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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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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节 一般规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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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九条 】本法所称航空人员】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!。空活动?的,空勤:人员和地面人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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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(一)空《勤,。人员包括驾驶员【、飞行机械人—员、:乘务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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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!地,面人员包括民用航】空器:维修:人员、空中》交通:管制员、飞行签派】员,、,航空电台《通信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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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《十条 航空人员】应当接受《专,。门,训练经考核》合格取得国务院【民用航空《。主管:。部门: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!其执照载明的工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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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空勤人员和》。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!得执照前还应当【接受国务《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!认可的体格》检查单位的检查【并取得国务》院,民用航?。空主管部门颁发的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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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:十一条? 空勤《人,员在执?行飞:行任:务时应当随身—携带执照和体格检】。查,合格:证书:。并接受国务院—民用航空主》管部门的查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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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四十二》条 航空人员应当!接受国务院民用航】空主管部门定期或】者不定?期的检查和》。考核:;经检查、考—核合格的方可—继续:担,任其执照载明的【。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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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?空勤人员还应当【参加定期的紧—急程序训练》
【 , 空勤人》员间断飞行》的时:间超过国务院民用】航空:主管部门《规定时?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!考核;乘务》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!应当经过带》飞经检查、考核【、带飞?合格的方《。可继续担任其—执照载?。明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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