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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节 民事法—。律行为的效力 【 —     第—一百四十三条  】具备下列条》件的民事法律行【为有效 —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行为人!具,有相应的民事行为】。能力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二)意思表示—真实; 】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不违反法律、!行政法规的》强制性规定》不违:背,公序良俗 — 《 ,   第一百四十】四条  无民事行】为能:力人实施《的民事法律行为【无,。效, ,。 》    第一—百四十五条  限制!民事行为能力—人,实施的纯获利益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!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!。神健: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!法律行为有效;【。实施的其他民事法】律行为?经法定代理人同意】。或者:。追认后有《效 —     相对人】可以催?告法定代《理人自收《到通知之日起—一个月内予以追【认法定代理人未【。作表示的视为拒绝】追认民事法律行为】被追认?前善意?相对人有撤销—的权利?撤销应当以》通知的方式作出 】 ?   《  第一百四十六】条 : 行:为人与相对人—以,虚,假,的意思表示实施【的民事?。法律行为无效 !。     【以,虚假的意思表示【隐藏的?民事法律行为—的效力?依照有关《法,律规定处《。理,   】 , 第一百《四十七条  —基于重?大误解实《施的民事法》律行为行为人有【。权请求人民法—院或者仲裁机构予】以,撤,销 《 :  :   ?第一百?四十八条  一方】以欺诈?手段使对方在—。违背真实意思的【。情,况下实施的》民事:法律行为受欺诈【方有:权请求?人民: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!以撤销 【 ,   ?  第一《百四十九条 — 第三人实》施欺诈行为使一方】在违背?真实意思的情况下】实施的?民事法律行为对方】知道或者《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!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!人民法院或者—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! ? , ,    第一百五】十条  一》方或者第三人—以胁迫手段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】意思的?情况下实《施的民事《法律行为受胁迫【方有:权请求人民法院【或者仲裁《机构予以撤销 【 《     第一百五!十一条?  一方利用对方处!。于危困状态、缺乏】判断能力等》情形致使民事法【律行为成《立时显失公》平的受损《害方有?权,请求人?民,法,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!撤销 ? 《 , ,   ?第一百?五,十二条  》有下列情形》之,一的:撤,销,。。权消灭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一)当事人》自知道或者应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】日起一年《内、重大误》解的当事《人自知?。道,或,者应当知道撤—。销事:由之:日起三个月内没有】行使撤销权; ! ?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,二)当事人》受胁:迫自胁迫《行为终止之》日起一年内没有【行使撤?销权; —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三)当事《。人知道?撤,销事由后明确—表示:或者以自《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!销权 —     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!为发生?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!使撤销?权的撤销权消灭 】。     !第一百五十三条 】 违反?法,律、行政法规的【强制性规定》的民事法律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】制性规定《不导致?该民:事法:律行为无效的除【外 :    】。 违背公序》良俗的民事法律【行为无效 【    — 第一百五十—四,条  行为人—与相对人恶》意串通损《害他人合《法权益的民事—法律行为无效 ! , ,   ?。  第一百五—十五条  无—效的或?者被撤销的民事【。法律行?为自始没有法—律约束力 !    《 第一百五》十六条  民—事法律?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!其,他,部分效?力的其他部分仍然】有效  !   第一百五十】七,条  民事法—律行:为无效、《被撤销或者确定不】发生:效力后行为人因【该行为取得的—财产应?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!还或者没有》必要返还的应—当折价?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!当赔:偿对方由此所—受,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!。。过,错,的应当各自承担【相,。应的责任《法律另?有规定的依照—其规:定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