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 管 辖
【
】 第《十七条 基层【法院管辖《
【 ?基层人民法院—管辖第一审民—事案件但本法—另有规定的除—外
! 第?十八条 》中级法院管辖
!
中级!人民法院管》辖,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!
— : , 》(一)重大涉外案】件;:
》
《 (二)】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!的案件;
!
, 《 : :。。(三)?最高人民法院—确定由?中,。。级人民法院管辖的】案件
】 《第十九条 高【级法院管辖
【
《 ?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!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!的第一审民事案【件
《
【第二:十条 最》高法院?管辖
—
》 最高人民法院管】辖下列?第一审民《事案件
【
— (》一):在全国有重大影【。响的案件;》
! 》(二)认为应当由】本院审理的案件【
【 第二十—一,条 ?一般地域管辖—
?
《 对公民提起】。的民事诉讼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!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!与经常?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!常居住地《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!或者其他《组织提起的民事【诉讼由被告住所【地,人民法院管》辖同一诉讼的几个】被告住所地》、经常?居,住地在?两,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!的各该人民法—院都有管辖权
!
《 第《二,。十二条 特别【规,。定
:
— :。。 下列?民事诉讼由原告住】所地人民法院管【辖;原告住所地【与,经常居?住地:不,。一,致的由原告经常【居住地人民法院【管辖:
!。 (一)】对不:在中华?人,民共和国《领域:。内,居住的人提》起的有关身份关系】的诉讼?;,
?
! , ,(二)对下》。落不明或《者宣告失《踪的人提起的有【关身份关系》的诉讼?;
:
】 (—三)对被采》取强制性教育措施】的人:提起的诉讼;—
?
【 (四)【对,被监:。禁的:。人提起的诉》讼
】 : 第二十三条 【 合:同纠纷管辖
】
【因,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!由,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!。履,行地人民法院—管辖
】 《第二十?四条: 保险合同纠纷】管,辖
?
【 因保险合同—纠纷: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!所地或者保险标的】物所在地《人民法院管辖—
《
: 第二—。十五条 票据纠】纷管辖
》
《 因》票据: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!据支付?地或者被《告住所地《人民法院管辖
【
【 第?二十六条 公司】纠纷:管辖
《
— 因公司设立、确!认股东?资格、分配利润【、解散等纠纷提起的!诉,讼,由公司住所地人【民法院管辖
【
,
第二!十七条 运输合】同纠纷?管辖
?
,
【 因铁路、公路【、水上、航》空运输和联合运输】合,同纠纷提起的—诉,讼由:运,输始发?地、目的地或者被告!住所地?人民法院管辖
【
》。 ? 第二?十八条 侵—权诉讼?管辖
】 因侵—。权行为提《起的诉讼由侵—权行为地或者被告】住所地人民法院【管辖
】 第二—十九条 《 交通?事,。。故管辖?。
! 因铁路、公路【。。、水上和航空事故】请求损害《赔偿提起的诉讼【由,事故发生《。地或者车辆、船舶】最先到达《地,、航空器最先降【落地或者被告住所】地人民法院》管,辖
! 第三十》条 海《损事故管辖
—
?
因船】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!损害事故《请求损害赔偿提【起的诉讼《由碰撞发生地、【碰撞船舶最先到达】地,、加害船舶被扣留】地或者?被告住?所地人民法》院,管辖
》
? 第三—十一条 》海难救?助管辖
! 因海难救助!。费用提起的》。诉讼:由救助地或者被【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!人民法院管辖—
【。。 第《三十二条 共同】海损管辖《
》
因共同海!。损提起的诉》。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!、共同海损理算地或!者航:程终:止,地的人民《。法院管辖
》
》 : :第三十三条》 专属《管辖:
》
下—列案件?由本条?规定的人民法院专】属,。管辖
》
,
,
, 】(一)因不动产纠】纷提起的诉》讼,由不动产所》在地人民法院—管辖:。;
《
? (!二)因港口作—业中发生纠纷提起】的诉讼?由港口所在地—人民:法,院管辖;《
?
》 《 (三)》因继:承遗:产纠纷提起的诉【讼由:被继承人死》亡时:住所地?。或者主要《遗产所在地人民【法,。院管辖?
— 《第三十四《条 协议管辖
!
》 合同或者其他!财产权益纠》。纷的当事人可以书】面协议选择被—。告住所地《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!签订: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!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!。有实际联系的地点】的人民法院管—辖但不得违反—本法对?级别管辖和》专属管?辖的规?定
?。。
— 第三《十五条 共同管】辖
:
《
两个【。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!辖权的诉讼原告【可以向其中一—个人民法《院起诉;原告向两】个以上有管》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!的由最先立》案的人民《法院管辖
—
【 第三十六条 【 移送管辖
—
!人民法院《。发现受?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!管辖的应当》移送有管《。辖,权,的,人民法院受移—送的人民《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!的人民法院认为受】移送的案件依—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!辖的应?当报请上级》人民法院指定管【辖不得再自行移送】
?
,
: 第三—十七条 指定管辖!。
— 有管辖权】的,人民法院由于特【殊原因不能》行使管辖权》的由上级《。人,民法院?指定管辖人》民法: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!争议由?。争议双方协商解决】;协商解决不—了的报请它》们的共同上级人民】法院指?定管辖
》。
】第三十八《条 : 管:。辖权转移
【
— 上:级人民法院有权审】理下级人民法院【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!件;确有《必要将本院管辖【的,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!级人民?法院审理的》。。应当报请其上级人】民法院批准下—级人民?法院对它《所,管辖的第一审—民事案?件认为需要由上级】人民法院《审理的可《以报请上级人民【法院审理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