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编
】
第十【二章 第一审—普,通程序
!。
第一】百一十九条 起诉!条件
《
《 起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!
【 【(一)原告是与本案!有,直接利害关系的【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!。织;
】。 】(,。二)有明确的被【告;
! — (三)有具体的诉!。讼,请求和事实、理由】;,
【 》 (四)属于人民!法院受理民》事诉讼的范围和受】诉人民法《院管辖
【
《 第一《百二十条 起诉形!式
:
》 《起诉应当向》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!并按照?。被告人数提》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!有困难的可以口【头起诉由人民法院】记入笔?录并告知《对方当事人
!
—第一百二十》一条 ? 起诉状
!
? 起诉状应当记明!下列事项
!
: — (一)《原,告的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】、民族?、职业?、工:作单:位、住所、联—系方式法《。人或者其他》组织的名称、—住所和法定代—表人:。或者主?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!务、联系《方式:。;
:
?
,
!(二)被告的姓名、!性别:、,工作单位、住所【。等信息法人》。。或者其他组织的名】。称、住?所等信息;
【
《 — :(三)诉讼请—求和所根据》的事:实与理由;
!
? ? (四)证据!和证据来源证人姓】名,和住所
!。 第一百二十!二条 《先行调解
!
》当,事人起诉到人民【。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!调解的?。先,行调解但《当事人拒绝》调解的除外
!
第一百!二十三条 》 立案和受理
【
— 人民法院应】当保:障当事人依照法律】规定:享有:的起诉权利》对符合本法》。第一百一《十九条的起诉必【须受理符合》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!日内立案《。并通知当事人;不】。符合起诉条》件的应当在七—。日内:作出裁定书不予受】理;原告对》裁定不服的可以【提起上诉
》
?
,
》。第一百二十四条【。 不予《受理
】 : :人民:法院对下列起—诉,分别情形予以处【理
:
《。
, ? : (《一)依?照行政诉讼法—的,规定属于行政—诉讼受案《范围的?告知原?告提起行《政诉讼;《
【 : 》(二)?依照法律规定双方】。。当事人达成》书面:仲裁协议《申请仲?裁、不得向人—民法院起诉的告【知,原告向仲裁机构申】请,仲裁;
】
【 (?三)依照法律—规定:应当由其他机关【处理:的争议告《。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!请解决;
》
《
? : (四—),对不属?于本院管辖的案【件告知原《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!法,院起诉;
【
! :(五)对《判决、裁定》、调解书已经发生】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!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!申请再审但人民【法院准许撤诉—的裁定除《外;
?
》 》 (六)—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!期限内不得起诉的】案件:。。在,不得起?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!予受理;
》
》 , (七!)判决不准离婚【和调:解和:好的离婚案件判决、!调解维持收养关【系的案件没有新情】。。况、新理由原告在】六,个月:内又起诉的不予【受理
! ?第一百二《十五条? :。送,达起诉状和提出答】辩状
【
人民法院!应,当在立案之》日起五日内》将起诉状《副本发送被告被告】。应当在收《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!出答辩状答辩状【应当记明被告的姓】名、性?别、年龄、民族、】职,业、工作单位、【住所、联《系方式;法人—或者其他组织的【名称、住《所和法定《代表人或《者主要负责人的姓】名、职务、联系方】式人民法院》应当在收到》答,辩状之日起五—日内将答辩状—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!提出答辩状的—不影响人《民法院审《理
:
:
【。第一百二十六—条 告《知权:利义务告知
!。
—人民法院对决定受】理的案件《应当在受《理案件?。通知:书和应诉通知书【中向当事人告知有】关的诉讼权利—义务或?者口头告知
—
?
: , ?第一百二十七条 !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!辖
?
,
? 《人民法?院受:理案件?。后当事人对》管辖权?有异议的应当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】提出:人民法院《对当事人《提出的异《议应当审查异议成】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!有管辖?权,的,。人民法院《;异议不成立的裁】定,。驳,回当事人未提出管】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!。视为受诉人民—法院有管辖权但【违反级别管辖—和专属管《辖规定的除外
!
【第一百二十八—条, 合议庭》成,。员告:知
《
合】议,。庭组成?人员确定后应当在】三日:内告知当事人
!
? , 第一百二十九!条 审核取证
】
】 审:判人员必须认真【审核诉讼材》料调查?收集:必,要的证据
》
,
《 第一百【三十条 调查程序!
,
】 人民法《院派出人员进—行调查时应当向被】调查人出示证件【调查笔录《经被:。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!查人、调查人—签名或者盖章—
— , 第一百三【十一:条 委托》调查
! 人民法院【在必要时《可以委托外地人【民法院调查委托调】查必须提出明—确的项目和要求【。。受委托人民法院【可以: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!人民法院收》到,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!日,内完:成调查因故不能完】成的应当《在上述?期限内函告委—托,人民法院
》
【 第一百三—十二条 追加【必要共同诉讼人
】
— , 必须共同进行】诉,讼的当事人》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!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!诉,讼
【 ? ,第一:百三:十三条 决定【案件适用程》序
【。 : :人民法院对》受理的案件分别【情形予以处理—
《
《 : : (一)当事人】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!序规定条件的可以】转入:督促程序;
—。
,
【。 (二)开!庭前:可以调解的采—取调解方式及—。时解决纠纷;—
! : (三)根【据,案件情况确定—适用:简易程序或者—。普通程?序;
》
》 《 :(,。四)需要开庭—审理的通《过要求当事人交换】证据等?。方式明确争议焦点
!
?
》 第一百三十—。四,条 审《理方式
—
》 人民法》院审理?民事案件除》涉及:国家秘密、个人隐】私或者法律另有规】定的以?外应当公开进—行离:婚案件涉及商—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!申请: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!公开审理《
【 , 第一百三—十五条 巡回审】理
—。
? 人民法院审【理民事案件根据【需要:。进行巡回审理—就地办案
—
【 ,。第一百三十》六条 开庭通【知和公告
!
《 人民法院审理民】事,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!前,通知当?事人:和其他诉讼参—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!公,告当:事人姓?名、案由和开庭【。的时间、地点
】
【 第一百《三十七?条 : 庭前准备
】
》 :开庭审理前书记【员应当查明当—事人和?其他:诉,讼,参与人是否到—庭宣布法庭》纪,律,开,庭审理?时由审判《长核对当事人—宣布案由宣》布审:判人员、《书记员名单》告知当?事人有关《的诉讼权《利义务询问》当事人是否》提出回避申请
】
:
—第一百三十八条 】 法庭调查顺序
!
【 法庭调查按照【下列顺?序进行
! ? :。 (一》)当事人陈》述;
! , , (二)告!知证人?。。的权:利义务证《人作证宣读未—到,庭的:证,人证言;
】
— (》三,)出示书证、物【证、:。视听资料《和电子数据;
!
》 ? (四)宣【读鉴定意见;
】
《 】(五:)宣读勘验笔录
!
:
》。 第一百三十—九条 《当事人?庭审:权利
《。
》 当《事人在法庭上—可以提出新的证据】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!以向证人、鉴—定人、勘验人发【问当事人要》求重新进行调查、】鉴定或者勘验—的是否?准许:由人民法《院决定
】
《 ,。第一百四十条— 诉的合并
【
:
》 原告增》加诉: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!第三人提《出与本案《有关的诉讼请—求,可以合并审》理
《
? ? 第一百四十—一条 法庭辩【论
—
》法庭辩论按照下列】顺,序进行
—
【 (一)原告!及其诉?讼代理人发言—;
:
! (二)【被告及其诉讼代【理人答辩;
【
》 》 (三《)第三人及其诉【讼代理人《发言:或者答辩;》
! , (四)【互相辩?论法庭辩论》。终结由审判》。长按照原《告、:。被告、第三人—的先后顺序征—询,各方最后意见
】
:
第一百!四十二条 庭审调!。解
:
:
法庭!。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!出判决判决前能【够调解的还可—以进行调解调解不】成的应当及时—判决
! 第一百四十三!条 按撤诉—处理
】 ? 原:告经传票传唤无【正当理由《。拒不到庭的或者【。未经法庭许可—中途退庭《的可以?按,撤诉处理;被告反诉!的可以缺席判决
!。。
》 第一百—四十四?条 缺席》审判
【
《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!正当: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!未,经法庭许可中途【退庭的可以》缺席判决
!
, 第一百四】。十五条 《 申请撤诉
—
,
:
《 宣判《前原告申《请撤:诉,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!院裁定?人民法院裁定不准】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!传唤无正当理由拒】。。不到庭的可以—缺席判决
》
:。
— 第一百《四十六条 延期】审理
?
《
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可以延【期开:庭审:理
:
,
》 》 :(一)必须到—庭的当?事人和其他诉讼【参与人有正当理由】没有到庭的;—
,
,。
?
】 ,(,二)当?事,。人临时提出回避【申请的;
】
? (】三)需要通知新的】证人到庭《。调取新的证据重【新鉴定、勘验或【者需要补充调查的】;
》
— : (四)其他应当!延期的情形
】
【第一百四十七条 】 法:庭笔录
—
,
书【记员:应当将法庭审理的】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!审,判人员和书记员签】名法庭笔录》。。应当:当庭:宣读也可以》告知当事人》和其:他诉讼参与》人当庭?或者在五日内阅读】当事人和其他—诉讼参与人认—为对自己的陈述【记录有遗漏或—者差错的有权—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!。正,应当将申请》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!当,事人和其《。他诉:讼参与人签名或者】盖章拒绝签名—。盖章的?记明情况《。附卷
《
【。 第一百四十八条 ! 宣判
! 人民—法院对公开》审理或者不》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!。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!判的应?当在十日内》发送判决书;定期宣!判,的宣判后立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!决时必须《告,知当事?人上诉权利、上诉】期限和上诉的法院】宣告离婚判决—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!决发生?法律效力前》不得另行结婚
!
第一!百四十九《条 审限
】
《 人民法院适用!普,通程:序审理?的案件应当在立案】之日起六个月—内审结有特殊情况】需要延长的由本【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!六个月;《还需要延《长,的报请上《级人民法院批准
!
】第一百五十条 诉!讼,。中止:
【 有下列—情,。形之:一的中止诉讼—
,
,
》 《 (一)一【方当事人死》亡,。需要等待继承—。人表:明是:否参加诉讼》的;
?
!。 (二)【一,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!为能力?尚未确定法定—代,理人的;
!
》 (三—)作为一方当事【人的法人或者其他】组,织,终止尚未确定权利】义务承受人的;【。。
【 【(四)一方》当事:人因不?可抗:拒的事由不能参加】诉讼:的,;
】 (五!)本案必须》以另一案的审—理结果为依》据而另一案尚未【审结的?;
—
!。(,六)其他应当中止】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!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!讼,。
【 第一百五十一!条 诉讼终—。结
!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:的,终结:诉讼
【
》 ? (一)原告死亡】没有继承《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!。。讼权利的;》
?。
! (二)被告死亡!没有:遗,产也没有应当承【担义务的《人的;
! — (三)离婚案】件,一方当事人死亡的】;
【 《 : (四)》追索:赡养:费、:扶,。养费、抚育费—以及解?除收养关《系案件的一方当【事,人死亡的
!
第一百】五十二条《。 , 判决书
【
《 判决》。。书应当写明判决结】果和作出该判决【的理由判决》书内:容包括
》
】 (》一)案?。由、诉讼请求、争议!的事实和理由;【
! (—二)判决认定的事】实和理由、适—用的法律和理由;】
】 ? ?(三)判《决结果和诉讼—费用的负《担;
《
! (四)上诉】期间和上诉》的法院判《决书由审判人—员、书记员署名【加盖人?民法院?印章:
?
,
—第一百五十》三条 先行—判决
! 人民法—院审:。。理案件其《中一部分事实已【经清楚可《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!
,
— ?第一百?五十四条 裁定范!围,
:
— 裁定《适用于下《列范:围
—
《 (一)不!予受理?;
! —(二)对管辖—权有异议的;—
》
— (三》)驳:回,起,诉;
】 —。 (四《)保全和先》。予执行;
—
》 (】五)准?许或者不准许撤诉】;
:
?
《 :。 (六)【中止或者终结诉【讼;:
:。
》 【(七)补正判决书】。中的笔误《;
【 , (】八)中?止或者终结执—行;
?
:
,
,
《 , : (九)撤销或】者不予?执行仲裁裁决—;,
》
》 (》十)不予执行公【证机:关赋:予强制执《行效力的债》权文书;
】
【 (十一)其他!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!对,前款: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!可,以上诉?裁,定书:应当写明《裁定结果和作—出该裁定的》理由裁定书由审【判人员、《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!法院:印章口?头裁定的记入笔【录
】 第一》百五十五条 生】效裁判
】
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!、裁定以及依法不准!上,诉或者?超过:上,诉期没有上》诉的判决、裁定【是发生?法律效力《的判决、裁定
】
《 ?。 第一百五十六条】 公众查》阅审判
! 公众可以】查阅发生法律效【力,的,判决书、《。裁定书但涉及国家】。秘密、商业秘密【。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!外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