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回! 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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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四十—四条 《回避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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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审判人员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!当自行?回避当事人有权【用口头或者书—面方式申请他们回】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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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? (一—)是本案当事人【。或者: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!近亲属的;
【
】 : :。(二)?与本案有利害关【。系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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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。 (三)与本案【当,事人、?诉讼代理《人有其他关系—可,能影响对案件—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!接受:当事人、诉讼—代理人请客送礼【或者违反规定会【见当事人、诉讼代】理人的?当事人有权要求他】们,回,避审判人员有—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!当,依法追究法律责【任前:三款规定适用于【书,记员、翻《译人员、鉴定人【、勘:验,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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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四?。十五条 回避申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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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!。提,。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!理由在案件》。开始审理《时提:出;回避事》由在案件开》始,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!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!出被申请回避的人】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!否回避的决定前应】当暂停参与》本案的?工作但?案件需要《采取紧?急,。措施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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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六条 《 回避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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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院长》担任审?判长时的回避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】;审判人员的回避由!院长决定;其他人】员,。的回避由审》。判长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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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十七条 【 回避后果》和复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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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!民法院对当事—人提出?的回:避申请应《当在申请提出—的三:日内以口头或者【书面形式作出决【定申请人对决—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!决定时申请》复议一次复议期间】。被,。。申请回?避的人员不停止参】与本案的工作—人,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!当在: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!。并通知复议申请【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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