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:章 民用航》空,器适航管《理,
】 第三十【四条 设》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!动机、螺旋桨和民】用航空器上设—备应当向国务院民】用航空主管部—门,申请领取型号合【格证书经审查—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!证书
】 第三十五】。条 生产、—。维修民用航空—器及其发《动机:、螺旋桨和民用航】。空器上设备应当【向国务院民用航【空主管部《。门,。申请领取生产许【。可证书?。。、维修许可证书经审!。查合格的《发给相应的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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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?三十六条 外国制!造人生产的任—何型:号的:民用航?空器及其发》动机、?螺旋桨和民用—航空器上设备首【次进: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!人应当向国务院【民用:航空:主管部门申请领取】。型号认可证书经审】查合格的发》给型号认可证书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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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取【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!。格证书的《民用航空器》及其发动机、螺旋】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!备首次在中国境【内生产的该型—号合格证书的持【有人应当向国务【院,民用航?空主管部门申请领】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!查合格?的发给型《号认可证《。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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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?七条 具有中华人!民共和国国籍的民】用航空?器应:当持有国务院民用】航空主管部门—颁发:的适航证《书,方可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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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出口民《用航空器及其—发动机、螺旋桨和民!用航空器上》设备制造人应当向】国务院民用航—空主管部门》申请领取出口—适航证书经》。。审查合格《的发给出口适航【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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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租《用的外国民》用航空?器应当经国》务院民?用航空主管部门【对其原?。国籍:。登记:。国发:给的适航证》书,审查认可或》。者另发适航》证书方可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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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【航空器适航管—理规定由国务院【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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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:八条 ? 民用航空器的所】有人或者《承租人应当按—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!用范围?使用民用《航空器做好民用【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!作保证民用航空【器,处于:适航状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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