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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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:三章 一般原—则
! 第二百五十!九条 ? 适用法《院地法?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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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在》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】域内进行《涉外民事诉讼适【用本编规定本—编没有?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!有关规定
【
第】二百六十《条 国际条约【优先适?用原则
! 中华人民共!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!国际条约同本法有】不同规定《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!规,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!声明保留的条—款除外
! ? ,第,二百六十一条 【 外交特权与—豁免
【
对享【有外:交特权与豁免的【外国人、《外国组织或者国际】组织提?起的民事诉讼—应当: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有关:。法律:和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缔结或者参—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】定办理
! 第二百【六十二条 语言文!字
! 人民法》。院审理?涉外民?事案件应《当使用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通用的语》言、文?字当事人要求—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!费用由当事人承【担,
! 第二百六》十三条 中国【律师: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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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外国人、无国—籍人、外国企业和组!织在:人民法院起诉、应诉!需要委托律师代理】诉讼的必须委托中】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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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第二百六—十四条 公证【和认: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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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在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领域内没有住【所的外国人、—无国籍人、外—国,企业和组《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!国律师或者其他【人,代理诉?讼从中华人民—共和国领域》。外寄交或者托交【的授权?委托书应当经—所在国公证机关证】明并经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驻该国使—领馆认证或者履行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】该所在?。国订立的《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!明,手续后才《具有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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