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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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!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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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五—十七条 法—人是具有《民事权利能》。力和:民事行?为能力依法》。独立享有《民事权利《。。和承担?民事义务《的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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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十八条 法】人应当依《法成立
! : 法人《应当有?自己的名称、组织】。机构、住《所、财产或者经费】法人:成立的具体条件【和程序依照》法律、行《政,法规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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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】法人法律、》行政:法规规?定须经有关机关【。批准的依照》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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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五十九条 法【人的民事权利—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!从法人成立》时产生?到,法人终止时消—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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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》六十条 《 法:人以:其全部财产独—立承担民事》责任
》
《 , 第六十一条 】 依照法《。律或者?。法人:章程的规定代表法】人,从事民?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!人的法定代表人【
! 法定?。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!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!后,果由法人《承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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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】章程或者法人—权力机构对法定代】。表人代表权的限【制不得对《抗善意?相对:人
! 第六十二—条 : 法定代《。表人因执行》职务造?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!承担民?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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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法人承【担民事责任后—依照:法律或者法人章【程的规定可以向【有过错的法》定代表人《追偿:
《
: : 第六十》。三,条, :法,人以其主要办—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!依法需要办理—法人登记的应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】所在地登记》为,住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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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十?四条 法人存续期!间登记事项发生变】化的应当依法—。向登记机关申—请变更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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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六十五条 法【人的实际情况—与登记的事项—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!意,相对人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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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六!条 登记机关应当!依法及时公示—法,人登:记的有?关信息
! : :第六十?七条 《法人合并的其权【利和义务由合并后】的法人享有和承担
!。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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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法人《分立的其权利和【义务:由分立后的法—人享有连带债权【承,担连带?债务但是债》权人和债务》人另:有约定的《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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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十八条 有!下列原因之》一并依法完》成清算、《注销登记《的法人终止
!。
》 《 (一)法人解【散;:
!。 (二)】法人被宣告》破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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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:(三)法律规定【的其他原因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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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【。人终止法《。。律、行?政法规规定须—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!照其规定
】。
《 第?。六十九条《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》法人解散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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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】法人:章程规定《的存续?期间届满或者法人】。章程规定的》其他解散事由出现;!
! ? (?二,)法人的权力—机构决议解散;【
— 】(三)因《。法人合?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!;
—
】 (四)法》人依法被吊销营业】执照:、登记证书》被责令关闭或者【被撤销;
】。。
? 》 (五)法律规定!的,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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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条! :法人解散的除—合并或者分》。立的情形《外清算?义务人应当及时【组成清算组》进行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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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法人的董事、【理事等执行机—构或者?决策机构的成—。员为清算《义务:人法律、《行政法规另有规定】。的依照其规定
【
— , 清?算义务?人未及时履行清【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!当承担民事责任;主!。管机关或者利害【关系:人可以申《请人民法院指定有】关人员组成清—算组进行清算—
】 第七十》一条 ? 法人的《清算:程,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!有关法?律的规?定;没有规定的【参,照适用公《司法的有《关规定
! 第七十二】条 ?清算期间《法人:存续但是不得从事】与清:算无关的活动—
《
: 法人清【算后的剩余财—产根据法《人章程的规定或【者法人权力》机构的决议处理【法律另有规定—的依照?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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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清算: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!登记时法人终止;依!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!记的清算结束—时法人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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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十三:条 法人被宣告】破产的依法进—行,破产:清算并完成》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!终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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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,十四条 法人可以!依法设立《分支机构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?定分支?机构应当登》记的依照其规定【
【 ?分支机?构以自己的名—义从事民事活—动产生?的民事?责任由法人承担;】也可以?先以该分支机构【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!以承担的《由法人承《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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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五!条 设《立人为设《立法人从事》的民事活动》其法律后果》由法人承《受;法人未成立的其!法律后果由设立人】承受设?立人: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!带,债权承担连带债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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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!立人为设立法—人以自?己的:名义从事民事活动】产生的民事》责任第三《人有权选择》请求:法人:或者设立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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