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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审!。判组织 》 , 《   ?。  第三十九条【。 , 一审审《判组织 】     人民【法院审理第一—审民事案件由审判】员、:陪审员共同》。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!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!庭的:成员人数必须—是单数?适用简易《程序审理《的,民事案件由审—判员一?人独任?审理陪审员在—。执行陪审职务—时与审判员有—同等的?权利:义务  !。  :。 第四十条  【二、重、《再审审判组织 】。     人!。民法院审理》。第二审民事案—件由审?判,员组成合议庭合【议庭的成员人数必】须是单?数发回重审的—。案件:原审人民法院应【当,按照第一审程—序另:行组成合议庭审【理再审案件原—来是第一《审的按照《。第一审程序另行【组,成合议庭《;原来?是第二审的或者是】上级:人民:。法,院提审的按》照第二审《程序另行组》成合议?庭 ?     第!四,十一条  审判长 !。 ,     】合议:庭的审?。判长:。由院:长或者庭长指定审】判员一人担》任;院长或者庭长】。参加审判的由院长】或者庭?长担任 》     】第四十?二条 ? 评议原则》 : 《    合议庭评议!案件实行《少数服从多数的【原,则,评议应当制作—笔录由合议庭—成员签?名评议中的不同意】见必须如实记入【。笔录 【     》第四:十三条  审—判人员职责 】  《 ,  :审判人?员应当依法》秉公办?案审判人员不得【接,受,当事人及其诉讼【。。代理人请客》。送礼审判人》员有贪污受贿—徇私舞弊枉法—裁判行为的应—当,追究法?律责任;《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