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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第四章 ! 第一节【 民事法《律行:为 》 ?     第五【十四条 《 民事法《律行为?是公民或《者法人设《立、:变更、终止民事【权利和民事义务的】合法行为 —     】第五十五条 — 民事法《律行为应当具—备下:。列条件 —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一)行》为人: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!。能力:。; :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【)意思表示真—实;: 《   《。。 ,     (三)不!违反法律或者社会】公,。共利益 《 》 , , , 第五十六条  】民事法律行为可以】采用书面《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!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!特,定形式的应当依【照法律规定 】。 ,     第五】十七条 《 ,民事法?律行:为从成?立时起?。具,有法律约《束力  《行,为人非依《法律规定或者—取,。得对方同意不得【擅自变更或》者解除 《。  —   第五十八【条  下列民事行为!无,效,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无民!事行为能力人实【施的;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《)限制民事行为能】力人:依法不能独立—实施的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三)!一方以欺诈、—。胁迫的手段》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!在违背真实意思【的情况下所为—的; —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恶意串通【损害国家、集体或】者第三?人,利益的?;   !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五)》。违,反法律或者社会【公共利益的;— ?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以合法!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】的 【    无》效的民事《行为从行《为开:始起:就没有法律约—束力 】    第五十九条!。  下列民事行为】一,方有权请《求人民法《。院或者仲裁机关予】以,变更或者撤销 ! , :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?一,),行为人对行为内【容有重大《误,。解的; 【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【显失公平的 】     被撤!销的民事行为从行】为开始?起无效? 》 ,    第》六十条  》。民事行为《部,分无效?不影响其他》部分的效力的—其他部分仍然—有效 【  :   ?第六十一《条  民事行—为被确认为》无效:或,者被:撤销后? 当事人因》该行为取得的财产】 应当返还》给受损失的一方有】过错:的一方应当赔—偿对方因此》所受的?损失双方都》有过错的应》当各:自承担相应》的责任 】   ?。  双方恶意串【通实施民事行为【损害国家《的、集体的或者第三!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!双方取得的财产【收归:国家、集体所有【或者返还第》三人: 《。     第六】十,二条 ? 民事法律行—为可以附条件附【。。。条件的?。民事法律行为在【符合所附条件时【生效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