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
!
第一节 一般规!。定
】
: ?第三十?六条: 法人是具—有民事权利能力【和民事?行为能力依法独【立享有民事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!的组织
!。 法人的民】事权利能力和—民,事,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!时产生到法人—终止时消灭》
!。 第三十七条 【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!条件:
:
《 — (一)依法成立!;
! (二)!有必要的财产或者】。经费;
《
》 (!三)有自己》。的名称、组织机构】和场所;
】
! (四)能够独立承!担民事责任
!
,
第三十八!条 依照法律【。或者法人《组织章程规定代表】法人:行使职权《的负责人是法—人的:法定代表《人,
】 第三《十九条 《。。 法:。人以它?的主要办事机构所】在地为住所
—
,
】第四十条 —法人:终止应当依法—进行清算停止—清,算,范围外的活动
【
,