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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民!用航空器国籍 ! ,     】第五条  》。本法所?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!用于执行军事、【海关、?警察:飞行任务外的—。航空器 !    第六条【  经中华人—民共和国《国务院民用航空【主管部门依法—进行国?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!具有中华人民—。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!民用航空主管部【门发给国籍登—记证书 】     国务【院民用?航空主管部》。门,设立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!登记簿统《一记载?民用航空器》的国籍?登记事?项 》  ?   第七条 【 ,下列民?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!华人民共和》国国籍登记: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中华【人民:共和国国家机构【的民用航空器; !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依?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法律:设,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!航空:器;企业法人—的注册资本》中,有外商?。出资的其机构设置、!人,员组成和《中方投资《人,的,出资比?例,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!规定: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国务!院民: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!登记:。的其他民用航—空器 ? ? :  :  自境外租赁的民!。用航空器《承租:人符:合前款规《定该民?用航空器的机—组,。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!可以申请登记中华】人民共和国》国籍但是必》须,先,予注销该民用—航,空器原?国籍登记 】   《  第八条  【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!和,国国籍?的民用航空器应当】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!和登记标志 !    》 第九条  民用航!空器不得具有双【。重国籍未注销外国】国籍的民用航—空,器不得在《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申】请国籍登记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