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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二章 民用》航空器国籍 【    ! 第五?条  本《。法所称?民,用航:空器是指除用于【执行军事、海—关,、警察飞行》任,。。。务外的航空器 【   【  :第六条 《 经中华人》民共: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!主管部门依法进【行国籍登记的—民用航?空器具有中华—人民共?和,国国籍?由,国务院民用航—空主管部门发给国】。籍登:记证书 】  :   国务》。院民用航《空主管部《门,设立: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民?用航空器国籍登【记簿统一记》载民用航空》器的国籍登》记事项 —     第七!条  下《列民:用航空器应当—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!国籍登记《。: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国家机构的民用航】。空器; 《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依【。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法:律设立的企业法【人,的民用航空器;【企业法人的注册【。资本中有《。外商出?资的其机《构设置、人员组成和!中方投资人的出【资,比例应当符合行【政法规的规》定; 《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,(,三)国务院民用【航空主管部门准【予登记的其他—民用航空器 【 ?     自境【外租赁的民》。用航空器承租人符】。合前款规定该民【。用航空器《的机组人员由承【租人: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国籍但是必须—先予注销《该民用航空器—原国籍登记》 《     第【八条:  依法取得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国籍的】民用航空器》。应当标明规》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!标志 【 ,    第》九条  民用航空器!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!注销外国《国,籍的民?用航空?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!和国申请《国籍登?记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