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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编 ! 《第二十三章 一【般原则 》   】  第二百五十九条!  适用法院地法】原则 】    在中华人民!共和国领域》内进行涉外》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!定,。。。本编没?有规定的适》用本法其他有关【规,定 ?    【 第二百六十条【  国际条约优先适!用原则? ? : ,    中华人【民共和国缔结或【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】同本法有不同规【定的适用该国际条】约的规?定但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】除外 — ,    《 第二百六十—一条  外交特权与!豁免 《。。     对!享有外交特权与豁】免的外国人》、外国?组织或者国》际组:。织提起的《民事:。诉,讼应:当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】和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缔结或—者参加的国际—条,约,的规定办理 【     】。第二百六十二条【  :语,言文字 《 ,。。 :     人民】法院审理涉外民【事案件应当使用【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!的语言、《文字当事人要求提】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!用由当事人承—担 》     第【二百六?十三条  》中国律师代理 】 ,    — ,外国人、无国籍【人、外国企业和组织!在人民法院起诉、应!。诉需:要委托?律师代理诉讼的必】须委:托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】律师 【 ,   ? 第二百六十四条】  公证和认证 】 ? ,     在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领域》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!、无国籍人、外国】企业和组织委托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律师或者其—。他人代理诉》讼从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:领域:外寄交或者》托交的授权》。委托书应当经—所在:国,。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驻该国使领馆】认证或者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】国与该所在》国,订立的有关条约【中规:定的证明手续—后才具有效力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