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第三章 】 《 第一节《 一般规定 】    】。 ,第,五十七条  法人】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!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!独,立享有民《。事权利和承担民【事义务的组织 ! :     第—五十八条 》 法人?应当依?法成立 —   》  法人应当有【自己的?名称、组织机构、】住所、财产或—者经费法《。人成立的《。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!。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】规定 ? ,    【 设立法人法律、行!政,法规规定须经有【。关机:关批准的依照其【规,定  】   第五十九条】  法人的民事权利!能力和民《事行为能《力从法人《成立时产生到法人】终止时消《灭   !  :。第六:十条  法人以其】全部财产独立—承担民事《责任  !   ?第六十一条  【依,照法律或《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!。表,法人从事民事—活动的负责人—为法人的法》定,代表:人 《     【法定代?表,人以法人名义从事】的民事活《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!承受 》     法人!章,。程或者法人》权力机构对法—定代表人代表—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!意相对人 【     第】。六十二?条,  法定《代表:人因执行《职务:造,成他人?损,害的由法人承担民】事责任 — ?    法人承【担民事责任后依照】法律或?者法人章程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!的法:定代表人追偿 !     第】六十三条《  法人《以其主要办事机【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!。需,要办理法人登记【的应当将主》要办事机构所在【地登记?。为住所?  【   第六》十四:。条  法人存续【期间:登记事?。。项发生变《化的:。应当依法向登记机】关申请变更登—记 ? , :。     第—六十五条  法【人的实际情况与登】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!得对抗善意相—对人  !   第《六十六条 》 ,登记:机关应当依》法及时公示》法人登记的有—关信息 】     第六十】七条:  法人合》并的:其权利和义务—由合:并后的法人享有和】承担 —     法人】分立的其权利和义】务由分立后的法人】。享,有连带债权承—担,连带债?务但是债权人和【债务人另有》约定:的除外 【     —第六:十八条  》有下列原因之一【并依法完成清算、注!销登记?的法人终止 — :。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)法人解】散; 《 ,   》。 ,     》。(二:)法人被宣告破产;!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法,律规定的其他—原因 【     法人【终止法?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须经有关《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!定 ?     第!六,十九条  有—下列情形之一—的法人解散 【 :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法—人章程规定》的存续期间届满或】者法:人章程?规,定的其他解散事【由出现; 》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二:)法人的《权力机构决议—解散;?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三)因法》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!解散; 】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》法,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!照、:登记证书被》责令关闭或者被撤】销; ? 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?(五)法律规—定的其?。他情形 —     【第七十条《  法人解散的除合!并或:者分立的情形外清】算义务人应》当及时组成清算组】进行清算 ! ,    《法人的董事》、理:。。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!策机构的成员—为清算义务人法【律、行政法规另【有规定?的依:照其规定 【 :  :   清算》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!算义务造成损害【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!;主管机关或者【利害关系人可以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】有关人员组成清算】组进:行清算?    ! 第七十一条  】法人的清算程序和】清算组职权依—照有关法律的规【。定;没有规定的【参照适用公司—法的有关规定—。 《     —第七十?二条  清算期【间法:人存续但是不得从】事与清算无关—的活动 —     法】。人清算后的剩余【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!规定或者法》人权:力机构的《决议:。处理法律另》有,规,定的:依照其规定》 :     清!算,结束:并,。。完成法人注销登【记时法人终止—;依法不需要—。办理:法人登记的清算【结束时法人终止 】 》    第七十三条!  法人被宣告【破产的依法进行破】产,清算: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!时法:人终止 —     第七!十四条?  法人可以—依,法设立分《支机构法律、行政法!规,规定分支机》构应当登《记的依照其规定【   】  分支《机构以自《己的名义从事—。民事活动产生的【民事责任由》法人承担;》。也可以先《以,该分支机构管理的】财产:承担不足《以承担的由》法人承担 — ,     第】七十:。五条  设立人为设!立法人从事的—。民事:活,动其法律后果由法】人承受;法》人未成立的其法律】后果由设立人—承受设立人为二人】以上的享有》。连带债权承担—连带债务《   】  设立《人,为设立?法人以自己的—名,义从事民事》活动产生的民—事责任第三人有权】选择请求法人或【者设立人《。承,担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