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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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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章 一般!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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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二百《五十九条 适用法!院地法原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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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在,中,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!进行:涉外民事诉讼适【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!规定: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!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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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二百六十条 【国际条约优先适【用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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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】华人民共和国—缔结或?者参加的国际—条约同本法》有不同规定的适【用,该,国际条约的规定但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!保,。留的条款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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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百六十一》条 外交特—权与豁免
》
!对享有?外交特权与》豁免的外国人、外】。国组织或《者国:际组织提《起的民事诉讼应当】依照中?。华,人民共和国有—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!和国缔结或者—参加的国际》条约的规定办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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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百六十二条【 语?言文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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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人民:。。法院审理涉外民【。事,案,。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!共和国通用的—语言、文字当事人】要求提?供,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!由当事人承》担
】 ?。第二百六十三条 !中国律师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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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外国?人,、无国?籍人、外《国企业和《组织在人《民法院?起诉、应诉需要委托!律师代理诉讼的必】须委托中华人—民共和国的律师
】
》 第二—。百六十?四条 公》证和认证《
— , 在中华人民共!和,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!外,国人:、无国籍《人、外国企业—和组织委托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律师?或者其他人代理【诉讼从?中华人民共和—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!交的授权《委托书应当经所【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!经中华人《民共和国驻该—国使领馆认证或【者履行中华人民【共和国与该所在【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!规定的证明手续后】才,具有效力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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