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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节 意思表【示 !    第》一百三十七条  以!。对话方式《作出的意思表—示相对人知》道其内容《时生效 【 ,     以非对】话方式作出的意思】表示到达相对—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!式作出的采》。用数据?电文:形式的?意思表示相对人【指定:特定系统接收数据】电文的该数据电【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!生,效;:未指定特定》系统:的相:对人知道或》者应当知道》该数据电文进—入其:系统时生效当—事人对采用数据电】文形式?。的意思表示的生【效时:间另有?约,定的按照其约定【。  【   第一百三十八!条  ?无,相对人的意思表示】表示:完成时生效法律【另有:规定的依照其规【定,  【   第《一,百三十九条  以】。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!表示:。公告:发,布,时生效 — :     》。第,一百:。四十条  》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!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! 》    沉》默只有在有法律【规定、当事人约定或!。者符合当事人之间】。的交易习惯时才【。可以视为意》思表示?   】  第一百》四十一条《  :行为人可以撤回【意思表示《。撤回意思表示的通】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!达相对?人前或者与意思表】示同时到达》相对人 】 ,    第一百【四十二条  有【相,对人的意思表—。示的解释应当按【照所使用的词—句结合相关条款【、,行为:的性质和目的、习惯!以及诚?信原则确定意思表】示的含义 !。  :  : 无:相对人的意思—表示的解释不能完】全拘泥于所使用【的词句而应当—结,合相关条款、行为】的性质和《目的、习惯以及【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!的真实意思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