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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节 民用《航空器优《先,权 ! ,   第十八条 】 民用航空》器,优先权是指债权【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!规,。定向民用《航空器?所,有人:、承租人《提出赔偿《请求对?产生该?赔偿请求的民用航】空,器具有?优先受偿《的权利? , ,   — , 第十九条》  下列各项债权】具有民用航空—器优先?权: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《援救该民用航空【器的报酬; 【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保管】维护该民用航—空器:的必需费用 !。     前款规!定的各项债》权,后发:生的:先受:偿, —  :  第二十条 【 本法?。第十九条规定的【民用航空器优—。先权其债权人—应当自援救或者保】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!起三:个,月内就其债》权向国务院民—用航空主管部门【登记 《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《一条  为了债【权人:的共同利益》在执行人民》法院: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!产生的?费用应当《从民用航《空器拍卖所》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!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二!条 : 民用航空器—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!器,抵押权受偿 !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《。。三,条,  本法第十九条规!定的债权转移—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!权随之转移 】  《  : 第二十四条  】民用航空器优先【权应当通过》人民法院扣押产【生优先权的》民用航空器行使 !。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《五条  《民用航空器优—先权:自援:救或者保《管维护工作终—了之日起《满三个月时终止;但!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!经依照本《法第二十条规—定登记并具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除外: 】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—债,权人、债《务人已经就》此项债权的》金额达成协议; ! 《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:)有关此项债权的诉!讼已:经开始 【     民【用航空器优先权不】因民用?航空器所有》权,的转让而消灭;【但是民用航空器【经依法强制拍卖【的除外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