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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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三?章 一般原》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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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百五【。。十九条 适用【法院:地法原则
【。
— 在中华《人民共和国领—域,内进行涉外民事诉】讼适用本编》规定本编没有规定】的,适用本法其》他有关规定
】
《 , 第二百六十条 ! 国际条约》。优先适用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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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中华人民—共和国缔结或—者,参加的国际条—约同本法有不同规】定的适用该国际【条约的规定但—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声明保留【。的条款除外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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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第二百六十一—。条 外交》。特权与豁免
】
【对,享有外?交特权与豁免的【外,国,人、外国组》织或者国际组织提】起的民事《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有关—法律和中华人民【共和:国缔结或《者,参加的国际条—约的规定办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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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百六十二条【。 语言文字
【。
》。。 《人民法?院,审理涉外《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!。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!。语言、文字当事人】要求提供《翻译:的可以?提供费用由》当事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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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二百六十三【条 中《国律师代理
!
外国人!、无国籍人》、外国?企业和组织在—。人民法院起诉、【应诉需要委托律【师代:理诉讼的必须委【。。托中华人民共和国】的律师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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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百:六十四条 公【。。证和认证
》
】 ,在中华人民共—和国领域内没—有住所?的外:国人、无国籍人、】外,国企业和组织—委托中?华人民共和国律【师或者?。。。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!。华人民共《和国领?域外:寄交:或者托交的授—权委:托书应当经所在国】公证机关《证明并?经中华人民共—和国驻?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!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!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!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!手续后才具有效【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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