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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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!
! 第五》十四条 民—事,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!法人设立《、变更、终止—民事权利和民事义】。务的合?法行: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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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? 第五十五条】 民事法》律行:。为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
! 》 (一)行为【人具:有相应的民事—行为能力;
!
【 (二)意【。思表示?真实;
—
》 ? (三)不【违反法律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】
【 ?第,五十六条《 民事法律行【为可:以采用书《面形式?、口头形式或者【其他形式法》律规:定用特定形》式的应当《依照法?律规:定
—
第五十七!条 民事法律行】为从成立时起具【有法律约束》力 : ,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!或者取得对方同意】不得擅?自变更或者》解除:。
《
》 第五十八条 【 下列?民事行为无效—
》
, :。 —(一)无民事行为能!力人实施的;
【
,
?
《 , (二)【限制:民事:行为能力人依—。法不能独立实施的;!
》
》 (三)一方!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!或者乘人之危—使对方在违》背真实?意思的?。情,况下所为的;
!
《 (四!),恶意串通损害国【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!利益的;
】
! (:五)违反法律或者社!会公共利益》的;:
】。 《 (六)以合法】形式掩盖非法—目的的
【
,
, ? 无效的民事—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!没有法律《约束力
! : 第?五十九条 下【列民事行为一方有】权请求人民》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!以变更或者撤销【
》
】 (一)行为人【对行为内容有—重大误解《的;:
《
】 (?二):显失公?。平的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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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撤【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!开始起无《效
】 第六十条 】 民事行为》部,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!分的效力的其他部】分仍然?有效
《
《 : 第六《十一条 》民,事,行为被确认为无【。效或者被撤销后【 当事人因该行【。为取:得的财产 应当【返还给?受损失?的一方?有过错?的一方应当赔偿【。对方:因此所受的损失双】。方都有过错的—应当各自承》担相应?的责: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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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双方恶意—串通实施民事—。行为损害《国,。。家的、集体的或者第!三人:的,利,益的应当追缴—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!国家、集体所—有或者返还》第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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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十二条 【民事法律行》为可以附条》件附:条件的民事法律行】为,在符合所附条件【时,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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