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】。管 :辖
》
】第,十七条 《 ,。基层法院管辖
【
》 基层—。人民法院管辖第【一审民事案件但【本法另有规》定的除外
【
》 第十《八条 中级法院管!辖
?
— , 中级人民》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!民事案件
》
:
:
】 (一)《重大涉外《。案件;
】
— (二)在【本辖区有重大影响】的案件;
—
】 (三)最高!人民法?院确定由中级—人民法?院管辖?的案件?
】 第十《。九条: 高?级法院管辖》
,
,。
《 ? 高: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!辖区有重大影响【的第一审民事—案件
?
】 第:二十:条 最高》法院:管辖
》
最】高人民?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!民事案件
!
】 (一)在全国有重!大影响的案》。件;
?
! : (二)认为【应当由本院审—理的案件
》
《
第二十一!条 一般地域管】辖
:
?
: 对公民提起!的民事?诉讼由?被告住所地》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!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!不,一致的由经常—居住地人民》法院管?辖,对法人或者其他组】织,提起的?民事诉讼由》被告住所地人民【法院管?辖同一诉《讼的几个被告住【所,地、经常居住—。地,在两个?。以上:。人,民法院辖区的各该】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!
《。
: 第二十二条! 特别规定—
》
下列民事!诉讼由原《。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!辖;原告住所地与】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!由原告经常》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!
】 ? (一》)对不?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!域内居住的人—提起的有关身—份关系的《诉讼;
》
,
— (二)】对,。下落不明或》者宣告失踪的人【提起的有关身份关】。系的诉讼;
【
》 (三!),对被采取强》制性:教育措施的人提【。起的诉讼;
【
! (《四)对被监禁的【人提起?的诉讼
—
》 :第二十三《条 合同纠—纷管辖
—
【因,合同:纠纷: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!所地或者《合,同履:行地人民法院管【辖
《
第二!十四条 保险合】同纠:。纷管辖
】
: 因保险合同纠!。纷提起的诉讼由【被告住所地或者【保险标?的物所在地》人民法院管辖
!
第二!十五条 票据【。纠纷管辖
【
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!讼由: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!住所地人民》法院管辖
!。
, 第二十六】条 公司》纠纷:管辖
! 因公司—设立、确《认股东资格、分配利!润、解散等纠纷提起!的诉讼由公司—住所地人民法院管】。辖,
— 第》二十七条《 运输合同—纠,纷管辖
【
因铁】路、:公,路、:水上、?航空运输和》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!起的诉讼由运—输始发?地、目?的地或者被》告住所地《人民法院《管辖
! : 第二十八条 侵!权诉讼管辖
!
因【侵权行为提起—。。的诉讼?由侵权行《为地或者被告—住所地?。人民法院管辖—
! ,第,二十九条 》 交通事故管—辖
【 因铁路【。、公路、水上和航】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!提起的诉讼》由事:故发生地或者车【。辆、船舶最先到达地!。、航空器最》先降落地《或,者被告?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!
【 第三》十条 海损事【。。故管辖
【
《 因船舶碰撞或】者其他海事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!偿提:起的诉讼由碰撞发】。生地、碰撞》船,舶最先到达地、【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!者被告住所地—人民法院管辖
【
】 第三?十一条 海难救助!管辖
《
》 因海难救助】。。费用:提起的诉讼由救助】地或:者,被救助船舶最先【到达地人民》。法院管辖《
— 第三十【二条 共同—海损管辖
【。
—。 因共同《海损提起的诉—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!、共同海损理算地】。或者航?程终止地的人民法】院管辖
】
》第三十三《条 专属管—辖
:
》 下列案【件,由本:条,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!管辖
—
,
!(一)?因不动产纠纷提【起的诉讼《由不动?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!辖,;
》。
? (二!)因港口作业—中发:生纠纷?提起的诉《讼由港口所在地人】民法院管辖》。。;
【 ?。 (—三)因继承遗产【。纠纷提?起的诉讼《由被继承人死—亡时住所地》或者主要遗》产所在地《人民法院管辖
【
《
《。 ,第三十四条 协】议管辖
》
》。 : 合同?或者其他财产权益】纠纷:的当事人《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!。告,住所:地、:合同履行地、—。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!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!等与争议有实际联】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!管辖但不得违—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!专属管?辖的规定
!
》第三十五条》。 共同《管辖
】 : :两个以上人民法院】都有管?辖权的?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!。一个人民法》院起诉;原告向两个!以上有管《。辖权:的人民法《院起:诉,的由最?先立案?的人民法《院管:辖
】 第《三十六条 移【送管辖
》
》 , 人民法》院发现受理的案件】不,属于本院管》辖的应当移》送有管辖权的人【民法院?受移送?的人民?法,院应当受理受—移,送的人民法院认【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!规定不?属于本院管辖—的应当报《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!管辖不得《再自行移送
【
— , 第三十七条— :指定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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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有】管辖权的人》民法院?由于特殊《原因不能行使管【辖权:的由:上级人民法院指【。定管辖人民法院之】。间因管辖《权发生争议由争【议双方协商解决【;协商解决不了的】。。报请它们《的,共同上级人》民法院指定》管辖
】 , 第三十八条 ! 管辖权转移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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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】级人民法《院有权审《理,下级人民法院管辖】的第一审民事案件】;确有?必要将本院管—辖的第一《审民事案件交下级】。人民法院审理—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!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!法院对它所》管,辖的:第一审民事案件认】为需要由《上级人民《法院审理的可—。以报请上级人民【。法院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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