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,四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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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章 一般原则—
】。 第》二百五十九条 适!用法院地法原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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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在中华人民—共和国领域内—进行涉?外民事诉讼适用【。本编规定《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!本法其?他有:关规定
《。
【 第?二百:六,十条 国》际条约优先适—用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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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中华人民—共和国缔《结或: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】同,。本法有不同规—定的适用《该国际条约》。的规定但《中华人?民共和国声》。明保留的条款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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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百六》十一条 外交【特权与豁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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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对:享有外交特权与【豁免的外国人、外】。国组织?或者国际组》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!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有关?法律和中华人民共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!。国际条约的规—定办理?
】 :第二百六十二—条 语《。言文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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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】。法院审理《涉外民事案件—应当使?。用中华人民》。共和国通用的语言】、文字当事人要求提!供翻:译的可以提》。。。供费:。用由当?事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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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第二百六十》三条 中国—。律师代?理
! 外国人、无【国籍:人,、外国企《业和:组织在人民法—。院起诉、《应诉需要委托—律师代?理诉讼的《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!和国的律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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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百六十四《条 公证和认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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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在中《华人民共和国—领域:内没有住所的外【国人、无国籍人、外!国企业和组织—委,托,中华人民共和国律】师或:者其他人代理诉【讼从中华人》民共和国领域外寄】交或者托交的—。授,权委托书应当经【所在国公证机关【证明并经中华人【民共和国驻》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!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!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!关条约中规定—的证明?手续后才具有效力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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