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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!适航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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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四条— 设计民用—航空器及其发—动机、螺旋》桨,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!应当向国务院民【用航空主管》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!格证:书经审查合》格的发给型号—合格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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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第:三十五条 生产】。、维修民用航空器】及其发?动,机、螺?旋桨和?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!当向:国务院民《用航空主管》部门申?请领取生产许—可证书、维修许可】证书经审查合—格,的发给相应的证书】
【 第《三十六条 》。 ,外国制造《人生产?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!空器及?。其发动?机、:螺旋:桨和民用《航空器?上设备首次进口【中国的该外国—制造人?应当向国务院民【用航空主管部门申】请领:取型号认《可证:书,经审:查合格的发给—型号:。认可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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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已取得外【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!书的民用航空—器及其?发动机?、螺旋桨和》民用航空器上设备】首,次在中国境内—生产的该型号—合格证书的》持有人应《当向国务院民用【航空主?。管部门申请领—。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!查,合格的发给》。型号认可《证书
! ?第三十七条》 具?有中:华人民共《和国国籍的民用航】空器应当持》有,国务:院民用?航空主管部门颁发】的适:航证书?方可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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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出口民用航空器【及其发动机、螺旋桨!和民用航空》器上设备制造人【。应当:向国务院民用航空】主管部门申请—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!。审查合格的》发给出口适》航证:书
】 , 租用的》外国:。民用航?空器应当经国务【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!对其原?国籍登记《国发给?的,适航证书审》查认:。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!。方可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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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航】空器适?航管理规定由—国务院制定》
【 第三十八条】。 民用航空器【的所有人或者—承租:人应当?按照: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!范围使用民用航空】器做好民《用航:空器的?。维修保?养工:作,保,证民用航《空器处于《适,航状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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