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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 》 第】。一节 一般规定【  !   第《十条  本章规定的!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!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!架、发动机、螺【。旋桨、无线电—设,备和其他一切为了】在民用航空器—。上使用的无论—安装于其上》或者暂时拆离的物】品的权利 【。     第十!。一条  民用—航空器权利人—。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!向国务?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!办理权?利登记: 》 ?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一)民用航空器】所,有权; 《 ,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通过购!买行为取得》并占:有民用?航空器的权利;【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根据租】赁期限为六个月【以上的租赁合同占】有,民,用航空器的权—利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民用《航,空器抵押权 】  《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 国务院民用航!空主管部门设—立民:用航空器权利登【记簿:同一民用航空—器的权利登》记事项应当记载【于同一权利登记簿】中 : 《     民—用航空器权利登记】事,项可以供《公众查询、复制【或者摘?录  】   第十》。三条  《除,民用航空《器经依?法强:制拍卖外在已—。经登记的民用航【。空器权利得到—补偿:或者:民用航空器权—利人: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!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!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