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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十二章 —对地:面第:三人:损害的赔《偿责任 》 ? :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五十七条  因!飞行中的《民用航空器或者从】飞行:中的民用航空器【上落下?的人或者物造—成地面(《包括水面下同)上的!人身伤亡或者财【产损害的受害—人有权获得赔—偿,;但是所《受损害并《非造成损《害的事故的直—。接后果或者》所受:。损害:仅是民用航空器【依照国家有关的【空中交通规》则在:空中通过造成—的受害人无权要求】赔偿  !   ?前款所称飞行—中是指自民》用航空器为实际起】飞而使用《动力时起至》着陆冲?程终了时止;就轻】于空气?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!行中是指自其—离开:地面时起至其—重新:着地时止 — 《    第》一百五十八》条  本法第一【百五十七条规定【的赔偿责任由民用】航空器的经营人【承担 《    【。 前款所称》经营人是指损害【发生时使用民用【。航空器的人民用【航空器的使》用权已经直接—或者间接地授予【他人本人保》留对该民用》。航,空器的航行控制权】的本人仍被视为【经营人 ! ,   经营人—的受雇?。人、代理人在受雇】、代理过程中使用民!用航空?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!。、代理?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!营人使用民用—航空器 !。。    民》用,航空器登记的所【有人应当被视为经】营人并承担经营人】的责任;除非在【判定其责任的—诉讼中所有人证【明经营人是他—人并在?。法律程序《许,可的范围内采—取适当措施使—该人成?为诉讼当事人之【一  】   第一百五十】九条  未》经,对民用?航空器有《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!。而,使用民用航空器对】地面第三人造—成损害的有航行【控制权的人除证【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!防止此种使用外【应当与该非法使【用人承担《连带责任 !     第一百】六十条 《。 损害是武装冲突】或,者骚乱的直》接后果依照本章规】定应当承担责任【的人不承担责任【   】  依照《本章:规定:应当承担《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!器的:使用权业经国家机】。关依法剥夺》的不承担责任 ! :     第一【百六十一条  依】照本章规定应当【承担责任的人证【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!。。害人或者其受雇人】、代理人《的过:错造成的免除其【赔偿责任;应—当承担责任的—人证明损害是部【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!受雇人、代理—。人的过错造成—。的相应?减轻其赔偿责—任但是损害是—。由于受害人》的受雇人、代理人】的过错造成》时,受害人证明其受【雇人、代《。理人的行为超—出其:所授权的范》围的不免除或者【。不减轻应当》承担:。责,任的人的赔》偿责任 】     一人对】另一人?的死亡或者伤—害提起诉讼请—求赔偿时损》害是该另一》人或者其受雇—。人、代理人》的过错造成的适用】前款规定《 《    》 第一百六十—二,条  两个以上的】民,用航空器在飞行中】相撞或?者相扰造成本法第】一百:五十七条《规定的?应当赔偿的损—害或者两个》以,上的民用航空器共同!造成此种损害的【各有关?民用航?空器均应当被认为已!经造成此《种损害各《有关民用航》空器的经营人均【应当承?担责任 《    】 第一?。百六十三条》  本法第一—百五十八条第四款】和第:一百:五十九条规定的【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!经,营人所能援用的抗辩!权 【 ,  : 第一百六十四条】  除本章有明【确规定外经》营人、所《有人和本法第一百五!。十,九条规?定的应当承担—责任的人以及他们】的受雇人、代理【人,对于飞行中的民用航!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!。。民用航空器上落下】的人或者物造成【的地面?上的损?害不承担责》任但是?故意:造成此种损》害的人除外》 , ?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六:十五条  本章【不妨碍依照本章规】定应当对损》害承:担责任的人向—他人追偿的权—利 【    第一百六十!六条:  民用《航空器的《经营人应当投保【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!者取得相《应的责任担保—    ! 第一百六十—七条 ? 保:险人和担保人—除享有与经营人相同!的抗:辩,权以及?对伪造证件进行【抗辩的权利外对【依照本章《规定提出《。的赔偿请求只能进行!下列抗辩: 【   —  : ,   (一)损害】。发,生在保险或者担保终!止有:效后:;然而?保,险或者担保在—飞行中?期满的该项保险或者!担保在飞行》计划中所载》下一次降落前继续】有效但是不得—超过二十四》小时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,二):损害发生在》保险或者担保—所指:定的地区《范围外除非飞行超】出,该范:围是由于不可抗力】、援助?他人所必需或—者驾驶、航行或【者领航上《的差错造成的 【  —   前款》关于保险或者担【保继续有效的规【。定只在对受害人有利!时适用?   】  第一百六—十八条  仅在【下列情?形下:受,害人可以直》接对保险人或者【担保人提《起,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!人根据有关》保,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!的法:律规定提《起直接诉讼的权利:! 《  ? ,。  :  :  (一)根据【本法:第,一百六十七条第(】一):项,、第(二)项规定】。保险或者担保继【续,有效的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经营人破产的 】    】 除:本法第一百六—十七条第一》款规定的抗》辩权保险《人或:者担保人对受—害人:依照本?章规定提起的直接】诉讼不?得,以保险或者担保的】无效或?者追溯力终止—为由进行抗辩 】 ?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六?。十,。九条 ? 依:照本法第一百—六十六条规定—。提,供的保险《或者担?保应当被《专门指?定优先支付》本,章,规定的赔偿 【  》   第一》百七十条  保【。。险人应当支付给经营!人的款项在本章【。规定的第三人的赔偿!请求未满足前不受经!营人的债权人的扣留!和处理 【 ,  :   第《一百七十一条  】地面第三人》损害赔偿的诉讼时】效期间为二年—自,损害发?生之:日起计算;但是在】任何情况下时效期】间,不得超过自》损害发生之日起三】年   !  第?一百七十二条  本!章规定不适用—于下列损害: 【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一)对飞行中的】民用航空器或者对】该航:。空器:上的人?或者物?造成:的损害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?。 , (二)为受害人同!经营人或者同—发生损害时对民用】航空器有使用—权的人订《立的合同所约束或者!为适用?两方:之间的劳动合同【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!的规定所约束的损害!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核—。损害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