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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四编 【 —。 第二十三》章 一般原则 !。 《  : ,  第二百五十【九,条  适用法—院地法原则 】  《  : 在中?华人民共《和国领域《内进行?涉外民?事诉:讼适用本《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!的适:用本法其他有关【规定 】    第二百六】十条  国》际条:约优先适用原则 】 :    —。 中华人民共和国】缔结或者参加—的,。国际条约同》。本,法有不?同规定的适用—该国际条约的—规定但中华人民【。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!款,除外 《     】第二:百六十一条  外】交特权与《豁,免   !  对享有外交特】权与:豁免的外国人、【外国组织或者国【际组织提起的民【事,诉,讼应当依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!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缔结或者参》加的国际条》。约的规定办理 】。 ?     第二百六!十二条? , 语言文字 !     —人民法院审理涉【外民:事案:件应当使用中华人】民共和国通用的【语言、文《字当事人要求提【。。供翻译的可以提【供费用由当》事,人承担 !   ? 第二百《六十:三条  中国律【师代理 !。    《外国人、无国—籍人、外《国企:业和组织在》人民法院《。起诉、应诉需—要委托律师代理【诉讼的必须委托中】华人民共和国的律】。师   !  第二百六十四条! , 公证和《认证 》   》  在中华人民共和!国领域内《没有住所的外—国,人、无国籍人、外国!企业:和组织委托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!其他人?代,理诉讼从《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,领域外寄《。交或者托交》。的授权?。委托书应当经所【在国公?证机关证明并—经中华人民共和【。国,驻,该国使领馆认—证或者履行》中华:人民共和国与该【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!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!后才具有效力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