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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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】。 ,民事法律行为—
》。
【第五十四条 — 民事法《律行为?。。是公:民或者法人设—立、变更、》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!义务的?合法:行为
! 第五十—五,条 民事法律【行,为应当?具备下?列条件
《
?
?。 《 : (一?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!民事行为能力—;
! , (—二)意思表示—真实;
》
?
【 , (:三)不违反法—律或者社会公共【利,益
—
第—五十六条《。 :民事法律行为可以】采用书面形式、口】。头形式或者》。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!特定形式的应当依】照法律?规,定
【 《第五十七条 —。。 民事法律行—为,从成立时起》具有法律约束—力 ?行为人?非依法律规定—或者取得对方—同意不得擅》自变更或者解除
】
!第五十八条》 下列《民事行为无》效,
【 — (一)无民事行】为能力人实施的;
!
,
《 》 (二)限制】民,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!能,独立实施的;
】
?
《 (—三)一?方以欺诈、》胁,迫的手段或者—。。。。乘,人之危使对方—在违背真实意—思的:情况:下所:为的;
—
》 》 (:四,)恶意串《通,损害国家、》集体或者第三—人利益的;
!
》 , : (五《)违反法律或—者,社会公共《利益:的,;
! 》 (六?)以合?法形式掩盖非法【目的的
《
,
— 无效的民—事行为从行为开【始起:就没有法《律约:束力:
— 第》五十九?条 下列民—事行为一方》有权:。请求人民法》院或者仲裁机关【予以变更或者撤销
!
:。
! (一)行为【人对行为内容—有重大?误解的;
!
: ?。 ? (二)显失—公平:的
:
【 被撤销的民【。事行为从行为开【始起无效《
】 第?六十条 《 民事?行为部分无效不影】响其他部分的—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!有效:
》
第六十一!。条, 民事《行为被确认为无【效或者被《。撤销后 当事人【因该行为取》得的财?。产 :应当返还给受损【。。失的: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!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!的损: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应】当各自承担相应【的,责任:。
! 双方恶意串—通实施民事行为【损害国家的、集【。体,的或者第三人—。的利益的《应当:追缴双?方取得的财产收归】国家、集体所有或者!返还第三人
!
第六】十,。二,条 民事法律【行为可以附条—件附:。条件:的民事?法,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!件时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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