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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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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。章 第一审普通【程序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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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!十九:条 起诉》条,件,
》
起诉【必须符合下》列条件
《
【。 (一】),原告是与本案—。有直:接,。利害关系的公民、】法人和其他组织;
!
! (二)有明!确的:被告;
【
? — (三)有具体的】诉,讼请求?和事实、理由;【
《
: , 【(四)属于人—民,法院受理民》事诉讼的《范,围,和受诉人民法院管】辖
】 第一》百二十条 起【诉,形式
《。
:
: 起诉应当向!人民法院《。递交起诉状并按照】被告人数提出—副本书写《。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!以口头起诉由人民】法院记入笔录并【告知对方当》事人
—
—第,一百二十一条— :起诉状
】
起诉【状应当?记明下列事项
!
! (一)原—告的姓名、性—别、年龄、民族、】职业、工作单—。。位、住?所、联系《方式法人或者—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!所和法定代表—人或者主要负—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!联系方式《;
?
《 ? 《 (:二)被告的》姓,名、性别、工作【单位、住所等信【息法人或者其—他组织的《名称:、住所等信息;【
】 》 (:三)诉讼请求—和所根据的事—实与:理由;?
?
【 , , (四)证—据和证据《来源证人姓名和【住所
》
:
第一【百二十二条 先】。行调解
【
当【事人:起诉到人民法院的】民事纠纷《适宜调?。解的先?行调解但当事人【拒绝调解的除外
】
!第一:百二:十三条 立案和】受理
?
》 人民法院应!当保障?当事人?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!起诉权?利对符合本法—第,一百一十九条—的起诉?必,须受理符合起诉条】件的应当在七日内】立案并通知当事人】;不符合起诉—条件的应当》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!不予受理;原告【对裁定不《服的可以《提起上诉
!
》第一百二十四—条 不予受理【
?
》 人民法院对下】列起诉分别》情形予以《处理
】 (!一)依照行政诉讼法!的规定属于行政【。诉,讼受案范围》的告知原告提起行】政诉讼;《
! (—二,)依照法律规—定双方当事人—达成书面仲》裁协:议申请仲《裁、:不得向人民》法,院起诉?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!构申请仲《裁;
【
? ? (三)依照法!律规定?应当由其他》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!原告向?有关机关申》。请解决;
—
【 《 (:。四)对不属于本【院管辖的案件—。告知原告向有—管辖权的人》民法院起诉;
】
【 ? (?五)对判决、裁定、!调,解书已经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】件当事?人又起?诉的告?知,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!法院准许《撤,诉的裁?定除外;
【
:
: ? (》六)依照法》律,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!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!起,。诉的期?限内起诉《的不予受理;
】。
— ? (七)—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!。。和,。。。好,的离婚案件判决【、调解维持》收养关系的案件没】有新情况、新理由原!。告在六个月内—。又起诉的《不予受理
】
:。 : 第一百二—十五条? 送?。。达起诉状《和提出答《辩状
】 人》民法:院应当在《立案之日起》五日内将起诉状【副,本发送?被告被告应当—在收:。到之日?起十五日《内提出答辩》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!告的姓?名、性别《。、,。年龄、民族、职【业、工?作单位?、住:所、联?系方式?;法人或《者其他?组织的名称、—住所和法定代—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!的,姓名、职务、—联系方式人》民,法院应当在收—到答辩状《。之日起?五日:内将答辩状副本发】送原:告被告不《提,出答辩状的不影【响人民法院审理
!
》 第一百—二十六条 —。告知权利义务告知
!
!人民法院对决定受】理的案?件应当在受理案【件通知书《和,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!人,告,知有关?的诉讼权利义务【或者口头告知
【
!第一:百二十七条 管辖!权异议和应诉—管辖
】 《人民法?院受理案件后当事】人对管辖《权有异议的应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!提出:人民法院《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!应当:审查异议成》立的裁?定将案件移送有管】辖权的人民法院【;异议不成立的【裁定驳回当事—人未提出管辖异【。议并:应诉:答辩的视为受诉【人民法院有管—辖权但违《反级别管《辖和专属管辖规定】的除:外
】。 第一》百二十八《条 合议庭成员】告知
【
? 合议庭组—成人:员确:定,后应当在《三日:内告知当事人
!
,
? 第一》百二十九条 审核!取证
《
【 审判?人员必须认真—。审,核,诉讼:材料调查收集必【要的证?。据
【 第一百三十!条 调《查程序
》
《。 , 人民法院派】出人员进行》调查时?应当向被调查人【。出,示证件调《查笔录经《被调查人《校阅后?由被调查人、调【查人:签,名或者盖《章,
》。
, 第一百三】十,。一条 《委托:调查
—。
人民法!院在必要时可—以委托外地》人民法?院调查委托调查【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!和要求受委托人【民法院可以主动补】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!院收到委《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!内完成调查》因故不能完成—的应当在上述期【限内:函告:委托人民法》院
【 第一百三】十二条 《 追加必《要共:同诉讼人
—
— 必?须共同进《行诉讼的《当事人没有参—加诉讼的人民法院】应,当通知其《参加:诉讼
【
第一【百,三十三条《 决定案件适用】程,序
—
《。 人民?法院: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!形,予以处理
!
? ? (一)—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!督促程序《规定条件的可以【转入督?促,程序;
》
【 (二)开!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!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!纷;
?
《
,。 【。 (三)根据案【件情况确定适用简】易程序或者普通程】序;
—
【 ?(四)需《。要开庭审《理的通过《要,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!方式明确争议焦【点
《
《。。 第一百三十四!条 审理方式
!
— 人民法院审【理民事案件除涉及】国家秘密、》个人:隐私或?者法律另有》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!进,行离婚?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!案件当事人申请不】公开审?理的可以《不公开审理
】
《 , 第一《百三十五条 【巡回审理
!
人—。民法院审理民—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!巡回审理就地—办案
《
【 第:一百三十《六条 开》庭通:知和公?告
:。
,
:
人民】法院:审理民事案件—应当:在,开庭三?日前:通知当事人和—其他诉讼参》与人公开审理—的应当公告当事【人姓名、案》由和开庭的时间、】。地点:
》
?。 :第一百三十》。七条 庭前准备
!
】 开庭审理前书【记员应当查明—当事人?和其他诉《讼参与人是》。否到庭宣布》法庭纪律开庭—审理:时由审?判长核对当事—人宣布案由》宣布审判人员、书记!员名单告知当事人】有关的诉讼》权利义务询问当【事人:是否提出回避申【。请
《。
— 第:一百三?十八条 《 法庭?调查顺序
【。
,
法庭】调查按照下》列,顺序进行
!
? (一】)当事人陈》述;
】 】(二)告知证人【的权利义务证—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!证人证言;
!
《 : : (三《)出示?书证、物证、视【听资料和电子数【据;:。
】。 》 (四)宣读鉴定】。意见;
《
!。 : (?五)宣读《勘验笔录《
《
第【一百三十《九条 当事—人庭审权利》
!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!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!人经法?。庭许可可《以向证人《。、鉴:。定,。。。人、: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!求重新进行调查、】鉴定或者勘验的【是,否准许由《人民法院决》定
】 , 第一百四十条 ! 诉的合并
】
》 :原告增加《诉讼请求被》。告提出反《诉第三人提出与【本案有关的诉讼【请求可以合并审【理
【 第一百四】十一条? 法庭辩论—
【 法庭辩—。论按照下列顺序【进行
】 《 (一)【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!发,言;
?
:
》 —。(二:)被:。告,及其诉讼代理人答】辩;
! 》 (三)》第,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!发言或者答》辩,;
》
? : ? :(四)互《相辩论法庭》辩论: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!告、被告《、第三?人的先后顺序征【询各方最后意见
!
— , 第一百四十二条 ! 庭审?调解
! :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!依法作出《判决判决《前能够调解》的还可以进》行调解调解不—成的应当及时—判决
! ?。第一:百四十三条》 , ,按撤诉处理
【
】原告经传《票传唤无正当—理由拒不到庭的或】。者未经法庭许可【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!诉处理;《。被告反诉的可以缺】席判决
! ? ,第,一百四十四条 】缺席审判
—
,
,
—被告经传票》传唤无正当理由【拒,不到庭的或者未经】法庭许可中途退【庭的可以缺席判【决
》
》 第:一,百四十五条 【申请撤诉
!
: 宣判前—原告:申请撤诉的是否准】许由人民法院—裁定:人民法院裁》定不准许撤诉的原】告经传票传》。。唤无正?当理由拒不到—庭的可以缺席—判决
?
》 第一百四】十六条 《 延期审《。理
?
《 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!延期开庭审理
【
》 (!。一)必须到》庭的:当事人和其他诉【讼参:与人:有正当理由没有到】庭的;
—
— (二)】当事人?临,时提出?回避申请的》;
?
,
》 —(三)需要通知【新,的,证人到庭《。调取新的证据重【新鉴定、勘验或【者需要补充调—查的;
—
— (四【。)其:他,应,当延期?的情形
《
?
? ?第一百四十七条【。 法庭笔录
】
书!记员应当将法—庭审理的全部—活动记入笔》录由:。审判人员和》。书记员?。签名法?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!也可以?告知当事人和其【他诉讼参与人—当庭或者《在五日内阅》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!参与人认为对—自己的陈述记—录有: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!申请补正如果—不予补正应当—将,。。。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!录由当事人和其【他诉: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!章拒绝签名盖章【的记明?情况:附卷
】 《第一:百四十八《条 宣判》
,
— 人《。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!者,不公开审理的案【件一律公开》宣告判决当庭宣判】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!判决书;定期宣判】的宣判?。后立即发《给判决书宣告—。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!。人上诉?权利:、上诉期限和上诉的!法院宣告《。离婚判决必》须告知当事人在【判决发?生法:。律效力前不》得另行结婚
】。
? 《。第一百四《十九条 审—限
《
》 人民法院—。适用普?通程序审理》的案:。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!六个月内审结有特】殊情况需要延长的】由本:院院长批准可以【延长:六个月;还需要延】长的报请《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】
:
》 第一百五【十条 诉》讼中止
! : 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中止诉讼
!
— (一!)一方当事人死亡需!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!否参加诉讼》的;
】。 (!。二)一方当》事人丧失《诉讼行?为能力?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!的;
《
,
! (三)作—为一方当事人的法】人或者其《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!权利义?务承受?。人的;
》
《 : 《 (四)一方【。当事人因不》可抗:。。拒的事由不能—参加诉讼的》;
?
,
?。 】(五:)本案必须以另【一案的审理结—果为依?。据而另一案》尚未:审,结的;
》
— : ? ,(六)其他应当中止!诉讼:的情形中止诉—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!诉讼
?
,
》 第一》百,五十一条 诉讼终!结
! , 有下?列情:形之:一的终结诉讼
】
】 (一)原】告死:亡没有继承人或者】继承人放弃》诉讼权利的;—
— — (二)被—告死亡没有》遗产也没有应当承】担义务的人的;
!
?
: ? : (三)离婚案】件一方当事人死亡】。的;
?
! 《(四)追索赡养【费、:扶养费、《抚育费?以,及解除收养关系【案件的一方当—事人:死亡的
【
? 第一百五十二!条 : 判决书
【
【。判决书应当》写明判决结果—和作出?该判决的理由—判决书内容包括
!
:
】 (?一)案由、诉—讼请:求、争议的事实和理!由;
》
【 : (二《)判: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!、适用的法律和理由!;
《。。
《 : 》(三)判决结果和诉!讼费用的负担;
!
《 【 (四)《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!。院判决书由》审判人员、书—记员:署名加?盖人:民法院印章
【
【 第一百五十三条 ! ,先行判决
!
人民法】院审理案件其中一】部,分,事,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!。部分:先,。行判:决
?
【 第一百五十四条 ! ,裁定范?围
【 裁定—。适用于下列范围
】。
】 (—一,)不予受《理;
! 《 (二)对管】辖权:有异议的《;
:。
:。
,
— , ?(三)驳回起诉;】。
?
《 ? (四)保全!和先予执行;
【
:
! :(五:)准许或者不准许】撤诉;
!。 (!六)中?止或者终结诉讼;
!。
,
! (七)补【正,判决书中《的,。笔误;
—
【 :。 (八)中—止或者终结执行;】
《
: 《 (九)撤】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!裁决;
《
》 》 (十)—不予执?行公:。证,机关赋予强制—执行效?力的债权《文书:;,
! , , (《十,一)其他需》要裁定解决的—事项对前款》第一:项至第三《项裁定可以上—诉,裁定书应当》写,明裁:定结果和《作出该裁定的理【由裁定书由审—判人员、书》记,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!印章口头裁定的记】入笔录?
《
《 第一百》五十五条 》。 生:效裁判
》
【 ,最高人民法》。院,的判决、《裁定以及依法—。不,准上诉或者超过上】诉,期没有上《诉,的,判决、裁定是发生】法律效力《的判决、裁定
】。
【 第一百五十六【条 公众查阅审】判
【 公众可以查!。阅发:。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】书、裁定书但—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!秘密和个人》。隐私的内容》除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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