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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节 民事法律行为】的效力? 《   —  第一百四十三条!  具备下列—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!有,效 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,。)行为人《具有相应的民事【行为能力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二)《意思表示真实; !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不违反法】律、行政法》规的强制《性规定不违》背公序良俗 — ? ,     第一【百四十四条  【无,民事行为《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!律行:为无效 》     第!一百四?十五条 《 ,限制民事行为能【力人实施《的纯获?利益:的民事法律》行为或者与其—年龄、智力、—精神健康《状,况相适应的民—事法律?行为有效;实施的其!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!定代理人同意—或者追?。认后有效 》     !相,对人可?。以催告法定》。。代理人?自收到通知之日【起一个月内予—。以追:认法:。定代理?人未作表示的视为】拒绝追?认民:事法律行为被追认】前善意相《对人有撤销》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!知的方式作出 】     第!一,百,四十六条《  行?为人与相对人以【虚假:的意思表示实施的】民事法律行》为无:。。效,。。 : 《   ? 以虚假的意思表示!隐藏的民事法律【。行为的效力》依照: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!  —。 ,  第一百四—十七条?  基于重》大误解实施》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!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!或者仲?裁机构予《以撤销 】    《 第一百四》十八条  一方【以欺诈手段》使对方在违》背真实意思的情【况下实施的》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!方有:。权,请求人民法院或者】仲裁:。机构予以《撤,销 》 :    第一百四】十九条 《 第三人实施欺诈行!为使:一方在违背真实意】思的:情况下实施的—民事法律行为—对方知道《。或者应当知道—。。该欺诈行为的受欺】诈方有权请求—人民:法院或者仲裁机【构予以撤销 】    — 第一?百,五十:。条 : 一方或者第—三人以胁迫》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!实意:思的情?况下实?。施的民事《法律行?为受胁迫方有—权请求人民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!以撤销 !  :  第一百五—十一条 《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!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!能力等?情形致使《民事法?律,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!的受:损害:。方有:权请求人民》法院或者《仲裁:。机构予以撤》销 《    — 第一百五》十二:条  ?有下列?情形:。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!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一)?当事人自知道—或者:应当知道撤》销,事由:之日起一《年内:、重大误解的当事】人自知道或》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!之日起三《个月内没有》行使撤销权;—    !   ? , (二)《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!行,为终止之日》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!销权; 》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(,三)当事人》知道撤销事由后【明确:表示或者以》自,己的行为《表明放弃撤》销权  !   当事人—自民事法律行为【发生之日起五—年内没?有行:使撤销权的撤销【权消灭 】     第一【百五十三条  违反!法律、行政法规【。的强制性规定的【民事法律行为—无效但?是该强制性规定不】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!无效的除《外 : 》    违背公序】良俗的民《。事法律行为无效 !     第!一百五十四条  】。行为人与相对人恶】意串通损害》他人合法权益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!   】。。  第一百五十【五条 ? 无效的或》者被撤销《的,民事法律行为—自始没?有法律约束力 【 :    — 第一百五》十六条  》民事法律行为—部分无效《不,影响其他部分效力】的其他?。部分仍然有效 】     】第一百五十七—条  民事》法律行为无效—、被撤销或者确定】不发生效力后行【为人因该行》为,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!返还:。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!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!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!当赔偿对方由—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!。方都有?过错的应《当各自?承担相应的责—任法:。律,另有规?定的依?照其规?定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