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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编 ! 《。 : 第十九章 一】般规定 — ,     第!二,百二十四条》  执行《管辖 【     发生法律!效力的?民事判决、裁定【以及刑事判决、裁】定中的财《产部分由第》一审人民《法院或者与第一审】人民法院同》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!在,地人民?法院:执行法律《规定由人《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!律文书?由被执?行人住所《地或:者被执行的财—产所在地人》民法院执行 【   —  第?二百二十五条  执!行异议 【 :    当事—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!执行行为违反法【律规定的可以向【负责:执行的人民》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】当,事人:、利害关系人提【出,书面:异议的人民法院应】当自收到《书面异议之日起【。十五日?内审查理由成—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!正;理由《不成:立,的裁定驳回当—事人、利害关系【。人,。对裁定不《服的可以自裁—。定送达之《日起十日内》向上一级人民法【院申:请,复议 — :   ?。 第二百二十六【条  向上》级法:院申请执行 【  》 ,  :人民法院《自,收到申请执行书【之日起超过六个【月未执?行的申请执行—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!法院申?。请执行上一》级人: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!令原人民法院在【。一定期限内》执行也可《以决定由本》院,执行:或者指令其他—人民法院《执行 — : ,   第二百二【十七条  案外人异!议 —  :   执行过程中】。案外人对《。执行标的提出—书面异议的人民【法院应当自收到【书面异议之日起十】五日内审查理由【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!标的的执行;理【由不成立的裁定驳】回案外人、》当事人对《裁定:不服认为原判—决、裁?定错:误的依照审》。判监:督,程序办理;与—原判决、裁》定无关?的可以自裁》定送达之日起十【五日内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讼 !     第—二百二十八条  执!行机构 《。   【  执行《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!。取,强制执?。行措施?时执行员应当—出示证件执行—完毕后应当将—执行情况《制作笔?。。录由在场《的有关人员》签名或者盖章人【民法院根据》需要可?以设立执行》。机构 【   ?  第二百二十九】条  委托执行【。    ! 被执行人或者被执!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!以,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!为执行?受委托人民法院收】到委托函件后必须】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!不得:拒绝执行完毕—后,应当将执行结果及】时函复委托》人民法院;在三【十日内如果》还未执行《。完,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!函告委托《人民法院受委托【人民法院《自收到?委托函件之日起十】五日内?。不执行的《委托人民法院—可以请求受委托【人民法院的上—级人:民法院指《令受:。委托人民《法院执行 【   》  第二百三—。十条  执》行,。和,解   !  在执行》中双方当事人—自行和解达成协【议的执行员应当将】协议内容《记入:笔录由?双方当事人签—名或者盖章申请执】行人因受欺诈—、胁:迫与被执《行人达成和》解协:议或者当事人—不履:行和解?协,议的:人民法院可》以根据当《事人的申请恢复【对原生效法律—文书的执《行 ?     】第二百三十一条 】 执行?。担保 ? ?     —在执:行中被执《行人向?人民法院提供—担保:并经申请执行—人同:意的人民《法院可?以决定暂缓》执行及暂缓》执行的期限被—执行人逾期仍不履】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!行,被执行?。人的担保财产或【者,担保人的财产 !     【第二百三十》二条  执》行当事人变更 【。 ?    》 作为被执》行人的公《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!还债务作为》被执行人《的法:人或者其他》组织:终,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!受人履行义务 !。     【第二百三十三条  !执行回转 】 :    执行完毕】后据:以执行的判决、裁定!和其他法律文—书确有?错误被人民法院【撤销的对已》被执行?的财产?人,民法院?应当作出裁定责令】取得财产的人—返还;拒不返还的】强制执行 》 》    第二百三十!。四条  调解—。书执行?    !。 人民?法院制?作的调解书的—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! ?。     【第二百三《。十五条  检察监督!执行 ?  —   人民》。检察院有权对民【事,执行活动实行法律】监督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