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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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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章 !一,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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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】二十:四条 执行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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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发生法律【效力的民事》判决、?裁定以及刑事判决】、裁定?中的财产部分由第】一审:。人,民法:院或者与第一审【人民法院同》级的被执行的财【产所在地人》民,。。法院执行《法律规定《由人民法院执行【的其他法律文书【由被执行《人,住所地或者被—执行的财产所—在地人民法院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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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二!十五条? 执?行异: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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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当事人、利【害,。关系人认为执行行】为违:反法律规定的可以】向负责执行的人【。民法院提出书面异】议当事人、》利害关系人》提出:书面异?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】自,收到书面《异议之日起十五日】内,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!撤销:或者改?正;理由不成立【的,裁定驳?回当事人《、利害?关系人对裁定—不服的可以自裁定】。送,达之日起《十日内向上一—级人:民法院?申请复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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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二!十六条 向—上,级法院申请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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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!民法院?自收到?申,请,执行书之日起超【。过六个月未执行的】申请执行《人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】法院申请执行上【一级人民法院经审】查,。可以责令《原人民法《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!也可以决定》由本院执行或者【指令其他《。人,民法院执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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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百二十七条 【 案外人异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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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【行过程中案外—人,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!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!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!起十五日内》。审查理由成》立的裁定《中止对该《标,的的执行;理—由不:成立的裁《定驳回案外》人、当事人》对裁:定不服认为原判决、!裁定错误的》。。依照审?判监督程《序办理;与原判决、!裁,定无关的可以—自裁定送达之日【。起十: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!起,诉讼
》。。。
【第二:。百二十八《条 执行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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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!进行采?。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!行员应当《出示证件执》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!情况制作笔》。录由在场的有关人】员签名或者盖章【人民法院《根,据需要可以设立【执行: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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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百二?十九条 委托【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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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被执行人或—者被执行的财—产,在外地?的可以委托当地人】民法:院,代为执行受》委托人民法院—收,。。到委托函《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!开始执行不得—。拒绝执行完毕后应】当将执行结》果及:。时函复?委,托人民法院;在三】十日:内如果还未执行【。完毕:也应:。。当将执行情况函告】委托人民法院—受委托人民法院自】收到委托函件—之日起?十五日内不执行的】委托人?民法院可以》请求受委托人—民法院的上级人【民法院指令受—委托:人民法院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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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:。二,百三:十条 执行和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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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!自行和解《达成协议的执行员】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!笔录由双方》当事人签名或者盖】。章申请执行人因受】欺诈、胁《迫与被执行人—达成:和解协议《或,者当事人不履行和】解协议的人民—法院可以根据当事】人的申请恢复对【原生:效法律文书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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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二百?三十一条 执【行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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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在执行中被】执,行,人向人民法院提【供,担保并?经申请执行》人同意的《人民法院可以决【定暂缓执行及暂缓】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!逾期仍不《。履行的人民法院【有权执行被执—行人的担保财产【或者担保人的财产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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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第二百?三十二条《 :执行当事人》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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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作为被执行—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!遗产偿还债务作为】被,。执行人?。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!终止的由其权利【义务承受人履行【义务
》
第二!百三十三条 执行!回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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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完】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!、裁定?和其:他,法律文书确有错【误被人民法院—撤销的?对已:。被执:行的财产《人民法院《应当作出裁定责【令取得财产的人返】还;:拒不返还《的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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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百三《十四条 调解书执!行
【 人民法院】。。制作的调解书—的执行适用本编【。的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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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百三?十五:条 ?检察监督执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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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人《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!执行活?动实行法律》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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