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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编【 【 第十二—章 第?一审普通程序 】 《    》 第一百一十九条】  起诉条》件 《   》  起诉必须符合下!列条件 —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原告是《与本:案有直接利》害关系的公民、【法人和其他组织;】。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二)有明!确的被告; —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有具体的诉【。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!。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!理民:事诉讼的范围和【受诉人民法院—。管辖 》     第】一百二十条》  起诉形》式 —     起—诉应当向《人民法院递交—起诉状并按照被告】人数提出副》本书写?起诉状?确有困难的可—以口头起诉由—人民:法院记入笔录并告】知对方当事人 】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二—十一条  起诉【状 》     起诉状!应当记明下列事项】 ,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一:)原告的姓名—、性别、年》龄、民族、职—业、工作单位、【住所、联系方—式法人或者》其,。他组织的名》称、住?所和法定《代表:人,或者主要负》责人的姓名、—职务:、联系?方式; 【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,二,)被告的姓》。名、性别、工作单】位、住所《等信息法人或—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!住所等?。信息:。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三)诉讼请求】和所根据的事—实与理由; —。 《 ,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:四)证?据和证据来源—。证人:姓名和住所 —    】 第一百二十—二,条 : 先行调解 】   》  当事《人,起诉到人民法院【的民事纠纷适宜【调,解的先行《调,解,但当事?人拒:绝,调解的除外 !    》 第一?百二十?三条  立案和【。受理:   】  :人民法院应当保障】当事人依照法—律规:定享有的起诉—权利:对符合本《法第一百《一十九?条的起诉必》须受理符《。合起诉条件的应当】在七日?内立案并《通知当事人;不符合!起诉条件的应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】定书不予受理;原告!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!起上诉 !。 , ,。  :第一百二十四—条  不《予受理 】  :。   人民》法院对下列起诉分】别情形?予以处理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依照行政诉讼】。法的规定《属于行政诉讼—。受案范围的告知原】告提起行政》诉讼; 】 ,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,(二)依《照法律规定双方【当事人达成书面仲】裁,协议:申请仲裁、不得向】人,民法院起诉的—告知原告向》仲裁:机构申请《仲裁; 》。   —。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依照法】律规:定应当由其》他机关处理的争议】告知原告向有—关机:关申请解决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:四)对不属于本院管!辖的:案件告知原告—向有: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!诉;  ! ,  :    《(五)对判》决、:裁定、?调解书已经》发生法律《效力的?案,件,当事人又起诉—的告知原告申—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!许撤诉的裁定—除外; 《 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 (六)!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!期限内不得起诉【的案件在不得起【诉的期限内》起诉:的不予受理; !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七)判决!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!的离婚案件判决、调!。解维:持收:养关系的案》件没有新《情况、新理由原【告在:六个月内《又起:诉的不予受》理 — ,    《第一百二《。。十五:条  送达》起诉状和提出—答辩状 》 《    人》民法院?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!日,内将起诉《状副本发送被—告,被告应当在收—到之:日起十五日》内提出答辩》状答辩状应》当记明被《告,的姓名、性别、年】龄、民族《。、职业、《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!系,方式;?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】的名称、《住所:和法定代表人—或者:。主,要负责人的姓名、】职务、联系方式【人民:法院应?当在收?到答辩状之》日起五日《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!原告:被告不?。。。提出答辩状的不影】。响人民法院审理 !。  》   第一百二十六!条  ?告知:权利义务告知— ,。   【  人?民,法院对决定受理【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!件通知书和应诉【通知书中向》当,事人告知有关—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!口头告知 】   《  第?一百:二,十七条  管辖权异!议和应诉管辖—   】 , 人民法院受理【案件后?当事人对管辖权有】异,议的应当在》提交答辩状期间【提出人民《法院:。对当事?人提出的异议应【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!定,将案件移送有—管辖:权的人民法院—;异议不成立的裁定!驳回当事《人未提出管辖异【。议并应诉答》辩的视为受诉人【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!反级别管《。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!除外 —     —第一百二十八条 】 合议庭《。成员告知 — ?     》合议庭?组成人员确定—后应当在三日内告】知当:事人 》     第一!百二十九《条  审《核取证 》     】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!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!必要的证据 【    【。 第一百三》十,条  调查》程序  !   人民法院派】出人员进行》。调查时应《当向被?。调查人出示》证,件调查笔录经被调】查人校?阅后由被调查—人、:。调查人签名或—者盖章 》 :    》 第一百三十一【条  委托调查【   】  人民法院在【必要时可以委—。托外:地,人民法院调》。查委:托调查必须提出明】确的项目和》要求受?委托:人民法院可》以主动补充调查【受委托人《。民法院?收,到委托书后》应,。当在三十日内完成】调查因故不能—完,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!内函告委托》人民法院 】  ?  : 第一百《三十二条 》 追加必要共同【诉讼人 《  — ,  :必须共同《进行诉讼的当事【人没有?参加诉讼的人民法】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!讼 ? : :。   ? 第一百三十三【条  ?决,定案件适《用程序 !   ? 人:民法院对受》理的案件分别情【形予以处理 !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?)当事人没》有争议符合督—促程序规定条件【。的可以?。转入督促程》序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开庭》前可:以调解的采取—调解方式及》时解决纠纷; 】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三)【根据案件情》况确定?。适用简易程》序或者普通程序;】 》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需》要,开庭审理的》通过要求当事人交】换证据等方式明确】争议:焦点: 《   《  第一百三十【四,条 : 审:理方式 】  :   人民》法院审理民》事案件除涉及国家】秘密、个人隐私或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】以外应当公开进行】离婚案?件涉及商业》秘密的案件》当事人申《。请不公?开审理的可以—不公开审理 !     第【一百三十五条 【 ,巡回审理 — :     人民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】。。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!理就:。地,。。办案 》     第一!百三十六《条  开庭通知【。和公告 》。     人!民法院审理民事【案件: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!知,当事人和其他—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!的应当?公告当事人姓名、】案由和开庭的时间、!地点 》   》  第一百三十【。七条  庭前准备 !  —   开庭审理前书!。记员应当《查明当事《人和其他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!宣布法庭纪》律开庭审理时由审】判长核对当事—人宣:布案由宣《布审判人员、书记员!名单告知当》事人有关的诉—讼权利义务询—问当事人是》否提出?回避申请 —     】第一百三《十八条?  法?庭调查顺序 【 ,。    — ,法庭调?查按照下列》顺序进行 —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当事》人陈:述;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二)告知》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!作,证宣读未《到庭:的证人证言; 】 ,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(:三)出示书证、物证!、,视,听资:料和电子数》据; ?  —  :  :   (《四)宣读鉴定意见】;  】 ,  :。    (五)宣读!勘验笔录《 ? : ,    第一百三十!九条  当事人庭审!权利:。   】  :当事人在法庭上可】。以提出新的证据当】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!。向证人、鉴定人【、勘验人发问当事】人,要求重新进》行调查、《鉴定:或者勘验的是否【。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!   】  第一《百四十?条  诉的合—并 【。。 ,  : 原告增加诉讼请】求被告提出反诉【第三人提出与—本案有关的诉—。讼请求?。可以合并审理 】。 ?  :   第《一百四十一》条  ?法庭辩?论 ?。     法!。庭辩论按照下列【顺序进行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一【)原告?及其:诉讼代?理人发言;》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(二)被告及其【诉讼:代理人答辩;—   】。  :   ? ,(三)第三人及【其诉讼代理人发言】或者答辩《; 》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互相辩》论法:。。庭辩:论终结由审判—长,按照原告、被告、第!三人的先《后顺序征询》各,方最后意见 ! :   ? 第一百四十二【条  庭审调解【 》  :   法庭辩论【终结应当依法—。作出判决判决前【能够调解的还—可以进?。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!当及时判决 ! :  :  :。第一百四十》三条 ? 按撤诉处理—  【。   原《告经传票传》唤无正?当理由拒不到—庭的或者未经—法庭许?可中:途退:庭的可以按撤诉处】理;:被,告反诉的可以缺【席判决 !。    第一百四十!四条 ? 缺席审《判 【    被告经【传票传唤无正当理】由拒不到庭的—或者未经法庭—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!缺席:判决 —     第一】百四十五条  【申请:撤诉 》   》  宣判前原—告申请撤诉》的是否准许由—人民法院裁定人【民法: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!原告经传票传唤无】。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!可以缺席判决— 《  ?   第一》百四十六条  延】期审理 】 ,  :  :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可【以,延期开庭审》理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必须到《庭的当事人和其他】诉讼参与人》有,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二)当事【人临时?提出回避申请—的; 》 , 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需要通知新!的证人到庭》调取新?的证据重新鉴定、】。勘验或?者需:要,补,充调查的《;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四)其他应当延期的!情形 】   ?。 第一百四十—七条  法庭笔录】 ?  《   书《记员应当将法—。庭,。审理的全《部活动记入笔—录由:审,判人:。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!笔录应当《当庭:宣读:也可以告知当事【人和其他诉讼参【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!内阅读当《事,人和其他诉讼参【与人认为《对自己的陈述记【录有遗漏《或,。者,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!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!申请记录在》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!和其他?诉讼参与人签名或】者盖章?拒绝签名盖》章的记明情况附卷】 ?    — 第一百四十八条 ! 宣判 !    人民—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!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!律,公开宣告《判决当庭宣判—。的应当在十日—内发送判决书—;定期宣判》的宣判?后立即发给判决【书宣告?判,决时必须告知当【事人上诉权利、上诉!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!告离婚判决》。。必须告?知当事人在判—决发:生法律效力前—不得另?行结婚 【 , ,    第一百【四十九?条  审《。限   !  人民法》院适用普《通程序审理的案【件应当在《立案之日起》。六个月内《。审结有特《殊情况?需要延?长的:由,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!长六个月;还—需要延长的》报请上级人》民法院批准 】     【第一百五十》条  诉讼中止 !  》   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中止诉讼— ?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—一方当事人》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!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!; : ,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一【方当事人丧失诉【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!法定代理人》的; ?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作为一!方当事人的法人或】者其他?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!利义务?承,受人的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四)一》方当事人因不可【抗拒的事由》。不能参加诉讼的; ! 》 ,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)本案《必须以另一案的审】理,结果为依据》。而另:一案尚未审结的; ! 《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其他应当中—。止诉讼的《情形: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!后恢复诉讼 !     第【一百五十一条—  诉讼终结—    ! 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终结诉讼 】 ,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原告—死亡没?有继承人或者继【承人放弃诉讼权【利的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?二)被告死亡—。没有遗产也没有【应当承担义务的人】的; ?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三)离婚案件【一方当事人》死亡的;《    !。。    《 (四)追》索,赡养:费、扶养费、抚育】费以及解除》收,养,关系案件的》一方当事人死亡【的 【    第一百【五十二条《  判决书 】 :     判决【书应当写明》判决结果和作出【该判决的理由判决】书内容包括 —    】  : ,。  (?一)案?由、诉讼请求、争议!的事实和理》由;  !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【判决认?定的事实和理由【、适用的法律—和理由; !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《)判决?结果:和,诉讼费用的》负担; 《。。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上诉期间和上】诉,。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!人员、书记员—署,名加盖?人民:法院:印章 ?。     !第一百五《十三条  先—行判决 — , :    人民法院审!理案件其《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!楚可以就该部分【先行判决 !。 ,。    《第一百五十》四条  《裁定范?围 【。    裁定适用于!下列范围 【   》。   ?   (一)不予受!理; ?。 , 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二)对管辖权有【异议的; 》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驳回起—诉; 》 ?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保全和—。先予执行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准许或】者,不准许撤诉》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中止或者》终结诉?。讼,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:七):补正判决书中的笔】误; 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八)《中止:或者:终结执行;》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九)撤销】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!。决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。(十)不《。予执:。行公证机《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!的债权文书;— 》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《(十一)其》他需要裁《定解决的事项对前】。款第:。一项至第《三,项裁定?可,以上诉裁定书—应当写明裁定—结果和作出该裁定】的理由?裁定书?由审判人员》、书记员署名加【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!裁定的记入笔录 】。 ?     —。第一百五《十五条  》。生效:裁判 ?     !最高人民法院—的判决、裁定以及依!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!上,诉期没有上诉的【判决、裁定是发生法!律,效力的判决、裁【定  】   第一百—五十六条  公众查!。阅审判 】     公众可以!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!判决书、裁定书但】涉及国家《秘密、商《业秘密和个人—隐,私的内容《除外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