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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章》 对地面第三人【损害的赔偿责—任 !    第一百五十!七条  因》飞行:中的民用《航空器?或者从飞《行中的民用航空器】上落下的人或者物】造成地面(包括水面!下同)上的人身伤】亡或者?财产损?害的受害人有—权获得赔偿》;但是所受损—害,并非造成损害的事】故的:直接后果或者—所,受,损害仅是《民用航空器依照国】家有关的空中—交,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!成的受?害人无权要求—赔偿 ? , 《    前款所【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!航空: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!动力时起至着陆【冲程终了时止—;就轻于空气的民】。用航空?器而:言飞行中是指自【其离开地面》时起至?其重新着地时止 】  —   第一百—五十八?条 : 本法第一百五【十七条规《定的:。赔偿责任《由民用航空器的经】营人承担《 —    前款—所称:经营人?是,指,损害发生《时使用民用航空器】的人民用《航空器的使用—权已经?直接或者《间接地授予》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!用航空器《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!仍,被视:为经营人 !    《 经营人的受雇人】、代理人在》受雇、代理过程中】使用民用航》空器无?。论是否?在其受雇、》代理范围内行—事,均视为经营人—使用民用《航空器? 《。。     —民用航空器登—记的:。所有:人应当被视为—经营人并承担经营】人的:责任:;除:非在判定其责任【的诉:讼中所?有人证明经》营,人是他人并在法【律程序许可》的范围?内采取适当措—施,使该人成为诉讼【当事人之一 【。 ,     第】一百五十九条  】未经:对民用?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!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!。航,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!成损害?的有航?行控制权的》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!当注意防止此种使】用,外,应当与该非法—使用人承担连—带责任?。 :。 : ,     第一百六!十条  损害是武】装冲突或者骚乱的】。直接后果依照本章】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!人不:承担责任 】    》 ,依照:本章规定《应当承担《责任的人对》民用:航空器?的使:用权业经国家—机关依?。法剥:夺的不承担责—任 【    第一百【六十:一条  《依照本章《规,定应当承《。担责任的人证明损】害是完全由于受【害人或者其受—雇,人、代?理,。。人的:。。过错造成《的免除其赔偿责任;!应当承担责任的人】证明损害是》部分由于受害人【或者其受雇人、【代,理人的?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!其赔偿责任但是损】害是由于受》害人的受雇人、【代,理人的过错造成时】受害人?。证,明其受雇人、代理】人的行为《超出其所《授,权的范围《的不免除或》者不减?轻应当承担》责任的人的赔偿责】任 ? : ,  : ,  一人《对另:一人的死亡或者伤害!提起诉讼请求赔【偿时损害是该—另一人或者其受雇人!、,代理人的《过错造成的适用【前款规?定  】   第《一,百六十?二条  两个以上的!民用航空《器在:飞行中相撞或者相扰!。造成本法第一百五十!七条:规定的应当赔偿的】损害或者两个—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共!同造成此种损害的各!有关民?用航空器均》。应当被认为已经造成!此种损?害各有关民用航空器!的经:营人均应当承—担责任 — ,   《  :第,一百六十三条—。  本法第一百五十!八条第?四款和第一百—。五十:。九条规?定的人享有依照本章!规定经营人》所能援用《的,抗辩:。权 ?     第!一百六十四》条  除本章—。有明确规定外经【营人、?所有人和《本,法第一百五》十九条?规定的应《当承担责任》的人以及他们的【受雇人、代》理,人对于飞行》中,。的民: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!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!下的人或者物造成】的,地面上的损》害不承担责任—但是故意造成此种损!。害的人除外》 《    》 第:一百六十五条— , 本:章不妨碍依照—本章规定应当—对损害承担责任【的,人向他?人追偿?的权利 》    【 第一百六十六【条  ?民用航空器的—经营人应当投保【地面:第三人责任险或者】取得相应的责任担】。保 :。     !第,一百六十《七,条  ?保,险人和?担保人除享有与经】营人:相同的抗辩权以及对!伪造证件进行—。抗,辩的权利外对依照】本章规定《提出的赔《偿请求只能进行下】列抗辩: 》 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损害发生在保】险或者?担保:。终止有效后;然而】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!中期满的该项保险或!者担保在飞行计【划中:所载下一次降—落前继续《有效但?是,不得超过二十—。四小时; 】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二)—损害发生在保险【或者担保所》指,定的地区范围—。外除非飞行超出【该,范围是由于不可【抗力:、援助他人所必需】或者驾驶、航行或者!领航上?的差错?造,成的 ?。   【  :。前款关于保》险,或者担保《。。继续有?效的:规定只在对受害【。人,有利时适《用 》  ?   ?。第一:百,六十八条  仅【在下列情形下受【害,人可以?直接对保险人或【者,担保人提起诉讼【但是不妨碍受害人】根据:有关保?。险,合同或者担保合同】的法律规定》提起:直接诉讼的权—利: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(?一)根据《。本法第?一百六十七条第(】。。一)项、第(—二)项规定保险【或者:担保继续有效—的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)经!营,人破产?的   !。  除本法第一【百六十七条第一款】。规定的抗辩权保【险人:或者担保人对受害】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!的,直接诉讼不》得以:保险或者担》保,的无效或者追溯力】终止为由进行抗辩】 —    第》一百六十九条  】依照本法第一百【六十六条规定提【供的保险《或者担?保应:当被专门指定—优先支付《本章规定的赔偿 !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七—十条 ? 保险人应当支付】给,经营人的款项—在本:章规:定的第三人的—赔偿请求未满足【前不受经营人的债】权人的扣《留和处理 — : :   ? 第一百七十—一条  《地面第三人损害赔】。偿的诉讼时效—期间为?二年自损害发生【之日:起计算;但是—。在任何情《况下时效期》间不得超过》自损害发生之日【起三年 《 ,  》   第一百七十】二条  本》章规:定不适用于》下列损?害: ?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)对!飞行:。中的民用航空器或】者,对该:航空器上《的人或者物》。造成的损害;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为受《害人:同经:营人或者同发生损】。害,时,对民:用航空器有使—用权的人订立的【合同所约束或者为】适用两?方之间的劳动—合同的法律有关职】工赔偿的规定所【约束的损害; 【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?。  (?三)核损害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