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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涉】外,关系:的法:律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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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一百八十四条 !。 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缔结或》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!本法有不同规定【的适用?国际条?。约的规定;但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!明保留?的条款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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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法律和中华人【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!加的国际条约没【有规定的可以—适用国?际惯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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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!八十五条 民【。用航空器所有权【的取:得、转让和消灭【适用民用航空器【国籍登记《国法律
! :。 第一百》八十六条 民【用,航空器?抵押权适用民用【航空器国籍登—记国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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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一?百八十七条》 民?用,航,空器优先权适用受】理案件?的法院所在》地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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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第一百八十八条【 民用航空运【输,合同当事人可—以,选择合同适用—的法律但是》法,律另:有规定的除外;合】同当事人没》有选择?的适用与合》。同有最密切联—系的国家的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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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一百:八,。十九条 民—用航空器对》地面第三人的损【害赔偿?适用侵权《行为地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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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民?用航空器《在公: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!的损害?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!法院:所在地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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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一,。。百九十条 》 依照本《章规:定适用外国法律【或,者国际惯例不得【违,背中华人民》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!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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