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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四章 【 , ? 第一节 民【事法律行为》 ,   !  第五十》四条  民事法律行!为是公民或者—法人设立《、,变,更、终?止民事权利和民事】。义务的合法行为 !     第!五十五条 》 民事法律行为【应当具备《下列条件 【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【行,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!行为能力; — ?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二)意【思表示真实; !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不《违反法律或》者,社会公共利益 【 ?   《  第五十六条 】 民事法律行为【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!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!式法律规定用—特定形式的应当依】照,法律:。规,定  】   第五十七条 ! 民事法律行为【从成立时起》。具,有法律约束力—。  行为《人,非依:法律:规定:或者取得对》方同意不得擅自【变更:或者解除 】   《  第五《十八条  》下列民事行为无效】 , , :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一)无!。民事行为能力人【实,施的: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二)限制》民事:行为能力人依法【不,能独立实施的;【 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)】一,方以欺?诈,、,胁迫的手段或—者乘人之《危使对?方在:违背真?。实意思的情况下【所为的; 】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四)—恶意串通损害国【家、集体《。。。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!   】 ,   ?  (五)违反法】律或者社会公共利】益的; 【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。六)以合法形—式,掩盖非法目的—的 【    无效的民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!就,没有法律约束力 !  》   第五十九【条  下列》民事行为一方有【权请:求,人民法院或者—仲裁机关予以变更】或,者撤销 —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【行为人对行为—内容:有重大误解的; ! :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?)显失公平的 】    【 ,被撤:销的: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!。起无效 —     【第六十条  —民事行为部分无效】不影响其他部分【的效力?的,其他部分仍》然有效? 《 ,     第六十】一条:  :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!效或者被撤》销后 当事人—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! 应当?返还给?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!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!因此所受的损失【双方都有《过错的应当各—自,承担相应的责任【。   】  双方恶》意串:通实施民《事行为?。损害国家的、集体的!或,者第三人的》利益的应当追缴【双方取?得的财?产收归国家、—集,体所有或者返还第】三人 《。 ?     第—。六十二条  民事】法,律行为可以》附条件?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!为在符合所附—。条件时生效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