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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编【。 ! ,第十九章 》一般规定 】 , ?。   ? 第二?百二:十四条  执行管辖!  【。。   发生法律效力!的民事?判决、裁定以—及刑:事判决、裁》定中:的财产部分由第【一审人民法院或【。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!同级的被执行的财】。产所在地人民法院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】民法院执行》的其他?。。法律文书由被—执行:人住:所地或者被执行【的财产?所在地人民法院执】行 【    第二百【二十五条  执【行异议 】     当事人】、利害关系人认【。为执:行行为违反》法律规?定的可以向负责【执行的?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!议当事人、》利害关系《人提:出,。书面异议的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!。书面异议《之,日起十五日内审【。查理:由成立的裁定撤销】或,者改正;理由不【成立的裁定驳回当】事人:。、利害关系人对【裁定不服《的可以自裁定送【达之日起《十日内向上一级人】民法院申请复议 ! ?     第二百】二十六条  —向上级法《院申请执《行, : :。    》 ,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!。执行书之日起—超过六个月未执【行的申请执行人可】以向上一级人—民法:院申请执行》上,一级人民法院经【审查可以《责令:。原人民法院在一定】期限内执《行也可以《决定:由本:院执行或《者指令其他人民【。法院执?行 :   【  第二百二—十七条?  案外人异—。议   !  执行过》程中案外人对执行】标,的提出?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!应当自收到书面异】议之日起十五日内】审查理由成立—的裁: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!行;理由不成立的】裁定驳回案》外人、当事人对裁定!不服认为原判决【、裁:定错误的依照审判】监督程序办理—;与原判决、—裁定无关的可—。以自裁定送达之【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!法院提起诉讼 !    — 第二百二十八【条,  执行机》构 【    执行工作由!执,行员进行采》。取强:制执行措施》时执行员应》当出示证件执行完】毕后应?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!。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!签名或者盖章—人民法院根据需要】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! ?     —第二:。百二十九条》。  委托执行 】。    【 被执行人或者被执!。行的:财产在外地》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!法院代为执》行受委托人》民法院收到委托函】件后:。必须在十五日—内,开始执?行不得拒绝执行【完毕:后应当?将执:行结果?及时函复委》托人民法院;在【三十日内如》果还未执行完—毕也应?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!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!民法院自收》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!五日内不执》。。行的委托人民法【。院,可以请求受委托人】民,法院:的上级?。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!人民法院执行 【 《  :   第二百三【十条  执行—和,解  】。   在执行中双】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!成协议的执行员【应当将?协议内容记入笔【录由双?方当:事人:签名:或者盖章申请—执行人?因受欺诈、》胁迫与?被执行人达》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!人不履行和解协【议,的人:民法院可以》。根据当事人》的申请恢复对—。。原生:效法律?文书的执行 【 ?  :   第二百三十】一条  执行—担保 【 ,    在》执,行中被执行人—向人民?法院提供担保—。并经申请执行人【同意的人民法院可】以决定暂缓执—行及暂缓执行的期】限被执行人》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!法院有权《执行被执行人—的担:保财产或《者担保人《的财产 》 ?     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【  执行当》事人:变更 】    作为被【执,行人的?公民死亡的》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!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!者其他组《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!务承受人履》行义务?  【   第《二百:三十三条《  执行回》转 :    】 执:行完毕后据以执行】的判决、裁定和其】他法律文《。书确有错误被人【民法院撤销的—对已被执《行的财产人民法院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】取得财?产的:人返:还;拒不《。返还的强制执行 】   【  第二百》三十四条 》 调解书执行— :     人!民法院制作的调【解书的?执行适用本》编的规定《。   】  第二百三十五】条 : 检察监督执行 !。 ,     【人民检察院》有权对民事执—行活动实《行法律?监督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