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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二章? 对地面《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!任 《    】 第一百五》十七条  因飞行】中的民用航空器【或者从飞《行中的民用航—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!物造成地面(包括】水面下同)上—的人身伤亡》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!人有权获得赔偿【;但是所受损害并】非造成损《害的事故的直接【。后果或者《所受损?害仅:是民用航空器依照】国,。家有关的空中—交通规则在空中通】过,造成的?受害人无权要求【赔偿 《 :   《 , 前款所《称飞行中是》指自民用航》空器为实《际起飞而使用动力】时起至着《陆,冲程终了《。时止:;就轻于《空气的民用航—空器而言《飞行中?。是,指自其离开》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!地时止 — ,     第一百!五,。十八:条  本法第一百】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!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!经营人承担》 ,     !前款所称《经营人是指》损,害发生?时使用民用》航,空器: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!用权已经直接或者】间接地授予他—人本人?保留对该民用航空】器的:航行控制权的—本人仍被视为经【营人 《 :    》。 ,经,营人的受雇》人、代理人》在受雇?、代:理过:程中使用《民用:航空器无论是—否在其受雇、代理范!围内行事《均视为经营》人使用?民,用航空器 【     民】用航空器《。登记的所有人应【当被视为经营人并】承担经营人的责任】;除非在判定—其,。责任的诉讼中所【。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!人并在法《律程序许可》的范围?内采取适当措—施使该人《成为诉讼《当事人之一 !     第【一百五十九条  未!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!行控制权的人同【。意而使?用民用航空器—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!害的有?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!明,本人已经适当注意】防止此种使》。用外应当与该非法】使用人承担连带责】任   ! , 第一百六十条【 , 损害?是武装冲突》或者骚乱《的直接后果》依照本章规定—应当:承担:。责任的人不承担【责任: :     依!。照本章规《定应当承《担责任的人对民用】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!国家机关依法—剥夺的不承担责任 ! 《  :   第一百六十】一条: , 依照本章规定应】当承担责任的人证】明损害是《完全由于受害人或】者其受雇人、—代理人的过错—造成的免《除其赔偿责》任;应当承担—责任:的人证明损害—是,部分由于受》害人或者《其,受雇人、代理人的】。过错造成的相—应减:轻,其赔偿责任但—是损:害是由于受害人【的,受雇人、代理—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!人证明其受雇人、】代理人?的,行为超?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!不免除或《者不减?轻应:当承担责任的—人的赔偿责任 】    【 一人?对另一?。人的死亡或者伤害】提起诉讼请求赔【偿时:损害是该另一人或】者其受雇人、代【理人:的过错?造成的适《用前款规定》。 ?   》  第一百六—。十二条 《 两个以上的—民,用航空?器在:飞行中相撞或—者相扰造成本法【。第一百?五十七?条规:定的:应当赔偿的损害或】者两:个以上的民用航空】器共同?造,成此种损害的—各有:关,民用航?空器均应当被认为已!经造成此种损害各有!关民用航空器的经营!人均应?当承担?责任 》  《   第一百六十】三,条  本法第一百五!十八条第《四款和第一百五【十九:条规定的人享有【依照本章规定经营人!所能援用的抗—辩权 ? ,    【 第:一百六十四条 【 除本?章有明确规定外经】营人、所有》人和本法第》一百五十《九,条规定的应当—承,担责任的人以及他们!的受雇人、代理【人对:于飞行中的》民用航空器或者【从飞行中《的民用航空器上【落,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!地面上的损害不承】。担责任?但是:故意:造成此种《损害的人除外 】 《    第》一百六十《五条  本章不妨】碍依照本章规—定应当对损害承【担责任的《人向他人追》偿的权利 】    》 第一百六十—。六条 ? 民用航空器的经】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!三人责任《险或者取得相应【的责任担保 — , : ,  :   第《一百:六十:七条  《保险人和《担保人?除享有与经营—人相同的抗辩权以】及对伪造证》件,进行抗辩《的权利外对依照【。本章规定提出的赔】偿请求只能进—行下列抗辩: 】  》 ,  :    (一)【损害发生在保—险,或者担保终止有效】后;然而保险—或者担保在飞行中】期,满的该项保险或者】担保在飞行计—划中所载下一—次降落前继》。续有:效但是不得超—过二:十,四小:时; — ,   ? ,     (二)损!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!。保所指定《的地区范围外—除非飞行超出—该范围是由于不【可,抗力、援助他人所】必需或者驾驶、航行!。。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!成的 《  》   ?前款关?于保险或者》担保继续有效—的规定?只在对受害》人有利时适用 ! :     第一百六!。十,。八条  仅在下【列情形下受害人【可以直接《对保:险人或者《担保人提起诉讼但】是,不妨碍受害人根据】有关保险合同—或,者担保?。合,同的法?律规定提起直接【诉讼的权利: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。 (:一):根据本法第一百【六十七条第(一【)项、第(二)项】。规定保险《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!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经营人破【。产的 《 《    除本—。法第一?百六十?七条第一款规—定的抗辩权保—险人:或者担保人对受害】人依照本章》规定提起的直接诉】讼,。不得以保险》或者担保的》。无效或者追溯力【终,止为由进《行抗辩 》。     第!一百六十九条 【。 依照本法第一百六!十六条规定提—供,的保险或者担保应当!被专门指定优先支】付本章规《定的赔偿 】     第一百!。七十条  保险人应!当支付给经》营人的款项》在本:章规定?的第三人《。的赔偿请求未满【足前不受经营人【的债权人《的扣留和处理—    ! 第一百七》十一条  地面第】三人损害赔》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!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!起计算;但是在任】何情况下时效期【间不:得超过自损》害发生之《日起三年 》    】。 第一百《七十二条  本【章规定不适》用于下列损害:【 ?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对飞行中的!民,。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!空器上的人或者物造!成的损害; 【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二)为受害人同【经营:人或者同《发,生,损害时?对民用航空器有使】用权的人订立—的合同所约束或者为!适用两方之间的劳】动合同的法律—。有关职工赔偿—的规定所约》束的损害;》。 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核损害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