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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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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! 一般?规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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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条— :本章规定的对—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!括对民用航空—器构架?、发动机、螺旋【。桨、无线《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!了在民用航空—器上使用的无—论安装于其上—或者暂时拆离的物】品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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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 ,第十一?条 民用航—空器权?利人应当就下—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!民用航空主管部【门办理权《利登记?:
!。 : (一—)民:用航空器所》有权;
! ? (—二)通过《购,买行为取得并占有】民用:航空器?。的权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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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根据租赁!期限为六个月—。以上的?租赁合?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!。权利;
】
?。 《 (?四)民用航空—器抵押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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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条 ! 国务院民用航【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!航,空器权?利登记?簿,同一民用航空器【的权利登《。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!一权利登记簿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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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民用航空器】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!公众查询、》复制或者《摘录
】。。 《第十三条 除民用!航空器经依法—强,制,拍卖外在已经登【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!得到补偿《或者民用《。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!前民用航空器的国】籍登记或者权利登】记不得转移至—国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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