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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章【 对外国《民用航?空器的特别规—定
! 第一百【七十三条 外国人!经营的外国民用航空!器在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境内?从事:。民用:航空活?动适:用本章规定;本章没!有,规定的适用本法【其他有关《规定
! 第《一百七十四条 【 外国民用航空【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!政府与中《华人民共和》国政:府签订的协》定、协议的规定【或,者经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国务院民用航【空,主管:。部,门批准或者接受【。方可飞入《、飞出中华人民共】和国领空和》在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境?内飞行、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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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对,不符合前款规—。定擅:自飞:入、飞?出中华人民共和国】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!器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!取必要措施令—其在指?定,的机场?降落;对《虽然符合《前,款规定但是有—合理的根据认为【。需要对?。。其进:行检查的有关机【关有权?令其在指定的—机场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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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一百七十!。五条 《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领空其经《营人应当提供—有关证明《书证明其《已经投保地面第三】人责:任险或?者已经取得相应【的责任担《保;:其经营?人未提供有关证【明书的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国务【。院民用航《空主管?。部门有权拒绝—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!国领空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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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】七十六条 》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!经营人经其本国【政府指定并取得中华!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】民用航空主管部【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!方可:经营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!签订的协定、协议】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!;外国民用航空【器的经营人经其【本国政府《批准并获得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国务院民用—航空主管部门批【准方可经营中华人】。民共和国境内一地】和境外一地之间的】不定期航空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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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前款规》。定的外国民用航【空器经营人应当依照!中华人?民共和?。国法律、行政—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!的安全保卫方案报中!华人民共和》国国务院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!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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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一?。百七十七条 【外,国民用航《空器的经营人—不得:经营:中华:人民共和国境内两】点之间?的航空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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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!百七十八《。条 外国民用航】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!民,共,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!主管部门《批准的班《期,时刻或者飞》行计划飞行;变【更班期?时刻或者飞行计【划的其经营人应【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!国国:务院民用航空—主管部门的批准;因!故变更或《者取消飞行的其【经营人应当及时【报告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国务院民用航空【主管:部门
! 第一百七【十九条 》外国民用航空器【应当在中《。华人:民共和国国务院【民用航空《主管部门指定的设关!机场起飞或者—降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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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百八》十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国务院民用航空】主管部门和其他主】管机:关有权在《外,国民用航空器降落】或者飞出时》查验: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的!文,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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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外国民用航【空器:及其所载人员、【行李:、货物应当接受中华!人,民,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!依法实施的入境【出境、海关、—检疫等检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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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实施前?两款规定的查验、】检查:应当避免不必要的】延误
】 《第一百八十一条 !。外国民用航空器国】籍登记国发给或者核!准的民用航空器适】航证书?、,机,组人:员合:格证书和执照中【华人民?共和国政府》承认其有效;但是】发给或者核》准此项证书或—者执照的要求—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!际,民用航空组织制定】的最低?标准:
【。 : 第一百八十二【条 外国民用航空!器在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搜寻援救区—内遇险其所有人或者!国,籍登记?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!应当经中《华,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!用航空?主管部门批准或者】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!行
】。 第一百八十三!条 外国民用【。航空器?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!内发生事故其—国,籍登记国和其—他,有关国?家可以指派观—。。察员参加事故调【查事故?调查报告和调查结】果由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国务?院民用航空主—管部门告知该—外国民用航》空器:的国籍登记》。国和其他有关—国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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