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—五章 ?特别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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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, 第:一百七?十七条 适—用范围
】
《。 人民法院审理【选,民,资格案件、宣告失踪!或者宣告死》亡案件、《认定:公民:无民事行《为能力或者》。限制民?事行为能力案件、】。认定财产无主—案件、确认调解【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!物权案?件适用本《章,。规定本章没有—规,定的适用《本法和?其他法律的》有,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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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》一百七十八》条 : 审:。判组织
《。
》。 ? ,依照本章程》序,审,理的:案件实行一》审终审选民》资格:案件或者重》大、疑难《的案件?由审:判员组成《合议庭?。。。审理;其他案件【由审判员一人—。独任审?理
》
第一】百七十?。九条 《另,行起诉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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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人民法《院在依?照,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!过程中发《现本案属《。于,民事权益争议的【。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!序,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!以另行起诉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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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一百八十!条 : 审限
! 《人民法?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!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!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!告期满后三》十日内审结有—特殊情况需要延长】。的由本院院长批准】但审理选《民资格的案件除外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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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一百【八十一条 起诉与!管辖
】 ? 公民?不服选举委》员会对选民》。资格的申诉》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!。在选举?日的五日《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!层人民法院起—诉
—
: : 第一?。百八十二条 【审限和?判决
》
? , ?人民法院受理选【民资格案件后—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!审理时?起诉:。人、选举委员—会的代表和有关【公,民必须参加人民【法院的判《决书应当在选举日】前送达选举》委员会和起诉—人并通?知有关公《民
【 第一百八十!三条 宣告失踪
!
— , 公民下落不【明满:二年利害《关系人申请》宣告:其失踪的向下—落,不明人住所地—基层人民《法院提出《申请书应当》写明:失踪的事实、时间和!请求并附有公安【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!关,关于:该公民下落不明【的书面证明
!
—第一百八十四—条 宣告死亡【
】 :公民下落《不明满四年或—者因意外事故—下落不明满二年【或者:因意外事故》下落不明经》有关机关《证明该公《民不:。可能生?存利害关《系人申请宣告其【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!住所地基《层人民法院》提,出申请书应当写【明下落?不明的事实、时间和!请求并附有》公安机关或》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!该公民?下落不?明的书面证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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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一百八十五条 !公告与判决》
! 人民法《院,。受理宣告失》踪、宣告死亡案件后!应当发出《寻找下?落不明人的公告宣】告失踪的公告期间】为,三个月宣告死亡【的公告期间为一【年因意外事故下【落不明经有》关机关证明该—公民不可能》生存的宣告死亡【的公告期间》为,三个月公告》。期间届满《人民法?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!。踪、宣告死亡的【事实是?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!。失踪、?宣告死亡《的判决或者》驳回申请的判决【
,
!第一百?八十六条 撤【销判决
《
《。
被宣【告失踪、宣告死亡】的公民重新》出现经本人或者【利害关系人申请人】民法院应当作出新】判决:撤销原判决
【
【。 第一百八》十七条 《 管辖与申请书【
!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!。事行为能力或者限】制,民事行为《能力:由,其近亲属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】人向该公民》住所地基层人—民,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!写明该公民》无民事行为能—力或:者限制民事行为【能力:。。的事实和根据
【
,
】第一百八十》。八条: 鉴定
》
》 ,。 人民法院受】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!对被请求认定为【无民事行为能力【或,者限制民事行为能】力的公民进》行鉴定申请》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!应当: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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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一,百八十九条 — 代理、审理和判】决
—
, 《人民:法院:审理认定《公民无民事行—为,能力或者限制民【事,行为:。能力:的案件应当由该【公民的近亲》属为:代理人但申请人除】外近亲属互相推【诿的由人民法院【指定其中《一人:为代理人《该公民健康情况许】可的还应当询问【本人:的意见?人民法院经审理【认,定申请有事》实,根据的判决该公民】为无民事《行为能?力或者?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】人;认定《申请没有事实根【据的应当判决予以】驳回
》
》。 第一百》九十条 《 撤销判决
【
:
》 人民法院根—据被认定为》无民事?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!事,行为能?力人或?者他:的监护人的申—请证:实该:公民无民事行为【。能力或者限制民事】行为能力的原—因已经消除》的应当作出新—判决撤销原》判决:
】 第一百九—十一条 管辖与申!请书
】 , 申请》。认,定,财产无?主由公民、法—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!。产所在地《基层人民法院—提出申请书应当【写明:财产的种类、数【量以及要求》。认定财产无》。主,的根据
—
— ,。第一百九十二条【 公告和判—决
! 人民法》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!核实应当发出财产】认领公告《公告满一《年无人认领的判决】认定财产无主收【归国家或者集体【所有:
《。
,
: 第一百九十三!条 判决撤销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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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判?决,认定财产《无主后原财产所有】人,或者继承人》出现在民法通—则规定的诉讼时【效期间可以》对财:产,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!查属实后应》当作:出新判决《撤销:原判决
【
第【一,百九十四条 —。 申请条件
】。
《 申《请,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!双方当事《人依照人民调解法】等,法律自调解协议【生效之日《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!解组织所在地基层】人民法院《提出
》
《 第一百九【十五条 审查【和裁:定
【 人民—法院:受理申请《后经审查符合—法律规?定的裁定调解协议】有效一方当事人拒】绝履行或者未—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!人,可以:向,人民法院申请—执,行;不符《合,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!申请当?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!式变更原调解—协议: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!议也可以《向人民法院》提起诉讼
—。
【 第一百九十六条】 申请条件
!
【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!担保物权人以及其】他有权请求实现担】保物权的《人依照物权法—等法律向担》保财产所在地或者】担,保物:权,登记地基层人民【法院提出
】。
《 第?一百九?十七条 审—。查和裁定《
》
? 人民法院受理】申请后经审查—符合法律规》定的裁定拍卖—、变卖担保财产当】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!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!;不:。。符合法律规定的【裁,。定驳:回申请?当事人可以向人【民法院提起诉讼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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