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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编 — 》 第十二》章 第一审普通程序! 】    第一—百一十九条 — 起诉条件 【   —  :起,诉必须符合》下列条件 —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(《一)原告《是与:本案有直《接,利害关系的公—民、法人和其—他组:织,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有明!确的被告《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有具体的诉】讼请求和事实—。、理:由; 》 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属?于人民法《。院,受理民?事诉讼的范》围和受诉《人,民法院?管辖 【。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二十条 — 起诉形式 【     起!诉应当?向人民法院递交起】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!提出副?本书写起《诉状确有困难—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!民法院记入笔—录并:告知对方当事人 】。 《    《 第一百《二十一条《。  起诉状 】 ?    起诉—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!。 ,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原告的姓名【、,性别、年龄》、民:族、职?业、工?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!方,式法人或者其他【组织的名称、住【所和法?定代表人或者—主,要负责人的姓名【。、职务、《联系方式;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:。(二)被告的姓名、!性别、工作单—位、住所等信息法人!或者其他组织—的,名称:、住所等信息; !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三)】诉讼:请求和?所根据的事实—与理由; 》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《)证据和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】和住所 》。 ?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二十二条—。  先行《调解 —     —当事人起诉》到人民法院》的民:事纠纷?适,。宜调解的先行—调解但当事人拒【绝调解的《除外 》    — 第:。一百二十三条  立!案和受?理  】   人民》。。法院应当保障—。当事人依照》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!权利对?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!九条的起诉必须【受,理符合起诉条件【的应当?。在七日内立案并通】知当:事人;不符》合起诉条件》的应当?在七:日内作出裁》定书不予受理;原告!对裁:定不服的可》以提起上诉 !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,二十四条  不予】受理 【     人—民法院对《。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!以处理 】 ,。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(》。一)依照行》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!行政诉?讼受案?范围的告知原告提】起行政诉讼; !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—依照法律《规定双方当事人【达成书面仲》裁协议申请》仲,裁、:不得向人民法—院起诉的告知原告】向仲裁机构》申请仲裁; — , ?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三?。)依照法律规定【应当由其他》机关处理的争议告】知原告向有关机关】申请解决;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对:不属于本院管辖【的案件告知原—告向有管辖》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】; —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五【),对判决?、裁定、调解书已经!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!当事人又起》诉的告知原告申请】再审但人民》法院准许撤》诉的:裁定除外; 】 ?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六【)依照?法律规?。。定在一定期限内【不,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!起诉的期限》内起诉的不予受理】; —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七)判《决不准离婚和—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!判决、调解维持收】养关系的案件—没有新情况、新【理由原告在六—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!受,理 ? ?     》第一百二十五条  !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!辩状: —    人民法院应!当,在立案之日》起五日内将》起诉状?副本:发送被告《被告应当在收到【之日起十五日内提】出答辩状答辩状应】当记明被《告,的姓名?、性别、年龄、【民族、职业、—工作单位《、住:所、联?系方式;法人或者其!他组织的《名称:。、住所和法定—代表人或者》主,要负责?人的:姓名、职务、联【系方式人民法院【应当:在,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!日内将?答,辩状副本发送原【告,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!不影响人民法院【审,理 ?   — ,。 第一百二十六条】  告?知权利义《务告知 —  《   人民法—院对决定受理的案】件应当?在受理案件》。通知书和应诉通知】书中向当《事人告知有关的诉】讼权利义《务或者口头告知 ! 《    第一百二十!。七条  管辖权【。异议和应诉管—辖 【    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】后,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!议的应当在》提交答辩《状期间提《出人:民法院对当》事人提出的异议应】。。当审查异议成立的】裁定:将案件移送有—管辖权的人民法【院;异议不成立【。的裁定驳回当事人】未提出管辖异议并】应诉答辩的》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!管辖权但《违反级别管辖和【专属管辖规定的除】外 —     第一百二!十八条? , 合议?庭成员告知 !。  ?。   合议庭组成】人员确定后》应当在三《日内告知《当,事人 《     第!一百:二十九条 》。 审核?取证 】    审判—人员必须认真审【核诉讼材料调查【收,集必要?的证据 — :     第一【百,三十条  》调查程?序 《 ,     人民法!院派出人员》进,行,调查:时应当向被调查人】。出示证件调查—笔录经被调查人【校阅后?。由被调?查人:、调查人签名或者】盖章 《     第!一百三?十一条?  委托《调查 《。     人!民法:院在必要时》。。可以:委托外地人民法院】调查委托调》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!目和要?求受:。委托人?民法:院可以主动补充调】查受委托人民法【院,收到委?托,书后应?当,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!因故不?能完成的应当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】。委托人民法院 【    】 第一百三十二条】  追加必要共同】诉,讼人 】。。    必须共同进!行诉:讼的当事人没—有,参加:诉讼的人民》法,。院应当通知其参【。加诉讼 】  :   第一百三十三!条  决定案—件适用程序》 , ,。 ? ,    人民法院】。对受理的案件分别】情形予以处理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《。)当事人没有争【议,符,合督促?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!转入:督促:程序; — ,。 ,     》 ,。 ,  (?二)开庭前可以调】解的采取调》解,方,式及时?解决纠纷; 【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》(三)根据案件情况!确定:适用简易程序或者】普通程序《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:需,要,开庭审?理的通过要求—当事人交换证据等】方式明确《争议:焦点 —  ?   第一百三十四!。条,  审理方式 】    【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!案件除涉及国家【秘密、个人隐私或】者法律另《。有规定的以》外应当公开进行离】婚案件?涉及商业秘密的【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!开审理的《可以不公开审理 !    【。。 第一?百,三十五条《。  巡回审理 】 《。    人民法【院审理民事》案件根据《需要进?行巡:回审理就《地办案 【  ?   第一百三【十六条  》开庭:通知和公告 【     人!民法院审《。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!庭三日前通知—当事人和《其他诉讼《参与人公开审理【的应当公《告当事?人,姓名、案由和开庭的!时间、地点 【 :     —第一百三十七条  !庭前准备 【   》。。  开?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!。查明当?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!人是否到庭宣布【法庭:纪律开?庭审理时由》审判长?核对: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!审判人员、书—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!有,关的诉讼权》利义务?询问:当事人是否提出【回避申请 — 《    第一—百三十八条》  法?庭调查?顺序 》    —。 法庭调查按照【下列顺序进行 【  —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:(一)当《。事人陈?述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告知证人的权!利,。义务:证,。人作:证宣:读未到庭的证人【证,。言;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三)】出示书证《、物证、视》听资料和电子—数据;?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宣读鉴《。定意:见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—宣,读勘验笔《录 《   》。  :第一百三十九—条 : 当事人庭审权【利 《 ?    《当事人在《法庭:上,可以提?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!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!、鉴定人、勘验【人,发,问当: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!查、鉴定或者勘【验的是否准许由人】民法院决定 【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四十【条  诉的》合并 】    原告增加诉!讼请求被《告提出?反诉第三《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!诉讼请求可以合【并审理 】 ,。    第一百四】十一条  法庭辩论! :。。 , :     法庭辩】论按照下《列顺序进行 【。 , :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原告及【其诉讼代理》人发言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【)被告及其诉讼【代理人?答辩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—)第三人及其诉讼代!理人发言《或者答辩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?)互相辩《论法庭辩《论终结由审判长【按照原告、被告、第!三人的先后顺序征】询,各方最后意见 】 :     第一百!四十二条 》 庭审调解》   】 ,。 法庭辩《论终结应当依—法作出判决判决【前能够调解的—还可以进行调—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!。时,判,决 《     【第一百?四,十三条  》。按撤诉处理》 : ,     原】告,经传票?传唤无正当理—由拒不到《庭的或?。者未经法庭许—可中途退庭的—可以按撤诉处—理;被告反诉—的,可,以缺席判《决 ?     】第一:百四:十四条  缺席【审判 ? ?。 :  :  被?告经:传,票传唤无正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!者未:经,法庭许?可中:途退庭?的可以缺席判决 !。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四十五】条 : 申请撤《诉 —。   ?  宣判《前原告申请》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!民法院?裁定: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!撤诉:的原告?经传票传唤无正当】理由拒不到庭的【可以缺席判决 !     第】一百四十六条  】延期审理 】 ,  : , , 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可—以延期?开庭审理《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)必【须到庭的《当事:人和:其他诉?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!没有到?庭的; 【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当事人临时】提出回避申请的【; ?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需要通!知新的证人》到庭调取新的—证据重新鉴定、勘验!或者需?要补充调查》的; ? 》 ,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四)其他》。应当:延,期的情形《    ! 第一百四十七条 ! 法:。庭笔录 》    【 书记员应当将【。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!记入笔录由审判人】员和书记《员签:名法庭笔《录,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!告知当事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】人当:庭,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!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!人认为对《自,己的陈述记录有【遗漏或者差》错的:有权申?。请补正如果不—予补正应当将申请】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!。当事人和其》他诉讼参与人签名】或者盖章拒绝签【名盖章的记明情况】附卷 《 ?    《 ,第一百四十八条 】 宣判 》。 《 , ,。  人民法院对公开!审理:或,者不公开审理的【案件一律公开宣【告,判,决当庭宣《判的应当在》十日内发送判决书】;定期宣判》的宣判后《立即:发给判决《书宣告判决时必【须告知当《事,人上诉权利、上诉期!限和上?诉的法院宣告—离婚判决必须—告知当?。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!效力前不得》另行结婚 】。 ,   ?  第一《百四十九条 — 审限 》 《  :  人?民法院适用普通【程序审理的》案,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!个月内审《结有特殊《情况: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!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!月;还需要延长的】报,请上级人民法院【批,准,   】  第一《百五十条  诉【讼中止 》 《    有下—列,情,形,之一的中止诉讼 !。。 ,。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。 (一)一方当事人!死亡需要等待继承】。人表明是否参加诉】讼的; 《 , ,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一方【当事人丧失诉讼【行为能?。力,尚未确定法》定,代理人的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【作为一方当事人【的法人或者》其他组?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!义,务承受人的; 】 ?  : ,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。)一方当事人因【。不可抗拒的事—由,不能参?加诉讼的;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(?五):本案必须以》。另,一案的审《理结:果为依据而另一【。案尚未审结的; !  》。 ,  :   ? (六?)其他?应当中止《。诉讼的情形中—止诉讼的原》因消除后恢复诉讼】   】  第一百五十一条!  :诉讼终结 !     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终结—诉讼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原告死】亡没有继承人—或者继承人》放弃诉讼《权利的; 》 《 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二)被》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!有,应当承?担义务?的人的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离】婚案件一方》当事人死亡的;【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)追】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】。、抚育费以及解除】收养关系案》件的一?方当事人死亡—的 【  :  第一《百五十二条 —。 ,。判决书 】    《 判决书应当写【明判决结果和—作出该判决的理由】。判决书内容包括 】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案?由、诉讼《请求、争议》的事:实和理由《。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。(二)判决认定的事!实和理由、适用的】法律和理由》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三)判决结—果和诉讼费用的【负担; !。  : , ,  :  (四)上诉【期间和?上,诉的法院判决书由】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!名加:盖人民法院印章 !  》  : 第:一百五十《。三条  先行判决】 ? ? ,。   人民法院审】理案件其中一—。部,。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!就,该部分先行判决【 —    《第,一百:五十四条《  裁定《范围: : :   《 , 裁定适用于下列范!围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,(一)?不予受理;》 :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:二)对?管辖权有异议的;】。 《   《 , ,    (三)【驳回起?。诉,; :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【)保全?和先予执行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(五)准许【或者不准许》撤诉; ! , ,   ?   (六)中止或!者终结诉讼;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七)补正《判决书中的笔误【。; 【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八)中【止或者终《结执行?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九,),撤销或者不予—执行仲裁裁决;【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十)不》予,执行公证《。机关赋予强制执【行效力?的债权文书; 】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十:一)其他需要—裁定解决的事—项对前款第》一项至第三项裁定】可以:上诉裁定《书应当?写明裁定结果—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!裁定书?由审判人员、书记】员署名加盖人民【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!记入笔录 !    《 第一百五十五条 ! 生效裁《判 》   《  :最高人?民法:院的判决、裁定以及!依法不?准上诉或《者超过上《诉期没有上诉—的判决、裁定—是发生?法律:效力的判决》、裁定 —     【第一百五十》六条  公众查【阅审判 【  ?   公众可以查阅!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!书、裁定书但涉【及国家?秘,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!。隐私的内容除外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