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三节 民事法—。律行为的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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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百四十三条 】具备下列条》件的民事法律行【为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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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一)行为人!具,有相应的民事行为】。能力;
】
》 (》二)意思表示—真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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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(三)不违反法律、!行政法规的》强制性规定》不违:背,公序良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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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一百四十】四条 无民事行】为能:力人实施《的民事法律行为【无,。效,
,。
》 第一—百四十五条 限制!民事行为能力—人,实施的纯获利益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!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!。神健: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!法律行为有效;【。实施的其他民事法】律行为?经法定代理人同意】。或者:。追认后有《效
—
相对人】可以催?告法定代《理人自收《到通知之日起—一个月内予以追【认法定代理人未【。作表示的视为拒绝】追认民事法律行为】被追认?前善意?相对人有撤销—的权利?撤销应当以》通知的方式作出
】
?
《 第一百四十六】条 : 行:为人与相对人—以,虚,假,的意思表示实施【的民事?。法律行为无效
!。
【以,虚假的意思表示【隐藏的?民事法律行为—的效力?依照有关《法,律规定处《。理,
】 , 第一百《四十七条 —基于重?大误解实《施的民事法》律行为行为人有【。权请求人民法—院或者仲裁机构予】以,撤,销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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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第一百?四十八条 一方】以欺诈?手段使对方在—。违背真实意思的【。情,况下实施的》民事:法律行为受欺诈【方有:权请求?人民: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!以撤销
【
,
? 第一《百四十九条 — 第三人实》施欺诈行为使一方】在违背?真实意思的情况下】实施的?民事法律行为对方】知道或者《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!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!人民法院或者—仲裁机构予以撤销
!
?
,
, 第一百五】十条 一》方或者第三人—以胁迫手段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】意思的?情况下实《施的民事《法律行为受胁迫【方有:权请求人民法院【或者仲裁《机构予以撤销
【
《
第一百五!十一条? 一方利用对方处!。于危困状态、缺乏】判断能力等》情形致使民事法【律行为成《立时显失公》平的受损《害方有?权,请求人?民,法,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!撤销
?
《
, , ?第一百?五,十二条 》有下列情形》之,一的:撤,销,。。权消灭
】
, (!。一)当事人》自知道或者应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】日起一年《内、重大误》解的当事《人自知?。道,或,者应当知道撤—。销事:由之:日起三个月内没有】行使撤销权;
!
? : —(,二)当事人》受胁:迫自胁迫《行为终止之》日起一年内没有【行使撤?销权;
—
? 》 (《三)当事《。人知道?撤,销事由后明确—表示:或者以自《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!销权
—
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!为发生?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!使撤销?权的撤销权消灭
】。
!第一百五十三条 】 违反?法,律、行政法规的【强制性规定》的民事法律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】制性规定《不导致?该民:事法:律行为无效的除【外
:
】。 违背公序》良俗的民事法律【行为无效
【
— 第一百五十—四,条 行为人—与相对人恶》意串通损《害他人合《法权益的民事—法律行为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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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,
?。 第一百五—十五条 无—效的或?者被撤销的民事【。法律行?为自始没有法—律约束力
!
《 第一百五》十六条 民—事法律?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!其,他,部分效?力的其他部分仍然】有效
! 第一百五十】七,条 民事法—律行:为无效、《被撤销或者确定不】发生:效力后行为人因【该行为取得的—财产应?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!还或者没有》必要返还的应—当折价?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!当赔:偿对方由此所—受,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!。。过,错,的应当各自承担【相,。应的责任《法律另?有规定的依照—其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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