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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编 — — 第十九章 一般】规定 《 :。 《。    《第二百二十四条【  执行管辖 】     】发生法律效力的民】事判决、裁定以【及刑事判决、—裁定中的财产—部分由第一审—人民法院或者与第】。一审人民《。法院:同级的被执》。行的财?产所:在地人民法》院执:行,。法律规定由人民法】院,。执行:的其他法律文书由】被执行人住》所,地,或者被?执行:的财产所在》。地人民?法院执行 】  ?   第二百二【十五条  》执行异议 — , :     当事【人、利?害关系人认》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!规定的可《以向负责《执,行的人民法院提出】。。书面异议《当事: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!书面异?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!收到书面异议—之日起十五日内审】查理由成立的—裁定撤销或者改正】。;理由不成》立的裁定驳》回当事人《、利害关系人对【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!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!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!请复议 【     —第二百二十》六条  向上级【法院申请执行 ! ,     人民】法院自?收到申请《执行书之日起—超,过六个月未执行【的申请?执行人可《以向上?。一级人?民法院申请执行上】一级:。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!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!定期限内执行也【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!或者指令其他人民】法院执行 【。     【第,二百二十七条  】案外人异议 【。 《    《执行过?程,中案外人对》执行标?的提出书《面,。。异议的人民》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!异议之日起十五【日内审查理由成立】的裁定中《止对该标的的—执行:;理由不《成,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!、当事人对裁定【不服认为原判决、】。裁定错误的依照审】判监督程序办理;与!原判决、裁》定无关的可以自裁】定,送,达,之,日起十五日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!。讼 ?     第!。二,百二十八条》  执行机构 ! ?。。    执行工作】由执行?员进行采取强制执】行措:。施时:执行员?应当出示证》件执行完毕后应【当将执行情况制【作笔录由在场的有】关人员?签名或者盖》章人民法《院根据需要》可以:设立执行机构 !   》  第?。二百二十九条  】委托执行 】。。     —被执行人《或者被执行》的财产在外》地,的可以委托当地人】民法:院代为执行》受委托人民法—院收到委托函件后】必,须在十五《。日内:开始执行不得拒【绝执行完毕后应当】将执行结果及时【函复委托人民—法院;在《三十日内如果还【。未执行完毕也应【当将执行情况函【告委托人《民法院受委》托人民法院自收到】委托函件之日—起十五日《。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!法,。院可以?请求受委托人民【法院的上级人—民法院指令受—委托人民法院执【行  】   ?第二百三十条  】执行和解《 :   —  在执行中双【方当事?人,自,行和解达成协—议的执行员应当将】协议内容《记入笔?录由:双方当事《人签: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!人因受欺诈、胁迫与!被执行人达成—和,。解协:议或:者当事人不履行和】解协议的人》民法院可以根据【当事人的申请—。。恢复对?原生效法律文—书,的,执行 】  :  第二百》三十:一条  执行担【。。。保 ?   —  在执行中被执行!人向人民法院—提供担保并经—申请执行人》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!决定暂缓执》行,及暂缓执行的期【限被执行人逾—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!院有权执行》被执行人的担保【财,产或者担保》人的财产 —    【 第二百三十二条 !。 执:行,当事人变更 】。    — 作:为被执行《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!遗产偿还债务作为】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!其,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!利义务承受》人,履行义务 —   —  :第二:百三十三条  执】行,回转 【     》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!的判决、裁》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!有,错误被人民法—院,撤,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!产人民法院应—。。。当作出裁定责令【取得:财产的人返还;【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!    ! 第二?百,三十四条  调解书!执行 — ,     人—民法院制作的调【解书的?执行适用《。本编的规《定 ? 《    第二百三】十五条  检察监】督执:行 【 ,   ?。人民检察《院有权对民事—执行活?动实行法律监督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