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节 民用航》空器优先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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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八条 民—用航空器优先权【是指债权人依照【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!民用航空器所有人、!承,租人提出赔偿—请求对?产生该赔偿请求的】民用航?空器具有优先受【偿的权利《
》
第—十九条? 下列各》项债权具有民—用航空器优先权【:
】 ? (一—)援救该民用航空器!的报酬;
】
【 : (二)保管维护该!民用:航空器的必需费用
!
【 前款规定的【各项债权后发生的】先受偿
】
第二十】条 本法第十【九条规定的民用航】空器优先《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!救或者保《管,维护工作终》了之日起三》个月内就《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!航,空主管?部门登记
!
》第二十一《条 为了债权人的!共同利益在》。执行人民法院判决】以及拍卖过程中【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!用航空?器拍卖所得价—款中先行拨付
】。
【 第二十二条 民!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!民用航空器抵—押权受偿
—。
》 第二十三条 ! 本法第十九—条规定的债权转移】的其民用航空器优】先权随之转移
】
— :第二十四条》 民?用航空器优先权应】当,。通过人民法院扣【押产生?优先权?的民用航《空器行使
【
第二!十,五条 民用航【。。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!者保管?维,护工作终了》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!止;但是债权—人,就其债权已》经依照本法第二十】条规定登记并具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除】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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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一)【债权人、债》务,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!金额达成协议;【
?
《 , : (二—),有关此项债权—的诉讼已《经开始
》
,
— 民用航《空器优?先权不因《民用航空器所有权】的转让而消灭—;但是民《用航空器经依—法强:制拍卖的除外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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