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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五章【。 ! 第一节《 一般规《定 】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九条  本—法所称航空人员【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!空活:动,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!员: 】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一)—空勤人员包》括驾驶员、飞行【机械:人员、乘务员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地:面人员包括》民用航空《器维修人《员、空中交通管制员!、飞行签派员—、航空?。电台通信员》 ,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条  】航空人员应当—。接,受专门训练经考核】合格:取,得,国务院民用航—空主管部门颁—发的:执照:方可担?任其执照载明的【工作 》。     【。空勤:人员和空中交—通管:制员在取得执照前】还应:当接受国务院民【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!。的体格?检查单位的检查并】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!主管部门《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!证书 —     第四十!一条:。  空勤人员在【。执行飞行《任务时应当随身【携带执照和》。体格检查合格—证,书,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!空主:。管部门的查验— ?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二》。条  ?航空人员《应当接受国》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!门定期或《者不:定期:的检查和考核;【经检查、考核合格】的方可?继,续担:任其执照载明的【工作 》 : ,    空勤人【员还应当参加定期】的紧急程序训练 ! : :    空勤人【员间断飞行》的时间超过国—务院民用航空—。主管部门规定时限】的应当经过检—查和考核;乘务员以!外的空勤人员还【应当经过《带飞经?检查、考核、带飞】合格的方可继续担】任其执?照载明的《工作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