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回 避》
?
,。
— 第四十》四条 回避理由】
《
审判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应当自行—回避当?事人有权用口—头或者书《面方:式申请他们回—避
—
: : 《 (一)是》本案当事《人或者当事人—、诉讼代理人近亲属!的;
! ? (》二)与本《。案有利害关系—的;
【
!(三)?与,本案当?事人、诉讼代理【人有其他关系可能】影响对案《件公正审理的审【判人员接《。受当事人、诉—讼代理人请客—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!见当事?人、:诉,讼代理人《的当:事人有权要求他们】回避审判人员有【前款规定《的行为的应当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】前,。三款规定适用—于,。书记:。员、翻?译人员、《鉴,定,人、勘验人
【。
《 , 第四》十五条 回避【申,请
《
当】事人提?出回避申请应当说】明理由在案件开【始审理时提出;【回避事由在案—件开始审理后知【道,。的也:可以: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!出被申?请回避?的人员在《。人民:。法院作出是否回【避的决?定前应当暂》停参与?本案的工作但案【件需:要采取紧急》措施的除外
【
》 , 第四十六条【 回?避决定
—。
》 院长担任审判长!时的回避由审判【委员会决《定;:审判人?员的回避由院长决】定;其他《人员的?。回避由审判长决定
!。
,
:
第四】十七条 《 回避后果和—复议
《
】人民法院《。对当事人提出的【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!提出的三《日内以口头或—者书面形式》作出: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!服,的可以在接》到决定时《申请复议一次复【议期间被申》请,回避的人《员不停?止参与本案》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!议申请应当在三【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!通知:复议:。申请人
《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