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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编 ! , 第二十三章! 一般原则》 ? , 《    第二百【五,十九条  适用【法院地法原则— , , ,  《   在中华人【民共和国领域内【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!用本编规定本编【。没有规定《的适用本法》其他有关《规,定, ,     !第,二百六十条  国】际条约优先适用【原则 《  》。   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缔结或者参加的国】。际条约同本法有【不同规定的适—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!但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声?明保:留的条款除外—   】  第二百六十一条!  外?交特权与《豁免 —    》 对享有外交特权与!。豁免的外国人、外】国组织?或者国际组织提起】的民事?诉讼应当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有关】法律和?中,华人:民共和?国缔结或者参加的】国际条约《的规:定,。办理 ?     !第二百六十二—条  语言文字【    ! 人民?法院审理涉外民【事案件?。应当使?用中华人民共和【国通用?的,语言、文字当事人】要求提供《翻译的可《以提:供费用由当事人【承担 《   —  第二百六十【三条  中国律师代!理  】 , , 外国?人、无国《籍人、外国企业【和组织?在人民法《院起诉、应诉需【要委托律《师代理诉讼的—必须委托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的律》。师  】   第二百六十四!条  公证和认【证,。   】。  在中华人民共和!国领域内《没,有住所?的外国人、无国【籍人、外国企业和组!织委托中华》人民共和国律师【或者其他人代理【诉讼从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领?。域外寄交《或者托交的》授权委托书应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】。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!共和国驻该国—使领馆认证或—者履行?中华人民共和—国与该?所在国订立的有关】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!续后才?具有效力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