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(2017修订) 建标库

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

    第二百五十六条  执行中止

  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)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。中止的情形消失后,恢复执行。

    第二百五十七条  执行终结

  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申请人撤销申请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,无遗产可供执行,又无义务承担人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)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,无收入来源,又丧失劳动能力的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。

    第二百五十八条  中止和终结裁定的生效

    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,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