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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】 — 第一节 【民事法律行为— 《 :。   《  第五《十,四条  民事法律行!为是公民《或,者法人?设立、变更、—终,止民:事权利和《。民事义务的合—法行为 — :     第—五,十,五条  民事法【律行为应当具—备,下,列条件 !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一)行为人!具有:相应的?民事行为能力; !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二)意】思表示真实; 【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三)!不违反法律或—。者,社会公共利益 !。    — 第五十六条—。  民?事法律行为可以采】用书面形式、—口头形式或者其他】形式法律规》。定用特定形式—的应当依《照法律规定 【  》   第五十七条 ! 民:事法律行《为从成立时起具【有法律约束力 【 行为人《非依法律规定或者】。取得对方同意—不得擅?。自变更或者解—除 ?。 ?  :。。   第五十八条 ! 下列民事行为【无效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无民事行为!。能力人?实施的?; ?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】限,制民事行为能力【人,依法:不能独立实施—的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一方以】欺诈、?胁迫的手段或—。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!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!下所:为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《)恶意串通》损害国家《、集:。体或者第三》人利益的;》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五)】违反法律《或者社会公共利【益的; 《   【   ? ,  (六)》以合:法形式掩盖非法【目的:的 ?  》 ,  无效《的民事行《为从行为开始起【就,没有法律约束力【 :   —  第五十九—条  下列》民事:。行为一?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!或者仲裁机关予【以变更或者撤销 】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行为人—对行:为,内容有?重大:误解:。。的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》显失公平的 【 ,。   》 , 被撤?销,。的民事行《为从行为开始起无】效 【  :  :第,六十条  民事行为!部分无效《不影响其《他部分?的效力的《其他部?分仍然有效 —  —   第六十一条 ! 民事行为》被,确认为?无效或者被撤销后】 当:事,人因该行为取得【。的财产 应当返还】给受损失的一方【有,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!对方因?此所:受的损失《双方:都有过错的应—当各自承担相—应的责任 】。。     双方恶!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!损害国家的、集体的!或,者第:三人的利益的应当】追缴双方取》得的财产收归国【家、集体《所,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!。 :  《   第《六十二条  民事】法律行为《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!民事法律行为在符】合所附条件时生【效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