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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 !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! 《     】第,一百八十四条—  :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缔结或者》参加:的国际?条约同本法有不同】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!的规定;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】除,外 【    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法,律和中?华,人民共和国》缔,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!约没有规定的—可以适用国际惯例】  【 ,  第一百》八十五条《  民用航空器所】有,权的:取得、转让和消【灭适用?民用航空《器国籍登记》国法律 】  :   第一百八十】六条  《。民,用航空器抵押权【适用民用航》空,器国籍登记国法【律 《    — ,第一百八十七条  !民用航?空器优先权适用【受理案件的》法院所?在地法?律   !  第一百八—十八条  民—用航空?运输合同当事—人可以选《择合同适用的—法律但是法律另有】规定的除外;合同当!事人没有选择的适】用,与,合同有最《密切联系的国家【的法:律  】   ?第一百?八十九条  民用航!空,器对地面《第三人的《损害赔偿《适用侵权《行,为地法?律 《  《   民用》航空器在公》海上空对《水面第三人的—损害赔偿《。适用受理《案件的法院所在地】法,律  】 ,  第一百九十条 ! 依照本《章规:定适用外国法律【或者国际惯例—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!和国的社会》。公共利益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