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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节 民用航空】器,优,先权 】     第【十八条  》民用航空器优先【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!法第十九《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!。所有人、《承,租人:提出赔?偿请求对《产生该赔偿请—求的民用《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!的权利 》 ,     第十!九条  《下列各项《。债权具有民》用航:空器优先权: 【 ? :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一)援救该民—用航:空,器的报酬; 】 ?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)!保管:维护该民用》航空器的必》需费用 !    《。前款规定《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!先受偿 !    《第二十条  本法第!十,九条规定的民用【航,空器优?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!援救或者保管维【护工作终了之—日起三个月内就【其债:权向国?。务院民用航空—主管:部门登记 】    》。 第二十《。一,条  为了》债权:人,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!民法院?判决以及拍卖—过程中?产生的费用》。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!。卖所得?价款中先行拨付【   】  :。第二十二条 — 民:用航空?器优先?权先于?民用:航空器抵押权—。受偿 — ,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三条 ?。 本法第十九条规】。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!用航空器优先权随】之转移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四条  民用【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!过人民法院扣押【产生优先权的民用】航空器行使 — 》  :  第二十》五条  民用航空】器,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!管维:护工作终了之日【起满三个月时终止;!但是债权人就其债】权已经依照本法第】二十条规定登记【并,具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除外: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?一):债权人、债务人【。已经就此《项债:权的金额达成协议;! ,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有关此项债权!的诉讼已经》。开始  !   民《用航空器优先—权不因民用航空【器,所有权的转让而【消灭;但是民用【航空器经依法强制】拍卖的除外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