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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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一般【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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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十七条 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】利能力和民事行【为能力?。依法独?立享有民事》。权利和?承担民事义务的【组,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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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十八条 》法人应当依法成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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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】人应当有自》己的名称、组织机】构、:住所、财产或—者经费法人成—立的具体《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!。、行政?法,规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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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【立,法人法律、》行政:法规规定须》。。经有关?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!定
】 ?第,五十九条 》 法人的民事权【利能力?和民事行为能力【。从法人成立时—产,。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!
— , 第六》十,条,。 法人《以其全部财产独【立承担?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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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六十一》条 依照法—律或者法人》章程:的规定?代表法人从》事民事活动的负责】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!人
】 法定代—表人以法人》名,。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!。法律:。后果由法人承受【。
】。。 法人章程或者法!。。人权力?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!表权的限制》不得对抗善》意相对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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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二》条, 法定代表人【因,执行职务造成他【人损:害的由法人》承担: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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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承】担民事责任》。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!。章,程的规定《可以向有过》错的:法定代表人追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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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十三条 法人!以其主要办》事机构所在地—为住所依法》需要: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!将主要办事》机构:所在地?登,记为住所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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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十四《条 法人存续【期间:登,记事:项发生变《化的应当《依法向登记机—。关申:请变更?。登,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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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。 第六?十五:。条 法人的实【际情况与登记—的事项不一致—。的不得对抗》善意相对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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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十六条 登记机关!应当依法及》时公示法人登—记,的有关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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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六,十七条 《。 法人合《并的其权利和—义,务由合并后的法人】享有:和承:担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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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—人分立的其权利【和义:务由分?立后的法人享有连】带,债权承?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!人和债务人另有约】定,的除: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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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六,十八条 《 有下列原因之【一并依法完》成清算、注销—登记:的法人?终止
】 【 (一)《法人解散;
】
》 ? (二)法人】被宣告?破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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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(三)法律规【。定的其他《原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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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法人终【止法: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。须经有?关机:关批准的依照其【规定:
! 第六十九条 有!下列情?形之一?的,法人解?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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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 : (一)法人章程!规定:的存续?期间届满或者法【人章程规《定的:其他解散事由出现;!
?。
【 《(二)法《人的:权力机构《决议:。解散;?
】 : (三)因法!人合并或者》分立需要解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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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法人—。依法被吊销》营,业执:照、登记《证书被责令关闭【或者被撤销;
【
】 : (五)法【。律规定?的其他情《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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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七?十条 法人解散】的除合并或者—分立的情形》外清算义务》人应当及《。时组成清算组进行】清算
! ?。法人的董事、理事】等执行机构或者【决策:机构的成员为—清算义务人法律、行!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!照其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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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算【义务人未及时履【行,清算义务造成—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!责任;主管机—关或者利害关—。系人可以申请人【民法:院指定有关人—员组成清算组进行】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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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》十一条 法—人的清?算程序和清算组【职权依?照,有关法律的规定;没!有规定的参照适【用,公司法的有关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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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!。二条 清算—期间法人存》续但是不得从事【。与清算无关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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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】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!根据法人章程—的规定或者法人【。权力机构的》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!定的依照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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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清算结束—并,完成法?人注:销登记时法人—终止;依法不需要办!理法人登记的—清算:。。结束时法人》。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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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七十三条 ! 法人被宣告—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!清算并完成》。法,人注销登记时法【人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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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十四》条 法人可以依法!设立分支机构法律、!行政法?规,规定分支《机构:应当登记的依照其】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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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分支?机构以自己的—名义从事民事活【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!法人承担;》也,可以先以该分支【机构管理的财产承】担不:足以承?担的由法人承担
!。
》 第七十五条】 设立人》为设立?法人从事的民事活】动其法律后》。果由法人承受—;法人未成立的其法!律后果由设》立人承受设立人【为二人以上的—享有连带债权—。承担:。连带债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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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设立人为设—立法人以《自,。己的名义从事民事】活动产?生的民事责任第三】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!或者设立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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