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编
—
》
第十二》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!
】 第一—百一十九条 — 起诉条件
【
— :起,诉必须符合》下列条件
—
— ? (《一)原告《是与:本案有直《接,利害关系的公—民、法人和其—他组:织,;
:
! (二)有明!确的被告《;
! —(三)有具体的诉】讼请求和事实—。、理:由;
》
《 , (【四)属?于人民法《。院,受理民?事诉讼的范》围和受诉《人,民法院?管辖
【。
第—一百二十条 — 起诉形式
【
起!诉应当?向人民法院递交起】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!提出副?本书写起《诉状确有困难—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!民法院记入笔—录并:告知对方当事人
】。
《
《 第一百《二十一条《。 起诉状
】
? 起诉—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!。
,
《
? (【一)原告的姓名【、,性别、年龄》、民:族、职?业、工?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!方,式法人或者其他【组织的名称、住【所和法?定代表人或者—主,要负责人的姓名【。、职务、《联系方式;
【
【 ? :。(二)被告的姓名、!性别、工作单—位、住所等信息法人!或者其他组织—的,名称:、住所等信息;
!
【 (三)】诉讼:请求和?所根据的事实—与理由;
》
— 》 (四《)证据和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】和住所
》。
?
第—一百二十二条—。 先行《调解
—
—当事人起诉》到人民法院》的民:事纠纷?适,。宜调解的先行—调解但当事人拒【绝调解的《除外
》
— 第:。一百二十三条 立!案和受?理
】 人民》。。法院应当保障—。当事人依照》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!权利对?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!九条的起诉必须【受,理符合起诉条件【的应当?。在七日内立案并通】知当:事人;不符》合起诉条件》的应当?在七:日内作出裁》定书不予受理;原告!对裁:定不服的可》以提起上诉
!
第一】百,二十四条 不予】受理
【
人—民法院对《。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!以处理
】
,。 《。 (》。一)依照行》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!行政诉?讼受案?范围的告知原告提】起行政诉讼;
!
《 《 (二)—依照法律《规定双方当事人【达成书面仲》裁协议申请》仲,裁、:不得向人民法—院起诉的告知原告】向仲裁机构》申请仲裁;
—
,
?
, 》 : (三?。)依照法律规定【应当由其他》机关处理的争议告】知原告向有关机关】申请解决;
】
《 (四!)对:不属于本院管辖【的案件告知原—告向有管辖》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】;
—。
《 (五【),对判决?、裁定、调解书已经!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!当事人又起》诉的告知原告申请】再审但人民》法院准许撤》诉的:裁定除外;
】
? ? (六【)依照?法律规?。。定在一定期限内【不,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!起诉的期限》内起诉的不予受理】;
—
: 》 :(七)判《决不准离婚和—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!判决、调解维持收】养关系的案件—没有新情况、新【理由原告在六—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!受,理
?
?
》第一百二十五条 !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!辩状:
— 人民法院应!当,在立案之日》起五日内将》起诉状?副本:发送被告《被告应当在收到【之日起十五日内提】出答辩状答辩状应】当记明被《告,的姓名?、性别、年龄、【民族、职业、—工作单位《、住:所、联?系方式;法人或者其!他组织的《名称:。、住所和法定—代表人或者》主,要负责?人的:姓名、职务、联【系方式人民法院【应当:在,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!日内将?答,辩状副本发送原【告,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!不影响人民法院【审,理
?
— ,。 第一百二十六条】 告?知权利义《务告知
—
《 人民法—院对决定受理的案】件应当?在受理案件》。通知书和应诉通知】书中向当《事人告知有关的诉】讼权利义《务或者口头告知
!
《 第一百二十!。七条 管辖权【。异议和应诉管—辖
【 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】后,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!议的应当在》提交答辩《状期间提《出人:民法院对当》事人提出的异议应】。。当审查异议成立的】裁定:将案件移送有—管辖权的人民法【院;异议不成立【。的裁定驳回当事人】未提出管辖异议并】应诉答辩的》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!管辖权但《违反级别管辖和【专属管辖规定的除】外
—
第一百二!十八条? , 合议?庭成员告知
!。
?。 合议庭组成】人员确定后》应当在三《日内告知《当,事人
《
第!一百:二十九条 》。 审核?取证
】 审判—人员必须认真审【核诉讼材料调查【收,集必要?的证据
—
:
第一【百,三十条 》调查程?序
《
,
人民法!院派出人员》进,行,调查:时应当向被调查人】。出示证件调查—笔录经被调查人【校阅后?。由被调?查人:、调查人签名或者】盖章
《
第!一百三?十一条? 委托《调查
《。
人!民法:院在必要时》。。可以:委托外地人民法院】调查委托调》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!目和要?求受:。委托人?民法:院可以主动补充调】查受委托人民法【院,收到委?托,书后应?当,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!因故不?能完成的应当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】。委托人民法院
【
】 第一百三十二条】 追加必要共同】诉,讼人
】。。 必须共同进!行诉:讼的当事人没—有,参加:诉讼的人民》法,。院应当通知其参【。加诉讼
】
: 第一百三十三!条 决定案—件适用程序》
,
,。
?
, 人民法院】。对受理的案件分别】情形予以处理
】
,
! (一《。)当事人没有争【议,符,合督促?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!转入:督促:程序;
—
,。
,
》 ,。 , (?二)开庭前可以调】解的采取调》解,方,式及时?解决纠纷;
【
— , 》(三)根据案件情况!确定:适用简易程序或者】普通程序《;
【 (!四):需,要,开庭审?理的通过要求—当事人交换证据等】方式明确《争议:焦点
—
? 第一百三十四!。条, 审理方式
】
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!案件除涉及国家【秘密、个人隐私或】者法律另《。有规定的以》外应当公开进行离】婚案件?涉及商业秘密的【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!开审理的《可以不公开审理
!
【。。 第一?百,三十五条《。 巡回审理
】
《。 人民法【院审理民事》案件根据《需要进?行巡:回审理就《地办案
【
? 第一百三【十六条 》开庭:通知和公告
【
人!民法院审《。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!庭三日前通知—当事人和《其他诉讼《参与人公开审理【的应当公《告当事?人,姓名、案由和开庭的!时间、地点
【
:
—第一百三十七条 !庭前准备
【
》。。 开?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!。查明当?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!人是否到庭宣布【法庭:纪律开?庭审理时由》审判长?核对: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!审判人员、书—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!有,关的诉讼权》利义务?询问:当事人是否提出【回避申请
—
《 第一—百三十八条》 法?庭调查?顺序
》
—。 法庭调查按照【下列顺序进行
【
— , 《 :(一)当《。事人陈?述;
【
!(二)告知证人的权!利,。义务:证,。人作:证宣:读未到庭的证人【证,。言;
—
》 (三)】出示书证《、物证、视》听资料和电子—数据;?
【 (四!)宣读鉴《。定意:见;
》
】 (五)—宣,读勘验笔《录
《
》。 :第一百三十九—条 : 当事人庭审权【利
《
? 《当事人在《法庭:上,可以提?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!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!、鉴定人、勘验【人,发,问当: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!查、鉴定或者勘【验的是否准许由人】民法院决定
【
— 第一百四十【条 诉的》合并
】 原告增加诉!讼请求被《告提出?反诉第三《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!诉讼请求可以合【并审理
】
,。 第一百四】十一条 法庭辩论!
:。。
,
:
法庭辩】论按照下《列顺序进行
【。
,
:
】 (一)原告及【其诉讼代理》人发言;
】
》 (二【)被告及其诉讼【代理人?答辩;
》
】 (三—)第三人及其诉讼代!理人发言《或者答辩;
!。
! (四?)互相辩《论法庭辩《论终结由审判长【按照原告、被告、第!三人的先后顺序征】询,各方最后意见
】
:
第一百!四十二条 》 庭审调解》
】 ,。 法庭辩《论终结应当依—法作出判决判决【前能够调解的—还可以进行调—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!。时,判,决
《
【第一百?四,十三条 》。按撤诉处理》
:
,
原】告,经传票?传唤无正当理—由拒不到《庭的或?。者未经法庭许—可中途退庭的—可以按撤诉处—理;被告反诉—的,可,以缺席判《决
?
】第一:百四:十四条 缺席【审判
?
?。
: : 被?告经:传,票传唤无正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!者未:经,法庭许?可中:途退庭?的可以缺席判决
!。
— 第一百四十五】条 : 申请撤《诉
—。
? 宣判《前原告申请》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!民法院?裁定: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!撤诉:的原告?经传票传唤无正当】理由拒不到庭的【可以缺席判决
!
第】一百四十六条 】延期审理
】
,
: , , 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可—以延期?开庭审理《
:
! (一)必【须到庭的《当事:人和:其他诉?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!没有到?庭的;
【
? 【(二)当事人临时】提出回避申请的【;
?
! (三)需要通!知新的证人》到庭调取新的—证据重新鉴定、勘验!或者需?要补充调查》的;
?
》 , : 》(四)其他》。应当:延,期的情形《
! 第一百四十七条 ! 法:。庭笔录
》
【 书记员应当将【。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!记入笔录由审判人】员和书记《员签:名法庭笔《录,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!告知当事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】人当:庭,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!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!人认为对《自,己的陈述记录有【遗漏或者差》错的:有权申?。请补正如果不—予补正应当将申请】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!。当事人和其》他诉讼参与人签名】或者盖章拒绝签【名盖章的记明情况】附卷
《
?
《 ,第一百四十八条 】 宣判
》。
《 , ,。 人民法院对公开!审理:或,者不公开审理的【案件一律公开宣【告,判,决当庭宣《判的应当在》十日内发送判决书】;定期宣判》的宣判后《立即:发给判决《书宣告判决时必【须告知当《事,人上诉权利、上诉期!限和上?诉的法院宣告—离婚判决必须—告知当?。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!效力前不得》另行结婚
】。
,
? 第一《百四十九条 — 审限
》
《 : 人?民法院适用普通【程序审理的》案,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!个月内审《结有特殊《情况: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!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!月;还需要延长的】报,请上级人民法院【批,准,
】 第一《百五十条 诉【讼中止
》
《 有下—列,情,形,之一的中止诉讼
!。。
,。
,
!。。。 (一)一方当事人!死亡需要等待继承】。人表明是否参加诉】讼的;
《
,
,。。
! (二)一方【当事人丧失诉讼【行为能?。力,尚未确定法》定,代理人的;
【
】 (三)【作为一方当事人【的法人或者》其他组?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!义,务承受人的;
】
?
: , (四】。)一方当事人因【。不可抗拒的事—由,不能参?加诉讼的;
】
— ? (?五):本案必须以》。另,一案的审《理结:果为依据而另一【。案尚未审结的;
!
》。 , : ? (六?)其他?应当中止《。诉讼的情形中—止诉讼的原》因消除后恢复诉讼】
】 第一百五十一条! :诉讼终结
!
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终结—诉讼
—
】 (一)原告死】亡没有继承人—或者继承人》放弃诉讼《权利的;
》
《
: 《 : (二)被》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!有,应当承?担义务?的人的;
—
】 (三)离】婚案件一方》当事人死亡的;【
?
【 (四)追】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】。、抚育费以及解除】收养关系案》件的一?方当事人死亡—的
【 : 第一《百五十二条 —。 ,。判决书
】
《 判决书应当写【明判决结果和—作出该判决的理由】。判决书内容包括
】
:
》 (【一)案?由、诉讼《请求、争议》的事:实和理由《。;
《
】 ?。(二)判决认定的事!实和理由、适用的】法律和理由》;
》
! ,(三)判决结—果和诉讼费用的【负担;
!。 : , , : (四)上诉【期间和?上,诉的法院判决书由】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!名加:盖人民法院印章
!
》 : 第:一百五十《。三条 先行判决】
?
? ,。 人民法院审】理案件其中一—。部,。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!就,该部分先行判决【
— 《第,一百:五十四条《 裁定《范围:
:
:
《 ,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!围
—
】。 ,(一)?不予受理;》
:。
! : (:二)对?管辖权有异议的;】。
《
《 , , (三)【驳回起?。诉,;
:
】 (四【)保全?和先予执行;
】
】 : (五)准许【或者不准许》撤诉;
! , , ? (六)中止或!者终结诉讼;—
】 (【七)补正《判决书中的笔误【。;
【 《 , (八)中【止或者终《结执行?;
! (【九,),撤销或者不予—执行仲裁裁决;【
! 《 (十)不》予,执行公证《。机关赋予强制执【行效力?的债权文书;
】
:
【 ?(十:一)其他需要—裁定解决的事—项对前款第》一项至第三项裁定】可以:上诉裁定《书应当?写明裁定结果—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!裁定书?由审判人员、书记】员署名加盖人民【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!记入笔录
!
《 第一百五十五条 ! 生效裁《判
》
《 :最高人?民法:院的判决、裁定以及!依法不?准上诉或《者超过上《诉期没有上诉—的判决、裁定—是发生?法律:效力的判决》、裁定
—
【第一百五十》六条 公众查【阅审判
【
? 公众可以查阅!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!书、裁定书但涉【及国家?秘,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!。隐私的内容除外【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