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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章 对地面!第三:人,。损害的赔偿责—任 ! ,   第《一百五十七》条  因《飞行中的民用航【空器或者从飞行中】。的民用航空》器上落下的人或者】物,造成:地面:(包括水面》下,同)上的人身—伤亡或者《财产损?害的受害人》有权:获得赔偿;但是所】受损害并非造成【损害的事故》的直接后果或—者所受损害仅是民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!关的空中交通规【则在空中通》。过造:成,。。的受害人无权—要,求赔偿? 》     前款所称!飞行:中是指自《。民用航空《器为:实际起飞而》使,。用动力时起至着【陆,冲程终?了时止;就轻—于空气的《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!中是指自其》离开地面时起至【其重新着地时止【 , 》    第一百【五十八条  —本法第一《。百五:。十七:条规定的赔偿责【。任,由民用航空器—的经营人《承担 】 ,   前款》。所,称经:营人是指《损害发生《。时使用民《用航空器的人民用】航空:器的使用权》已,经直接?或者间接地授予【他,人本人保《留对:该民用航空器的航】。行控制权的本人【仍被视为经营人【 :     】经营人?的受雇人、代理【人在受?雇、代理过程中使用!民用航空器无论是】。否在其受雇、代理】范,围内行事均视—为经营人使》用民用航空》器   !  民用航空器登记!的所有人《应当被视为》经营:人并承担经营—人的责任;》除非:在判定其责任的【诉,讼中所有《。人证明经营人是【他人并在法》律程序许可》的范围内采》取适当措施使该人】成为诉讼当事人【之一 《。 ?  : ,  第一百五十【九条  未》。经对民用航》空器:有航行控《。制,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!用航空器对地—面第三人造成损【害的有航行控制权】的,。人除证明本人已【经适当注意》防止此?种使:用外应当《与该非法使》用人承担连带—责任  !   第一百—六十条  损—害是武装《冲突:或者骚乱《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!规定应?当承:担责任的《人不:承担责任 —     】依照本章规定—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!民用:航,空器:的使用权业经国家】机关依法剥夺的【。不承担责任》 《     第一百!六十一条  依【照本章?规定应当承》担,责任:。的人证明损害是完】全由于受害人或者】其受雇人、代理【人的过错《造成的免除其赔偿】责任;应当承担责】任的人?。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!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!、,代理人的过错造【成的相应减轻—其,赔偿责任《但,是损害?是由于受《害人的受雇人、【代理人?的过: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!其受雇人、》代理人的行为超【出其所授权的—范围的?不,免除或者不减—轻应当承担责任【的人的赔偿责任 】     !一人对另一人的死】亡,或,者伤害提起诉—讼请求?赔偿时损害是该另一!人或者?其受雇人、代理【人,的过错造成的适用】。前款规?定   !  第一百六—十二:条  两个以上的】民用航?空器在飞行》中相撞或者》。。相扰造?成本法第一百五十】七条规定的应当赔】偿的损害或者两个】以上:的民用航空器共同造!成此种损害的各有】关民用航《空器均应当被认【为已经造成此—种损害?。各有关民用航空器的!经营:人均应当承担—责任 》  《。  :。 第一百六十三【条  本法第—一百五十八》条第:四款和第一百—五十九条规定—的,人享有?依照本章规》定经营人所能援用】的,抗,辩权 】    第一百六十!四条  《除本:章有明?确规定外经营人、】所,有人和本法第一百五!十九条规《定的:应当承?担,责任的人以及—他们:的受雇人、代理人对!于飞行?中的民用航空—器或者?从飞行中的民用航】空器上落《下的人?。或者:物造成的地面上【的损害?不承担责任但—是故:意造成此种损—害的人除外 】   》  第一百六十五条!  本章不妨碍依】照本章规定》应当:对损:。害承担责任的人向】他人追?偿的:权利 —     第一百!六十:六条  民》用航空器的》经营:人应当?投保地面第》三人责?任险或者取得—相应的责任担保【  【  : 第一百六十七条 ! 保险人和担保【人除享有与经营人】相同的抗辩权以及】对伪造证件进—行抗辩的权利外【对依照本章规定提出!的赔偿请求只—能进行下列抗—辩: 《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一)损害》发生在保险或—者担保终《。止有效后;然而保险!或者担保在》飞行:。中期:满的该项《。保险或者《担保在飞行计划【中所载下《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!。但是不得超过二十】四小时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损害【发生在保险或者担】保所指定的地区【范围外?除非飞行《超出该?。范围是?由于不可抗》。力、援助《他,人所必需或者—驾驶:、航行或者领航【上的差错造成的【。 ?     【前款:关于保险《或,者担保继续有效【的规:定只在对受害人【有利时?适用  !   ?。第一百六十八—条  仅在下列【情形下受害》人,可,以直接对保》险人或者担保—人提起诉讼但是不】。妨碍受害人》根据有关保险—合同或者《担保合同的法律规】定提起直接》诉,讼的权利: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根据本法】第一百六十》七条第(一)项【、,第(二)项规定保险!或者担保继》续有:效的; 【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二)经》营人破产的》。 《     除【本法第?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!规定:的抗辩权保险人或者!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!本章规定《提起的直接诉讼【。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!。的无效或者追溯【力,终止为由进行抗辩】 —    第》一百六十九条—  :依照本法第一百六】十六条规《定提供?的保险或者》担保应当被专门指】定优先支付本—章规:定的赔?偿 《     第】一百七十条  保险!人应当支付》给经营?人的款项在》本章规定《的,第三人的赔偿—请求未满《足前不受经营—人的债权人的扣留】。和处理 !   ? 第一百七十一条】  地面第三—人损: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!间为二年自损害【发,生之日起计算;但】是在任何情况—。下时效期《间不:得超过自损害发【生之日起三年—。 , 》  :。  第一百》七十二条 》 本章规定不—适用于下列损害【: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一:)对飞行中的民用航!空,器,或者对该航空器上的!人或者物造成的【损害:;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为受害人同!经营人或者同—发生损害时对—民用航空《器有:使用权的人》订,立的合同所约束或者!。。为适用两方之间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】有,关职工赔《偿的规定所约束的损!害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《核损害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