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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节 民?用航空器所有权【和抵押?权 —    — 第十四条  民用!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!、,转,让和消灭《应当向国《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!门登:记;未经登记的不得!对抗第三《人  】   ?民用航空器所有权】的转让应《当,。签订书面《合同  !   第十五—条  国家所有的】民,用航空器由》国家授予法》人经营管《理或者使用的本法有!关民:用航空器所有—人的规定适用—于该法人 】  ?   第十六条 】 设定民用航空【器抵:押权由抵押权人和】抵押人共同向国【务院民用航空—主管:。。部门办理抵押权登】记;:未经登记的》不得对抗《第三人 》。。     第!十七条  民—用,航空器抵押》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!人同意抵押人不【得将被抵押民—用航空器转让他人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