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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编 — 第—。十二章? 第一审《普通程?序 】     》第一百一十》九条  《起诉条件 》 ?。     —起诉必须《符合下列条件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一)原告是与】本案有?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!、法人和其》他组织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。。二)有明确》的被告; —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(三)】有具体的诉讼—请求和事实、理由】; : :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(四)【属于人民法院受理】民事诉讼的》范围和受诉人—民法院管辖 — , 《    第一—百,二十条?  起诉形式 !     起】诉应:当向:人民法院递交起【诉状并按照被告【人数提出副本—。书写:起诉状?确有:困难:的可以口头起诉由】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!告知对方当事人 !   —  第一《百二十一条》  起诉《状  】  : 起诉状应》当,记明下?列事:项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:原告的姓名、性别、!年龄、民族、—职业、工作》单位、住所》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!其他组织的名—称、住所和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】要负责人的》姓名、职务、联系】。方式; !  : ,。 ,。    (》。二)被告的姓—名、性别、工作【单位、住所等信息法!人或者其他组织【的名称、住所等信】息;: ?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诉讼请求和】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证?。据和证据来源—证人姓名和住所 】  —  : ,第一百?二,十,二条  先行—调解 《 《    当》事,人起诉到人》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!宜调解?的先行调解但当【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! , 》。    第一百二十!三条  立案—和受理? —    人民—法,院,应当保障当事—人依照法律规定享】有的:。起诉权利对符合本】法,第一百一《十九条?的起诉?必须: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!应当:在七日内立案—并通知当事人;不】。符合起?诉条件的应当在【七日内作出裁定【书不予受理;原告对!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!上诉 【     》第一:百二十四条  不】予受理 【     人民】。法院对下列起—诉,分别情?形予以处理 — 》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依照行政】诉,讼法的规《定属于行政诉讼【。受,案范围的告知—。原告提起《行政诉讼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依照法律规!定,双方当事人达成书】面仲:裁协议申请》仲裁、不得向人民】法院起诉的告知【原告:向仲裁?。机构申请仲》裁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三)依照法【律规: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!理的争议告知—原告向有《。关机关申请》解决:; : :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对不属于本院管!辖的案件告知原【告,向有管辖权》的人民法院起诉【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对判决、裁定、!调解书已经发生法】律效力的案件当【事人又起诉的告知】原告申请再审但人】民法院准许撤诉【的裁定除外; 【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六—)依照法《律规:定在一定期限内【不,得起诉的案件在【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!诉的不?予受理?。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七)判决不】准离婚?和调解和好的离婚】案件判决、调—。解,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!没有新情况、新【理由原告《在六:个月内又起》诉的不予受理 【 》    《。第,一百二十五条  送!达起诉?状,和提出答辩状 】   —。  人民法院应当在!立案之日起五日内】。将起诉状《副,本发: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!到之日起《十五日内提出答【辩状答辩《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!名、性?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!业、工作单》位、住所、联系方式!;,法人或者其他组【织的名称、住—所和法定代表人或】。者主要负《责人的姓《名、职务、联系方】式人民法《院,应当在收到答辩【状之日起五日—内将答辩状副本【发送原?。告被告不提出答辩】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!审理 】    第一百【二十六条《。  告知权》利义务告知》。 —    人民法院】。对决定受《。理的案件应当在受】理案:件通知书《和应诉通知》书中:向当事人告知有关】的诉讼权利》义务或者口》。头告知 —    — 第一百《二十七条  管辖权!异议和应诉》管辖 ? 《     》人民:。法院受理案件后【当事人对管辖—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!交答辩状《期间:提,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!提出的异议》应,当审查异议成—立,的裁:定将案件《。移送有管辖权的【人民法院;异—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!当事:人,未提出管辖》异议并应诉》答辩的视《为受诉?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!违反:级,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!。。定的:除外 》 ,     —。第一百二十八条【  合议《庭成员告知 !     合议】庭组:成人员?确定:后应:当在三日《内告知当事人 !     第】一百二十《九,条  审《核,取证  !   审《判人:员必须?认真审核诉讼—材料调查《收集必?要的:证据  ! ,。  :第一百三十条  】调查程序 》     !。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!行调查时应》当向被?调查人?出示证?件调查笔录经—。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!调查人、调查人签】名或:者盖章?。 ? ,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三十一条  委托!调查 》     人民!。法院在必要时可以】委托:外地人民法院调查】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!确的项目和》要求受委《托,。人民法院可以—主动:补,充调查受《委托人民法院—收到委托《书后应当在三十日】内完成调查因故不】能完成的应当在上】述期限内函告委托】人,民法院 】  :   ?第一百?三十二条《  追?加,必要:共同诉讼人 !     必【须共同?。进行诉讼的当事【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!民法院应当》。通知其参加诉讼【 ,  —   第一百三十】三条  决定案件】适,用程序 —  《   人民法院【对受理的案件分【别情形予以处理【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》)当: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!促,程序规?。定条件的可以转【入督促程序》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二》)开庭前《可,以调:解的:采取调?解,方式及?时解决纠纷》;, 《。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三)根据案件!情况:确定适用简易程【序或者普通程—序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需要【开庭审理的通—过要求当《事人交换证据等【方式明?确争议焦《点 ?     第!一百三?十四条  审理方】式 【    人》民法院审理民事【案件除涉及国家秘】。密、个?人隐私或者法律【另有规定的以外应】当公开进《。行离婚案件》涉及商?业秘:密的案件当》。事人申请《不公开审理的—可以不公开审理【 , , ? ,    第》一百三?十五条  巡—回审理 !    人民法院审!理民事?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!回审理就地办案【    ! 第:。一百三十六条 【 开庭?通知和公告 】 :     人民法】院,审理民事案件—应当在开《庭三日前通知当事】人,和其他诉讼参与人】。公开审?理的应?当公告当事人姓名、!案由和开庭的—时间、地点 !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三十七条》  庭前准备 【 :   》  开庭审理—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!事人和?其,。他诉讼?参与人是《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!开庭审理时由审【。判长:核对当?事人宣布案》由,宣布:审,判人员、书记员【名单告知当事—人有关的诉》讼权利义务询—问当事人《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!   【  第?一百:三十八条 》。 法庭调查顺—序   !  法庭调查按照】下列顺序《进行 》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一)当【事人陈述;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告【。知证:。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!证宣读未《到庭的证人证言【; 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出示书证【、物证、《视听资料和电子【数,据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。(四)宣读鉴—定意:。见; 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五)宣读勘【验笔录 !    第一百三】十九条  当—事人庭审权利 【 》   ? 当事人《在法庭?上可:。以提出新的》证据:当事人经法》庭许可可以》向证人、鉴》定人、勘验人发问当!事人要求重》新进:行调查、鉴定或【者勘验?的是:否准:许由人民法院决【定 》 : , ,。  第一百四—十条  诉的合并】   】  原告增》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!反诉第?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!的诉讼请求》。可以合并审理 !  《   第一》百四:。十一条 《 ,法庭辩?论   !。  法庭辩》论,按照:下列顺序《进行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原告及其!诉讼代理《人发言; 【 , ,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:(二)被《告及其诉讼代理【人答辩;《 ,。 :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第三人!及其诉讼代理人发】言或者答辩;—   】 , , ,   (四)互【相辩论法庭》辩,论终结?由,审判长按照原—告、被告、第三人】的先后?顺序征?询各:方最后意见 【。     第!一百:四十二条《  庭审调解 !  《。   ?法庭辩论终结应【当依法?。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!调解:的还可以进行—调解调解不成的应】当及时判决 】 :   ?  第一百四十三】条  按撤诉处【理 —     原告【经传票?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!到庭的或者》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!庭,的可:以按撤诉处理—;被告反诉的—可以缺?。席判决 !   ? 第:一百四?十四条?  缺席《审判  ! ,  被告经传票【传唤无正当理由拒】不到庭?的或者未经法庭【许可中途退庭—的可以缺席判—决   !  第一百四—十五条?  申请撤诉 【  —   宣判前原告申!请撤诉的是》否准许由《。人民:法院裁定人》民法:院裁定不准许撤诉】。的原:告经传票传唤无正】当理由拒不到庭【的,可以缺席判决 !。     第一!百四十六条  延期!审理 《  》   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可【以延期开《庭审理 —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一)必须》到庭: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!。参与人有正》当理由没有到庭的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当事人临《时提出回《避申请的;》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需【。要通知新的证—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!重新鉴定、勘验或】者需要补充调查的】;, ,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其他应当【延期的情形 ! ,     第一百】四,十七条  法庭笔】录 》     书记】员应当?将法庭?审理的全部活动记】。。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!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!应当当庭宣读也【。可以告知当事人【和,其他诉讼参》与人当庭或》者在五?日内阅读当事人【和其他诉讼》参与人认为对自【己的陈述《记,录有遗漏或》者差错的有权申请】补,正如果不予补—正应:当将申请记录在【案法庭笔录由—当,。事人和?。其他诉讼参与人【签,名或者盖章拒绝签】名盖章的记明—情,况附卷 !。    第一—。百四十八条 — 宣判 !。    人民法院】对公开?。审,理,或者不?公开:审理的案件》。一律公开宣告判【决当庭宣判的应【。。当在:十日内发送判—决书;定期宣—判的:宣判后立《即发给判决书宣【告判决时必须告知】当事人上《诉权利、上诉期限和!。。上诉的法院宣告【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!事人:在判决发生法律效】力前不得另》。行结婚? 《    》 第一百四十九【条 : 审限? , 》    《人民法院适用普通】程序审理的案件应】当在立案之日起【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!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!院院长批《准可以延长六个月】;还需要延》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!院批:准 ? 《    第一—百五十条  诉讼】。中止 —     有下】列情: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! 《  :。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一)一方!当事人?死亡:需要等待《继承人?。表明是?否参加诉《讼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一方当事】。人丧失诉讼行—。为,能力尚未确定—法定代理人的; 】 ?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三)作为一—方当事人的法人【或者其他组》织终止尚未》。确定权?。利义:务,承受:人的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四)【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!拒的事由不》能,参加诉讼《的;: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五)!本案必须以另一案】的审理结果为依【据而另一案尚未【。。审结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六)?其他应当中止—诉讼的情形中止诉】讼的原因消除后【恢复诉讼 】     第【一百:五十一条  —诉讼终结 —     】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—终结诉?讼 :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一)《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!。或者继承人》放弃诉讼《权利的;《 ,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二)被告死亡没有遗!。产也没有应》当承担义务》。的人的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】离婚案件《一方当事《。人死亡的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)—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!、抚育费《以及解除收》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!事人:死亡的 —   》 , ,第一百五十二条  !判决书 》。    【 判决书应当—写明判决结果和作】出,该判决的理由判【决书内?容,包括 ? ?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 (:一,)案由、《诉讼请求《、,争,议的事实和理由; !   【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!由、适用的法律和】理,由;: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判决结果和诉讼费!用的负担; —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四)【上诉: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!决书:由审判人员、—书记员署名加盖【人民法院印》章 》  ?   ?第一百五《十三:条  先行判决【。 , ,。     人!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!一部分事实已经【。清楚可?以,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! ?    》 ,第,一百五十四》条  裁《定范围 【   《  裁?定适:用于下列《范围: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《)不:予受:理; 《。 :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二)对管《辖,权有异议的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三)】驳回起诉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四)保全和先!予执行?;,。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五—)准许?。或者不准许撤诉;】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六)中止或者终结】诉讼; 》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七)!补正判决书中的【笔,误;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八)中》止或:者终结执行; 】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九)撤销或者不!予执行?仲裁裁决;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十【)不予执行公证【机,关赋:。予,强制执?行效力的债权文书】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十】一)其他《需要:裁定解决的事—项对前款第一—项至第三项裁定【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!写明裁定结》果和作出该裁定的】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!员、书记员署—名加盖人民》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!记入笔录 — ? ,  :  第一百五—十,五条  生效裁判 !  —。  : 最:高人民法院的判决】、,裁定以及依法—不准:上诉或者超》过上诉期没有上诉】的判决?、裁:。。定是发生法律—效,。力的:判决、裁定 【。 :  ?   第《一百五十六条  】公众查阅审判 ! :     公众可】以查阅发生》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】、裁定书但涉及国家!秘密、商业秘密和】个人隐私的内容【除外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