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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章 ! : 》第一节 财》产,所有权和《与财产所有权有【关的财产权 【  【   第七十一条 ! 财产?所有权是指所有【人依:。法,对自:己,的财产享有占有【、 使用《。、 收益和处分的权!。利 《     第七!十二条?  财?产所有权的》取得不得违反法【律规定 !    《按照合同或者其他】合法方式取》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!从财产交付时起转】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!。当事人另《有约定的除外 !     第】七十三条  国家财!产属于全民》所有  !。   国家财产【神圣不可侵犯禁止】任何组织或者—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私!分、截留、》破坏  !   第七十四【条  劳动》群众集?体,组织的财产属于【劳,动群众集体所有包】括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一)法律规定】为集体所有的土地】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!、荒地、滩涂等【; ?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二)集】体经济组《。。织的财产; 】 :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《集体所有《。。的建筑物、水库【、,农田水利设施—和教育、《。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】、体:育等设施; 】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: (四)集体—。所有的?其他财产 】     —。集,体所有的土地—依,照法律属于村农【民集体所有由村【。农业生产合作社等】农业集体经》济组织或《者村民委员会经营】、管理已经属于乡】 (镇?) 农民《集体经济组织—所有的?可,以属于乡 (镇)】。 农民集《体所有 》 ?     集体【所,有的财产受》法律保护《禁止任何组》织或者个《人侵占、哄抢—、私分、破坏或【者非法查封、扣押、!冻结、没收 【     第!七十五条 》 公民的个人财产】包括公?民的合法收入、【房屋、储蓄、生活用!品、文?物、图书资料、林木!。、牲畜和法律允许】公民所有的生产资】料以及其他合—法财产 !   ? 公民的《合,法财产受法律—保护禁止任何组织】或者个人侵》占、:哄抢、?破坏或者《非,法查封、扣押—、冻结?、没收 》  》  : ,第七十六条》  :公民依法享有财【产继承权《。   】  第七十七条 】 社会团体包—括宗教?团体的合法》财,产受法律保》。护 ?   —  第七十》八,条, , 财产可以由两个以!上的公民《、法人共有 【    【 共:有分为按份共有【和共同共《有按份共《有人按?照,。各自:的份额?。对共有财产分享【权利分担《义务共同共有—人,对,共有财产享有权利】承担义务《 —    《按份共?有财产?的每个?共有人有权要—求将自?己,的份额分《出,或,者转让?但在出售《时其:他共有人在同等【条件下有优先购【买的权利《 《     第【七十九条  —所有人?不明的埋《藏物、隐《藏物归?国家:所有接收单位应当】对上缴的《单位:或者个人给予表扬】。或者物?。质奖:励 —  :   拾得遗失物、!漂流物或《者失散的《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!主,因,此而支?出的费用由失主偿】还   !  第八十条  】国家所有的土地可】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!单位使用也可以【。依法确定由集体【所有:制单位使用国家【保护它的《使用:。、收:。。。益的权利《;,使,用单:位有管理《、保护、合理利用】的,义,务 【    公民、集体!依法对集体所有的】或者国?。家所有由集》体使用的土地—的承包经营》。权受法律保》护承包双方》的权利和《义务依?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!定 【 , ,  土地不得买卖】、出租、抵押—或者以其他》。形式非法转》。让   !  第八《十一条?  国家《所有的森林、山岭、!。。草原、荒《地,、滩涂、水面—等自然资源可以【依,法由全民所有制单】位,使用也可《以,依,法确定由集体所有】制单位使用国—。家保护它的使—用、收益的》权利;使用》单位有管理、—保护、合理》利用的义《务   ! , 国家所有》的矿:藏可以依法》由,全,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!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!以依法由公民采挖】国家保护合法—。的采矿权 —  》   公民、集体依!。法对集?体所有的或者国家】所有由集体使—用森林、山岭、【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】。、水面的承包经【营权受法律保—护承包双《方的权利和义务【依照法?律由承包合》同规定 《 《     国家所有!的矿藏、水流—国家所有的和法律】规定属于集》。体所有的林地、山】岭、草原,荒地、滩!涂不得买卖、出租、!。抵押或者以》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!     !第八:十二条  》全民所有制》企,业,。。对国家授予》它,经营管理的财产【。依法享有经营权受】法律保护 》    】 第八十《三条  不动产的】相邻各方应当按【照有利生产、方便】生活、团结互助【、公平合理的—精神正确《处理截水、》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!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!系,给,相邻方造《。成,妨碍或者《损失的应当停止【。侵害排除妨碍赔【偿损失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