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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章 :管 辖
《
【。 《第十七条 —基层法院管辖
】
】。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】第一审?民,事案件但本》法另有规定》的除外?
! ,第十八条 中级法!院管辖
《
!中级人?民法院管辖下—列,。第一审民事案—。件
【 :。 —(一)重大涉外案】件;:
,
! (》二)在本辖区有重大!影响的案件;—
《
? — (三)最高人【。民法院?确定由中级人民法】院,管辖的案件
】
第十!九条 高级—法院管辖
【
:
, 高级人民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】有重大影响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
!
】 第二十条》 最高法院管辖
!
】 最高人民》。法院管辖下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
!
《
!(,。一)在全国》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!
《
? — (二)认》为应当由本院审【理的:案件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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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第二十一!条 一般地域【管,。辖
》
对公】民提起的《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!地人民法《院管辖;被告—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!不一致的由经常【居住地?人民法院管辖—对法人或者其—他组织提起的民【事诉讼由被》告住:。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!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!。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】在两个?以上人民法院—辖区的?各该人民法院都有】管辖权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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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二条 》 特:。别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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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下!列民事诉讼由—原告住?所地人民法院—管辖:。;原告住所地—。与经常居住地不一】致的:。由原:告经常?居住地?人民法院管辖
】
】 (一)对】不在中华《人民: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!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!系的诉讼;
【
?
? ? : ,(二)对下落—不明或者《宣告失踪《的人提起的》有,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!
】 (三)!对被采?取强制性教》育措施的人提—起的诉讼《;
:
:
? 《 (四)对】被监:禁的人?提,起的诉讼
】
,
: 第《二十三条 —合同纠纷管辖
】
,。
:
? 因合同纠纷提起!的诉: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!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!。管辖
》
? 第二—十四条 保险合】同纠纷?管辖
《
?
》因保险?合,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!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!标的物所在地人【民法院管辖》
:
》 , 第二十五条 !。票据:纠纷管辖《
:
因!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!由票据?支付地或者被告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】辖
【。 第》二十六条《 公司纠》纷管辖?
:
】。因,公司设立《。、确认股东资格【、分配利润》、解散等纠》纷提起的诉讼由公】司住所?地人民法院管—辖
】 第《二十七条 》。 运输合同纠纷【管辖
【
: 因铁路、公】路、水上、航空【运输和联合》运输合?同纠纷提《起的诉讼由运—输始发地《、目的地或》者被告住所地—人民法院管辖—
》
第二【十八条 侵权【诉讼管辖《
》
》因侵权行为提起【的,诉讼由侵《权行为地或者被【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!辖
?
【 第二十九条 】交通事?故管辖
》
:
《 因?铁路:、公路、水上和【航空事?故请求损害赔偿【提,起的诉讼由事—故发生地或者—车辆、船舶最—先到达地《、航空器最》先降落地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!法院管辖
》。
】。。 第三十条》 :海损事?故管辖
】
因船舶】碰撞或者其他海事】损害事?。故请求?损害赔偿提》。起的诉讼由碰—撞发生地、碰撞船舶!最先到达地、加害】船舶被扣《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!人,民法院?管辖
! :。 第三十一》条 海难救助【管辖
! 因海难救助】费用:提起的诉讼》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!船舶最先到达地【人民法院《管辖:
】 第三十二条 】 共同?。。海,损管辖
》
《 因共同海】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!最先到达地、共【同海损理算地或者】航,程终止地的人—民法院管辖
!
》 第三十三条 【。 专属管辖
!
? 下列案—件由本条规定的人】民法院专属管辖
】。。
《
? (一)!因不动产纠》纷提:起的诉讼《由不动?产所在地人民法院】管辖:;,
】 —(二)因港口作业】中发生纠《纷提起的诉讼由港】口所在地人民—法院管辖;
!。
: ? (三【)因继承遗产—纠纷提?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!死亡时住所地—或者主要遗产所在】地人民法院管辖
】
【。 第三十》四条 协议管辖
!
!合同: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!纷的当事人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】被告住所地》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!签订地、原》告住所地、》标的物所《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!联系的地点的人民】法院管辖《。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!别管辖和专属管辖】的规定
—
,
第【三十五条 共【同管辖
【
—两个以上人民法【院都:有管辖权的诉讼原】。。告可以向其中一个】人民法院《起诉;原告》向两个以上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】院起诉的由最—先,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!
?
第】三十六条 移送】。。。管辖
》
—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!的案件不属于本【院管辖的应当移【送有管辖权的人民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】法院应当受理受【。移送:的人民法院认—为受移?送的案件依照规【定不:属于本?院管辖的《应当报请上级人【民法院指定管辖【不得再自行移送
】
《。
,。 第三十七】条, , 指定?管,辖
》
有管辖!权的人民法院由【于,特殊原因不能—行使管辖权的由【上级: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!民法院之间因管辖】权发生争《。议,由,争,议双方?协商解?决;协商解决不了的!报请它们的》共同上级人民法院】指定管辖
!
》第三十八条 管】辖,权,转移:
》
上级人民!法院有?权审理下级人—。民法院管辖的—第一审民事案—件;确有必》要将本院管辖的【第,。一审民事《案件交下《级人民法院审—。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!人民法院《批准下级人民—法院:对它所管辖的—第一审民事案—件认为?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!审理的可以报请【上级人民法院审【理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