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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!
第一节!。 ,一般规定
】
【 第三十六条— 法人《是具:。有民事权利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】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【事权利和承担民【事,义务的组织
!
法人的!民事权利《能力和民《事行:为能力从法人成立】时产生到法》人终止时消灭
!
— 第三十七条— 法人应当具【备下:列条件?
《
,
: (一!)依法成立;
】
《 【 (二)《有必要的财产—或者经费;
】
!。 (三)有自【己的名称、组织【机构和?场所;
—
? , 【(四)能够独立承担!。民事责任
》
!第三十八条》 :。依,照法律或《者,法人组织《章,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!职权的负《责,人是法人的法定【代表人
! ? 第三十九条 】法人以?它的主?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!住所
【
: , 第四《十条 《法人终止《应,当,依法:进行:清算停止清》。算范:围外:的活动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