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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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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一节 一般—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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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九:。。条 本法所称航空!人员是?指下列?从事民用航空活【动的空?勤人员和地面—人员::
—。
, ? , 《(一:)空勤人员》包括驾驶员、—飞行:机械人员、乘务员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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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【)地面人员包括【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!、空中?交通:管制员?、飞行签派》。员、航空《电台通信《。员
《。
》 第四十条 】航,空人员?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!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!民用航空主》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!可担任?。其执照载《明,的工: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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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!管制员在取得执照】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!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!可,的体格检查单—位的检查并》取得国务院民用航】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!格检查合《格证书
】。
第四十一!条 空勤人—员在执行飞行任务】。。时,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!体格检查合格证【书,并接受国务》院民用航《。空主管部《门的查验
【
? 第四—十二条 》航空:。人,员,应当接?受国务院民》用航空主管》。部门定期《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!考核;经检查、考核!合格的?方可继?续担任?其执照载明》。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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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空勤人员还应—当参:加定期?的,。紧急:程序训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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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空勤人员《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!国务院民《用航空?主管部?门规定时限的应当】经过:检查和考核;—乘务员?以外的空勤人员【还应当经过带飞经】检查、考核、—带,飞合: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!执照载明的》工作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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