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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编 ! 第!十二章 第一审普通!程序 】   《 ,。 第一百《一十九条  起诉条!件 : 《  :   ?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!件 ?  》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原【告,是,与本案有直接利害】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!其他组织;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二)有明确的被】告;: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:三)有?具体的诉讼》请求:。和,事实、理由》。。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属于人民法!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!围和受诉人民法院】管辖 ?    】 第:一百二十条  【起诉形式《 , 》   ? 起诉?应当向人《民,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!。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!书写:起诉状?确有困难的可以口】。头起: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!录,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!   【  第一百二十【一条:  起?诉状 》  《   起诉状应【当,记明下列事》项  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原告的姓》名、性?别、年龄、》民族、职业》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!联系方式法》人或者其他组织【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!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!人,的,姓,。名、职务、联—系方式; 【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》二)被告的姓名【、性别、工作单位、!住所等信息法—人或者其《。他组织的名》称、住所等》。信息; —。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三)诉】讼请: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!。理由;?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:。证据和证据来—源证:人姓:名和住所 !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二十二》。条 : 先行调解 】     【。。。当,。事人:起,诉到人?。。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!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!当事人拒绝调—解的:除外 【  :   第一百二十】三,。条 : 立案和受理 !     人民!法院应当保障当事】人依照法律》规,定享有的起诉权【利对符合《本法第一《百一十九《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!合起诉条《件的应当在七日【内立案并通知当【事人;?不符合起诉》条,件的应当在七日内】作,出裁定书不予受理;!原告对裁定不服【的,可以提起上》诉 【  :。  第一百二—十四条  不—。予,受理 ?  —   人民法院对下!列起:诉分别情形予—以处理 【 ,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依照!行政诉?讼法的规定属于行】政诉讼受案范围【的告知原告提起行】。政诉讼; — : :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依照法—律规定双《方当事人达成书【面仲:裁协:议,申请仲裁《、,不得向人民法—院起诉的告》知原告向《仲,裁机构?申请:。仲裁:; 《 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依《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!他机关?处,理的争议告》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!请解决;《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》对不属于本院管辖】的案件告《知原告?向有管?辖权的人民》法院起诉;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五)对—。判决、裁定》、调解?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!的案件当事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!申请再审但》人民:法院准许《撤诉的裁《定除外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(六)依照【。法律规定在一—定期:限内不得起诉的【案,件在不得起》诉的期限内起—诉的不?予受理;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。(七)判决不准【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!婚案件判决、调【。解维持收养关系【的,案件没?有新情况、新理【由原告?在六个月内又—起诉:的不予受理》 《  ?   第一》百二十?五条  《。送达起诉状和提出】答辩状 】   ?。  人?民法院应当在立【案,之日起五日内将【起诉状副本发送【被告被?。告应当在收到之【日起十五日内提出】答辩状答辩》状应当记《明被告的《姓名:、性别、年》龄、民族《、职业、《工作单位、住—所、联系方》式;法人《或者其?他组织的《名称、住《所和法定《代表人或者主要【负责人?的姓名、职务、【。联系方?式人民法院应当在】收到答辩状之—日起五日内将答辩】状副本发送原告【被告不提出答辩【状的不影响人民【法院审理 —。     第!。一百二十《六条  告知权利义!务告知 【     —人民法院对决定【受理的案件应—。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!和,。应诉通知书中向当】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!权利义?务或:者口头?告知  !   第一》百二十七条  管】辖权异?议和应诉《管辖 《。 ?     人—民法院受理案件后】当事:人对管辖权有异【议的应当在提交【答辩状期间提出【人民法院对》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!当审查异《议成立的裁》定将案件移送—有,管辖权的人》民法院;异议—不成立的裁定驳回】当事人未提出管【辖异议并应诉答【辩的视为受诉—人民法?院有管辖权但—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!管辖规定《的除外 !   ? 第一百二》十八条?  合议庭成员【告,知 【    合议—庭组成人《员确定后应》当在三日《内告知当事人—。  【   第一》百二十九条  审核!取证 ? :   》。  审?判人员必《须认真审核诉—讼,材料调查收集必【要的证?据 【 ,   第一》百三十条  调查】。程序 ? ? :    人民法院派!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!当,向被调?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!录经被调《查人:校阅后由被调查人】。、,调查人签名或者【盖章  !   第一》。百三:十一条  委托调】查 :。。     !。人民法院在》必要时可以委托【外地人民《法院调查委》托调查?必须提?出明确的项》目,和要求受委托—人民法院可》。以主:动补充调查受委托】人民法院收到委【托书后应当》在三十日内完成调】。查因:故,不能完成的应当【在上述期限》内函告?委托人民《法院 ?    】 第一百三十二条】  追加必要—共同诉讼人 !     必【须共同进行诉—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!诉讼的?人民法院《应,当通知其《参加:诉讼 —     第【一百三十三条—。  决定案件适【用程序 —  《   人民》法院对受理的案【件分别情形予—以处理 【 :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, (一)当事人没】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!规,定条件的《可,以转:。入督促程序; 【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开》庭前可以《。调解的采取》调解方式及时解【决纠纷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三?),根据案?件情况确定适—用,。简易程序或者普通】程序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需要开—庭,审,理的通?过要求?当事人交换证据【等方式明《确,争议焦?点 :  —  :。 第一百三》。十,四条: , 审:理方式 《。     !人民法院审理民事】。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!、个:人隐私或者法律另】有规定的以外应当】公,开进行离婚案件涉】。及商业秘密》的案:件当事?人申请?不公开审理》的可以不《公开审?理 :  —   第一》百三十?五条 ? 巡回审理》    !。 人民?法院审理民》事案:件根据需要》进行巡回审理就地】办案  !   第一百—三十六条《  开庭通知和公】告 —   ?。  人民《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】应当在开庭》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!其他诉讼参》与,。。人公开审理的应【当公:告当事人姓》名、案由和开—庭的时间、地点 !     】第一百三十》七条  庭前准备】 —    开庭—审理前?。书记员应当查明当】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!人是:否到庭宣布》法庭纪律开庭—。审,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!事人宣布案由宣【布审判人《员、书记员名—单告:知当事?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!务询:问当事人是否提出】回避申请 !    《 第一百三十八条】  法?庭调查顺序 】。    — 法庭?调查按照下列顺【序进行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(一)当事人—陈,。述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告知证人》的,权利义务证》。人作:证宣读未到》庭的证人证言; ! , :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三)?出示书证、物证、视!听资料和电子—数据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四)宣读鉴定意】见;  !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五【)宣:读勘验笔录 !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三十九条  当】事,人,庭审权利 ! ,  :  当事人在—法庭:上可以?提出新?。的证: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!可,以向:证人、鉴《定人、勘验人发【问当事人要求重【新进行调《查、鉴定或者勘验】的是否准《许由人民法》院决定 !   ? 第:一百四十条  【诉的合并 !  :。   原告增加【诉讼请求被告提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】与本案有关的—诉,讼请求可《以合并审《理  】 , , 第一百四十一条 ! 法庭辩论 】。     法庭!辩论按照下》列顺序进行》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一)原告及》其诉讼代理》人发言;《。   】。   ?  : ,(二)被告及其诉】讼代理人答辩—; 《 ?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(三—)第三人及》其诉:讼代理人发》言或者答辩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互相辩论—法庭辩论终》结由审判长按—照原告、《被告、第三人的先后!顺序征询《各方最后意见— ?     【第一百四十二条【  庭审调解 】     】法庭辩论终结应【当依法作出》判决:判决前能够调解【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!解不成的应》当及时判决 】 :  :   第一百四十三!条  按《撤诉处理 【   》  原告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】理由: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!法庭许?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!撤,诉处理;《被告反诉的可—以缺席判决 !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四十?四条  《缺,席审判 】     被—告经传票传唤无【正,当理由拒不到庭的】或者未经法庭—许可中途退》庭的可以缺席—判决 —  ?   第一百四【十五条?  申请撤诉 !     宣判!前原告申《请撤诉的是》否准许由人民—。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!定不准许撤诉的原】告经传票《传唤无正当理—由拒不?到庭的?可以缺?席判决 】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四?。十六条  延—期审理? 《    》 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!开庭审理 》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必须》。。到庭的当事人和其】他,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!由,没有到庭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。。(二:)当事人临时提出】回避申?请的; 》   —  :  :  (?三)需要通知新【。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!证据:重新鉴定、》。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!查的;?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其他应当延!期的情形 】。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四十七《条  法庭笔录 】    】 书记员应当—将法庭审《理的全部《活动:记入笔录《由审判人员和书记】员签名法《庭笔:。录应当?当庭宣读也》可,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!诉讼参与人当庭或】者在五日内阅—读当事?人,和,其他诉讼参》与,人认为对自己的陈】述记:录,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!权申请补正如果不】予,补正应当《将申:请记: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!事人和其《他诉讼?参与人签《名或者盖章拒—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!况附卷 】     第一百】四,十八条? , 宣判 《     !人民法院《对公开审理或者【不公开?审理:的案件一律公开宣】告判决当庭宣—判的:应当在十日》内发送判决书;定期!宣判的宣判后立【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!决时必须告知当【。事人上?诉权:利、上诉《期限和?上诉:的法院宣《告,。离,婚判决必须告知当】事人:在判决发生法—律效:力前不得另行结婚】   】  第一《百四十九条  审限!  【   ?人民法院适用—普通程序审理的案】件应当在立案之【日起六?个月内审结》有特殊情况需—要延:长的由本院院长【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!;还需要延长的【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!准 【   ? 第一百五十条【  诉讼中止— —    有》下列情形《之一的中止诉讼 】。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(一)一方!当事人?死亡需要等待继承】人,表明是否参加—诉讼的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。。 (二)一方当事人!丧失诉讼行为—。能力:尚未确定法》定代理人的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【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!人或者其他组—织终:止尚未?确,。定权利义务承受人】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四:。),一方当事人因不【可抗拒的事由—不能参加《诉讼的; !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五)本《。案必须以另一案【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!另一案尚未》审结的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六)其他】应当中止诉讼的【情形中止诉讼的【原因消除《。后恢复诉讼 【  》 ,。。。  第一百》五十:一条  诉讼终结】 :    【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终结诉讼》 :。      ! ,。  (一)原—告死:亡,没有继?承人或?者继承人放弃—诉讼:权利的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【),被告:死,。亡没:有,遗产也没有》应当承担《义务的人的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三)?离婚案?件,一方当事人死—亡的:; :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(?四)追索赡》。养费、扶养费—、抚育费以及解【除,收,养关系案件的一方】当事人?死,亡的 《     】第一百?五十二条《  判决书 】。    — ,判决书应当写—明判决结果和—作出该?判决的理由判决【书内容包括》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一)案《由、:诉讼请求、争议的事!实和理由; !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《二)判决《认定的?事实和?理,由,、适用的法》律和理?由;  !。  : ,   ? (三)判》决结果和诉讼费【用的:负担; !    《 ,。 ,  (四)上—诉,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!决书由审判》人员、书记员署名加!。盖,人民法?院印章 】  :   第一百五十三!条  先行判—决   !  人民法院审理案!件其中一《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!。以就该部分先行【判决 】。    第一百【五十四条  裁【定范围 》 ,   》  :裁定适?用于下列范围 【 :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不】予受理; 》。 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?(二)对管辖权【有,。异议的;《。。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《三)驳?回起诉; 》 ?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保全和先【予执:。行;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五—)准许或者不准许】。撤诉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。(六)中止》或者终结诉讼;【。。    ! , ,   (七》)补:正判决书中》的笔误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八)【中止或者终结—执行; —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(九)撤】销或者不予执行【仲裁裁决《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十)不予【执行公证机关—赋予强制执》行效力的债权文【书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十一)》其他需要裁定解【决的事项《对前款?。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!可以上诉裁》。定书应?当写明?裁定结果《和作出?该,裁定的理由裁定【书由审判人》员,、书记员《署名加?盖人民法院印—章口: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! ,     第!一百五十五条  】生效裁判 !     最高人】民,。。法院的?判决、裁定》以及:依法:不准上诉或》。者超过上诉》期,没有上诉《的判决、裁》定是发生法律效【。力的判决、》裁定 ?  —   第《一百五?十六:条,  公众查阅审判 !  —  : ,。公众可以查阅—发生法律效力—的判决?书、裁定书但涉【及国家秘密》、商业?秘密:和个人隐私的内【容除外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