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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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一节 一般规定】
【
: 第十条 】本章规定的对—民用航空器的权利】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!架、发动机、螺旋】桨、无线电设备和其!他一切?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!使用:。的无论安装于其上】或者暂时拆离的物】品的: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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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条 民用航空】器权利人应当—就,下,列权利分别向—国务院?民用航空主管部【门办理权利登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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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? (一)民用—航空器所《有权;?
【 ? : (二)通过购】买行为取得》并占有民用航—空器的权《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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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。(三)根据租—赁期限?为六:个月以上的》租赁合同《占有:民,用航空器的》权利;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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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》四)民用航》空器抵押《权
! 第十二条 国!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!门设立民用》航空: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!用航空器的权—利登记事《项应当记载于—同一权利登记—簿中
! 民用航空【器权利登记事—项可以供公众查【询、复制《或者摘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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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。。 第十三》条 除《民用航空器》。经依法强制》拍卖外在已经登记】的民用航空器权利】得到补偿或者民【用,航空器权《利人同?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!国,籍登记或者》权利登记不得—转移:至国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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