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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 ! 第一节!。 ,一般规定 】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六条—  法人《是具:。有民事权利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】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【事权利和承担民【事,义务的组织 !     法人的!民事权利《能力和民《事行:为能力从法人成立】时产生到法》人终止时消灭 !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七条—  法人应当具【备下:列条件? 《 ,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依法成立;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《有必要的财产—或者经费; 】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三)有自【己的名称、组织【机构和?场所; — ?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能够独立承担!。民事责任 》     !第三十八条》  :。依,照法律或《者,法人组织《章,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!职权的负《责,人是法人的法定【代表人 !   ? 第三十九条  】法人以?它的主?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!住所 【  : ,  第四《十条  《法人终止《应,当,依法:进行:清算停止清》。算范:围外:的活动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