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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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》章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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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二!。十四条? 执行管》辖
! 发生法律效【。力的民事《。判决、裁定》以及刑?事判决、裁定中【的财产部分由—第一审人《民,法院:或者: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!。。级的:被,执,行的财产所在—地人民?法院执行法律规定】。由人民?。法院执行的其他法】律文:。书由被执行人住【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!产,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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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。二百二十《五条 执行—异议
】 , 当事人、利】害,关系人认为执行行】为违反法《律规定的可》以向负责《执,行的人民法》院提出书面异议当】事,人、利害关系人【提出书面异议的人】民法院应当自—收到:。书面异议之日起【十五日内审查—理由成立《的裁:定撤:销或者?。改正;理由不—成立的?裁定:。驳,回当事人、》利害关系人对—。裁定不服的可以【自裁定送《达之日?起十日内向》上一级人《民法院申请复—议,
】 第二百》二十六条《 , 向上级《法院申请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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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人民?。法院自收到》申请执行书之日起】超过六个《月未执行的申—请执行?。人可以向《上一级人民》法院申请执行上一】级人民法院经审查】可以责令原》人民法院《在一:定期限内《执行:也可以决定》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!其他人民法院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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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。二百二十七条 】案外人?异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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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执行过程中案外人】对执行标的提出【书,面异议的人民法院】应,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!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!由,成立的裁《定中:止,对该标的的执行;理!由不成立的裁—定驳回案外人、【。当事人对裁定不【服认为原判决、【裁定错误的》依,照审判监督程—序办理;与原—。判,决、裁定无》关的可以自》。裁定送?。达之日起十》五日内向《。。人,民法院提起》诉,讼
【 《第二百二十八条 !执行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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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执行工》。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!。强制执行《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!示,证件执行完毕—后应:当将执行情况制作】笔录由?在场:的,有关人员签名或者】盖,章人民法院根据需】要可以设立》执行机构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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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百二十九条 ! 委托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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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被执:。行人或者被执行的】。财产在外地的—可以:委托:当地人民法院代【为执行受委托人民】法院收到委》托,函件后必须》。在,。十五日内开始—执行不得拒绝执行】完毕后应当将执【行结果及时函复委】托人民法院;—在,三十日内如果还未】执行完毕也应当将】执行:情况函告《委托:人,民法院受委托人民】法院自收到委—托函件之日起—。十五日内不》执行的委《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!受委托人民法院的】上级人民《法,。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!院执行
! 第二—百三十条 》 执行和《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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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执【行中双方当》事人自行和解达【成协议的《执行员应当》将协议内容记—入笔录?由双方当事人签名】或,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!受欺诈、胁迫与被】执行人达《成,和解协议或》者当事人不履—行和解?协,议的人?民,法院:可以根据当》事人的申请》恢,。复对原?生效法律文书—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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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百三十一【条 执行担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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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在执:行中被执行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!保并经申请》执行人同意的人【民法院?。可以决?定,暂缓执行《及暂缓执《行,的期限?被执:行人逾期仍》不履行的《人民法院有权—执行被执行人的担】保财:产或者担《保,。人,的财产?
—。 第二百三十!二,条 执行》当,事人:变更
! ?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!。死亡的以其遗产【偿还债务作为被执】行人的?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!。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!受人履?。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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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百三十三条 执行!回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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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执行:。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!决、裁定和其他【。法律:文书:确有错误《被人民法院》撤销的对已被执行】的财产人民法—院应当作《出裁定责令取得财】产的人返还;拒【。不返:还的强制执》行
【 ? 第二?百三十四条》 调解书执行【
】 人民《法院制?作的调?解书:的执行适用本编【。的规定
【
—第,二百三十五》条, 检?。察监:督,执行:
【 人民检察【院有权对民》事,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!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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