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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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【民事法律行为—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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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《十,四条 民事法律行!为是公民《或,者法人?设立、变更、—终,止民:事权利和《。民事义务的合—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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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,十,五条 民事法【律行为应当具—备,下,列条件
! ? : (一)行为人!具有:相应的?民事行为能力;
!
【 , (二)意】思表示真实;
【
》 : (三)!不违反法律或—。者,社会公共利益
!。
— 第五十六条—。 民?事法律行为可以采】用书面形式、—口头形式或者其他】形式法律规》。定用特定形式—的应当依《照法律规定
【
》 第五十七条 ! 民:事法律行《为从成立时起具【有法律约束力 【 行为人《非依法律规定或者】。取得对方同意—不得擅?。自变更或者解—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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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第五十八条 ! 下列民事行为【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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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一)无民事行为!。能力人?实施的?;
?
【 (二)】限,制民事行为能力【人,依法:不能独立实施—的;
! 》 (三)一方以】欺诈、?胁迫的手段或—。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!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!下所:为的;
! — (四《)恶意串通》损害国家《、集:。体或者第三》人利益的;》
! (五)】违反法律《或者社会公共利【益的;
《
【 ? , (六)》以合:法形式掩盖非法【目的:的
?
》 , 无效《的民事行《为从行为开始起【就,没有法律约束力【
:
— 第五十九—条 下列》民事:。行为一?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!或者仲裁机关予【以变更或者撤销
】
》 】(一)行为人—对行:为,内容有?重大:误解:。。的;
! 》 (二)》显失公平的
【
,。
》 , 被撤?销,。的民事行《为从行为开始起无】效
【 : :第,六十条 民事行为!部分无效《不影响其《他部分?的效力的《其他部?分仍然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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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十一条 ! 民事行为》被,确认为?无效或者被撤销后】 当:事,人因该行为取得【。的财产 应当返还】给受损失的一方【有,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!对方因?此所:受的损失《双方:都有过错的应—当各自承担相—应的责任
】。。
双方恶!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!损害国家的、集体的!或,者第:三人的利益的应当】追缴双方取》得的财产收归国【家、集体《所,有或者返还第三人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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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六十二条 民事】法律行为《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!民事法律行为在符】合所附条件时生【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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