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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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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】节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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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五,十七条 法人是具!有民事权利》能力:和民事行为能力依】法独立享有民—事权利?和承担?民事义?。务的组织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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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五《十八条 法人应】当依法成立
【
《 法人应当】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!机构、住《所、财产《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!具体条件和程—序依照?法律、行《。。政法规的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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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设立法人法】。律、:。行政法?。规,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!准的依?照其规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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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五十九条 【法人的?民事权?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!力,。从法人成《。立,时产: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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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十条 法人以其】全部财产独立—承担民事责任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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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六十:一条 依照—法,律或者法人章程的】规定代表《法人从事《民事活动的负—。责,人为法人的法定代】表人
【
法定代】表人以法人名—。义从事的民事—活,动其法律《后果:由法人承受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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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法,人章程或者法人【权,力机:构对法?定代表?人代表权的限—制不得对《抗善意相对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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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十二条 》。法定代表人因—执行职务造成他【人损:害的由法人承—担民事责任
!
? , , ,法人承?担民事责《任后依照《法律或者法人章【程,的规定可以》向,有过错的法定代表】人追偿
》
【 第六十三条 法!人以其主要办事【机构所在地》。为,住所:依法:需要办?理法人登记的应【当将主要办》事机构?所在地登记为住所】
!。。。 第六?十四:条 法人》存续期间登记事【项发生变化的应【。当依法向《。登记机关申请变【更登记?
— 《第,六十五条 法【人的实际《情况与登记的—事项不一《致,的不得对抗善—意相:。对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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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十六条 【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!及时公?示法人登记》的有关信息
【
》 第六》十七条 《 法人合并的—。其,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!的法:人享有和承担
【。
】 法:人分立的其》权利和?义务由分立后的【法人享有连》带债权承担连带【债务: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!另,有约定的除外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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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六十八条《 有下列原因【。之一并依法完—。成,。清算、注销登记【的法人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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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: (一)法人解散】;
:
】。 》(二)法《人被宣?告破产;
—
,
【。 《(三)?法律规?定的其他原因
】。
【 法人终《止法律、《。行,政法规规定须经【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!其规定
】。
》第六十九条 有下!。列情形之一的法【人解: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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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一!)法:人章程规定的存续】期间:届满或?者法人章程规—定的其?他解散事由出—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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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法【人的权力机》构决:议解散;
—
?。。
: 《 : ,(,三)因?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!要解散;
!。
》 : (四)法人依法!被吊销营业执照、】登记证书被》责令关闭或者—被,撤销;?
《
》 , (》。五)法律规定的【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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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, 第七十》条 : 法:人解散的除合并【或者分立的情形【外,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!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!。
! 法人的董事、理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!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!义务:人法律?、,。行政法规另有规【定的依照其规定【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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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清算义务人!未及:时履行清算义务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】担民事责任》;,主管机关或者—利害关系人可—以申请人民法—。院,指定有关人员组成】清算组进《行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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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》十一:条 法人的清【算程序和清》算组职权依照—有,关法律的《规定;没有》规定的参照适—用,公司:法的有关规定
【
》 第》七十二条 清【算期: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!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!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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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!。人清算后的剩余财】产根据法人章—程的规定或者法人】权力:机构的决《议处:理法律另有规定的】依照其规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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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【算结束并完》成法人注销登记时】法人终止;》依法不需要》。办理法人登记的【清算结束《时法:人终止
》
【。 第七十三条 【 法:人被宣?。。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!产清算并完成法【人,注销登记时法人终】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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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七十四《条 ?法,人可以依法设—立分支机《构法律、行政—法,规规定分支机构【应当登记的依照其】。规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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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支【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!事民:事活:动产:生的民事责》任由法人承担;也】可以先以该分支【机构: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!以,承担的?由法人承《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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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七—十五:条 设《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!的民事活动》。其,法律后果由法人承】。。受;法人未成—立的其?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!受设:立人为二人以—上的享有连带债【权,承担连?带,债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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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设立人为设立法!人以自?己的名义从》事民事活动产生【。的民事责任》第三:人有权选择请求【法人:或者:设立人?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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