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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章 》 【 第:一节 财产所有权】和与财产《所有权有《关的:。财,产权 ?。 ,   】  :第七十一条  财】产所:有,权是指所有人—依法对?。自己的?财产享有占有、 】使用、? 收益和处》分的:权利 ? , : :    第》七十二条  财【产所有权的》取得不得违反法【律规定 】  :   按照合同【或者其他合法方式】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!权从财产《交付时起转》移法律?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!另有约定的》除外 】    《第七十三条 — 国家财产属—。于全民所《有 ?    【 国家财产神圣不可!侵犯禁止任何组织】。。或者个人侵占、【哄抢、私《分、截留、破坏【 —。   ? 第七十四条  劳!动群众集体组织【的财产属于》劳动群众集》体所有包《括 ?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)法律规!。定为集体《所,有,的土地和森林、【山岭、草原、荒【地、滩涂《等;: 《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【),集体经济组织的【财产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集体所有【的建筑物、水库【、农田水利设—施和教育、科学、】文化、卫生》、体育?。等设施?; ? :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(四)集!体所:。有的其?他财产 —。 ?    集体所有】的土地依照》法律属于村农民【。集体:所有由村农业—生产合作《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!织或者村民委—员,会经营?、管:理,已经属于乡 (【镇) 农民集体【经济组织所有的可】以属于乡 (镇【) 农民集体—所,有 ?    【 集体?所有的财产受法律】保护禁止任何组【织或者个人》侵占、哄《抢,、私分?、破:。坏或:者,。非法查?。封、:扣押、冻结、没收 !  —   第《七十:五,条  公《民的个人《财产:。。包,括公民的《合,法收入、《房屋:、储蓄、生活—用品、文《物、图书资料、【林木、牲畜和—法律允许公》民所有的生产资【。料以及其《他合法财产 】  《。   公民的合【法财产受法》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!或者:个,人侵占、哄抢、【破坏或者非法—查封、扣押》、冻结、没收 】 , :     第七十六!条,  公?民依法享有财产继】承权 —     第【七十七条 》 社:会团体包括宗教【团,体的合法财产受【法律保护 】     —第七十八条 — 财:产可以由两个以【上的公民、》法人共有《    ! ,共有分为按》份共有和共同共【。有按份共有人—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!有财:产分享权利分担义】务共同共有人对共】有财产?享有权利承担义务】 —    按》份,共有财?产的每个《共有人有权要—求将自?己的份额分出—或,者转: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!有人在同等条—件下有优先购—买的权利 !     第七十九!条  所有人—不明的?埋藏物、隐》藏物归国家所有接】。。收,单位应当对上缴的】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!扬或者物质奖励【 ,。  —   拾得遗失物、!漂流物?或者失散的饲养动】物应当归还失主【因此而支出的费用】由失主偿还 】   》 , 第八十条  【国家:所有:的土地可以依—法由全?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!可以:依法确定由集—体所: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!护,它,的使用、收益—的权:利;使用单位有管理!、保护?、合理利用的义务 ! ?     公【民、集体依》法对集体所有的【或,者国家所有由—集体:使用的土地》的承包经营权—受法律保护承—包双方的权利和义】务依照法《律,由承包合同规定【  【   土《地不得买卖、出租】、抵押或者以其他形!。式非法?转让: — ,   第八十一条】  :国家所有的森—林、山岭、草原、】。荒地、滩涂、水面等!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!全民所有制单位【使用也?可以依法《确定由集体所有制】单位使用国》家,保护它的使用、收益!的权利;《使用单位有》管理、保护、—合理利用的义务 ! ,     【国家:所有的矿《藏可:。以,依法由?全民所有制单位【和集体所有制单位】开采: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!。挖国家保护合法【的采矿权 —  》   公民、—集体依法对》集体所有的》或者国家所有由【集,体使用森林、—山岭、草原、—荒地、滩涂、水面的!承包经营《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!方的权?利和:义务依照法律—由承包合《同规定? 《  ?   ?。国家所有的矿藏、水!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!规定属?。于集体所有》的林地、山岭、【草原,荒地、滩【涂不:得,买卖、出《租、抵押《或者以其《他,形式非法转让 】   —  第?八十二条  全民所!。有制企业对国家授】予它经营管理的【财产依法享》。有经:营权受法律保护 ! :     —第八十三条  不】动产的相邻各—方应:当按照有利》生产、方便生活、】团结互助、》公平合理的精—神正确处理截—水、排水、通行【、通风、采》光等:方面的相《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!。妨碍或?者损失?的应当停止》侵害排除《。妨碍赔偿损》失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