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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。第五章 【 , 第一【节 一?般规定 —  —   第《三十九条  本法】所称航空人员是指】下列从?事民:用航空活动的空勤】人,。员,和地:面人员: 【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:一)空勤人》员包括驾驶》员、飞?行机械人员、乘务】员,; :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(二)》地面人员《包括民用航空器维】。修人员、空中交【通管制员、飞行签】派员、航空电—台通:。信员 】    第四十【条  航《空,人,员,应当接受专门训【练经考核合格取得】国务院民用航—空主管部门颁—发的执?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!明的工?。作 ?。    【 ,空勤人员和空—中交通管《制员在取《得执照前还》应当接?受国务院民用—航空主管部》门认: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!检查并?取得国务院民用【航空主?管部:门颁发的体》。格检查合格证—书 ?     第!四十一条  空【。勤人员在《执行飞行《任务时应当》。随身携带执》照和体格检查—合格证书《并接受?国务:院民用?航空主管《。部门的查验 !     —第四十二条  航空!人员应当接受国务】院民用航空主—管部:门定期?或者不定期的检【查和考核;经—检查、考核合格的】方可:继续担?任,其执:照载明?的工作 】     空勤人员!还应当参加定—期的紧急程序—训练 ? :    — 空勤人员间断【飞,行的时间超过国务】院民用航《。空主管部门规定【时限:的,。应当经过检》查和考核;乘务员以!外的空勤人员—还应当经《过带飞经检》查、考核、》带,。。飞合格的方》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!明的工作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