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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 — : 第一节! 一般?规,定 : 《  《。   第十条—  :本章规定的对—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!括对民用航空—器构架?、发动机、螺旋【。桨、无线《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!了在民用航空—器上使用的无—论安装于其上—或者暂时拆离的物】品的权利 — 《。   ? ,第十一?条  民用航—空器权?利人应当就下—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!民用航空主管部【门办理权《利登记?:   !。  :    (一—)民:用航空器所》有权; !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二)通过《购,买行为取得并占有】民用:航空器?。的权利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根据租赁!期限为六个月—。以上的?租赁合?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!。权利; 】   ?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?四)民用航空—器抵押权 — : :    第十二条 ! 国务院民用航【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!航,空器权?利登记?簿,同一民用航空器【的权利登《。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!一权利登记簿中 !  》   民用航空器】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!公众查询、》复制或者《摘录 】。。    《第十三条  除民用!航空器经依法—强,制,拍卖外在已经登【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!得到补偿《或者民用《。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!前民用航空器的国】籍登记或者权利登】记不得转移至—国外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