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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节: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!和抵押权《 】。    第》十,四条 ? 民用航《空,器,所,有权的取得、转让】和消灭应当》向国务院民》用航空?。。主管:部门登?记,;未: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!三,人  】   民用航—空器所有《权的转让《应当签订书面—合同 《    【 第十五条  国家!所有的民《用航:空器由国家》。授予:法人:经营管理或者—使用的本法有—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!的规定适《用于该法人》 》   ?  第十《六,条  ?设定民用航空器【抵押权由《抵押权人和》抵押人共同向国务】院,民用航空主管部门】办理抵押《。权登记;未经登记的!不得:。对抗第?三,人 【    第十七【条  民用航空器抵!押权设?定,后未经抵押权—人同意抵押》人不得将被抵押民用!航空器转《让,他人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