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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编 】 , 第!二十三章 一般原则! 【  :   ?。第二:百五十九《条  适《用法院地法原则【。  【   在中》华,。人,民共:和国领域内进行【涉外民事诉讼适用】本编规定本》编没有规定的—适,用本:法其他有关规定【 《    》 ,第二百六十条—  国际条约优【先适用原则 【 《    中华人民】共和国缔结》。或者参加的》国际条约同本法有】不同规定的适—用该国际《条约:的规定但中》华人:民共:和国声明《保留的?条款除外 】 :    第》。二百六十一条 【 外交特权与—豁免 — ,。  :   对享》有外交特权与豁【免的外国人、外【。国组织或者国际组】织提起的民事诉讼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有关法》律和中华人民共【和国缔结或者参【加的国?际,条约:的规定办理》 — ,   第二》百六十二条  语】言文字 》 ?   ?  人?民法院审理涉—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!中华人民共和国通】用,的语言、文字当事人!。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!提,。供费用?由当事人承担 】 ?     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【 , 中国律师》代理 》  《   外国人—、无国籍人、外【国企业和组》织在人民法院起【。诉、应诉需要委【。。托律师代《理诉讼的必》须,委托中华人民共【和国的律师 —  —   第二百六十四!条, , 公证和认证 】 ,     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!域内没有住所的外】国人、无国》籍人、外国企—业和组织委托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!或者: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!。华人民共和国领域】。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!权委托?书,应当经所在国公【证机关证明并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!者履行中华人民共】和,。国与该所在国订立】的有关条约中—规定的证《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