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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章 】执行的申请和移送】 】 , ,  第二百三十【。六条  执行—开始方式 【  《。   发生法律效力!的民:事判决、裁定当事人!必须履行一方拒绝】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!以向人民法院—申请:执行也可以由—审判员移《送执:行员执行《调解书和其》。。他应当由人民—法院:执,行的:法律文?书,当事:人必须?履行一方《拒绝履行的》对方当事人可—以向人?民法:院申请执《行   !  第?二百三十七》条  仲裁裁决执】行 【 ,   对《依法设立的仲裁【机构的裁决一—方,当事: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!人可:以向有管辖权的人】民法院申请执行受】申请的人民法院应】当执行被《申请人?提出证据证明仲【裁,裁决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!合议庭审《查核实裁《定不:予执行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当】事人在?合,同中没有订有—仲裁条款《或者事后没有达成】书面仲裁协议的【;,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裁决【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!议的范围或者—仲裁机构无权仲裁】的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仲裁庭的!组成或者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】定程序?的; 》   》 ,   ?  (四)裁—决,。所根据的《证据是伪《造,的; ?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对方当事人向仲裁!机构隐?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!决的证据的;— 》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(六)【仲裁:员在仲裁该案时有】贪污受贿徇》私舞弊枉法裁决行】为的人民法》院认定执行》该裁决违背社会公】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!行裁定书应》。当送达?双方当?。事人和?仲裁:机构仲裁裁决被人】。民法:院裁定不予执行的】当事:人可以根据双—方达成的书》面仲:裁协:议重新申请》仲裁也可以向人【民法院起诉 ! :。  :  第二百三十八条!  公证《债权:文书执行 【 ?   ? 对公证机关依法】赋予强制执行效【力的债权文书—一方当事《人不履行的》对方当事《人可以向有》管辖权?的,。人民法院申请执【行受申请的人—民,法,院应当执行公—证债:权文书确有错—误的人民法院裁定】。不予执行并将—裁定书送达》双方:当事:人和公证机关 【  —   第二百—三十九条  申请执!行期:限,    !。 申:。请执行的期间为二】。年申:请执行时效的—中止、中《断适用法律有关【诉讼:。时效中止、中断的规!定,前款规定的》。期间从?法,律文书规定履行期】间的最后一日—起计算;法律—文书规定分期履【行的从规《定的每次履行期【间的最后一日—起计算;法律文书】未规定履行》期间的从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】起计算 【     第二百!四十条  》执行:通,知,与强制执行 !   《  执行员接—到申:请,执行书?或者移交执》行书:。应当向被执行人发】出执行通知并—可以立即采》。取强制执行措施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