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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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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《 一般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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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三?十九条 本法【所称航空人员—是指下列从》事,民用航?空活动的空勤人【员和地面人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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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: (一)空》勤人员?。包括驾驶员、—飞行机械人员、乘务!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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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?。 (二)地】。面人员包括民—用航:空器维修《人员、?空中交通管制—员、飞行签》派员、航空电—台通:信,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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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条 航【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!。训练经考核合格【取得:国务院民用航—。空主管?部门颁发《的执照方可担任【其执:照载明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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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?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!管,制员在取得》执照前?还应当接受国务院】民用航空主》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!查单位的检查并取】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!管部门颁《发的体?格检查合格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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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四十《一条 空勤人【员在执行《飞行任务时应当随】。身携带?执照和?体格:检查合?格证:书并接受国务院【民用航空《主管部?门的查?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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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?二条: :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!。务院: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!期或者不《定,期的检查和考核;】经检查?、,考核合格的方可【继续担任《其执照载明的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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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勤】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!的紧急程序训练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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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勤】。人员间断飞行—的时间超过国务院】民用:航空主管部》门规定时《限的:应当经过检》查和考?核;乘务员以外【的空勤人《员还应当经过带【飞经检查《、考核、带》飞合格的方可继续】担任其执照》载明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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