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民!用航空器《国,籍,
! ?。第五条 本法所称!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!于执行军事》、海关、警察飞行任!务外的航《空器
】。 ? 第六条 经中华!。人民共和国国务【院民用航空主管【部门依法《进,行国籍登记》的民用航空器具【有中:华人民共和》国国籍由国》务院民用航》空主管?部门发给国籍登记】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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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国《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!门设立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民用航空器国】籍登记簿统一记【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!登记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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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七条? :下,列民用航空器应【当进行中《华人:民共和国国籍登【记: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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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】。一)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国《家机构的民用航【空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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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(二)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法—。律设立的《。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!。器;企业法人的注】册资:本中有外商》出,资,的其机构设置、人】员组:。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!资比例?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!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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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【三)国?务院民?用航空主《管部:门准予?登,记的其?他民用?航空器?。
】 自?境外租赁《的民用航空器承【租人符合前款—规,定该民用航空器【的机组人员由承【租人配备《的可: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!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!先予注销该》民用航?空,器原国?籍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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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八条 依法—。取得中华人民共【。和国:国籍的民用航空【器应当标《明规定?的国籍标志和—登,记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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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九条 民用—航空器不得》具有双重国籍未注】销外国国《籍的:民用航空器不得【在中华?人民共和国》申请国籍《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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