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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编 ! 第!十二章 《第一审普通》程,序 】。。。   ?  第一《百一:十九条  起诉【条件 ?   【  :起诉必须《符合:下列条件 【。。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《。一):原告是与本》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!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!织,; ?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《)有明确的》被告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有具体?的诉讼请求》和事实?、理由; —    【  :。   (四)属于人!民法院?受理民事《。诉讼的范围和受【诉人民法《院管辖 》 ? ,    第一百二】。十条  起诉形式】    ! 起诉应《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!诉状:并,。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!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!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!人民法院记入笔【录并:告知对方当事人 】     !第一百二十一条 】 起诉状 》     !起,诉状应当记明下【列事项?。   】   ? ,  (一)原告的】姓,名、性别、年龄、】民族:、职业、工作—单位、住所、联【系,方式法?人或者其他组—织的名称《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!或者主要《负责人的《姓名、?职务、?联,系方式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, ,。(二)被告的—姓,名、性别、工作单】位、住所等信息法人!或者其他组织—的,名称、住《所等信息《。。; 》  ?。 ,   ?   (三)诉【讼请:求和:所根据的事实与【理由;? —   ?。   ?。  (四)证—据和证据来源证人】姓名和住所》  【  : 第一百二十—二条:。  先行调解 】 《    当事—人起诉到《人民法院的民事【。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!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!解,的除外 《     !第一百二十三条 】 ,立案:和,受理 【     人民法】院应当保障》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!享有的?起诉权利对符合本】法第一百《一十九?。条的起诉《必须受理符合起诉】。条件的?应当在七日内立案】并通知当事人;【不符合起诉条件【的应当?在七日?内作出?裁定:书不予受理;原【告对裁定不服—的可以?提起上诉《 ,   【  第一《百二十四《条  不予受理 ! ,  《   人民法院对下!列起诉?分别情形予以—处理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依照—行政诉讼法的规【定属于行政诉讼受】案,范围的告《知,原告提起行》政诉讼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二)依照—。法律规定《双方当事人达成【书面仲裁协》议申请仲裁》、不得向人民法院】。起诉的告《。知原告向仲》。裁机构申请仲裁【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三)!依照法律《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!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!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!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四)对不属于本!。院管辖的案件—告知原告《向,有管辖权的人民法】院起诉; 》 , ?     》。 ,   (《。五,)对判决、》裁定、调解书已经发!生,法律效?力的:案件当事人又—起诉:的告知原告》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!准许:撤诉的裁定除外;】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六)—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!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!件在不得《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!不予受理;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七)判决不准离婚!和,调解和好的离婚【案件:判决、调解维持收】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!情,况、新理由》原告在六个月—内又起诉的》不予受理 !     第一百二!十五:条  ?。送达起诉状和提【出答辩?状 》   《  人民法院—应当在立《案之日起五日内【将起:诉状:副本发?送被告被告应当在】收到之日《起十五?日内提出答辩—状答辩状应当—记明:被告的姓名》、性别、《年龄、民族》、职业、工作—单位、住所、联【系方式;《。法人或?者其他组织的—名,。称、:住所和法定代—表人或者主要负责】人的姓名《、职务、联》系方: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!到,。答辩状?之日起五《日内将答辩状副本】发,送原:告被告不提出答辩】状的不影《响人民法院审理 】     !第一百二十》六条  告知权【利义务告知 !。  ?   人《民法院对《决定受理的案—件应当在受理案【件通:知书和?应诉:通,知书中向当事人【告知有关的》诉讼权利《义务或者《口头告知 — 《    第一百二】十七条?  :管辖权异《议和应诉《管辖 》     人】。民法院受理案—件后当事《人对管辖《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!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!民法:院对当?事,人提出?的,异议:应当审?查异议成《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!有管辖权的人民法】院;异议《不成立的裁定—驳回当事人未提出】管辖异议并应诉答】辩的:视为受诉人民法【院有管?辖权但违反级别【管辖和专属管辖【规定:。的除外 !    第一—百二:十八条?  合议《庭成员告《知 》  ?   合议庭组成】人员:确定:后应当?在三日?。内告知当事人 【 》 ,  : 第:一百:二十九条  审核取!证   !  审判《人员必须认真审【核诉讼材料调查【收集必要的》证据 【     》第一百?三十:条  调查程序【  【   人民法—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!时应:当向被调查人出【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!。调查人校阅后—由被调查人、调【查人签名或者盖【章,。 — ,   ?第一百三《十一条  委托调】查 《 , :    《人民法院在》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!。。人,民法院调查》委托调查必》须提出明确的项目】和要求受委托人【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!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!收到委托书后—应当在三《十日内完成》调查因故不能完【成的应?当在上述期限内【。函告委托人民—法,院 》   《  第一百》三十二条  追加】必要共同诉讼人 】    】 必须共同》进行诉讼《的,当事人没有参加诉】讼,的人: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!加诉:讼, —    第一百三十!三条:  决定案》件适用?程序 《    【。 人民法院对受理】的,案件分别《情,形予以处理 — 》。 ,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,一)当事人没有争】。议符合督《促程:序规:定条件?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!。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开庭前可以】调解的采取调解【方式及时解决—纠纷:; ? ,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》根据:案件情况确定—适用简易程序或【者普通?程序;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四)需要开—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!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!明,确争议焦点 【    【 第一百三十四【条  审理方式 】 ? , ,    人民—。法,院审理民《事案件除《。涉及: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!或者法律《另有规定的以外【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!件涉:及商业秘《密的案件当事—人申请不公》开审理的可以不公】开,审理 》。    — 第一百三十五【条  巡回审—理 【    人民法【。院,审理民事案件—。根,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!就地办案 】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三:十六条  开庭通知!和公告 【   《  人?民法院审理民事案】件,应当在开庭三日【前,通知当事人和其【他,诉讼参与人公—开审理的应当—公告当事人姓名【、案由和《开庭的时《间,、地点 】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:三十七?条  庭前》准备 《。 :  ?   开《庭审:理前书记《员应:当查明当事人和其】他诉讼参与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】庭,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!判长核对《当事人宣布案由宣】布,审判人员《、书记?员名单?告知当?事人有关的》。诉讼权利《义,务,询问:当事人是否提—出,回避申请 】 :   ? 第一百三》十八条 《 法庭调查顺序【 》     法—庭调: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!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一)当事人陈述;】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告知证人的】权利义务《证人作证宣读未【到庭的证人证言; !  —。   ?  :  (三)出示书证!、物证、视听资料和!电子数据; !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四:),宣读鉴定意》见;: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:(五)宣读勘—验笔:录   !  :第一百三十九条 】 当事人庭》审权利 !    《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!提出新的证据—当事:人经法庭许可可【以向:证人、鉴定人、【勘验人发问》当事人要求重新【进行调查、》鉴定或者勘验的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】。院决定 —   》  第一百四十【条,  诉的合并 !。     【原告:增加诉?。讼请求被《告,提出反诉《第三人提出》与本案有关的诉【讼请求可《。以合并审《理,   】  :第一百四《十一条  法庭辩论! ? ,     法庭辩!论按照下列顺序进】行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原】告及其诉讼代理【人发言; — 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(二)—被,告及其诉讼》代理人答辩; 】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第【三人及其诉讼代【理,人发言或者答辩;】 ,。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)互相!。辩论法庭辩论—。终结由审判》长按照原告、被告、!第三人的先后顺【序,征询各方最》后意见?    !。 第:一,百四十二条》  庭审《调解 ?   【  法?庭辩论?终结应当依法作出】判决判决前》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!行,调,解调解?。不成的应当》及时判?。决 : ,    【 ,第一百四十》三条  按撤—诉,处理 — ,     原告经】传票传?唤无正当理》由拒不到庭的—或,者未经法庭许可中】途退:庭的可以按》撤诉处理;》被,告反诉的可以—缺席判决 》 ?     —第一百四十四条  !缺席审判 】  ?。   被告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】理,由拒不到庭的或者】未经:法庭许可中途退【庭的可以《缺,席判决 】  : ,  第一百四—十五条  申请撤诉! :   —  宣判前原—告申请撤诉》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!院裁定?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!撤诉的原告经传票】传唤无?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!可以缺席判决 】 《   ? 第一百四十—六条  延》期审理 】    《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可:以延:期开庭审理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必须到庭的!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!与,人有正当理由没【有,到庭的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当《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!请的:;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—需,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!调取新的证》据重新鉴《定、:勘,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!的; ? ?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(四)其他应当!延期的?情形 ? 《     第一百】四十七条《  法庭《笔录 》     书记!员应当将法庭审【理的全部活动—记入笔录由审判【人员和书记员—签名法庭笔录应当】当庭宣读也可以告】知当事?。人和其他《诉讼参与人》。当庭:或者在五日内—阅,读当事?人和其他诉讼参与】人认为对自己的【陈述记录有遗漏【或者:差错的有权》申请补正如果不予】补正应当将申—请记录在案》法庭:笔录由当事人—和其:他诉讼参与人—签名或者盖章—拒绝签名《盖章的记明》情况附卷 》    】 第一百四十八条】  宣判 !     人民法院!对公开审《理或:者不公开审理的案】件一律公开》宣告判?决当庭宣判的应当】在十日内发送判决】书;定期宣判的宣】判后立即发给判决】书宣告判决时必【须告知当事人上诉】权利:、,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!院宣告离婚判—决,必须告知当事—人,。。在,。判决发生《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!结婚 》 :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四十九》条  审限 !     人民法!院适:用普通程《序审理的案件应【当在:立案之日起六个月】内审结有特》殊情况需要延长的】由本: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!六个月;还需—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!民法院批准 【   —  第一《百五十条  诉讼】中止  !   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【中止诉讼 【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一方当事—人死亡需要等待继】承人表明是否参加】诉讼的; 】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一方当事人丧】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!确,定法:定代理?人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作为《一方当事《人的法人或》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!。。确定:权利义?务承:受人的?;, ?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,一方当事人因—不可抗拒的事由【不能参加诉讼的;】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五)本案必须!以另一案的审—理结果为依》据而另一案尚未审】结的; 《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六)其他应当中!止诉:讼的情形中止诉讼】的原因消《除后恢复诉讼—  【   第一百五【十一条  诉讼终结! 《   《  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终—结诉讼 —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《)原告死亡没有【继承人或《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!利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二)?被告死?亡没有遗产》也没有应《当承担义务的人的;!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离婚案件一—方当事人《死亡的; 》 : :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)追索!赡养费、《扶养费、抚育—费以及解除收—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!事人死亡的 【 : :  :。  第一《百五十?二条: , ,判决书 !    《。判决:书应当写明判决结】果和作出《。该,判决的?理由判决书内容【包,括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。 (一)《案由、诉讼请求【、争议?的事实和理由; !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判决?认定的事实和理【由、适用的法律和理!由,;,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判》决结果和诉》讼费用的负担—; 《  《。 ,。   ?   (四)上诉期!间和上诉的法院判】决书由?审判:人员、书记员署名加!盖人民法院印章 】 , ? , ,   第一百—五十三条  先【。行判:决 —     人民法院!审,理,案件:其中一?部分事实已经—清楚可?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! —    《第,一百五十四》条  裁定范围 ! ?     裁—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! :     【。。    (一—)不予受理; 】 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对管!辖权有异议的; 】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三)!驳回起诉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四)保》全和先?予执行; !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五)准许或】者不准许撤诉; !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六)中止》或者终结诉讼; 】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七)补正判决书【中的笔?误,。; 》 ,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八)中!止或者终结执行; ! :。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九)】撤销或?者不予执行》仲裁裁决; !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(十)!不予:执行公证机关—赋予:。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!文书:。; ? ,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十一)【其,他需要裁定解决【的事项对前款—第一项至第三—项裁定可以上—诉裁定书应当写【明裁定结《果和作出该裁定【的理由?裁定:书由审判人员—、,书记员署名加盖人】民法院?印章口头裁定的【。记入笔录 》 ,    【 ,第一百五十五条 】 生效裁判 【   — ,。 ,最,高人:。。民法院的判决、裁】定以及依法》不准上诉或者超【过上诉?。期没有上诉的判决】、,裁定是发生法律【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】 ,     !第一百?五十六条 》 公众查阅审判 !。 , ,    》 公众可以》。查阅发生法律效【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!但涉及国家秘—密、商?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!内容除?外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