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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 】第一节 一般规定】 【  :   第十条  】本章规定的对—民用航空器的权利】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!架、发动机、螺旋】桨、无线电设备和其!他一切?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!使用:。的无论安装于其上】或者暂时拆离的物】品的:权利 ? :     第十!一条  民用航空】器权利人应当—就,下,列权利分别向—国务院?民用航空主管部【门办理权利登记: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一)民用—航空器所《有权;?  【   ?  :  (二)通过购】买行为取得》并占有民用航—空器的权《利;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(三)根据租—赁期限?为六:个月以上的》租赁合同《占有:民,用航空器的》权利; 》。 ,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四)民用航》空器抵押《权   !  第十二条  国!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!门设立民用》航空: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!用航空器的权—利登记事《项应当记载于—同一权利登记—簿中  !   民用航空【器权利登记事—项可以供公众查【询、复制《或者摘录 —   —。。。。  第十三》条  除《民用航空器》。经依法强制》拍卖外在已经登记】的民用航空器权利】得到补偿或者民【用,航空器权《利人同?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!国,籍登记或者》权利登记不得—转移:至国外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