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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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一:节 :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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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 本章!规定的对《。民,用航空器的权利【包括对民《。用航空器《构,架,、发:。动机、螺旋桨、【无线电设备和—其他一切为了在【民用航空器上使【用,的无论安《装于:。其上或者暂》时拆离?的物品的权利—
】 第十一条 【 民: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!就下列权利》分别向国务院民用】航空主管部门办理】权利登?记:
! : 》(一)民《用航空器所有—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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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二【),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!占有:民,用航:空器的权《利;
?。
】 : , (三)根据租】赁期限?为六个月以上—的租赁合同占有【民用航空器》的权利;
】
: ? 《 (四)民》用航空器《抵押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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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条】 :国务院民用航空【主,管部:门,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!登记簿同一民—用航空器《的权利登记》事项应当记载于同】一权利登记簿—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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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—用航空?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!供公众查询、复制】或者摘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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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【 除民用》航空器经依法—强制拍卖外在—已经登记的民用【航空器权利得到补】偿或者民用航空【器权利人同》。意之前民用》航空:器的国籍登记—或者权?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!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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