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。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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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—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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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。十条 本》。章规定的对民用【。航空器的权》利包括对民用航【空器构架《、发动机、螺旋【桨,、,无线电设备和其他】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!器,。上使用的《。无论:安装于其上或者暂】时拆离的物》品的权利
!。
《 第:。十一条 》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!当就下列权》利分别向国务院民】用航空?。主管:部门办理权利登【记:
】 ? , (》一)民用航空器【所,有权;
》。
【 ? , (二)《通过:购买行为《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!。器的权利;
】
》 》 (三)根据租【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!的,。租,赁合同占有民用航】空器的权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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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— , (四)》民用航空《。器抵押权
】。。
第【十二条 国务院民!用航空主管部门设】立民用?。航空器?权利登记《簿,同一民用航空—器的:权利登记事项应【当记载于同一权利】登,记簿中
! 民》。用航空器权利登【记事项可以》供公众查询》、复制或者摘录【
— ? 第十三条 除民!用航空器经依法【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!记的民用航空器【权利得到补偿或者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!意,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!。籍登记或者》权,利登记?不,。得转移至国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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