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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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【节 一般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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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。三,十九条? 本法所称—航空人员是指下列】。从事:民用航空活》动的空?勤人员和地面人员】:,
【 — (一?)空勤人员包—括,驾,驶员、飞行机械人员!、乘务?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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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: ?(二)地面人员包括!民,用航空器维》修人员、空中交通】管制员、飞行签派】员、航空电台—通信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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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条 航空人员应!。当接受专门训练【经考核合格取得国】务院民用航空主【管部门颁发》的执照方可》担任其执照》载明: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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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】勤,人员和空中交通【管制员在取得执【照,。前还应当接受—国务:院民用航空主管【。部,门认可的体》格检查单位的检查】并取得国务院民用】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!体格检查合格证【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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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十?一条 空勤人【员在执行飞行任【务时:。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!体格检查合格证【书并接?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!管部门?的查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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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】。二条: 航空人》员应当接《受国:务院:民用航?空主管?部门定期或者不定】期的:检查和考《核;经检查、考核】。合格的方可继续【担任其执《照,载明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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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勤人!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!紧急程序训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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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空勤人员间断飞!行的时间超》。过国务院民用航【。空主管部门规定【时,限的应?当经过检查和考【核;乘?务员:以,外的空?勤人:员还应?当经过带飞经—检查、考《核、:带,飞合格的方》可继续担《任其执?照载明?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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