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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四章 民《用,。航,空,器适: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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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四条: 设计民用—航空:器及其?发动:机、:螺旋:桨和民用航》空,器上设备应当向国】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!门申请?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!审查合格的发给【型号合格证书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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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?五条 生产、维修!民用航空《器及其发动》。机、:螺旋桨和民用航【空器上?设备应?当向:国务院?民用:航空主?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!许可证?书、维修许可证书经!。审查合格的发给【相应的证书》
【 第三十六条 !。 外国制造人生产的!任何型号的民—用航:空器及其发动—机、螺旋桨和—民用航?。空器上设《备首次进《口中国?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!向,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!。部门申请领取—型号认?可证:书经审查《合格的发《。给型号认可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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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已:取得外国颁发的【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!航空器及其发—动机、?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!上设备首次在中国境!内,生产的该《。型号: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!当向国务院民用航】空主管?部门申?请领取型号认—可证书经《审查合?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!书
【 第三十七条! 具?有中:。华人:民共和?国国籍的民用—航空器应当》。持有: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!部,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!可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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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民!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!、螺旋桨和民—用航空器上设—备制造人应当—向国务院民》用航空主《管部:门申请领《。取出口适航证—书,经审查合格的发给】。出口适航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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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!器应当经国务—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!对其:原国籍登记国发给】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!或者另发适》航证书方可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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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民用《。航,空,。。。器适航?管理规?定由国务院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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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十八条 — 民用?航空器?的所有人或者承【租人应当按照适航】证,书规定?的,使用范围使》用民用航空器—做好民用航空—器的:维修:保养:工作:保证民用航空—器处于适航状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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