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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章! 执行中止和终结 ! :   【  第二百》五十六条 》 执行中止 ! :   ?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!中止:执行 《 《。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一)申【请人表示可》。以延期执行的—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(二?)案外人对执行标】的提出确《有理由的《。异议的; — :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三)作为一方当!。事人的公民死亡需】要等待继承人—继承权利或者—承担义务的; ! 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作为一方当事【人的法人《或者其他《组织终止尚》未确:定权利义务承—受人的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五)人民《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!行的:其他:情,形中:止的情?形消失后恢复—。执行 《 :     第【二百五十七条—  执行终结—  【 ,  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!院裁定终《结执行 》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申请—人撤销申请的;【。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:)据:以执行的法律文书】被,。撤销的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。三)作为被执行【人的公民死亡无遗】产可供执行又—无义:务承担人的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四)追索赡!养费、扶养费、抚】育费:。案件的权利人死亡】的;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)作为被执—行人的?。公民因生《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!无收入?来源又丧失劳—动能力的《;,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六)人民法院认】为应当终结》。执行的其他情形【    ! 第二百五十八条】  :中,止和终结裁定的【。生效 】  : , 中止和终结—执行的裁定》送达当事人后立【即生效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