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【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!。器的特别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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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一百七十三条 】 外国人《。经营的外《国,民用航空《器在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境内从事民用—航空活动适用本【章规定;本章没【。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!他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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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:一,百七十?四条 ? 外国?民用航?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!国政府与中》华人民共和国政府】签订:的协定、协议—的规定或者经—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国务院民用航空主】管部门?批,准,或者接?受方可飞《入、飞出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!和国境内飞行、【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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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不符合前款】规定擅自飞入—、飞出中华》人民:共和国?领空:的外国民《。用航空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】关机关有权采—取必: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!机场降落;》对虽然符合前款规】定但是有合理的根】据认:为需:要对其进行》检查的有关机关有】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!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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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百》七十五条 外【国民用航空》器飞入中华人民【共和国领空》其经:营人应?当提供有关证明书】证,。明其已经投》保地面?。第三人责任险—或者已经取得相应】的责任?担,保;其经营人—未提供?有关证明《书的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!用航空?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!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!领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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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一百七十》六条 外国民用航!空器的经《营人经?其本国政《府指定?。并取得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国》务院民用航空主【管部门颁发的经【营许可证方》可经:营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政府与该外】。国政府签订的协定、!协议规定的国际航班!运输;外国》民用航空器的经【营人经其本国—政府批?准,并获得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!管部门批准方可经】。营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境《内一地和境外—一地之间的不定【期航空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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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前款规定的外【国民用航空器经营】人应当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法律【、,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!。相应的安全保卫方案!报中华?人民共和国国—务院民?。用,航空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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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一百七十】七条 ?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!经营人?不得经营中华人【。民,共和国境内两点之】间的航空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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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一百七十》八条 《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!。按,照,。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国务院民用—航空主管部门批【。准的班?期时:刻或者飞行计划飞】行;变更班》期时刻或者飞行【计划的其经营人【。应当获得中》华人民?共和:国国务院民用航【空主管部门的批准】;因故变《更或者取消飞行【。的其经营人应—当及时?报,告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国务》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!
! 第一百七十九【条 外国民—用航空器《。应当在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国务院《民用航?空主管部《门指定的《设,关机场起飞》或者降落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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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:一,百八十?条 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国【务院民用航空主【管部门和其他—主管机关有》权在外?。国民用航空》器降落或者飞—出时查验本》法,第,。九十条?规定的文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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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外国民用航空器】及其所载人员、行】。李、货物应当接受中!华人民共和国有关】主管机?关依法实施的入【境出境、海关、检】疫等:检查
! 实《施前两款规》定,的查:验、检查《应当避免不必—要的延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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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一百八十一条 !外国民用航空器国】籍登记国《发给或者核》。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!证书、机组人员【合格证书和执照中华!人民: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!效;但是发》给,或者核准此项—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!应当等于或者—高于:国际民?用航:空组:织制定的《最低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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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百八十二!条 外国民用【。航,。。空器在?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!援救区内遇险其【所有人?或者国籍登记国参】加搜寻援救》工作:应当:经中华?人民共?和国国务院民用航】。空主: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!。两国政府协议进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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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第一百八十三条 】 外国民用航空器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境,内发生事《故,其,国籍登记国》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!指派观察员参—加事故调《查事故调查报告和调!查结果由中华人民共!和国国务院民—用航空主管》部门告?知该:外,国民用?。航空器的国籍—登记国和《其他有关国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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