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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回! 避 《 —  :  第四《。十四条?  回避《理由  !   审《判人员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应当自?行,回,避当事人《有权: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!申请:他们回避 》。 》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一)是本案当事】人或者当事人、诉】讼代:理人近亲属的; 】    】 , ,   (二》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!的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三?)与本案当事—人、诉?。讼代理人有》其他关系可能影响】对案件公正》审理的审《判人员接受》当,事人:、诉讼代理》人请客送《礼或者?违反:规定会见当事—人、诉讼代理人【的,当事人有《权要求?他们回?避审判人员有—前款规定的行—为的:应,当依法追究》法,律责:任前:三款:规定适?用于书记员》、翻:译人员、《鉴定人、勘验人 ! :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五条 《 回避申请》 —    当》事人提出回避申请】。应当说明理由—在案件开始审—理时提出;回避【事由在?案件开始《审理后知道的也可】以在法庭《辩论终结前提出被】申请回避的人员在】人民:法院作出是》否回避的决定前【应当暂停参与—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!要,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!    ! 第四十六条 【 回:避决:定 ?     】院长担任审判长【时的回?。避由审?。判委员会决定;【审判人?员的回避由》院长决定;其他【人员的回避由审【判长决定 》 》。    第四—十七条 《 ,回避后果和复—议 《     【人民法?院对当事人》提出:的回避申请应—当在申请提出的【三日:内以:口头或者书面形【式作出决《定申请人对》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!到决定?时申请复议》一次复议期间—被申请回避的人【员不停止参与本案】的工作?人民:。法院对复议申请应】当在三日内作出【复议决定并》通知:复议申请《人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