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二编《
【
第十》二章 第一》审普通程序
】
— : ,第一百一十九—条 ?。起诉:条件
《。
?
起—诉必须符合》下列:条件:
— — :。(一)原告是与本案!有,直接利害关系的【公,民、:法人和其他组—织;
【
— ?(二)?有,明确的被《告;
—
? 【(三:)有:具体:的诉讼请《求和事实《、理由;
—
— : ? (四)属》。于人民法院受理民】事,诉讼的范围和受诉】人,民法院管《辖
—
: 第一百—二十条 》起诉形?。式
》。
《 起诉应当向人】民法院递交起诉【状并按照被告—人数提出副本书写】起诉状?确有困难的可—以口头起诉由—人民法?院记入笔录并告知】。对方当事人
!
? : 第一百二十一【条 起《诉状:
】 起诉《状应当记明下—列事:项
】 》 (一)原告【的姓: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!族、职业《、工:。作单位、住所、【联系方?式法:人或者其他组织【的名: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!人或者主要》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!、联系方式;
!
《。 (】二)被?告的姓名、》性别、?工作单位、住所等】信息:。法人或者《其他组织《的,名称、?住所等信息》;
—
】 (三)诉讼请【求和所根据的—事实:与理由;
!
《 (四)证!据和证据来源证人】姓名和住《所
》
》 第一百二》十二条 先行调】解,
,
:
:
》当事:人起诉到《人民法?院的民事纠纷适【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!当事人?拒绝:调解的除外
!。
第一】百二十三条 立案!和受理
【
人民法!院应当保《障当事人依照法【律规定享有的—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!第一百一《十九条?的起:。诉必须受理》符合起诉条》件,的应当在《七日内立案并通【。知当事人;不符合】。。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!日内:作出:裁定书不予受—理,;,原告:对,裁定不服的可以提】起上:。。诉
?。
第!一百二十四条— 不予受理—
,
【 , 人:民法院对下列—起诉分别情形予以】处理
! 》 (一)依—照行政诉讼法的规】定,属于行?政,诉讼受?案范围的《告知原告提起行政】诉讼;
! (!二)依照法律规【定双方当事》人达:成书面?仲裁协议申请—仲裁、?不得向人民法院【起诉的告知原—告,向仲:。裁机:构申请仲《裁;:
【 , (三】)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】由其他机关处理的】争议:告知原?告向:有,关机关申《请解:。决;
【
【 (四)对不属于!本院管辖的案—件,告知原?告,向,。有管辖?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】。;
【 《 (五)对判!决、裁定、调解【书已经发生法律【效力的案《件当事人《又起诉的《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!人民法院准》许撤诉的裁定除外;!
《
? (六!),依照法律规定—在一定?期限内?不,得起诉的案件在不】得起诉的《期限内?。起诉的不予受理;
!
,
》 (】七)判决不准离婚】和调:。解和好的离婚—案件判决、调解【。。。维持收养《关系:的案件没有新—情况、新理》由原告在六个—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!理
【。 : 第一百二十【五条 送》达起诉?状,和提:出答辩状
》
【 人民法院应【当在: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!起诉状副本》发送被告《被告应当《。在收到之日起—十,五日内提出答—辩状答辩状应—当记:明被告的姓名、性】别、年龄、民族、】职,业、工?作单:位、住所、联系方】式;法人或者其【他组织?的名称、住所和【法定代表人或者【主要负责人》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!方式人民法院应【当在:收到答辩状之日起】五,日内将答辩状—副本:发送原告被告不【提出答辩状的—不影响人民法院【审理:
】 第一百》二,十六条 》告知权利义务—告知
! :。 人民法《。院对决?定受理的案》件,应当在?受理案件通》知,书,和应:诉通知书《中,。。向当事人告知—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!或者口头告知
【
,
— 第一百二十七】条 管辖权异议和!应诉管辖
】
人民】。法院受理案》件后当事人对—。管辖权有异议—的,应当在提交答—辩状:期间提出人民法【院,对当事人提出的【异议应?当审查异议》成立的裁定将—案件:。移送有管《辖权的人民法—院;异议《不,成立的裁《定,驳回当事人》未提:出管辖异议并应诉】答辩的视为受诉人】民,法院有管辖权但【违反级别《管辖和?专属管?。辖规定的除》外,
:
第!一百二十八》条 ?合议庭成员告知
!
合!议庭组成《。人员确定后应当【。在三:日内告知当事—人,
?
》。 , 第:一百二十九》条 审核取证【
《
审判】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!讼材料?调,查收集必要的证【据
! 第一百三十条 ! 调查程序
【
?
人民【法院派出人员进【行调查时应当向【被调查人《出示证?件调:查笔录经《被,调查人校阅后—由被调查《人、调查人签名【或者盖章《
《
《。 , 第一百三十一【条 委托调查
】
,
《 : , 人民法院》在必要时可以委托】外地人民法院—调查委托《。调查:必,须提:。出明确的《项目:和要求?受委:托人民法院》可以主动补充调查】受委托人民法院【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!三十日?内完成调查》。因故不能完成—。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!函告委托人民法院
!
《
《 第一?百三十二条 追加!必要共同诉讼人
!
,
【必须共?同,进行诉讼的当—事人: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!法院应当通知其【参加诉讼
!
: : 第一百三十三条 ! 决定?案件适用《程序:
:。
:
》 人: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!分别情形予以处理】
】 (一】)当:事人没有争》议符合督《促程序规定条件的】可以转入督促程【序;
! 》 (二)开庭前可!以,调解:的采取调解方式及】时解决纠纷;—
! : (三)—根据: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!。。。易程序?。或者:普通程序;》
— 【 (四)《需要:开庭审理的通过要】求当事人交换证【。据等:方式明确争议焦点
!
《
第一百三!十,四条 审理方【。式
!。 人民法院审【理民事?案件除涉及国家【秘,密、个人隐》私或者法律》另有:规定的以外应当公】开进行离婚》案件:涉及商?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!申请不公开审理的】可以不公开审理【
》
, ? 第一百三十五条 ! 巡:。回审理
》
:
,
《 人:民法院审理》民事案件根据需【要进行巡《回审:理就地办案》
》
第一百】三,。十六条? 开庭通知和公告!
:。
人!。民法院审《理民事案件》应当在开庭三—日前通知当》事人和?其,他诉讼参《与,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!告当事人姓名、【案由和开庭的时【间、地点
】
第一】百三十七条 庭前!准备
《
《 : 开?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!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!讼参与人是否到庭】宣布法庭纪律开庭】审理时由审》。判长核对当事—人宣布案《由宣布审判人员【、书记员名单告知】当事人?有关的诉讼》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!是否:提出回避申请
!
,
》 第一百三十八条 ! 法庭调查》顺序
》
,。
,
法—庭调查按《照下列顺序》进行
【
【。 , (一)当》事人陈述;
】
【 (二)告知!证,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!证宣:读未到庭的证—人证言;
!
》 (三)出示!书证、物证、视听】资料和?电子数据;
—
【 《 (四)宣读【鉴定意见;》
】 (【五)宣读《勘验笔录
》
!第一百三十九—条, 当事人庭审权】利
】 : 当事?。人在法?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!据当事人《经法庭许可可—以向:证人、鉴《定人、勘验人发【。问,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!调查、鉴定或者勘】验的是否准许由人】民法院决定
!
第一百!四十条 诉—的合:并
【 原》告增加诉讼请求被】。告提出反诉第三【人提:出与本案有关的诉】讼请:求可以合并审理【。
! ,第一百四十一条【 :法,。庭辩论?
! 法:。庭辩论按《照下列顺序进行【
?
? 【 (一)原告及【其诉讼?代理人发言;
!
! (二)》被告及其诉》讼代理人答辩;
!。
! , :(三)?第三:人及:其,。诉讼:代理人发言或者答】辩;:
《
》 : (四)互相】辩论法庭辩论终结】由审判长按照原【告、被告、》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!询各方最后意见【
》
第一【。百四:十二条 》庭审调?解
! 法庭辩论终结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!决前能?够调:解的还可以》。。进行调解调解不【成,的应当及时判决
】
—。 第一百四【十,三条 按撤诉处理!
:
】原,告经传票传唤无正】当,理由拒不到》庭的或者《未,经,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!可以按撤诉》处理:;被告反《诉,。。的可以缺席判决
】
!第一:百四:十,四条 缺席审判】
— 被告经【传票传唤《无正当理由》拒不到庭《的或者未经法庭【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!缺,席判决
《
:
》 第一百四—十五条 》申请:。撤诉
—
: 《宣判前?原告申请撤诉的是】否准:许由: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!院裁定不准许撤诉】的原告经传票—传唤无正当理—。由拒不到庭的可【以缺席判决
【
,
《 第一百四十】六条 延期审理】
?
,
? ?有下列情形之—。一的可以延期开【庭,审理
! 》 :(一)必须到—庭的当事人和其他】诉讼参与人》有正当理由没有到】庭的;
! : —(二)当事人临【时提出回避申请的;!
?
— 《 (三)需要通【知新的证人到—庭调取新的证据重】新鉴定、勘验或者】需要补充调查的【;,
?
:
【 (四)其—他应当延期的情【形
:。
— : 第一百四十—七条 《法庭笔录
—
— :书记员应当将法【庭审理的全部活【动,记入笔录由审判人】。员,和书记员签名法庭】笔录应当当》庭宣读也可》以告知当事人和【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!或者在五日》内阅读当事人和【其他诉讼参与人【认为对自己的—陈述记录有遗漏【或者差错的有权【申,。。请补正如果不—予补:正应当将申》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!。由当事?人和其他诉讼参与】人签: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!。盖章的?记明:情况附卷
—
?
第—。一百四十《。八条 宣判
】
》 ?人民法院对公开审】理或者不公开审【。理的案件一律公【开宣:告判决当庭》宣判的?。应当在十日》内发送判决书;定期!宣判的?宣判后立即发—给判决书宣告—判决时必须告—知当事人上》诉,权,利、上诉期限和【上诉的法院宣—告离婚?判决必须告》知当事人在判—决发生法律》效力前不《得另行结婚
【
】第一百?。四十九条 —审限:
— : 人民《法院适用普通—程序审理的案件【应当在立《案之日起六》个月:内审结有特殊情况】需要延长的由本【院院长批准》可以:延长六?个,。月;还需要延—。长的报请上级人【民,法院批准
】
? ?第,一,百五十条 诉讼】中,止
:
》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?中止:诉讼:
?
:
:。 , (一)!一方当事人死亡需】。要等待继承人—表明是否参加诉讼】的;
】 】(二)一方当事人】丧失:诉讼:行为能力《尚未确定《。法定代理人的;【
— (!三)作为一方当事】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!织终止?。尚未确?定权利义务承受人】的;
—
,
!(四:)一方当《事人因不可》抗拒: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!的,;
】 (五!)本案必须》以,另一案的审理结果】。为,依据而另《一案尚未《审结:的;
?
— (六!)其他应当中止诉】讼,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!因消除后恢》复诉讼
》
?
》第一:百五十一条 诉】讼终结
! 有下列【情,形之:一的终结诉讼
!
【 (》一)原?告死亡?没有继承人》或者继?。承人放弃诉》讼权利的《;
《
— (二【)被告死亡没有遗】产也没有应当—承担义务《的人的;
!
】 (三)离婚案件一!方当:事人死亡的;—
?
【 ? (四)追索赡养】。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!以及解?除收养关系案件的】一方当事人死亡的
!。
【。 第一百》五,十二条 《 判决书
!。
判决书应!当写明判决结果【和作:出该判决的理由判】决书内?容包括
【
《 (一)!案由、诉讼请求【、争议的《事实和理由;
!
】 (二)判决认!定,的事实和理由、适】用的法律和理由;】
— 》。 : (三)判》决结:果和诉讼费用—。的负:担;
》
? 【 (四)上》诉,期间和上诉的法【院判:决书由审判》人员、书记员署名】加盖人民法院印章】
:
第!一百五十三条 【。 先行判决
!
人民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】一部:分事实已《经清楚?。。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!决
! , 第一百五十四条 ! 裁定范围》
?
— 裁定适用》于下列范围
—。
:
— (一【)不予受《理;
【
《 》(二)对管辖权【有异议的;
【
:。
: 》 (三)驳回起!诉;
】 》。 ?(四)保全和—。先,予执行;
—
:
《 ? (五)准【许或者?不准:许,撤诉;
】
】 (六?),中,止或者终结诉—讼,;
:
《。
《 (—七)补正判决书【中的笔误;
—
】 (八)中!止或者终结执—行;
?
:
,。
: ? (九)撤!销或者不予执—行仲裁裁决;
】
— 《 :。。。(十)?不予执行公证—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!力的债?权文书;
【
,
《 : (十—一):其他需要裁》定解决?的,事项对前《款第一项《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!诉裁定?书应当写明》裁定结果和作出【该裁定的《理,。。由裁定书由》审判人员、》书记员署《名加盖人《民法:。院印章口头裁定【的记入笔录
!
《。 第一《百五:十,五条 生效裁【判
《
:
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!、裁定以及依法不准!上诉或者超》过上诉期没有上【诉的判决、裁—。定是发生法律效【力的:判决、裁《定
—。
第一【百五十?六条 公众—查阅审判
】
? 公众》可以查?阅发生法律效力【的判:决书、裁定书—但,涉及:国家秘密、商业秘】密和个?人,隐私:的内容除外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