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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三章 对外国民】用航空器的特—别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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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一:百七十三条 外】国人经营的外—国民用航《空器在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境内从事【民用航空活》动适用本章》规定;本章》没有规定《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!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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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一百七》十四条 《 外国民用航空器根!据其国籍登》记国:政府与中华人民【。共和国政府签订【的协定、协》议的:规,定或者?经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国务院民用—航空:主管部门批准或者】接,受方可飞入、飞出中!华人民共和国领空】和在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境内飞行、】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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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对不—符合前款《规定:擅自飞入、飞出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领空:的外国民《用航空器中》华人民共和国有【关机关?有权:采取:必要措施令其在【指定:。。的机场降落;—对虽然符合前款【规定:但是有合《理的根?据,认为需要对其进行】检查的有关机关【有权令其在指—定的机场《。降,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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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一:百七十五条 外】国民用?航空:器,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!。领空其经营人应【当,提供有?关证明书证明其已】经投保地面第—三人责任险或—者已经取《得相应的《。。责任担保;其经营】人未提供有关证明书!的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!。管部门有权》拒绝其飞入中—华人民?共和:国领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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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一百七十六—。条, :外,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!。人经其本《国政府指定并取得】中华人民共》和,。。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!管部门颁发的—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政府与该外—国政府签《订的协?定、协?议规定的国》际航班运《输;:外国:民用航空器的—经营人经其本国【政府:批准:并获得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!航空主管部门批准】方可经营《中,。。华,人民共和国》境内一地和》境外一地之间的【不定期?航空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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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前款》规定的外国民用【航空器经营人应当】依照中华人民共【。和国法律《、行政法规的—。规定制定相应—的安全保卫方案【。报中华人民》共,和国国务院民—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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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】七,十七:条 外国》民用:航空器的经》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!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!间的航空运》输
【。 , 第一百七【。十八条? 外?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!照中华人《民共和?国国务院民用航空】主管部门批准的【班期时刻或者飞【行计划飞行》;变更班期时—刻或者?。飞行计划《的其经营人》应当获得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国务:院民用航空》。主管部门的》批准;因《故变更或者取消飞】行的其经营人应当及!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!国国务院《民用:航空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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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一百七十九条 !。 外国民用》。。航,空器应当在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国务院【民用航空《主管部门指定—的设关机场起—飞或者降《。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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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百:八十:条, 中?。华,人民共和《国国务院《。民用:航空主管部》门和其他主》管机关?有权在外国民用航空!。。。器降落或者飞—出时查验本法第九】十条规定的文—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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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【。国民用?航空器及《。其所载人员、—行李、货物应当接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有关主管《机,关依法?实,施的入?境出境、海关、【检疫:等,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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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实施前《两款规定的》查验、检《查应当避免不必【要的延误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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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百八十一条】 外?国民用航空》器国籍登记》国发给或者核准【的民:用航空器适航证书、!。机组人员《合,格证书和执照中华】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!。其有效;但》是发给或者核—准此项证书》或者执照的》。要,求应当?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!用,航空组织制定的最】低标准
! 第一—百八十二条 — ,外,。国民:用航:空器在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搜寻援救区内】遇险其所有人—或者国籍登记国【参加搜寻《援救:工作应当经中华人民!共和国?国,务院:民用航?空主管?。部门批?准或者按《。照两:国政府协议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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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一百八十三条 】 外国民用航空【器在: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境内发生事故【其国籍登记》国和其他有关—国家可以指派观察】员,。参加事故调查事【。故,调查报告和调查结】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!国,务院民?用航空主管部门告】知,该外:国民用航空器—的国籍登记国和【。其,他有关国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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