空其》经营人应当提供有】关证明书证明其已经!投保地面第》三人责任险或者已】经取得?相应的责任担—。保;其经营人未提供!有,关证明?书的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!空主管部门有权【拒绝其飞入中华人民!共和国领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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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一百七十六条 外!国民用航空器的经】营人:经其本?国政府指定并取得】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:国务院?民用航空主管—部门颁?发,的经营?许可:证,方可:。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!政府与该外国政【府签:订,的协:定、协?议规定的《国际航班运输—;,外国民用《。航,空器的经营人—经其本国政府批准】。并获得中华》。人,民,共和国?国务:。院民用?航空主管《部门批准方》。。可经营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境内一地和】境外一地之间的【。不定期航空》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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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【。款规:定的外国《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!当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《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】规定制定相应的【安全保卫方案—报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!院,民用航空主管部【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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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百》七十:。。七条 外国民用】航空器的经营人【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!和国境内《两点之间的航空【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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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百七十【八条 外国民【用航空器《应当按?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国《务院民用航空主管】部门批准的班期【时刻或者飞行计划】飞,行,;变更班《期时刻或者飞—行计划的其》经营人应《当获得?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国务院民《用航空?主,管部门的《批准;?因故变更《或者取消飞行的其经!营人应当及》时报告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!空,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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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一百?七十九条《。。 外国民用航空器!应当:在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国务院《民用航空主管—部门指定的设关机场!。起飞或者降》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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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?百八十?条 ?中华人民共》和,国国:务,院民用航空主管部】门和:其他主?管机关有《权在外国民用航空器!降落或?。者飞出时查验本【法第九十条规定的】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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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外国民用航空器】。及其所载人》员、行李《、货物应当》接,受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有关主管机】关依法实《。施的入境出境、海关!、检疫等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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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,实施前两《款规定的查验—、检查应当》避免不必要的—延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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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百八十一】条 外国民用【航空器国《籍登记?国发给?或者核?准的民用航空器适】。航证书、《机组人员合》格证书和执照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政府承认—其有效;但是发给】或者核准此项证书】或者执照的要求【应当等?于或者高于国—际,民用:航空组织《制,定的最低《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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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一百八十二】条 ?外,。国民用?航,空器在中华》人民共和《国搜寻援救区—内遇险其所有人【。或者国籍登记国参】加,搜寻援救工作应【。当经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国务院?。。民用航空主管部【门批准?或者按照两》国政府协议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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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!八十:三条 外国民用航!。空器在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!登记国和其他有【关国家?可以指派《观察员参加》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!告和调?查,结果由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国务院民【用,航,空,主管部门告知—该外国民用》航空器的国》籍登记?国和:其,他有关国家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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