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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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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民事法】律行:为
! 第五十四】条 民《。事法律行为是公民】或者法人设立、变更!、终止民《。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!合法:行为
》
第】五十五?条 : 民事法律行为应】当具:备下列条件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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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, (一【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!民事行为能力;
!
:
【 (二)意【思表示真实;
!
— (—三)不违反》法律或者社会公共】利益
【
, 第》五十六条 》。 民事法律行为【可以采用书面—形,式、口头形》式,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!定用特定形式—。的应当依照法律规】定
】 第五十七条】 民事法律行为】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!约束力 行为【人非依法律规定【或者取得对方同意】。不得擅自变更或者】解,除
《。
》 :第五十八条 【。下列:民事行为无》。。效
》。
? — (一)无民—事行为能力人—实施的;
—
! (二》。)限制民事行为【能力人?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!;
《
! (三)一方以欺!。诈、胁迫的手段【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!在违背真实意思的】情况下所为的;
!
— ? ?(,四)恶意串通损害国!家,、集体或《者第三?人利益的《;
】 ? (五—)违反法律或者社会!公共:利益的;
【
《 , : , , (六)以合法形!式掩盖非法》目的的
】
? , ,。无效:的民事行为从行【。为开始起《就没有法律约—束,。力
! 第五十九条【。 下列民》事行为一方有权【请求人民《法,院或者仲裁》。机,关予以?变更或者撤销
【
! , , (一《)行为人对行为内】容有重大误》解的;
】
—。 , (二《。)显失公平的
!
【。被,撤销的民事行—为从行为《开始起无《效
【 《第六十条 民事行!为部分?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!的效力的《其他部分仍然—有效
》
— 第六十一条 民!事行为?被确认为《无效或者被撤销【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!取得的财《产 :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!一,方有:过,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!方因此所受的损失】双方都有《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!相应的责任
【
?。
》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!事行为?。损害国家的、集体的!或者第三人的—利益的应当追缴【双方取得的财—产收:归国家、集体所有或!者返还第三人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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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二!条, 民事法律行【为可以附条件附【条件的民事法律【行为在符合所附【。条件时生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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