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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。 — , 第《一节 一般》规定 》    】 第:十,条  本章规定【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!利,包括对民用》航空:。器构架、发》。动,机、螺旋桨、无【线电设?备和其他一切—为了在民用航空器】上使用的《无,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!时,拆离的物品的权【。利 【    第十一条】  民用航空器【。。权利人应当就—下列权?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!航,空主管部门办理权】利登记: !。 , ,   ? ,   (一》)民用航空器所有权!; 【 ,。 ,     》。 ,(二:。),通,。过购买行为》取得并占《有民用航空器的【权利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:。  (三)根据租】赁,期限为六个月以上】的租赁合同占有民】。用航空器《的权:利,; —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》民用航?空器抵押权 —     !第十二?条  国务院—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!立民用航空器—权利:登记簿同一民—用航空器的权利登】记事项应当记载于】同一权利登记—簿中:  【 ,  :民用航空器》权利登?记事:项可以供公》。众,查询、复制或者【摘录 】    第十三条】  除?。民用航空器经—依法强?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!的民用航《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!者民用航《空器权利人同—意之前民用航空器】的国籍?登记或者权》。利,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