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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章 ?。 : 【第一节 民事法律行!为 !。  :  第五十四条【  :民事法律行为是公】民,或,者法人设立、变【更、:终,止民:事权利?和民事义务的—合法行为 —   —  第五十五—条  民事》。法,律行为应当》具备:。下列条件 》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一)行为人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!。能,力;: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意思表】示真实; 》     ! ,  :。 (三)《不违:反法律或者社会公】共利益 》 ?    《。 第五十《六条  民事法律行!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!、口头形式或—者其他形《式,法律规定用》特定形式《的应当依照法律【规定  !   第五十—七,条  民《事法律行为从成【立时起具有法—律,约束力  行为【人,非依法律规定或者】取得对方同意—不得擅自变更—或者解除 【 ,     —第五十八《条 :。 下列民事行为【无效: ?   》 , ,    (一)无】民事行为能力—人实施的;》。 ?    — ,。  :。  (二)》限制:。民事行为能力人依】法不:能独立实施的; 】 , ,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一方】以欺诈?、胁迫的手段—或者乘人之危使对】方在违?背真:实意:。思的情况下所为的】; :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四)恶意串通损!害国家、集体—或,。者,第三人?利益的;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《违反法律或者社【会公共利益》的; ?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六【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!。法,目,的的 — :    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!为开始起就没—有法律约束力— , ?。 :。    第》五,十九条  下列【。民事:行,为一方有权请求【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】机关予以变更或者】撤销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)】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!重大误?解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显失公平的】 :     被!撤,销的:民事:行为从行为开始起】无效 【 ,  :  第?六十条 《 ,民,事行为部分无效【不影响?其他部分《的,效力的其《他部分仍然有—效 ? :     —第,。六十一?条  ?民事行为被确认为】无效或者被撤销后 !当事人因该》行为取得的财产 应!当返还?给受损失的一方【有过错?的一方应当》赔偿对方因此所【受的:损失双方都有过错】的应当?各自承担相应的责】任   !  双?。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!行为损?害国家的、》集体的或者第—三人的利益的应【。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!产收归国《家、集体所有或者】返还第三人 】 ?    第》六十二条  —民事法律行为—可以附条件附条件】。的民事法律行为在】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!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