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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章
!
第一节【 民事法《律行:为
》
?
第五【十四条 《 民事法《律行为?是公民或《者法人设《立、:变更、终止民事【权利和民事义务的】合法行为
—
】第五十五条 — 民事法《律行为应当具—备下:。列条件
—
— 《 (一)行》为人: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!。能力:。;
:。
】 (二【)意思表示真—实;:
《
《。。 , (三)不!违反法律或者社会】公,。共利益
《
》 , , , 第五十六条 】民事法律行为可以】采用书面《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!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!特,定形式的应当依【照法律规定
】。
,
第五】十七条 《 ,民事法?律行:为从成?立时起?。具,有法律约《束力 《行,为人非依《法律规定或者—取,。得对方同意不得【擅自变更或》者解除
《。
— 第五十八【条 下列民事行为!无,效,
《
— (一)无民!事行为能力人实【施的;
》
《 — (二《)限制民事行为能】力人:依法不能独立—实施的;
【
》 (三)!一方以欺诈、—。胁迫的手段》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!在违背真实意思【的情况下所为—的;
—
? 【(四)恶意串通【损害国家、集体或】者第三?人,利益的?;
! 《。 (五)》。违,反法律或者社会【公共利益的;—
?
:
— (六)以合法!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】的
【 无》效的民事《行为从行《为开:始起:就没有法律约—束力
】 第五十九条!。 下列民事行为】一,方有权请《求人民法《。院或者仲裁机关予】以,变更或者撤销
!
,
: : 《 (?一,),行为人对行为内【容有重大《误,。解的;
【
? ? (二)【显失公平的
】
被撤!销的民事行为从行】为开始?起无效?
》
, 第》六十条 》。民事行为《部,分无效?不影响其他》部分的效力的—其他部分仍然—有效
【
: ?第六十一《条 民事行—为被确认为》无效:或,者被:撤销后? 当事人因》该行为取得的财产】 应当返还》给受损失的一方有】过错:的一方应当赔—偿对方因此》所受的?损失双方都》有过错的应》当各:自承担相应》的责任
】
?。 双方恶意串【通实施民事行为【损害国家《的、集体的或者第三!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!双方取得的财产【收归:国家、集体所有【或者返还第》三人:
《。
第六】十,二条 ? 民事法律行—为可以附条件附【。。。条件的?。民事法律行为在【符合所附条件时【生效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