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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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《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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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,第,五十七条 法人】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!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!独,立享有民《。事权利和承担民【事义务的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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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十八条 》 法人?应当依?法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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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法人应当有【自己的?名称、组织机构、】住所、财产或—者经费法《。人成立的《。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!。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】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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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设立法人法律、行!政,法规规定须经有【。关机:关批准的依照其【规,定
】 第五十九条】 法人的民事权利!能力和民《事行为能《力从法人《成立时产生到法人】终止时消《灭
! :。第六:十条 法人以其】全部财产独立—承担民事《责任
! ?第六十一条 【依,照法律或《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!。表,法人从事民事—活动的负责人—为法人的法》定,代表: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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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定代?表,人以法人名义从事】的民事活《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!承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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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!章,。程或者法人》权力机构对法—定代表人代表—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!意相对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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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六十二?条, 法定《代表:人因执行《职务:造,成他人?损,害的由法人承担民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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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法人承【担民事责任后依照】法律或?者法人章程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!的法:定代表人追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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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十三条《 法人《以其主要办事机【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!。需,要办理法人登记【的应当将主》要办事机构所在【地登记?。为住所?
【 第六》十四:。条 法人存续【期间:登记事?。。项发生变《化的:。应当依法向登记机】关申请变更登—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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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十五条 法【人的实际情况与登】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!得对抗善意相—对人
! 第《六十六条 》 ,登记:机关应当依》法及时公示》法人登记的有—关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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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】七条: 法人合》并的:其权利和义务—由合:并后的法人享有和】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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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】分立的其权利和义】务由分立后的法人】。享,有连带债权承—担,连带债?务但是债权人和【债务人另有》约定:的除外
【
—第六:十八条 》有下列原因之一【并依法完成清算、注!销登记?的法人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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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一)法人解】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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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》。(二:)法人被宣告破产;!
】 (三)!法,律规定的其他—原因
【
法人【终止法?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须经有关《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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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六,十九条 有—下列情形之一—的法人解散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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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一)法—人章程规定》的存续期间届满或】者法:人章程?规,定的其他解散事【由出现;
》
》 : —。(二:)法人的《权力机构决议—解散;?
— — :(三)因法》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!解散;
】
: 》 (四)》法,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!照、:登记证书被》责令关闭或者被撤】销;
?
】 : ?(五)法律规—定的其?。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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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十条《 法人解散的除合!并或:者分立的情形外清】算义务人应》当及时组成清算组】进行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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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法人的董事》、理:。。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!策机构的成员—为清算义务人法【律、行政法规另【有规定?的依:照其规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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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清算》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!算义务造成损害【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!;主管机关或者【利害关系人可以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】有关人员组成清算】组进:行清算?
! 第七十一条 】法人的清算程序和】清算组职权依—照有关法律的规【。定;没有规定的【参照适用公司—法的有关规定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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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七十?二条 清算期【间法:人存续但是不得从】事与清算无关—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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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】。人清算后的剩余【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!规定或者法》人权:力机构的《决议:。处理法律另》有,规,定的:依照其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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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!算,结束:并,。。完成法人注销登【记时法人终止—;依法不需要—。办理:法人登记的清算【结束时法人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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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十三条! 法人被宣告【破产的依法进行破】产,清算: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!时法:人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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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十四条? 法人可以—依,法设立分《支机构法律、行政法!规,规定分支机》构应当登《记的依照其规定【
】 分支《机构以自《己的名义从事—。民事活动产生的【民事责任由》法人承担;》。也可以先《以,该分支机构管理的】财产:承担不足《以承担的由》法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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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七十:。五条 设立人为设!立法人从事的—。民事:活,动其法律后果由法】人承受;法》人未成立的其法律】后果由设立人—承受设立人为二人】以上的享有》。连带债权承担—连带债务《
】 设立《人,为设立?法人以自己的—名,义从事民事》活动产生的民—事责任第三人有权】选择请求法人或【者设立人《。承,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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