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民用航空】器适航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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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:第三十四条》 设计《民用航空器及其发】动机、螺旋桨—和民用航空器—上设备应当向—国务院民用航空【主管部门申请—领取型号合》格证书?经审查合格的发【给型号合格证—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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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《五条: 生产、》维修民用《。航空器及《其发动机《、螺旋桨和民用航空!。器上设?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!航空主管部门—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!书、维修许可证【书经审?查,合格的发《给相应的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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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六条 — 外:国制造人生产的任】何型号的民用航【空器及其发动—机、螺旋桨和民【用航空器《上设备首《次进口中国的—该,外,。国制造人应当—向国务院民用航空】主管部门《申,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!经,审,查合格的发给型号】。认可证书《
【 : 已取得外国—。颁发的型号合格证】书的民用航空器及】其,发,动机:、螺旋桨和民用【。航空器上设备—。首,次在中国《境内生产的该型【号合格证书的持有】人应: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!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!号认可?证书经审查合格的】发给:型号认可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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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, 第三?十七条 具有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国—籍,的民用航《空器应当持》。有国务院民用—航空主管部门颁发】的适航证书》方可: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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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!口民用航《。。空器及其发动机【、螺:旋桨和民用航空【器上:设备制?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!用航空主管部门申】。请,领取出口适航证书】。经审查合格的发【给出口适航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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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租用的外》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!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】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!记国发给的适航【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!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!
— 民用航空】器适航管理规—定,由国务?院制定?
— 第三十八】条 民用航空器的!所有人或者承租【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!。规定的?。使用范围《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!。民用航空器的维修】保养工作《保证民用航》空器处于适航状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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