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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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九章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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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》百二十四条 执行!管辖
! : 发生法律效—力的民事判》决、裁定《以及刑事判决、【裁定:中的财产部分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】法院:同级的被执行—的财产?所在地人民法院执】行法律规定由人【民法院执《行的其他法律文【书由:被执行人住所地或】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!。地人民法院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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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百二十《五条 执行异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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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当事人、【利害关系人认为执】行行为违反法—律,。规定的可以向负责】执行的人民法院【提出书面《。异议当事人、利害关!系人提?出书面异议的人民】法院应当《自,收到:。书面:异议之日起十五【日内审?。查理由成立的裁定】。撤,销或者改正;理【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!当事人、利害—关系人对裁定不服】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!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!民,法院申请复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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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百二十六条 向!。上级:。法院申请执行—
》。
? 人民《法院自收到申请【执行书之日起超过】。六个月未《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!以向上一级》人民法?院申请执《行上一级人民法【院经审查《可以:责令原人民法—院在一定期限内【执行也可以决定【由本院执行或者指】令其:他人民?法院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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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百二十《七,条 案外人异议】
【 : 执行过程中案【外人:对,执行标的提出书【面异:。议的人民法院应【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!日起十五日》内审查理由成—立的裁?定中止对该标的的】执行;理由不成立的!裁定:驳回案外人、当事】人对裁定不》服认为原判决—、裁定错《误的依?照,审判:。监,督程:序办理?;与原判决、裁【定无:关的可以自裁—定送达?之日起十五日内向】人民:法院提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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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百二十八—条 执行机构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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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执:行工作由执行—员进行采取强—制执:行,。措施时?。执行员?应,。当,出示证件执行完毕】后应当将执行情【况制作笔《录由在场的有—。关人员签名或者【。盖章人民法院根据】需要可以《设立执行机》构
】 , 第二百二—十九条 委—托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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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【执,行人或者被》执,行,。的,财产在外地的可【以委托当《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!受委托人民法院收】。到委托函件后必须】在十五?日内开?始,执行不得拒》绝,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!行结果及时》函复委托人》民法院;《在三十日内如—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!当将执行情况函【告委托人民》法,院受委托人民法【院自收到委托函件】之日起十五》日内不执行的—委托人民法》院可以请求受委【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!民法:院,指令受委托》人民法院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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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百三十条》 执行和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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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!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!。的,执行员应当将协【议内容记入笔—录由双方《当事人签名或—者盖章申请执行【人因受欺诈、胁迫与!被执行?人达成和解》协议或者当事—人不履行《和解协议的人—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!人的申请《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!书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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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二百三?十一条 执行担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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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在执》行,中,。被执行人向人民法】院提供?担保并经申请—。执行人同意的人【民法院可以》。决定暂缓执》行,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!执行:人逾期仍不履行的】。。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!执行人的担保—财产或者担保人的】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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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百三十】二,条 执行当事【人,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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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作为被执行人—。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!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!行,。人的:法人或者其》他组织终止的由【。。其权利义务承受人】履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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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百三十三条! 执行回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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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,执行完毕《后据:以执行的判决、裁】定和:其他法律文》书确有错误被人【。民法院撤销的对【已被:执行的财产人民法】。院,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!得财产的《人,返还;拒《。不返还的强制—。执行
】 第二百三十!四条 ? 调解?书执行
! 人民法院】制作的调解书的执】行适:用本编的规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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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三!十五:条 检察监督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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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人民:检察院有权对民【事执行活《动实行法《。律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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