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:编
《
,
:
?
第:二十三?章 一般原则
】
【 第二》百五十九《条 ?适用:法院地法原》则
【 , 在中》华人民?共和国领域内—进行涉外《民事诉讼适用本【编规定?本编没有规》定的适用《本,法其:他,有关规?定
?
第!二,百六十条 国际】条约优先《适用原则
】
—中华人民共》和国缔结或者参加】的国际?。条约同本法有不同】规定的适用》该国际?条约的规定但中【华,人民共和《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!外
! 第二百六十一条! 外交特权—与豁免
! 《。对享有外《交特权与豁免的【外国人、外国组【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!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,有,。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!和国缔结或》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】的规定办《理
—
第二百六!十二条? 语言文字
!
:
: : 人民?法院审理涉外民【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!人民共?和国通用的语—言、文?。字,当事:人要:求提供翻译的可【以提供?费用由当《。事人承?担
【 , 第二百—六十三条 》 ,中,国律师代理
!
外国】人、无国籍》人、外国企业和【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!、应诉需要委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】。必须委托中华—人民共和国的律师
!
?
—第,二百六十四条 【 公证和认证
【
】 在中?华人:民共和国领域—内没有住所的—。外国人、无国籍人】、外国企业和组【织委:托,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律师或?者,其,他人:代理诉讼从中—华,人,民共和?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!交的授?权委托书应》当经所在国公证【机关证明并经—中,。华人民共和国—驻该国?使领馆?认证或者履行中【华人:民共:和国与该所在—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!规定的证明手续【后才具有《效力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