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
】
,
第一节 一!般规定
《
《。
《 第《十,。条, , 本章规定的—对民用?航空器的权利—包,括,对民用航空器—构架:、发动机、螺—旋桨、无线电—设,。备和:其他一切为了在【民用航空器上使【用的: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!暂时拆离的物—品的权利
!。
《 第十一《条 民用航—空器权利人应当【就,下列权利分别向【国务院民《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!权利登记:
!
? 》 (一)》民用航空器所有权;!
《。。
— (二)通过!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!民用航空器的—权利;
! 》 (三)根据租!赁期限为六个月以】上的租赁合同占【有,民用航空器的—权利;
【
— (四)【民用航空《器抵押权
】
,。
第十【二条 国务院【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!立民用航空器—权利登记簿》同一民用《航空器的权利登【记事项应当记—载于:同一权?利,登记簿中
—。
【 民用航空器—权利登记事项可【以供公众查询—。、复制或者摘—录
?。
第!十三条 》除民用航空器经依】。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!。登记的民用航空【器权利?得到:补偿或者民用航空】器权利人同意—之前民?用航空器的国籍登】记或者权利登记【不得转?。移至国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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