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。章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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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》一,。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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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十七条 】 ,法人是具有民—事权:利能力和民事—行为能力依法—独立:享有民事权利—和承担民《事,义务的组织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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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五十八条 法】人应当依法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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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法人应当有!自己:的名称、组》织机构、《住所、?财产或者《经费法人《成立的具体条件【和程序依照法律、】行政法规的规—定
》
,
》设立法人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!须经:有关机关批》准的依照其》规定
! 第五》十九条 《 ,法人的民事权利【能力和民事行为【能,力从法人《成立时产《生到法人终》止时消灭
【
》 第六十条 】法人以其全部—财产:独立承担民事—责任
】 , 第六十一条】 依?照法律或者法人【章程:的规定代表法人【从事民事活动的负】责人为法人的法定】代表人
—。
? 法》定代:表,。人以法人名义—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!律后果由法人承受】
?。
法】人章程或《者法人权力机构对】法定代?表人代表权的限制】。不得对抗善意相对】。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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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六十二条 】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!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!法人承担民》事责任
【
《 :法人承担民事责【任后依照法律或【者法人章程的规【定可以向有》过错:的,法定代表人追—偿
】 第六十三条 ! ,法人以其《主要办事机构—所在地为住所依法】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!应当将主要办事机】构所在地登记为住】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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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四!条 法人存续【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!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!机关申请变更登记
!
,
】第六十五条 法】人的实际情》况与登记的事项【不一:致的不得《对抗善意相》对人
—
? 第六十—六条 ? ,登,记机关应当依—法及时公《示法人登记》的有:关信:息
》
第六十!七条 法人合并的!其权利和《义务由?合并后的《法人享有和承担
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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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法人分立《的其:权利和义务由分立】后的法人享》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!债务但是债权—人和债务人另有【约定的?除外
《
《 ? 第六十《八,。条 有下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】完成清算、注—销登:记,的法人终《止
《
【 《(一)法人解散;
!
:
《 》 , (二)法人被宣告!破,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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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:
, , : 》(三)法律规—定的其他原因
【
】 法人终止法律、】行政法规规定须经】有,关机关批准》的依照其《规定
?
:
第六!。十九条 《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,的,法人解散
》
— (】一)法人章程规定】的存:续期间届满》或,者法人章程》规定的其《他解:。散,事由出?现;
】 (!二)法?人的权力机》。构决议解散》;
?
— —(三)因法人合并或!者分立?需要解散《;
】。 : : (四)法人】依法被吊销营业【执照、登记》。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!被撤销;
—
《 ? ? (?五,)法律规定的—其他:情形
《
》。 第《七,十条 《法人解?散的除合并》或者分立的》情形外?清,算义务人应当及时】组成清算组》进行清算
!
法人【的董事、《理事等执《行机构或《者决策机《构的成员为清算义】务人:法律、行政》法规另有《规定的依《照,其规定
《
:
《。 , 清算义务人【未及时履《行清算义务造成【损害的?应,当承担民《事责:任;主管机关或者利!害关系人可以申【请人民法院指—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!组进行清算
【
?
《 第七?十,一条 ? 法人的清算—程序和清算组职【权依照有关法律的】规定;没有规定的】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!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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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十二条 清算!期间法人存续但是】。不得从事与清—算无:关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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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】清算后的《剩余财?产根据法人章—程的规定或者法【。人权:力机构的决议处【理法:律另:有规定的《依照其规定
—
】 清算结束并完成】法人注销登》记时:。。法人终止;依法不需!。要办理法人》登记的清算结束【时法:人终止?
【 第七十三【。条 ?法人被?宣告破?产的依法进》行破产清算并完【。成法人?注,销登记?。时法人终止
【
— , ,第七十四条 法】人可以依《法设立分支》机构法?律、:行政法规规定分支】机构应当登记的依】照其规定《
— 分支机构以!自己的名义》从事民?事活动产生》的民事责任由法【。人,。承担;也可以先以】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!。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!由法人承《担
! 第七十五—条 设立人为【设立法人从事—的民事活动》其法律后果由法【人承:受,;法:人未成立《的其法律后果由【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!二人以上的享—有连:带债权承担连—带债务
! 《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!自,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!动产生的民事责【任第三?。人有权选《择请求法人》或者设立人承—。担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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