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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》 民用航《空器适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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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三十四条 设】计民用航空》器及其发动机、螺旋!桨和民用航空器【上设备应《当向国务《院民用航空主管【部门:申请领取型》号合格证《书经审查合格的【发给型号合格—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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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五?条 生产》、维修民《用航空?器及其发动机—、螺旋?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!备应当向国务院【民用:航空主管部门—申请领取生产—许可证书、维—。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!格的发给相应的证】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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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十六》。条 外国制造人生!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!航空器及其发动【机、螺旋《桨和民用航空器【上设备首次进口中】国的该?外国制造《。人应当向国》务院:民,用航空?主管部门申请领【。。取型号?认可证书经审—。查,合格的?发给型?号,认可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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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已取得外】国颁发?的型:号合:格证书的民》用,航空器及《其发动机《、螺旋?桨和民用航》空器上设备》首次在中国境—内,生产的该型号—合,格证书?的持有人应当向【国务院民用航—空,主管部?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!证书经审查》合,格的:发,给型号认可证书【
】。 第?三十七条 具【有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国籍的民用】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!院,民用航空主管部门】颁发的适航》。证书:方可飞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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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】民用航空器及—其发动机、螺旋桨和!民,用航空器上》设备制造《人应:。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!主管部门申请领取】出口适航证》书经审查合格的【发给出口适航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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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租,。。用的外国民用航空】器应:当经国务《。院民用航空主—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!记国发给的适航【证书审查认可或【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!飞行
】 民》用航:空器适航管》理,规定由国务院制【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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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八条 民用航!空器的所有人—或者承租人应当【按照适航证》书规定的使用范围】。使用民用航》空,器做好民用航空器】的维修保养工作保】证民用航《空器处于适航状【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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