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
!
】第一节? 民事?法,律行为
】
【第五十四条》 民事法律行为是!公民或者法人设立、!变更、?终止民事《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!。法行为
】
第—五十五条 —民事法?律行为?应当具?备下列条《件
】 【(一:)行为?人具:有相应的《民事行?为能力;
》
?
! (二)意思表示真!实;
【
《 , 《(三)不违反法律或!者社会公共利益【
:
》 第《五十六条 》 民:事法律行为可以【采用书面形式—、口头形《式或者其他形式法】律,。规定用特定形式的】应当依照法律规【定
》
第五】十,七条 民事—。。。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!具有法律约束力 】 行为?人非依法《。律规定或者取—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!变更或?者解除
【
》 第五十八条 下!列民事?行为无效
【
!。 (一)无民事】行为能力人实施的;!
! 》。(二)限制》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!不能独立《实施的?;
?
— 》 (三?),一方以欺诈》、胁迫的手段或【。者乘人之《危使对方在违背真】实意思的情况下【所为的;《
,。
》 — (四)恶意串】通损害?国家、集体或—者第:三,人利益的;
—
,
】 《。(,五)违反法律或【者社会公共》。利益的;
》。
?。
,
?。 —(六:),以合法形式掩盖【非法目的的
!
无效的!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!起,就没有法律约—束力
—
第五十!九条 《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!权请:求人:民法:院或:者仲:裁机关予以变—更或者撤销》
— 】。(一)?。行为人对行》为内容?有重:大误解的;
【。
,
】 , (二)》显,失,公平的
》
》 , 被撤销的民【事,行为从行为开—始起无效
】
《 :第六十?条 民事行—为部分无效不影响】其他部?分的效力的其他【部,分仍然有效
【
《 第六十一】条 民《事行为被确认为【无,效或者被撤销后【 当事人因该行【为取得的《财产 应当返—还给受损失的—一方有过《错的一方应》当赔偿对方》。因此所?受的损?。。失双方都有过—错的应当各自—。承担相应的责任
!
?
双方恶意!。串通实施民事—行,为损害国家的、【集体的或者第三人】的利益的《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!财产收归国家、集体!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!
?
《 : ,第六十二《条 民事法律行为!可以附条件附条件】的民事法律行为【在符合所附条件【时,生效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