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
!
第一《节 一般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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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三十【六条 法》人是具有民》事权:利能:力和民事《。行,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!民事权利和承担【民事义务的组织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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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《。法人的民事权—利能力和民事行为】能力从法人成立【时,产生到?法人:终,止时消灭
》
【 第三十七条 !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!件,
! (—一)依法成立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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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,(,二)有?必,要的财产或者—经费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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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(三)》有自己的名称、组】织机构和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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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】)能:够独:立承担?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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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。三十八条《 :依照法律《或者法人组织章程】规定:代表:。法人行使《。职权的负责人—是法人的法》定代表?人
! :第三十九条 — ,法人以它的主—要,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!所
》
《 第四《十条 ?。 法:人终止?应当依法进行清【算停止清《。算,范围外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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