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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 联! 营 《 — ,   第五十一【条,  企业之间或者】企业 、事业单【位之间联营 —组成新的经济实体】独立承担民事责【任具备法人》条件的经主管—机,关核准登记取—得法:人,资格 】    《第五十二条  企业!之间或者《企业、事业单位之间!联营共同经营—、不具备《法人条?件的:由联营各方按—照出资比例或—者协议的约定以【各自所有的或者【经,营,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!责任依照《法,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!约,定负连带责》任的承?担连带责任 —   【  第?五十三条  企业之!间或者?。企业:、事:业单位之间联营【按照合?同的约定各自—。独立经营的它的【权利和?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!承,担民事责任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