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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二节 民用航空器!所有权和抵押—权 —   》  第十四条  】民用航?空器:所有权的取得—、转让和消灭应【当向国?务院民用航》空主管部门登记【。;未:经,登记的不得对抗【第,三人 —    》。。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!的转:。让应当签订书面合】同  】。 , , 第十五条  【。国家所?有的民用航空器由】国,家授予法人经—营管理或者使用的】本法有关《民用航空《器,所有人?的,规定适?用于该法《人 : ?     第十六!。条 : ,设,定民用航空器—抵押权由抵押权人】和抵押人《共,同向:。国务院?民用航空主》管部门办理抵押【权登记;未经登记的!不得:对,抗第三人《    ! 第十?七,条  民用航空器】抵押权设定后未经】抵押权人同意—抵押人?不得:将被抵押民用航【空器转让《他人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