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编
!
《第二十三章 一【般原则
》
】 第二百五十九条! 适用法院地法】原则
】 在中华人民!共和国领域》内进行涉外》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!定,。。。本编没?有规定的适》用本法其他有关【规,定
?
【 第二百六十条【 国际条约优先适!用原则?
?
:
, 中华人【民共和国缔结或【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】同本法有不同规【定的适用该国际条】约的规?定但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】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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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《 第二百六十—一条 外交特权与!豁免
《。。
对!享有外交特权与豁】免的外国人》、外国?组织或者国》际组:。织提起的《民事:。诉,讼应:当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】和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缔结或—者参加的国际—条,约,的规定办理
【
】。第二百六十二条【 :语,言文字
《
,。。
:
人民】法院审理涉外民【事案件应当使用【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!的语言、《文字当事人要求提】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!用由当事人承—担
》
第【二百六?十三条 》中国律师代理
】
,
— ,外国人、无国籍【人、外国企业和组织!在人民法院起诉、应!。诉需:要委托?律师代理诉讼的必】须委:托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】律师
【
, ? 第二百六十四条】 公证和认证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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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在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领域》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!、无国籍人、外国】企业和组织委托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律师或者其—。他人代理诉》讼从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:领域:外寄交或者》托交的授权》。委托书应当经—所在:国,。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驻该国使领馆】认证或者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】国与该所在》国,订立的有关条约【中规:定的证明手续—后才具有效力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