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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编 】 : , 第十二—。章 第一审普通【程序 — ?     第一百一!十九:条  起诉》条,件, 》     起诉【必须符合下》列条件 《 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,原告是与本案—。有直:接,。利害关系的公民、】法人和其他组织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有明!确的:被告; 【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有具体的】诉,讼请求?和事实、理由;【 《 :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属于人—民,法院受理民》事诉讼的《范,围,和受诉人民法院管】辖  】   第一》百二十条  起【诉,形式 《。 : :    起诉应当向!人民法院《。递交起诉状并按照】被告人数提出—副本书写《。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!以口头起诉由人民】法院记入笔录并【告知对方当》事人 —     —第,一百二十一条—  :起诉状 】     起诉【状应当?记明下列事项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原—告的姓名、性—别、年龄、民族、】职业、工作单—。。位、住?所、联系《方式法人或者—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!所和法定代表—人或者主要负—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!联系方式《; ? 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:二)被告的》姓,名、性别、工作【单位、住所等信【息法人或者其—他组织的《名称:、住所等信息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:三)诉讼请求—和所根据的事—实与:理由;? ?     【 , ,  (四)证—据和证据《来源证人姓名和【住所 》 :     第一【百二十二条  先】。行调解 【     当【事人:起诉到人民法院的】民事纠纷《适宜调?。解的先?行调解但当事人【拒绝调解的除外 】     !第一:百二:十三条  立案和】受理 ? 》    人民法院应!当保障?当事人?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!起诉权?利对符合本法—第,一百一十九条—的起诉?必,须受理符合起诉条】件的应当在七日内】立案并通知当事人】;不符合起诉—条件的应当》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!不予受理;原告【对裁定不《服的可以《提起上诉 !     》第一百二十四—条  不予受理【 ?   》  人民法院对下】列起诉分别》情形予以《处理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依照行政诉讼法!的规定属于行政【。诉,讼受案范围》的告知原告提起行】政诉讼;《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—二,)依照法律规—定双方当事人—达成书面仲》裁协:议申请仲《裁、:不得向人民》法,院起诉?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!构申请仲《裁; 【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三)依照法!律规定?应当由其他》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!原告向?有关机关申》。请解决;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:。四)对不属于本【院管辖的案件—。告知原告向有—管辖权的人》民法院起诉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?五)对判决、裁定、!调,解书已经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】件当事?人又起?诉的告?知,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!法院准许《撤,诉的裁?定除外; 【 :  :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六)依照法》律,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!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!起,。诉的期?限内起诉《的不予受理; 】。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(七)—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!。。和,。。。好,的离婚案件判决【、调解维持》收养关系的案件没】有新情况、新理由原!。告在六个月内—。又起诉的《不予受理 】 :。  :  第一百二—十五条?  送?。。达起诉状《和提出答《辩状 】    人》民法:院应当在《立案之日起》五日内将起诉状【副,本发送?被告被告应当—在收:。到之日?起十五日《内提出答辩》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!告的姓?名、性别《。、,。年龄、民族、职【业、工?作单位?、住:所、联?系方式?;法人或《者其他?组织的名称、—住所和法定代—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!的,姓名、职务、—联系方式人》民,法院应当在收—到答辩状《。之日起?五日:内将答辩状副本发】送原:告被告不《提,出答辩状的不影【响人民法院审理 !  》   第一百—二十六条  —。告知权利义务告知 !     !人民法院对决定受】理的案?件应当在受理案【件通知书《和,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!人,告,知有关?的诉讼权利义务【或者口头告知 【     !第一:百二十七条  管辖!权异议和应诉—管辖 】    《人民法?院受理案件后当事】人对管辖《权有异议的应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!提出:人民法院《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!应当:审查异议成》立的裁?定将案件移送有管】辖权的人民法院【;异议不成立的【裁定驳回当事—人未提出管辖异【。议并:应诉:答辩的视为受诉【人民法院有管—辖权但违《反级别管《辖和专属管辖规定】的除:外  】。   第一》百二十八《条  合议庭成员】告知 【   ?  合议庭组—成人:员确:定,后应当在《三日:内告知当事人 ! ,  ?   第一》百二十九条  审核!取证 《    【 审判?人员必须认真—。审,核,诉讼:材料调查收集必【要的证?。据 【    第一百三十!条  调《查程序 》 《。 ,   人民法院派】出人员进行》调查时?应当向被调查人【。出,示证件调《查笔录经《被调查人《校阅后?由被调查人、调【查人:签,名或者盖《章, 》。 ,    第一百三】十,。一条  《委托:调查 —。     人民法!院在必要时可—以委托外地》人民法?院调查委托调查【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!和要求受委托人【民法院可以主动补】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!院收到委《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!内完成调查》因故不能完成—的应当在上述期【限内:函告:委托人民法》院 【    第一百三】十二条 《 追加必《要共:同诉讼人 —   —  必?须共同进《行诉讼的《当事人没有参—加诉讼的人民法院】应,当通知其《参加:诉讼 【     第一【百,三十三条《  决定案件适用】程,序 —    《。 人民?法院: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!形,予以处理 !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一)—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!督促程序《规定条件的可以【转入督?促,程序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开!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!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!纷; ? 《 ,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(三)根据案【件情况确定适用简】易程序或者普通程】序;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四)需《。要开庭审《理的通过《要,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!方式明确争议焦【点 《  《。。   第一百三十四!条  审理方式 !   —  人民法院审【理民事案件除涉及】国家秘密、》个人:隐私或?者法律另有》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!进,行离婚?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!案件当事人申请不】公开审?理的可以《不公开审理 】  《 ,  第一《百三十五条  【巡回审理 !     人—。民法院审理民—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!巡回审理就地—办案 《    【 第:一百三十《六条  开》庭通:知和公?告 :。 , :     人民】法院:审理民事案件—应当:在,开庭三?日前:通知当事人和—其他诉讼参》与人公开审理—的应当公告当事【人姓名、案》由和开庭的时间、】。地点: 》   ?。  :第一百三十》。七条  庭前准备 !    】 开庭审理前书【记员应当查明—当事人?和其他诉《讼参与人是》。否到庭宣布》法庭纪律开庭—审理:时由审?判长核对当事—人宣布案由》宣布审判人员、书记!员名单告知当事人】有关的诉讼》权利义务询问当【事人:是否提出回避申【。请 《。    — 第:一百三?十八条 《 法庭?调查顺序 【。 ,     法庭】调查按照下》列,顺序进行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当事人陈》述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告知证人【的权利义务证—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!证人证言; !   《  :  :  (三《)出示?书证、物证、视【听资料和电子数【据;:。 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宣读鉴定】。意见; 《     !。  :  (?五)宣读《勘验笔录《 《     第【一百三十《九条  当事—人庭审权利》    ! 当事人在法庭上可!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!人经法?。庭许可可《以向证人《。、鉴:。定,。。。人、: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!求重新进行调查、】鉴定或者勘验的【是,否准许由《人民法院决》定  】 ,  第一百四十条 ! 诉的合并 】   》  :原告增加《诉讼请求被》。告提出反《诉第三人提出与【本案有关的诉讼【请求可以合并审【理 【    第一百四】十一条?  法庭辩论—  【   法庭辩—。论按照下列顺序【进行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【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!发,言; ?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二:)被:。告,及其诉讼代理人答】辩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》第,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!发言或者答》辩,; 》  ?  :   ?  :(四)互《相辩论法庭》辩论: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!告、被告《、第三?人的先后顺序征【询各方最后意见 !   — , 第一百四十二条 ! 庭审?调解  !  : 法庭辩论终结应当!依法作出《判决判决《前能够调解》的还可以进》行调解调解不—成的应当及时—判决  !   ?。第一:百四十三条》 , ,按撤诉处理 【     】原告经传《票传唤无正当—理由拒不到庭的或】。者未经法庭许可【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!诉处理;《。被告反诉的可以缺】席判决 !   ? ,第,一百四十四条  】缺席审判 — , ,     —被告经传票》传唤无正当理由【拒,不到庭的或者未经】法庭许可中途退【庭的可以缺席判【决 》    》 第:一,百四十五条  【申请撤诉 !  :   宣判前—原告:申请撤诉的是否准】许由人民法院—裁定:人民法院裁》定不准许撤诉的原】告经传票传》。。唤无正?当理由拒不到—庭的可以缺席—判决 ? 》    第一百四】十六条 《 延期审《。理 ? 《    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!延期开庭审理 【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一)必须到》庭的:当事人和其他诉【讼参:与人:有正当理由没有到】庭的;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)】当事人?临,时提出?回避申请的》; ?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需要通知【新,的,证人到庭《。调取新的证据重【新鉴定、勘验或【者需要补充调—查的;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四【。)其:他,应,当延期?的情形 《 ?  ?   ?第一百四十七条【。  法庭笔录 】     书!记员应当将法—庭审理的全部—活动记入笔》录由:。审判人员和》。书记员?。签名法?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!也可以?告知当事人和其【他诉讼参与人—当庭或者《在五日内阅》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!参与人认为对—自己的陈述记—录有: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!申请补正如果—不予补正应当—将,。。。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!录由当事人和其【他诉: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!章拒绝签名盖章【的记明?情况:附卷 】    《第一:百四十八《条  宣判》 ,  —   人《。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!者,不公开审理的案【件一律公开》宣告判决当庭宣判】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!判决书;定期宣判】的宣判?。后立即发《给判决书宣告—。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!。人上诉?权利:、上诉期限和上诉的!法院宣告《。离婚判决必》须告知当事人在【判决发?生法:。律效力前不》得另行结婚 】。 ?    《。第一百四《十九条  审—限 《   》  人民法院—。适用普?通程序审理》的案:。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!六个月内审结有特】殊情况需要延长的】由本:院院长批准可以【延长:六个月;还需要延】长的报请《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】 :  》   第一百五【十条  诉》讼中止 !  :  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一方当事人死亡需!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!否参加诉讼》的; 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二)一方当》事人丧失《诉讼行?为能力?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!的; 《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作—为一方当事人的法】人或者其《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!权利义?务承受?。人的; 》 《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一方【。当事人因不》可抗:。。拒的事由不能—参加诉讼的》; ? , 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:)本案必须以另【一案的审理结—果为依?。据而另一案》尚未:审,结的; 》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? ,(六)其他应当中止!诉讼:的情形中止诉—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!诉讼 ? ,  》   第一》百,五十一条  诉讼终!结   ! , 有下?列情:形之:一的终结诉讼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原】告死:亡没有继承人或者】继承人放弃》诉讼权利的;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被—告死亡没有》遗产也没有应当承】担义务的人的; ! ?  :   ?  :  (三)离婚案】件一方当事人死亡】。的;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四)追索赡养【费、:扶养费、《抚育费?以,及解除收养关系【案件的一方当—事人:死亡的 【  ?   第一百五十二!条 : 判决书 【     【。判决书应当》写明判决结果—和作出?该判决的理由—判决书内容包括 !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一)案由、诉—讼请:求、争议的事实和理!由; 》 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(二《)判: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!、适用的法律和理由!; 《。。 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三)判决结果和诉!讼费用的负担; !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《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!。院判决书由》审判人员、书—记员:署名加?盖人:民法院印章 【    【 第一百五十三条 ! ,先行判决 !     人民法】院审理案件其中一】部,分,事,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!。部分:先,。行判:决 ?    【 第一百五十四条 ! ,裁定范?围 【    裁定—。适用于下列范围 】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一,)不予受《理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对管】辖权:有异议的《; :。 :。 ,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?(三)驳回起诉;】。 ? 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保全!和先予执行; 【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五:)准许或者不准许】撤诉; !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六)中?止或者终结诉讼; !。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七)补【正,判决书中《的,。笔误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:。  (八)中—止或者终结执行;】 《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九)撤】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!裁决; 《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十)—不予执?行公:。证,机关赋予强制—执行效?力的债权《文书:;,    ! , ,   (《十,一)其他需》要裁定解决的—事项对前款》第一:项至第三《项裁定可以上—诉,裁定书应当》写,明裁:定结果和《作出该裁定的理【由裁定书由审—判人员、书》记,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!印章口头裁定的记】入笔录? 《   《  第一百》五十五条 》。 生:效裁判 》    【 ,最高人民法》。院,的判决、《裁定以及依法—。不,准上诉或者超过上】诉,期没有上《诉,的,判决、裁定是发生】法律效力《的判决、裁定 】。    【 第一百五十六【条  公众查阅审】判 【    公众可以查!。阅发:。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】书、裁定书但—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!秘密和个人》。隐私的内容》除外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