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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 ! 第一《节 一般规定— 《。。 《。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六条  法》人是具有民》事权:利能:力和民事《。行,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!民事权利和承担【民事义务的组织【 》 ,。    《。法人的民事权—利能力和民事行为】能力从法人成立【时,产生到?法人:终,止时消灭 》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七条  !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!件,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—一)依法成立—; :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,(,二)有?必,要的财产或者—经费; 《 , ?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:  (三)》有自己的名称、组】织机构和场所; !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能:够独:立承担?民事责任 【  《   第《。三十八条《  :依照法律《或者法人组织章程】规定:代表:。法人行使《。职权的负责人—是法人的法》定代表?人   !  :第三十九条 — ,法人以它的主—要,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!所 》   《  第四《十条 ?。 法:人终止?应当依法进行清【算停止清《。算,范围外的活动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