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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:章
《
【第一节 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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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》 :第五十七《条 法人》是具有民事权—利能:力和民事行》为能力依法独立【享,有民事权利和—承担民事义务的【组,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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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第五十八条 —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!
— 法人应当有!自己的名《称、组织机构、【住,。所、财产或者—经费:法人成立《的具体条件和程序】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!的规:定
【 设立—法,人法律、行政—法规规定须经有【关机关?批准的依照其规【定
》
第【五十九条 法人的!。民事权利能》力和民事行为能【。力从法人成立—时产生?到,法人终止时》消灭
】 ? 第六十条》 法人以》。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!。民事责任
】。
《 第六十一条 !依照法律《或者法人章程的【规定代表法人从【事民事活动的负责】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!人
】。。 法定代表人以!法人名义从》事的民事活动其法】律后果?由,法,人承受
—
法】人章程或者法人权】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!。代表权的《限制:。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!。
》
第—六十:二条 法》定,代表人因执行—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!由法:人承担?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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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法人承担民事责【任后依照法律或【者法:人章程的规》定可以?向,。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!追偿
! 第《六十三条《 法?。人,以其主要办事机构】。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!要办理法人登—记的应?当将主要办事机构】所在地登记为住【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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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十四条》 法人存续期间】登记事?项发生变化》的应当依法》。向登记机关》申请变更登记
】
《 第》六,十,五条 法人的实】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!不一致的不得对抗】善意相对人
】
第六!。十六条 》登记:机关应当依法及【时,。公示法人《登,记的:有关信?息
! 第六十七条 !法人合并《的其权利和》义务由合《并后的法《人享有和承》。担
《
法】人分立的《其权利?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!人享有连带债权承】担连带债务》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!另有约定的》。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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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六十八!条 有下列原【因之一并《依法完成清算、注销!登记的法人终—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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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(一)?法人解散;
】
! (二《)法人?被宣告破产;—
》
】。。 (三)法律—规定的其他原因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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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!终止法律《。、行政法《规规定须经有关【机关批准的依—照其规?定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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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《十九条 《 ,有下列?情,形之一的《法人解散
》
! (一)法】人章:程规定的存续—期间届满或者法【人章程规定的—其他解散事由出现;!
!。 : : (二)法人的【权力机构决议解散】;
《
? 】(三)因法人合并】。或者分?立需要解《散;
《
!。 (四)法人】依法被吊销营—。业执:照、登记《。证,书被责?令关闭或《者被撤销《;
》。
】 (五)》法律规定的其—他情:形
【 , 第《七十条 法—人解散的《。除合并或《者分立的《。情,形外清算义》务人:应当及?时组成清算组进行】。。清算
! 法人的董【事、理事《。等执行机构或—者决策?机构的成《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!、行政法规另有规】定的依照其规定
!
】清算:义务:人未及时《履行清算义》务造成?损害:的应当承担民事责】任;主管机》关或: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!请人:民法院指定有—关人员组成清算组】进,行清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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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《十一条 法人的】。清算程序和》清算组?职权依照有》关,。法,律的规定;没—有规定的参》照适用?公司法的有关规【定
《
第】七十二条《 , 清:算,期间法人存续—但是不得从事—与,。清算无关《的活:动
【。 法人清【算,后的剩余财》产根据法人章程的】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!构,。的决议处理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!其规定
! ?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!人注销登记时法【人终:止;依法《不需:要办理法人登—记的:清算:结束时法人》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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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七十—三条 法人被宣告!破产的依《法进行破产》清算并完成法人【注销:登记时法人终止
】
》 ? 第七十四条— 法人《可以依法《设立分支机构法律】、行政法规》规定分支机构应【当登记的依照—其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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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支机!构以自己的名义从】事民事活动》产生的民事责任由】法人:承担;也《可以先?以,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!产承担不《足,。以,承担的由法》人承:。担
! 第七十五条 】 设立人为》设立法人从事—的民事?活动:其,法律后?果由法人承受;法人!未成立?的其:法律后果由设立人】承受设立人》为二人以上的享【有连带债权承担连】带债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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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!人为设立法》人以自己的名—义从事民事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】任第三人有权—。选择:请求法人或》者设立?人承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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