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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二节 民!用航空器所有权和】抵押:权 !    第》。十四条?  民用《航空器所有权的取】得、转让《和消灭应当》向国务院民用航空】主管:部门登记;未—经登记的《不得对抗第三人 ! :  ?   民用航空器】所有权的转让应当】签订书面合同 ! :     》第十五条  —国家:。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!国家:授予法?人经营管理或者使】用的本法有关民用航!空器所有《人的规?定适用?。于该法人 —。    【 第十六《条 : 设定民用航—。空器抵押《权由抵押权》人和抵押人共—同向国务院民用航】空主管?部门办理抵押权【登记;未经登记的不!得对抗第三》人 【    第十七条】 , 民用航《空,器抵押权设定后【未经抵?押权人同意》抵押人不得将—被抵押民用》航,空,。。器转让他《人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