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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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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章 一般!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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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。第,二百二?十四条 执行管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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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【。生,法律效力的民事判】决、:裁,定以及刑《事判决、裁》定中的财产部分由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!与第一?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!执行的财产所在【地人民法院执行【法律规定《由人民法院执行【的其他法《。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!所地或?者,被执:。行的财产所在地【。人民法院执》行
【 第二—。百二十五条 执行!异议
】 当事人【、利:害关系人认为执【行行为?违反法律规定的【可以向负责执行的】人民法院提出书【面异:。议,当事:人、:利害:关系人提出》书,面异议的人民法院】应当自收到》书面异议之日起十】五日内审查》理由成立的》裁,定撤销?或者改正;理—由不:成立的裁定》驳回当事人、利害关!系人对?裁定不服的可以自】裁定送达之日—起十日?内向上一级人民法】院申请复《议
】。 第二百—二十六条 —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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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!请执行书之日起【超过六个月未执行】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!上,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!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!审查可以责令原人】民,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!行也可以决定—由,本院执行或者指【令其他人《民法院?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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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百二—十七条 》案外人异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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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】行过程中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!出书面异议》的人民法院应—当自收?到书面异议之日【起十五日《内,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!中止对该《标的的执行;理由】不,成立:的裁定驳回案—外人、当事人对裁】定不:服认为?原判决、《裁定错?误的依照审》判,监督:程序办理;与原判】决、裁定无关的可以!自,。。裁定送达《之日:起十:。五日内向《人民法院提》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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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百二十八条】 执?行机构?
】 :执行工作由》执行员进行采取【强,制执行措施》时执行员应当出【。示证件执行》完毕后应当将执行】情况制作笔》录由在场的》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!章,人,民法:院根据需要可以【设,。立执行机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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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—百二十九条 委托!执行
】 被执—行人或者《被执行的《财产在外地的—可以委托《。。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!。行受委托人民—法,。院收到?。委托函?件后:必,须在十五日》内开: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!完毕后应当将执【行结果?及时函复委托人民】法院:;在:。三十日?内如果还未执行【完毕也应当将执【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!法院受委托》人民法院自》收到委托函》件之日起十五日内】不执行的《。委托人?民法院可《。以请求受委托人【民法院的上》级人民法院》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!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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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二百三十条【 执?行和:解
【 ?。。 在执?行中双方当》事,人自行?和解达?成协议的执行—员应:当,。。将协议内容》记入笔录《由双方当事》人签名或者》盖章:申请执行人因受欺】诈、胁迫与被执【行人达成和》解协议或《者当事人《不,履行和解《协议的?人民: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!的申请恢复对原【生效:。法律文书《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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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,百三十一条》 执行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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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 在执行中被—。执行:人向人民《法院提供担保并经】申请执行《人同意的人》民法院可以决定【暂缓执行及暂缓执】行的期限被》执行人逾《期仍不履《行的人民法》院有: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!保财产或者》担保人的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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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百三:十二条 执行当】事人变?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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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作:为被执行人的公【民死亡?的以:其遗产?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!人的法人或者其【他组织终《止的由其权利义【务承受人履行—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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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百三十三《条 : 执行回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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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执行完毕后】据以执行的判决【、裁:定和其他法律文书】确有错误被人民【法院撤销的对—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!法,院应当作出裁—定责: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!;拒不返还的强制】执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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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百三十四条 调!解书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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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人民法《院制:作,的调解书的执行适】。。用本编的规定—
】 第二百三十五】条 ?检察监督执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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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,人,民检察院有权对【民事执行活动实【行法律监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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