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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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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—节 一般规》定
【
—第十:条 ?本章规?定的对民用航空器】的权:利包括对民》用航空器构架、【发动机、螺旋桨、无!线电设备《和其他一切》为了在民用》航空器上《使用的无论安装【于其上或者暂时拆】离的物品的权利
】
《。
, 第十—一条 民用航空】器权利人《应当就下列》权利分别向国—务院民用航》空主管部门办—理权:利登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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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一)民用航【空器所有《权;
《
《 — (?二)通过购买行为取!得并占有民用航【。。空器:的权利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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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(三】)根据租赁期限为六!个月:以上:的租赁合同占有【民,用航空器《的权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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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:四)民用航空—器抵押权
—
】第十:二条 国务院民用!航空主管部门—设立:民用航空《器权利登记簿同【。。。一,民用航空器》的权利登记事项应】当记载于同一权【利登记簿中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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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民用航空《器权利登记事—项可:以供公众查询、【复制或?者摘录
【
: 第十—三条 除民—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!拍卖外在《已经登记的》民用航?空器权利得到—补偿或?者民用航空器权利】人同意之前民用航】。空器的国籍登—记或者权利》登记不得转移—至国外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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