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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 【。 》 第:一节: 一般规《定 ? :     第!十条  本章规【定的对?民用航空器的权利】包括对民《用航空?器构架、《发,动机、螺旋桨—、无线电设》备和其他一切为了】在民用航空》器上:使用的无论》安装于其《上或者暂时拆离【的物品的权利 【。     !第十一条 》 民用航空器权利】人应: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!国务院民《用航空主管部门办】理权利登记》: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一)!民用航空器所有【权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,二)通过购》买行为?取得:并占有民用航空【器的权利《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三)根据租赁期限!为六个月以》上的租赁合》同占有民用航空器】的权利;《 :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民用《航空:器抵押权《  【   ?第十二条  国【务院民用航空主【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!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!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!事项应当《记载于同一》权利登记《簿,中 —     》民用航?空器权利登记—事项:可,。以供公?众查询、《复,制或者?摘录 】    第十—三条  《除民用航空》器经依?法强:制拍卖外在已经【登记的?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!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!权利人同意之前【民用航空器的国籍】登记或者《权,利登记不得》转移至国外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