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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! ? ? 第一《节 民事法律行为】  !   第《五十四条  —民事法律《。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!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!事权利?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!。为 : 《     第—。五十五条  —民事法律行为应【当具备下列条件 】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行】为人具?有相应的民事—行为能力《;,。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二)意思—。。表示真实;》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三)不违反法】律或者社会公共利】益   !  第五十六条  !民事法律行》为可以采用书—面形式、口》头形式或者》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!特定形式的应当【依照法律规》定 :  —。   第五十七条】  民事法律行为】从成立时起》具有法律《约束力?  行为人非依法律!规定或者取》得对方同《。意不:得擅自?变更:或者解?除   !  :第五十八条  下列!民,。事行为无效 ! 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(—一)无民事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】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限制民事行为能力!人依法不能独—。立实施?的,; ?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:三)一方以欺诈、胁!。迫的手段或者乘【人之危使对方在【违背真实意思—的情况?下所为的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—)恶:意串:通损害国家、—集体或?。者第三人利益—的; 》 : ,。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(五)【违反法律或者—社会公?共利益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六《)以合法形式—。掩盖非法目的的 !     】无效的民事行为从】行为开始起就没【有法律约束力 !     第五!。十九条? , 下列民事行为一方!有权请求人民—法院或者仲裁机关】予以变更或者撤销】 :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?)行为?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!误解的; 【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  (二)》。显失公平的 ! ,   ?  被?撤销的民事行为【从行为开始起无【效   ! , 第六十条 — 民事行为部—分无效不《影响其他《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!分仍然?。有效 》 , ,  :   第《六十一?条  民《事行为被确》认,为无效或者被—撤销后 当事—人因该行为》取得的财《产 应当返还给受】损失的?一方有过错的一方】应当赔偿《对方:因此所受的损—。失双方都有过错【的应当各自承担【相应的责任 !  ? ,  双方恶意—串通实施民事—行,为损害国家》。的,、集体的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!应当追缴双方取得】的财:产收归国家》、集体所有或者返还!第,三,人 —     》第六十二条 — 民:事法律行为可以【附,条,件附条件的》民事:法律:行为在符合所附条】件时生效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