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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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】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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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条 本章!规定的对民用航【空器的权利》包括对?。。民用航空器构架、发!动机、螺旋桨、无线!电设备?和其他一切》为了在民用》。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!安装于其上》或者暂时拆离的物】品,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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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第十一条 民用!航空器权利人应【。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!国,务院:民用航空《主,管部门办《理权利登记: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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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民《。。用航空器所有权【;
》
【 (二)通过购!买行:为取得?并占有民用航空【器的权利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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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根!。据租赁?期限:为六个月以上—的租赁合同占有【民用航?空器的权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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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》民用航空《器抵押权
】
第十】二条 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】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!器权利登记簿同一】民,。用航空器的权—利登记事项应—当记载于《同,一权利登记簿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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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民用?航空器?权利登记事项可【以供公众《查询:、复制或《者摘录
】
》第十三条《 , ,除民用?航空器经依法—强制拍?卖外在已经登记的】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!补偿或者《民用航空《器权利人同意—之前民用航空器的】国籍登记或者—权利:登,记不得?转移至国《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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