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管 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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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七条 基!层法:。院管辖
! 基》层人民?法,院管辖第一审民【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!定的除外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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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:八条 中级法院】管辖
?
!中级:人,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!审,民,事案件
】
— ?(一)重大涉外案】件,。;
》
》 《 ,。(二)在本辖区有重!大影响?的案件;《
《
】 , (三)最高人民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】民,法院管辖的案件
】
,
,
《 ?第十九条 高级】法院管辖《
】 高级《人民法院管》辖在本辖《区有:重大影响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】
?
? 第》二十条 最—高,法,院,管辖
?。
,
》 :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!下列第一《审民事案件
】。
,
? ,。 : (一—)在全国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!
》
? 》 (二)认为应【。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!
【 第二十一【条 一《般地域管辖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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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对公民—提起的民事诉讼【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!院管辖;被》。。告住所地与经常居】。住地不一致的由经】。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!辖对法?人或者?其,。他组织提《起的民事诉》讼由被告住所地【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!讼的几个被告—。住所地、经常居住】地在两个以》上人民法《院辖:区,的各该?人民法院都有管辖】权
】 ?第二十?二条 特别规【定
】 下列民—事诉讼由原告—住所地人《。民法院管辖;原【告住所地与》经常居?住,地不一致的》由原告经《常居住地人》民法院管辖
【
【 》(一)对不》在中华人民共—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!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!的诉讼?;,
— ? (二)】对下:落不明或者》宣告: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!身份关系的诉—讼;
! , 《 (三)对—被,采取强制性》教育措施的人提【起的诉讼;》
— ? (四【),对被监禁的》人提起的《诉讼
》
? 第二十三条! 合同纠纷—管辖
》
— 因合同纠纷提起】的,诉讼由被告住所地】或者合?。同履行地人》民,法院:管辖
】 : 第二十》四条 保》险合同纠纷管—辖
—
, ?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!起的诉讼由被告住】所地或者保》险,标的物所在地人【。。民法院管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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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—第二:十五条 票据纠】纷管辖
》
:
因票】据纠纷提起的诉【讼由票?据支付地或者被告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】辖
?。
— 第二十六—条 公《司纠纷管《辖
【 《因公司设立、确认】股东:资格、分《配利润、解散等纠纷!提起:的,诉讼由?公,。司住所?地人民法院管辖
】
】 ,第二:十,七条 运输合【同纠纷管辖
!
因铁路!、公路、《水上:、航空运输和联合运!输合同纠纷提起【的诉讼由运输始发】地、目?的地或者被告住所】地人:。民法院管辖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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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!条 侵权诉讼【管辖
?
?
》 因侵权行为提【。起的诉讼由侵权【行为地或者被—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!辖
—
: , 第二十九条【 交?通事故管《。辖
【。 因铁路、公!路、水上和航空事】故请求损害赔—偿提起的诉》。讼由事故《发生地或《者,车辆、?船,舶,。最,先到达地《、航空器最先降落】地,或者被告住所—地人民法《院管辖
《
》 第》三,十条 海损事故管!辖
:
!因船舶碰撞或者【。其他海事损害事故】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!诉讼由碰撞》发生地、碰撞船舶】最先到达地、加【害船舶被扣》。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!人民法?院管:辖
:
?
第三】十,一条 海难—救助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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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因海难》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!由救助地或》者被救助船舶最【先到:达地人民法院—管辖
—。
》 第:三十二条《 共同海损管【辖
】 因《共同海损提》起的:诉讼由?船舶最先到》达,地、共同海损理算】地或者?航程终?止地的人《民,法院管辖《
《
第三】十三条 《 ,专属管辖
—
?
下列案件!由本条规定》的人民?法院专属管辖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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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— ? (一)因不动产纠!纷提起的诉讼由不】动产:所在:地人民法院》管,辖;
》
】 (二)—因,港口作业《中发生纠纷》提起的诉《讼由港口所在地【人民法?院管:辖;
《
?
? (【三)因继承遗产【纠,纷提起的诉讼由被】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!或者主要遗产所在】地人民法院》管辖:
》
第三【十四条 《 协议管辖
!
,
合同或者!其他财产权益纠【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!协议选择《被,告住:所地、合同》履行: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!。告住所地、标的【。物,所在地等与争议有】实际联系《的地点的人民法【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!法对级别《管辖和专属管—辖的规定
】
第三十!五条 共同管辖】
— 两个以【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!权的诉?讼原告?。可以向其中一个人】民法院起诉;原告向!。两个:以,上有管?辖权的人民》法院起诉的由最【先立案的人民法院】管辖
】 , : 第三十六条 】。移送管辖
【
— 人民?法院发现受理的案】件不属于本院管辖】。的,应当移送有》管辖权的人》民法院?受移送的人民法院】。应,当,。受,理受移送的》人民法院认为受【移送的案件依照规】定不属于本》院管辖的《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!。院指定管辖》不得再自行移送
!
【 第:三十七条 —指定管辖
!
, ? 有管辖《。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!。。殊原因?。不能行使管》辖权的?由上级人民法院指】定管辖?人民法院《之间因管辖权—发生争议《。由,争议双方《协商解决;协—商解决不了的—报请它?们的共?同上级?人民法?院指定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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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》八条 管辖权转】移
!。 上级人民法院】有权审理《下级人民法院—管辖的第《。一审民事《。案件:。。;确有必要将本院】管辖的第《一审:民事案件《交下级人民法—。院审理的应》当报请?其,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】下级人民法院—对它所管辖的第【。一审:民事案件认为需要】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!。的可以报请上—级人:民法:院审理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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